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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的创业板股票

发布时间:2022-03-01 05:53:35

Ⅰ 中国 创业板股票 起始于哪年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可在7月15日起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
2009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于9月17日召开首次创业板发审会,首批7家企业上会。预计拟融资总额约为22.48亿元。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数据显示,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市盈率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达到81.67倍,远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2]
自2009年7月IPO重启至2011年7月,先后有292家具有PE背景的公司成功上市,触及283家PE机构,累计投资160.2亿元。

Ⅱ 创业板股票首日交易规则

创业板股票首日交易规则?目前,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投资者买卖个股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较高价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买进申报,较低价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时先申报者优先满足,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实施了新的交易规则,实施的交易规则和科创板是一样的,要求首5个交易日都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深交所可对该股票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深交所可该股票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深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时57分,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目前创业板新股的风险相对于主板更高,在发行制度上,创业板股票脱离了23倍市盈率约束的市场条件,存在发行定价过高的可能性。

Ⅲ 创业板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1、创业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沪市和深市主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44%。
2、创业板改革之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已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3、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创业板特地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安排。存量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继续参加交易。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需在24个月以上。
拓展资料:
创业板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4、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5、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挂牌上市。宣告资本市场正式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创业板2.0扬帆起航。

Ⅳ 中国第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是什么

创业板第一批上抄市袭是2009年10月30日,同时上市的有好几家,特锐德、神州泰岳、乐普医疗、南风股份、探路者、莱美药业、汉威电子等,记得有十多家公司同一天挂牌上市的。

一般来说第一批都会比较多家,不可能是单独一家上市的。

创业板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

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

(4)首次发行的创业板股票扩展阅读: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Ⅳ 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融资交易,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5)首次发行的创业板股票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证券市场可发挥积极的影响。

首先是可以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坐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针对香港市场的研究表明,在开放融券卖出机制以后,股指期货偏离现货的幅度与次数均明显减少。如果融券机制的缺位,将使反向期现套利几乎不能进行。而投机者更有可能利用这个制度缺陷,借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货进行逼仓,而不会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资融券,将对促进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平抑过度投机,进而保证套期保值功能、促进股指期货乃至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Ⅵ 创业板上市时间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又称为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4、创业板GEM (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创业板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98年3月,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此提案是当年全国政协会议的“一号提案”,被认为开启了在中国设立创业板的征程。同年,成思危提出了创业板“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第一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成立一批风险投资公司;第二步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第三步是建立包括创业板在内的风险投资体系。

1999年起,深交所开始着手筹建创业板,2000年10月之后为此甚至停止了主板的IPO项目,然而随着2001年初纳斯达克神话的破灭,香港创业板也从1200点跌到最低100多点,且国内股市丑闻频传,成思危给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写信,建议缓推创业板。为此,成思危在网上挨了不少骂。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块。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出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新颁布 的标准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同时通过了一个拟建单独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统的决议。

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

2001年初,纳市神话破灭,且国内股市频传丑闻,成思危建议缓推创业板。

2001年11月,高层认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顿主板,创业板计划搁置。

2002年,成思危提出创业板“三步走”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2002年8月,《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后,深交所在国内学术界、业界对创业板纷争不已的情况下,果断调整思路,选择了第三条路,将自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服务。成思危也提出创业板“三步走”的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

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中小板。

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时称中国股市“新八股”。

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此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让路股改。

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闸。

2006年下半年,尚福林表示适时推创业板。

2007年3月,深交所称创业板技术准备到位;尚福林要求积极稳妥推进。

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

2007年7月,深交所称正紧张筹备创业板,权威人士称2008年正式推出。

2007年8月,范福春称尽快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创业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7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可在7月15日起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

2009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于9月17日召开首次创业板发审会,首批7家企业上会。预计拟融资总额约为22.48亿元。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数据显示,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市盈率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达到81.67倍,远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Ⅶ 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以及价格是怎样定位的

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一般根据计划的募集资金金额和预计股票发行价进行测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如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金风科技,发行前股本是4.5亿股,首发500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刚好达到10%。

Ⅷ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多少

创业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20%,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沪市和深市主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44%。
创业板改革之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已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创业板特地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安排。存量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继续参加交易。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需在24个月以上。
拓展资料:
创业板涨跌停限制是多少
实行注册制后,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便上调至20%,是主板市场的两倍。之所以涨跌幅限制会放宽,是为了让价格有充足的空间来反映市场信息,众所周知,在注册制的前提下,企业上市的条件将进一步宽松,上市企业的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股票的波动也是会加剧的,为了让价格更好的反映信息,需要进一步放宽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放宽意味着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创业板的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创业板的开户条件也有所提高,最新的开户条件规定开通创业板办权限的投资者需满足十万元的市值要求。
创业板改革之后,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已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创业板特地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安排。存量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继续参加交易。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需在24个月以上。

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哪些条件

请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 证监会令第99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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