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证监会为什么叫停券商代销伞形信托和p2p
因为券商代销伞形信托和P2P的风险较大,很多股民在次亏很惨。
1、所谓伞形信托,是指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
2、p2p的形式,是06年从国外引入的。进入中国之后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线上为主的,也就是你说的网贷平台;另一种是以线下为主的,资金中介见到人之后签约。
无论哪种模式,最大的风险点在于:借款人的一方的还款。
㈡ 农行的私行代销可靠吗
要看情况,银行卖的理财产品分为自营理财和代销理财,前者是银行发行的,后者是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表面来看,自营理财要比代销理财更加安全,但是细分来看不能一概而论。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合法合规的,有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是安全的,我说的这个安全并不说他一定保本保息,而是说这个理财产品是合法的,并不会被卷走。导致你血本无归。嗯,但是另一方面,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由于理财经理并不是银行的人,如果他豁出去要坑蒙拐骗的话,以他的工作地点是银行,他穿的制服是银行,他代销的理财产品是银行和各大国有保险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要注意违规代销行为。
拓展资料:1、银行除销售自己发行的产品外,也会利用本行渠道、人员销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称之为银行代销产品。目前常见的银行代销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托及国债等。在银行代销产品业务中,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方,发挥营业网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等优势,提供产品的销售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与银行自产自销产品有较大区别。银行代销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是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机构,因此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机构负责。
2、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一)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违反代销金融产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㈢ 在证券公司买理财产品安全吗
理财产品都是不保本不保证利息的,在证券公司买跟在银行买都一样,都是有亏损的风险,建议不要随便参与。
㈣ 请问,公司要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只要经过中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授权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比如支付宝、人人贷、陆金所、借贷宝、银行等。
1、理财产品一般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购买,传统渠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新兴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综合理财服务机构。
2、中国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的“一行三会一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3、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扩展阅读:
主要趋势:
其一,同业理财产品的逐步拓展,将原有外资机构和中资商业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模式映射到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同业理财模式。
其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逐步尝试,产品的稳健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参与了高风险资产的投资,而是在于投资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动态管理类产品的逐步增多,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灵活多变和高流动性是该类产品的主要优势。然而,该类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值得关注。
其四,POP(Proct of Proct)的逐步繁荣,通过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投资组合构建来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㈤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4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2日
㈥ 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首先什么叫理财产品,就是正规金融机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产品。
首先证券公司理财和银行理财都是合规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的区别:
银行理财由银行资管理财部门(未来由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理财由证券资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等多种类型。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可以投资上市股票,且不能承诺保本保息。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一般是不保本也不保收益的。
其实产品的“风险”如何,主要看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如果投资的是低风险国债、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等,那么产品风险都比较低,收益也相差不大。
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由银行发行的存款产品和有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具体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㈦ 证监会公布可以代销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财机构,急!大家知道几家说几家就行~
截至目前,证监会一共批准14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排队申回请的据媒体报道有上百家答
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凤凰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㈧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金融产品的券商名单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
从券商创新大会的内容看,监管层将放宽券商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并放开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并购基金、另类投资等子公司。同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拟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此外,允许券商开展转向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及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
这意味着,券商将见证并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其自身也将迎来大发展大变革的黄金年代。
希望采纳
㈩ 证券公司代销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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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规范了代销金融产品的要求,明确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此前,管理部门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最新发布的草案进一步界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