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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2-02-28 04:54:04

Ⅰ 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

散户索赔太难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

“我们这些散户可被‘庄家’坑苦了,想要赔偿却又太难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经历,湖北的投资者韩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仅一年多的中核钛白股票出现大幅波动。9月10日,上市以来基本处于下跌状态的中核钛白突然出现一字涨停,11日,又出现大涨,
这吸引了韩女士的目光,她在当天以8.1元的价格买入了中核钛白5800股。本想可以赚上一把,谁知12日中核钛白居然开盘直接跌停,并最终以跌停价
7.18元收盘,一天之间,韩女士的账户就浮亏超过5000元。

随后的中核钛白再没有给韩女士任何出逃的机会,继续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钛白因经营亏损,被深交所进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钛白。无奈的韩女士只得先后以5.68元和4.68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

“本来觉得是自己运气太差,加上太贪心,全当花钱买教训了,谁知真的有人在操纵股价。”遭受了大幅亏损的韩女士被随之而来的一则公告惊醒了。

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间,中核钛白股价被程文水、刘延泽两人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
续买卖方式操纵,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韩女士等18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然而,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正式审理此案,而最终韩女士和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韩女士表示,股市有风险这个道理
谁都明白,如果是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无话可说,但现在作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太不合理了。

“过去五六年间,全国共有30余件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到目前投资者无一胜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说,现实中,类似韩女士案件的现象在证券诉讼案中很普遍。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就比较多。如2012年的东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资者成功获赔1295万元。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当前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的缺失深有感触。他介绍,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
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法院接到这种诉讼都觉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拖到两年诉讼时效快
结束时才正式审理。

“这次出台的‘国九条’特别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求偿权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会从更高层面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宋一欣认为,作为我国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这次国办《意见》首次将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战略层面,但要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现实中求偿难的问题,还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举证责任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

此外,这次“国九条”还专门提出了“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要求。宋一欣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国外在重大的证券市场违规事件
后,都普遍由违规者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后,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都可以很快获得赔偿。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准备对光大证券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也通过有关途径公开呼吁证监会和光大证券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
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够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取得突破,将会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
投资者保护向前推进一大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维权易才能市场火(专家观点)

“投资者的求偿权更重要,只有当投资者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当然就不敢抱定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投资股市,资本市场也就永远没法红火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刘俊海认为,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前端的分红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包括后端的求偿权。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后端的求偿权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投资者受侵害时能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不敢挺起腰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释依赖症’”。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
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
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最终让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破解这个难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的求偿权,我国现行《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与操
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因为缺乏司法解释,难以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
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认为,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
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这次国家层面出台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非常及
时和必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

刘俊海介绍,由于资本市场的违规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国外大多采取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为所有中小投资者争取统一的赔偿,受害者无需出资聘
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成本”维权。

他建议,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实现求偿权,我国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落实《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守信者降低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人敢参与、人人愿参与的国民财富中心。”刘俊海说。

投资者求偿三大途径(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调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终局性的特征。英国2001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投资者可以无偿使用;其裁决结果具有单边约束力;独立运行,不需政府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向被投诉企业征收的案件费。

仲裁制度则具有专业性、单方终局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据统计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办结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
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诉讼制度是投资者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典型的诉讼求偿方式有三类:

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集团成员,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德国式示范诉讼制度——当适用示范诉讼时,法院只选择一起案例履行诉讼程序,类似案件可以此为参考,便于投资者“搭便车”。

台湾式团体诉讼制度——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付仲裁或起诉。

经过多年运行,这三种诉讼制度均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为众多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救济和保障。

新政速读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
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围和来源。

——摘自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Ⅱ 投资者选择基金而非股票说明了什么

投资者选择基金而非股票说明个人投资者越来越理性了。

2020年新进入基金市场的群体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了 52.9%(对比全部样本中这一比例仅为27.9%),代表着新进基民更年轻化。蚂蚁集团数字金融财富事业群总经理王珺表示,更愿意选择基金而非股票,说明个人投资者越来越理性了。

在权益类市场行情向好的背景下,普通用户可能不知道怎么选行业并判断市场走势,而基金管理人则可以发挥专业能力。

(2)德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扩展阅读

线上理财需求增长加速:

