1. 发行企业债券的流程是什么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1)证券承销经济法扩展阅读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卷。
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2.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2)证券承销经济法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3. 经济法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析依据新公司法规定。
1、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案例中“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 违法。
2、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违法。
3、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案例中“因此所有出资必是货币”错误。
4、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案例中“可以在国务院证卷管理部门批准前公开招股说明书”违法。
5、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案例中“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违法。
6、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案例中 “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错误。
7、第九十条第一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案例中“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时间. ”错误。
8、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如果公司不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合法,认股人不承担责任。
4. 经济法的目录
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1.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21.1.1经济法的产生21.1.2经济法的发展41.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51.2.1经济法的概念51.2.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61.3经济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71.3.1经济法的地位71.3.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91.4经济法律关系131.4.1法律关系131.4.2经济法律关系151.5经济法律责任181.5.1法律责任181.5.2经济法律责任20本章思考题21
第2章公司法222.1公司和公司法概述232.1.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32.1.2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242.1.3公司的分类272.1.4公司法概述282.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302.2.1公司的设立302.2.2公司的章程312.2.3公司的名称和住所322.2.4公司的投资332.3有限责任公司332.3.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332.3.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42.3.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52.3.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382.3.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382.3.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392.4股份有限公司392.4.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39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40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422.4.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45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482.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482.5.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482.5.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502.6公司的财务和会计512.6.1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512.6.2公积金制度512.6.3公司税后利润分配522.7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2.7.1公司的合并522.7.2公司的分立532.7.3公司的增资和减资542.7.4公司的解散542.7.5公司的清算55本章思考题56
第3章合同法573.1合同法概述583.1.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83.1.2合同的分类59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603.2合同的订立633.2.1合同的形式633.2.2合同的内容643.2.3合同的订立程序663.2.4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693.3合同的效力713.3.1合同的生效713.3.2无效合同733.3.3可撤销合同743.3.4效力待定合同773.4合同的履行793.4.1合同履行概述793.4.2合同履行的原则803.4.3合同履行的规则813.4.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833.4.5合同的保全863.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893.5.1合同的变更893.5.2合同的转让903.5.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933.6违约责任973.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973.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983.6.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01本章思考题102
第4章竞争法1044.1竞争法概述1054.1.1竞争及其作用1054.1.2竞争法及其立法模式1064.2反垄断法1084.2.1反垄断法概述1084.2.2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1104.2.3反垄断法的实施1134.2.4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144.3反不正当竞争法1154.3.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154.3.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174.3.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25本章思考题127
第5章证券法1295.1证券和证券法概述1305.1.1证券概述1305.1.2证券法概述1315.2证券市场的主体1345.2.1证券公司1345.2.2证券交易所1365.2.3证券服务机构1385.2.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395.3证券的发行制度1405.3.1证券的发行概述1405.3.2股票的发行1445.3.3公司债券的发行1465.3.4证券的承销和保荐制度1475.4证券的交易制度1495.4.1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1495.4.2证券交易的方式和程序1505.4.3证券上市1505.4.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525.5证券的监督管理制度1545.5.1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概述1545.5.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权1565.5.3证券的行业自律管理157本章思考题158
第6章票据法1596.1票据和票据法1606.1.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606.1.2票据的种类1606.1.3票据的功能1626.1.4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1626.1.5票据法律关系1636.2票据行为1656.2.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656.2.2票据行为的种类1666.2.3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676.3票据当事人的权利1686.3.1票据权利1686.3.2利益偿还请求权1706.3.3票据抗辩权1716.4汇票1736.4.1汇票的概念和特征1736.4.2汇票的种类1746.4.3汇票的出票1756.4.4汇票的背书1766.4.5汇票的承兑1776.4.6汇票的保证1796.4.7汇票的追索权1806.5本票和支票1816.5.1本票1816.5.2支票182本章思考题184
第7章保险法1857.1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867.1.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1867.1.2保险的分类1877.1.3保险的作用1897.1.4保险法概述1907.2保险合同1937.2.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937.2.2保险合同的主体1947.2.3保险合同的订立1967.2.4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977.2.5保险合同的履行1987.2.6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007.3人身保险合同2017.3.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17.3.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2027.3.3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037.4财产保险合同2057.4.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57.4.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2067.4.3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087.4.4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2107.5保险经营法律制度2117.5.1保险公司2117.5.2保险经营规则2127.5.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214本章思考题215
第8章税法2168.1税法概述2178.1.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2178.1.2税收的种类2178.1.3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188.1.4税法的构成要素2198.2流转税法2218.2.1增值税法2218.2.2消费税法2258.2.3营业税法2278.3所得税法2298.3.1企业所得税法2298.3.2个人所得税法2348.4税收征收管理法2418.4.1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2418.4.2税务管理2418.4.3税款征收2468.4.4税务检查2498.4.5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250本章思考题252
第9章工业产权法2549.1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2559.1.1知识产权2559.1.2工业产权与工业产权法2569.1.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2579.2专利法2609.2.1专利法概述2609.2.2专利权的主体2619.2.3专利权的客体2629.2.4专利权的内容2639.2.5专利权的申请原则与取得条件2649.2.6专利权的取得、终止和无效2659.2.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2669.2.8专利权的保护2679.3商标法2699.3.1商标与商标法概述2699.3.2商标注册的申请2719.3.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2739.3.4商标注册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749.3.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759.3.6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277本章思考题279
第10章产品质量法28010.1产品质量法概述28110.1.1产品28110.1.2产品质量28210.1.3产品质量法28310.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8510.2.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28510.2.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8610.2.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8710.2.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8910.2.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29010.2.6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29210.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9310.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9310.3.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9510.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29610.4.1产品质量责任概述29610.4.2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29810.4.3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30110.4.4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303本章思考题303
第1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051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0611.1.1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的概念30611.1.2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和消费者保护立法30711.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0911.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31011.2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31111.2.1消费者的权利31111.2.2经营者的义务31611.3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32111.3.1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32111.3.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2111.3.3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2311.4消费者争议32411.4.1消费者争议的概念和特征32411.4.2消费者争议的当事人32511.4.3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32611.5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32711.5.1民事责任32711.5.2行政责任32911.5.3刑事责任330本章思考题331
参考文献332
5. 经济法 证券承销的含义和种类
证券承销应该是分为包销和代销吧。
6. 案例分析(经济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 证券包括哪些
1、按照所体现的内容分为
货物证券
证券本身就能表明某种财务所有权的证券。货物证券也叫商品证券、财务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货币证券
属于一种金融证券。是指证券本身能用来代替货币使用并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存单等。
资本证券
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其主要包括股权证券与债权证券,前者具体表现为股票和认股权证,后者则表现为各种债券。
2、按发行主体分
公司证券:由公司企业等经济法人发行的,主要包括公司股票、股权证及公司债券等。
金融机构证券:由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包括金融机构股票、证券、保险单、储蓄存折、定期存款单、可转让的大额存款单等。
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
3、收益分类
从广义上,按照是否能给使用者带来收入,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大类。
无价证券,是指不能给使用者带来收入的证券。包括凭证证券和所有权证券。
有价证券,是证券的一种,即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任何有价证券都能给其持有人在将来带来一定的收益。
有价证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做不同的分类。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按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4、性质分类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
证据证券
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
凭证证券
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
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8.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1,李红可以向丁或丙公司要求赔偿
2,(1)《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现金出资应该是90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国公司出资应该是人民币50万元。公司解散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该公司属于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在三十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5,甲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以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损失要求甲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