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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分销日

发布时间:2022-03-05 14:07:31

❶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1、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来讲可能兼具融资和出售的性质。那么,从融资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即企业用股权或债权融资)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企业”与“资产”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一般定义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注: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及政府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为简化起见,我们不在此一一解释)。
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很多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在资产负债表上有体现的,或是表外的,每一个资产都可能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影响。而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经济资产”,即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与企业相比,资产一般只有特定的经济行为与之对应,有固定的使用寿命,价值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和预测一个企业将来的现金流相比,预测一个资产或一类资产的现金流要容易很多,结果也更稳定。而在金融概念中,这种“稳定”就代表着低风险,高信用。
企业通过股权或债权融资(企业证券化)是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进行融资,以企业整体为融资主体,假设企业会永续经营。企业股权和债权投资者都会关注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表现和发展潜力,所以企业在传统融资中会受到很多来自投资者的限制和自身整体条件的制约。对投资者来讲,企业与资产不同,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永续经营实体,会从事很多不同的经济活动,所以对企业的寿命和发展边界的确定很难,属于无边界问题求解。另外,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融资一般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周转率和资产回报率的下降。
资产证券化融资则不同,由于“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发起人可以真正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整体信用风险隔离开来。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再与发起人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也不会被列为清算资产。由于破产的发起人及其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资产行使追索权,证券投资者不必担心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是可以集中关注基础资产本身的质量和风险。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独立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分析和转化变得清晰明了,当基础资产的信用不足时,发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来保证证券的质量,从而获得高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在一定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资产和融资出表,从而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负债表的紧凑,提高整个资产负债表的周转率。
下面我们以银行为例来比较企业证券化(资产负债表右边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
企业证券化的重点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右边,融资以公司整体信用和表现为基础,假设公司会永续经营,融资主体是企业本身,操作属于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范畴。如图2-1所示,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包括存款、短期负债、长期贷款、发行的债券和股票
而资产证券化的重点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发起人在交易中不是发行主体,而是证券化资产的提供方,真正的发行主体为SPV。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设立的第一天就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SPV唯一的目的是发行证券,所持有的资产一般也是确定的,而且跟发行人进行了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是有边界问题求解。由于有明确和独立的标的,资产证券化中的现金流预测相对比较容易,可以通过金融工程技术来对预期现金流进行分割、重组和定向增信来满足证券的发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属结构金融(Structured Finance) 的范畴。
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和资产负债表右边融资在资金的流向和运作上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银行作为间接融资平台,投资人通过银行为信用媒介,把资金提供给融资方,即间接融资。投资方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银行是信用风险的终极持有者。具体的流程如图2-2所示:资产负债表左边融资,即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把信贷资产出售给投资人,在此过程中银行和信托只起到导管作用,债务和债权关系从原来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转变成债券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实现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直接对接(直接融资)。在这种模式下,发放贷款成为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方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的资金流向如下:
银行用资产负债表左边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在我国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属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管理;如果资产(如应收款)来自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证监会监管。另外,企业的自持物业也可以通过信托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风险隔离
②信用增级
风险隔离使得融资从企业的层面转为资产的层面,实现更细致的资产供给和定价。而结合结构金融技术的信用增级则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性化设计以实现的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多样性和最优化。
(一)风险隔离和特殊目的实体
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发起人的信用和融资条件的限制,以高于发起人的信用评级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割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这其中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有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二是风险隔离。
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
(1)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即使卖方破产,卖方及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追索;
(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资产的卖方或原始所有人。