截至2019年中期,中国家庭财富总值已从2000年的3.7万亿美元增长至63.8万亿美元,全球占比达18%,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目前,家庭互联网理财参与率不断提高,已经从2015年的5.4%增加到2019年的11.3%。”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说,疫情推动了线上理财需求的增长,且进一步扩及到老年群体和非一二线城市。

具体而言,从年龄层分析,户主年龄30岁以下群体的线上投资意愿指数达到 108.8,户主年龄51-60周岁群体的线上投资意愿指数则为103.6。

Ⅲ 在证券公司开户最少要多少钱

证券公司开户不需要收费。

股票账户也没有管理费、年费等,只有在股票交易时才会收费,股票交易手续费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佣金各证券公司收费标准不同,证监会规定佣金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单笔最低为5元,买卖双向收取,印花税固定不变,卖出时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买入不收,过户费固定不变,收取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买卖双向收取。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Ⅳ 证券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你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沪深专股市的证券业务。投资者必属须在证券公司开户,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与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收取服务佣金的业务。
【2】自营业务。利用证券公司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经验等等进行的自有资金投资经营的业务。
【3】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凭借证券公司在投资方面众多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即帮客户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其代表就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即代理期货业务。
【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的辅导和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非常专业的金融服务项目。也只能靠证券公司的服务。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级市场承销。
【7】股权抵押。可以进行一定规模的股权质押贷款。

Ⅳ 股票——“熊市”和“牛市”的由来

查得我好辛苦!!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股票市场上有“熊市”和“牛市”之说,前者表示“空头市场”,而后者是“行情看涨的市场”。那么为什么要用这两种动物来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呢?

在证券交易中,bear的意思是“卖空者,做空头者,抛售股票或期货希望造成价格下跌的人”;bull 的意思是“买进股票等待价格上涨以图谋利者;哄抬证券价格的人”。

英语中有句谚语Don't sell the bearskin before the bear was caught(不要在抓住熊之前就把熊皮卖掉), 这正和人们在“熊市”的卖空头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从熊和公牛的习性分析,公牛更有蛮劲,更有攻击性;虽然熊也十分强壮,但和见人就顶的公牛比起来,它们善于沉思,并且易于撤退。

Ⅵ 企业项目投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营管理。如果你做的是实业投资。在你对市场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你需要正确的计划你该如何发展,按照你的思路经营。我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念,没有谁的一定对,别人用的方法成功了,不一定适合你。按你的思路经营,等市场来鉴定。管理方面的就是对人的管理。这个也很难,杀人偿命大家都知道,但还是有人会杀人,规章制度是不能让一个人心甘情愿为你卖命的,要得人心。

二是力求创新。只有努力创新的店铺才会有前途,墨守成规或一味模仿他人,到最后一定会失败,做生意总会遭到困难和挫折,这就要靠自己去突破,不可为商品的滞销找借口,也不可借机轻易削价出售。你一定要拿出魄力和决断力,在创新方面去寻求机会。

三是资金的运作。投资任何项目、实业。前期投资正常运作之后,一定会有利润,如果你想做大,就会把赚的钱再投资,不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运作就很讲究,每次投资都不能把所有你能动用的钱全部投入,不要以为钱越多,发展的越快。你永远要提前做好有风险的准备,万一出现风险。你手上一定要有资金来运转。任何事情欲速则不达。所以后期投资要循序渐进。

四是追求成长。做生意如果不追求成长或不向更高的目标挑战的话,就无法品味出身为商
人的喜悦和充实感了。要是生意人只想混口饭吃吃,抱着成不成都无所谓的心理,在他底下做事的人,自然就会很散漫了。要想扩大营业额,就必须加强有关的一切活动,例如销售、采购、门市、部属、资金等。

五是确保合理的利润。做生意,必须获得合理的利润。你不能以贱卖的方式,去吸引顾客。你必须以更好的服务,才能获得正常的利润。从正常的利润中,取出部分再投资到事业中去,以便长期性地对顾客提供更佳的服务以及更佳的商品。

