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要全文
[ 所属层级类别 ] 立法、司法解释库
[ 所属类别 ] 税收审计
[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2007-06-11
[ 生效日期 ] 2007-06-15
[ 效力状况 ]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② 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一哪些法律为依据
公司法,会计法,票据法,工业产权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还有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③ 根据证券法,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什么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国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按照审计程序做,对上市公司,专门有规定的流程,应该对照该专门的规定做。
⑤ 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⑥ 2016年有哪些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被惩罚
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可能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违规行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而遭到“波及”。2016年1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通告了2015年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分别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和信所”)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惩戒。并将向受到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2家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其他6家事务所发出改进建议书。
据悉,瑞华注册会计师张大志、李雪英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存货减值测试等重要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张大志、李雪英通报批评的处罚。
和信所注册会计师刘守堂、张中峰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实施的存货监盘、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其他应付款等审计程序不到位,同时,未对影响被审计单位销售收入确认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刘守堂、张中峰通报批评的处罚。
2016年5月26日,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陇南经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监管机构对陇南经纬的调查,该事务所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31号和第33号年度审计报告,在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年度有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审计资料,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陇南经纬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12号、第53号和第64号年度审计报告,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对报表项目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和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实上,陇南经纬被惩戒和该所注册会计师张福德有莫大关系。被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协调查的几份审计报告就是由张福德负责并签字的。据此,甘肃省注协表示,陇南经纬及其注会张福德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因此,甘肃省财政厅认为陇南经纬及其签字注会张福德负有审计责任,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家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被处罚
梳理以往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案例不难发现,事务所本身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被惩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16年2月26日,证监会通报了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在对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利安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在知悉赛迪传媒高铁列车杂志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且赛迪传媒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后,利安达未考虑上述事项对2012年末股东权益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2012年报;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2013年10月,赛迪传媒因上述事项追溯调减2012年末资产1.52亿元,致使净利润由盈利调减为亏损1.51亿元。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华、雷波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荥经分所、四川华蓥山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中一会计师事务所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四川省财政厅对上述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被处罚;其二,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因仅收集被审计单位基础资料,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被处罚;其三,其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而被处罚。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以下简称“自律处分会议”)经复审决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暂停其相关业务一年。
瑞华此次被处罚的原因是,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但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瑞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因此对其做出处罚。
进入7月,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风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个月中,又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罚。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立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9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案涉及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表示,兴华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兴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
两家事务所违规操作被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往往还有另一个原因,即违规操作,冒名顶替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注协”)分别对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中瑞诚上海分所”)做出行业惩戒。
据悉,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本所未完成2014年度培训课时但无法前来补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并通过年检,在2015年3月,委托印刷企业对注册会计师苏某等3人的学员卡进行变造(将此三人学员卡上的照片变造为替学的助理审计人员照片),并安排事务所助理审计人员顶替参加培训。上述行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并不知情。
上海注协调阅了中瑞诚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3》”)、《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文号内容,对该所存档相应文号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核实,发现《附表3》、《附表4》所填写的李某等3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文号记录与档案不符,该批审计报告签章人均为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
⑦ 新证券法对审计的影响
3月1日起新证券法将正式实施。中注协已制定了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和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采取系列措施。
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震慑力主要在于处罚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实行集体诉讼制和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行业来说,新证券法的实行,一方面将降低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从业门槛;另一方面将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
由于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违规、造假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将大幅增加。在此情况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高风险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收费将会大幅增加。在高风险、高水平的引导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形成优胜劣汰,业务将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集中。
“新修订的《证券法》更加突出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主体责任,从法律上赋予其权利和责任,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会计师事务所要归位尽责,形成真正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切实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⑧ 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有证券资格才能审计上市公司
这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款如下: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⑨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处多少罚款
摘要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