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才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卖方或原始所有人无关,而只与基础资产本身相关,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在实现“真实出售”的前提下,证券化产品可能获得比发起人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经验,发起人要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然后由SPV 发行以该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化产品。SPV 的主要功能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设计。SPV 一般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前者的核心是将基础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后者的关键是基础资产被“信托”给受托机构,二者都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隔离,是实质上的“真实出售”。
SPV的设计使得自身几乎没有破产风险,原因有两点:首先,SPV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但出于破产隔离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SPV一般都采用信托形式。当然,采用这种形式会对SPV的行为产生很多限制,比如规定SPV唯一的目的为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是,这种限制的好处是SPV本身不易破产。第二,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在法律上实现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发起人的债权人在发起人破产时对已证券化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SPV和破产隔离机制的使用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隔离基本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采取了SPT形式,即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再由受托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
(二)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重要设计。虽然资产可以通过“真实出售”转入SPV,但是这并不代表资产本身一定可以达到证券化的要求。SPV中的资产虽然实现了风险隔离,但同时也实现了收益隔离,即资产得不到卖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支持。
在独立资产自身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要以此发行高级别的证券,特别是信用级别比资产本身信用级别高的证券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用到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特殊武器–信用增级。由于资产本身已经被隔离出来,目标明确,预测相对稳定,需要增补的范围可以定向,这些都使得有效或“低成本”的信用增级成为可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之前一般都会经过一定的信用增级, 用以提升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信用增级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增级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
1、内部信用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是指通过对资产池的构建设计及其现金流和结构化安排来提高证券现金流质量和信用评级的措施。内部信用增级的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其所需的资金来源于资产池本身及其产生的现金流。
第一,风险分散:除了通过SPV来隔离基础资产的破产风险之外,发起人还可以利用对资产的过滤,选择和组合来分散或降低基础资产池的整体风险。在建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时,设计者可以把大量的资产组合在一起,通过规模来减少单个资产的影响,实现资产池的风险分散。同时,设计者还可以在资产的种类、地区、期限、信用级别或经济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筛选组合,减少整体资产池在某些特定风险上的集中度或是对特定经济条件的敏感度,从而加强总体现金流的稳定性。
第二,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指资产池的规模超过证券发行规模的部分。超额抵押一般由发起人持有,没有评级,其性质有点类似企业的股权。在现金流分配中,超额抵押的优先次序一般低于其他证券;当基础资产发生损失时,超额抵押往往承担“第一损失”。在很多证券化交易中,超额抵押往往被设计成权益档证券。而在一些循环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比如信用卡),超额抵押也称为“卖方权益”,其在分配和损失的承担次序上和所发行的证券是平级的,但是卖方权益承担了吸收资产池的规模变动,所以也是对证券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优先与次级结构:优次结构是资产证券化内部信用增级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优次级结构是指把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割成不同层次的子现金流并以此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现金流的分配和损失的承担一般按照证券级别的高低来顺序进行,高级别证券一般先得到偿付,而低级别证券一般首先吸收损失。
以一个简单的AB证券结构为例,该交易中发行了两种不同级别的证券(1)优先级 – A档证券和(2)次级- B档证券,权益证券一般由发起人保留,没有评级,属最低档证券。在分配中,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首先用于按顺序支付了A和B证券利息;之后优先偿付A证券的本金,只有当A证券投资者得到完全偿付后, B证券的本金才能得到偿付。如果出现损失,B证券先用来吸收损失,只有当B证券损失殆尽时,A证券才会受到损失。因此,B证券实质上是用来支持A证券。在这种优先与次级结构下,如果B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A证券损失的概率和风险降至很低,所以一般可以获得AAA级的信用评级。
第四,利差和利差账户:利差是指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支付和各种交易费用(如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之后的净收入。利差收入一般归属于发起人,但往往处于现金流分配的最低级别,所以是对交易中所有证券的信用支持。在有的交易中还会设立利差账户,在资产池表现不佳时用来储备利差,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发起人,只有在满足交易设定的条件下利差账户中的资金才可以“释放”给发起人。利差账户里的资金可以在交易现金流出现短缺时用来弥补证券可能出现的损失,从而为证券提供信用支持。
第五,偿付加速机制:偿付加速机制是指在交易出现特殊状况或资产的表现恶化的情况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配置会从一般的次序转为指定的特殊次序的设计。这种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表现恶化,市场条件不利或相关参与方违约或违规的情况下对高级别证券进行保护。加速偿付的特殊次序一般是严格的按级别高低依次偿付,高级别的证券一般会优先得到较高比例的或全部的现金流,所以其偿付得到了“加速”;只有当高级别的证券全部得到偿付后,下一级别的证券才可以得到偿付。而在循环型证券化交易(信用卡应收款或汽车分销商贷款资产证券化)或CDO中,这种机制表现为发起人不得再用交易的资金来购买新的资产,而是必须用所有的资金来偿付或回购证券,从而实现证券偿付的加速或提前。
2. 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外部信用增级主要是利用基础资产之外的资源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这些外部资源包括发起人、第三方担保人或保险公司等。
第一,担保债券:这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早期的一种外部增信措施,主要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损失作保。在这种增信方式下,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以保险公司的信用级别为上限。
第二,资产担保: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或发起人关联方)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质量进行担保。如果资产池发生损失,该担保人会偿付损失额(最高到协议规定的额度)或是按面值购买违约的资产。
第三,信用证: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提供信用证支持,在交易的现金流出现短缺时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以信用额度为限)。
第四,现金储备账户:现金储备账户是目前资产证券化中使用最多的一种外部增信方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多种形式,有时候也被划分为内部增信的一种(根据来源不同)。
现金储备账户一般是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其中的资金由发起人或第三方在证券发行时存入(全部或部分);有的交易中还会为现金储备账户设立目标余额,并利用交易的超额利差慢慢充实。
现金储备账户中的资金一般投资于高质量高流动性的短期产品,比如商业票据,可以随时变现,只在资产现金流不够支付证券的利息或本金时才会被动用来弥补不足。与利差账户相同,现金储备账户里的资金一般也会随着证券的偿付而慢慢释放给所有者(一般是发起人或第三方),如果证券到期付清,储备账户里的资金会全部返还给资金提供方。从资金提供者的角度讲,现金储备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看作是被抵押给了证券投资人,所以有时候这类账户也被称为现金抵押账户。