六是以顾客为出发点。做生意要以顾客的眼光为出发点,才能让他买到他所需要的东西。顾客的价值观念不见得跟我们的相同,何况顾客还分男女老幼。因此,我们应该设法去了解顾客的需要,然后去满足他们。经营店铺,必须把自己当做是替顾客采购商品,这样才能设法去了解顾客的需要。

七是倾听顾客的意见。前面提到,必须了解顾客的需要。如何做到这点呢?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倾听了。如果只顾推销商品,而听不进顾客的意见,肯定不会受到大众的欢迎。在日常生意上,要坚持以谦虚的态度倾听顾客的看法,只要持之以恒,生意必定会日益兴隆。
八是掌握良机。生意的成功,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掌握良机。而要想掌握良机,就要在时刻注意选择适当的时机,调查顾客预定购买的物品以及购买时机,这样在销售的把握上就 会方便许多。以电器商店为例。不论是却顾客家送货或修理,事情办妥后,不要扭头就走,最好再顺便看看他家的电器用品是否有小毛病,同时做一点简单的服务, 这样必然能够提高顾客对你的信赖感。到客户家安装空调时,在安装过程中,一定要表现出亲切、仔细的态度。同时,问问客户是否有认识的朋友要买空调,如果他 对你有了好感,就会把生意介绍给你。

九是发挥特色。卖同样东西的店铺到处都是,要使顾客上门,非得有一些特色不可。店铺没有特色,就变得不值得品味,也就很难有顾客愿意光础。假如两个店铺陈列的商品相 同,但若服务不同,则会使商品显得不同,这就是能否发挥商品特性的区别。店铺的特色,当然要配合顾客的需要。特色并不限于商品,其它如良好的服务、华丽的 店面、诚恳的员工等,只要发挥其中一两项特点,就足以吸引顾客上门了。

Ⅶ 我国有哪些企业是跨国并购的,能否详细说明

[导读]跨国并购指向的产品价值链部门逐渐高端化。近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不断朝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国家形成了对外来资本的深度需求,各国政府对外来资金放松了限制,降低了门槛,跨国并购作为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这一大背景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跨国并购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并对我国企业的跨国战略作初步研究。 一、我国企业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 2000年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只见于零散个案。那时,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仅有少数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操作。其中,1993年首钢收购秘鲁铁矿公司、1999年TCL公司收购港资公司并切人越南市场,是其中典型案例。不过,即使是这些仅有少见的跨国并购,已经在企业发展和国际战略中初步显露出重要作用。进入2l世纪前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个案数量和并购总额都迅速上升。根据商务部Thomson Financial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总额,从2003年的23.43亿美元增长2007年的到186.69亿美元,海外并购的年增长率高达80%左右。2008年,中国跨国并购总金额达129.58亿美元,比2007年下降了30.6%。从并购覆盖面看,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组成,2003-2008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已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7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投资,全球覆盖率达71%。其中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的目标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如中国汽车企业、电器企业并购日本、韩国企业,亚洲地区的并购贸易额,从2004年3243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648亿美元,占中国海外并购总额的45% 。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特点 1.跨国并购指向的产品价值链部门逐渐高端化。近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不断朝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1)销售网络。收购外方既定企业的销售网络。中国浙江万向集团曾经以代工方式,借助美国舍勒公司的销售渠道进入北美市场;1998年,当舍勒出现严重亏损时,万向的美国销售额已经达到3000万美元。两年之后,万向与美国LSB公司合作,以42万美元的价格买下舍勒。由于舍勒以前为万向提供的主要是销售通路,因此,从直接效果来看,对万向而言,并购舍勒的关键意义就是舍勒的市场网络。当然,并购的舍勒资产还包括品牌、技术专利以及专用设备。完成此次收购之后,万向集团已经在美、英、澳、加等8个国家设立、并购、参股企业20多家,初步形成了一个跨国公司的构架。(2)技术专利与研发机构。我国企业收购境外技术专利和研发机构。惠州侨兴集团于2OO1年斥资3000万美元收购飞利浦手机在法国的研发中心。为随后的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类似地,近年海外收购重点指向对方的技术体系的中国企业还包括:京东方、杭州华立、上汽集团、上工集团,等等。(3)品牌投资与重组。近年中国企业境外品牌投资,还包括品牌收购。如2002年初,上海电气集团与美国晨兴集团联合收购日本秋山印刷机械株式会社(简称为"日本秋山"),并由此在获得"秋山"品牌所有权;至于在2005年交易的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部门,双方还就并购后的品牌重组签有专项协议,即联想集团能够在并购后有权使用IBM品牌5年,并可永久拥有原来属于IBM的笔记本电脑品牌Thinkpad。 2.实施并购的主体仍集中在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实行跨国并购的主体仍集中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如中信集团 、首钢集团 、中化总公司、中建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他们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跨并购的现行军。他们为我国企业集团跨并购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树立了很好的典范。 同时这些企业与政府往往也有较密切的关系,使它们能在跨国并购中具有比较优势。 3.民营企业对资源型的跨国并购不断取得进展。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源稀缺矛盾日益突出和我国民营企业资金实力上升与对外交往增多,我国民营企业的对资源型的跨国并购不对断取得进展。2006年,无锡通达集团公司正式收购南非盛堡矿业有线公司51%的股权,项目总投资291.12万美元,中方投资150万美元;2007年,我国民营钢铁企业江苏沙钢集团收购英国斯坦科(Stemcor)控股公司旗下的澳大利亚萨维齐河铁矿90%的股份,总投资为1.08亿美元;2008年,河北邢台德龙钢铁公司透露,该公司将收澳大利亚(Cape Lambert)铁矿石公司70%的股权。2009年,吉利汽车收购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沃尔玛"品牌项目,虽然没有最后签约,但已受到全球关注。 4.并购的产业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自进入上世纪90年代,海外并购逐步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在l992年到2000出现的第一个投资高峰中,这阶段主要以窗口公司为主,行业则集中在一些能够在当地受到欢迎的产品, 如机电产品、纺织产。因此投资分布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总的来讲,此时的跨国并购主要是尝试性的, 此并购的规模并不大。以2001年进入WTO 为分界线,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开始了第二高峰,在第二高峰中.中国企业开始将并购目光延伸到美国、澳人利亚、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也不再局限于地小企业。2003-2008年中国企业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并购的比例分别为:45%、23% 、3O% 和4%。虽然亚洲的比例最大,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并购的比例在上升。这一方而说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的不少企业陷入困境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增强,谋求国际市场、发展自身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面临的问题 1.对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我国企业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而政府还没有很好的转变角色,政府对外投资的微观管理方式还是以"繁杂的审批程序可以减低投资风险"的思维,还没有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还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内容多,审批效率低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还未出台一部系统的,即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尽管商务部为促进和规范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方法》,该方法很大程度上明确并简化了审批程序、原则上强化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并规范了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某些具体行为。但设计面还较有限,关于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作出研究。这就难以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规范和保障。这表明政府"走出去"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2.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拓展范围不够。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仍然主要集中在资源采掘、工业制造业领域,高度集中于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力密集型项目(资源开发及初级加工制造业),以品牌、技术专利导向的技术寻求型的拓展范围不够。以品牌、技术专利等作为出资形式的跨国并购只发生在少数个别企业上面。这就表明我国以品牌、技术专利等作为出资形式的对外投资不足,与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的跨国并购相比,技术寻求型跨国并购在我国"走出去"战略中占据的地位不够突出。 3.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经营成功率较低。2000年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只见于零散个案。进入2l世纪前后,跨国并购异军突起,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个案数量和并购总额都迅速上升。新一轮的企业并购和重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升级。然而并购后成功率较低,一般认为只有3.5%左右。其主要原因,一是收购容易,经营难,我国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的经验和国际化经营人才,要驾驭好被并购的公司并不容易。二是中国企业收购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破产公司,收购本身所花的钱并不多,但要使这些公司正常运转则需要投入数倍于收购价格的资金。三是企业文化的融合是并购之后的一大难题。 4.对我国跨国并购所配套的金融服务扩展不够。按照中央部署,面向"走出去"和对外援助相关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展了法人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被指定为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的承保部门。最近几年,着眼于金融业国际化,客观上也有利于配合非金融企业"走出去"。但即使是这样,目前只有面对对外投资的法人贷款初步形成规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股权基金、股权贷款等金融品种和金融机制直接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境内股权融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管道也显得非常有限。至于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的信用担保、货款保险等,目前只有少数得到金融主管层授权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并且在服务费率、效率等方面,和企业的要求有一定距离 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应该努力营建促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政策 1.尽快改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无法可依的局面。首先,要适应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需要,不断出台新的投资促进政策,并制定相应的促进法律法规。其次,要对我国国际证券投资的管理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有利于促进企业跨国并购的要求,重新修订形成新的国际证券投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面向所有经贸合作伙伴,继续加强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合作;除此之外,还要着眼于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 2.应运用激励措施给予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当从现行的以严格的项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日常的监管为主的管理方法。应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过度或不透明的审批和报告。在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政府部门应定位在投资监管、投资促进和投资服务。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应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基金支持体现,发挥投资融资平台的作用。在税收方面,对"走出去"进行跨国并购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政策,尤其是能带动出口、开发自然资源和引进技术的项目更应辅以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保险针对的是东道国的政策风险,而不是一般商业风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我国应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我国出口保险公司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二)实施跨国并购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跨国经营与管理的建设 1.实施跨国并购企业应设立全球研发中心。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动机之一是获得先进的技术,但中国企业最需要的核心技术不可能通过并购而自动获得。欧盟国家对核心技术设置了技术壁垒。如法律和规定设定即使企业所有权的发生改变,其核心技术也仍然禁止向中国输出。这就是说要消化和应用这些技术需要一个磨合与转化的过程。我国的企业不能只依靠并购来获的技术,还应设立自己的全球研发中心。如华为设立欧洲地区总部→全球研发中心、联想集团总部移师纽约和惠威集团两次移师集团海外总部都说明了设立全球研发中心的重要性。 2.跨国并购企业应与国际的价值链接轨。最大的危机也许是最佳的契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通过兼并收购,进入全球行业的产业链,通过投资控股,可加快中国的产业与国际产业的价值链接轨。如我国机床企业就是抓住了通过并购实现与欧美的国际产业的价值链接轨。大连机床集团以近千万欧元的代价完成了对德国兹默曼有限公司70%股权的收购。沈阳机床股份公司重新启动破产的德国希斯。这些成功案例表明了我国的企业在并购时应抓住被并购企业的价值链高端,通过并购有助于我国企业与国际的价值链接轨,同时除了能获得技术外,还能获得现成的研发团队、营销渠道和国际知名品牌等相关资源。 3.实施跨国并购的企业应以品牌作为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载体。除了技术上的需求以外,知名品牌应作为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载体。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做"世界工厂",随着经济的发展,品牌应成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开拓外需市场的重要载体。品牌的建立可以使我国从传统的初级产品形成有设计、有质量的品牌产品。通过跨国并购,可以为我国企业随后的国际化发展奠定基础,我国企业就可以初步形成一个跨国公司的构架。当企业作为我国直接投资的实施者日益壮大后将有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和扩展我国的外需市场。

Ⅷ 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位学者指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控股股东更容易盘剥公司现金以谋取个人私利.
1.7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管理
公司内部人有动力去获取控制权私利,并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以粉饰公司业绩和隐瞒控制权私利,但强有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将限制内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能力,进而降低内部人管理会计盈余的积极性.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影响不同国家盈余管理水平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进一步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两种相反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内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饰公司业绩,盈余不透明度越高,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通过盈余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东监督和惩处的力度越强,内部人越有动力去隐藏自己的寻租行为,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支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盈余不透明度越高的结论.
1.8投资者法律保护与CEO变更
作为评价公司治理好坏的一个准则,当公司业绩下降时,董事变更概率将上升.基于此,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意大利为样本,研究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董事来自控股股东时,董事变更概率及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较低;当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越高,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越高;当公司存在股东联盟时,两者之间的敏感度较高.对此,提出应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以提高意大利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公司业绩无关,而在执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低下的公司业绩有关.其理由是,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董事与CEO相互勾结来剥削股东财富,所以董事没有积极性去解雇公司业绩表现较差的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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