❷ MBS、CDO、ABS、CLO分别是什么意思各是什么用途

1、MBS:抵押支持债券或者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

用途: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

2、CDO:资产证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标的资产通常是信贷资产或债券。

用途:通常创始银行将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群组,然后作资产包装及分割,转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私募或公开发行方式卖出固定收益证券或受益凭证。

3、ABS

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用途:

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4、CLO:贷款抵押债券,是将大量贷款证券化后拆分卖给不同的投资者的产品。

用途:贷款抵押债券,是将大量贷款证券化后拆分卖给不同的投资者的产品。贷款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并不平均分配给所有CLO持有人,持有人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叫做tranches,不同级别的收益率不同,承担的风险也有所区别。

有为保守投资者设计的级别(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类似文中的债权形式CLO),也有为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设计的级别(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类似文中的股权形式CLO)。

(2)资产证券化分销日扩展阅读:

债券的基本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❸ 资产证券化的利息多少

上期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

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在4月1日刷卡消费2000元,4月2日该笔消费入账,4月7日的账单上会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2000元,“最低还款额”为200元。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4月25日只偿还2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上会显示截至当日需支付的利息,即2000元循环信用本金23天的利息和还款后剩余的1800元本金13天的利息:2000元×0.05%×23天(4月2日-4月24日)+1800元×0.05%×13天(4月25日-5月7日)=23元+11.7元=34.7元。

❹ 资产支持证券为什么设置法定到期日

循环购买是指在小贷资产包中,由于每一笔债券的数额、期限、利息都不相同,导致在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期限内有债权提前清偿,而达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期限。由于投资者收益是由资产包中债权的利息超额覆盖,没有债权意味着投资者没有收益。

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由原始权益人提供新的合格债权给投资者从新购买,以保证利息能够覆盖收益。差额补足是指资产包中的部分债权到期后,原始权益人能够补足合格的债权给投资者购买以保证投资者收益,如果不能按时提供,则有可能触发快速清偿、提前清偿或者其他信用事件。

(4)资产证券化分销日扩展阅读

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

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固定收益证券当中的主要一种。

❺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职业的投资银行家创造出许多复杂而富有创新意义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以满足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运作

资产证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作为搞活抵押二级市场的手段,但现在人们已将其发展成为沟通传统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通道,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中,证券化的范围、载体和方式正在日益扩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步骤是:⑴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组合或捆绑一系列类似资产形成资产池。这里的资产必须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资金流。⑵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SPV必须由具有较高资信的独立法人机构担任。⑶以合约方式将发起人组合的金融资产出售给SPV.⑷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按时支付ABS证券本息回报风险的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⑸SPV以所受让的资产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⑹SPV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⑺服务者(一般为发起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交付给SPV.⑻SPV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债券并收取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偿付债券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与特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优点:⑴资产证券化能将那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从而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通过证券化,企业不必等应收账款到期就可将其转让,取得所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开辟了融资新渠道,节约了筹资成本。⑵有利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实现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⑶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运营。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诸如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风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⑷资产证券化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不再列入资产负债表,因而提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尤其是提高了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⑸由于信用增加技术的运用,使得信用等级不高的发起人也有机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⑴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仅未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单独的、明确的定义,甚至尚未提及。对资产和负债传统的定义和分类已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尤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在我国推广,必然要将其纳入会计处理的范畴,而要素的定义,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⑵从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方面来看,从理论上讲,对附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分析,应该从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入手。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填补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⑶从会计要素计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基本计量属性仍然是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虽然传统会计准则利用稳健性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现行价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融资环境的变化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⑷从收入确认方面来看,现行准则虽对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做了规定,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还是一片空白。这主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现象。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国际借鉴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出售还是担保贷款,在国际上经历了两种处理方法。

(一)风险和报酬分析法

1983年FASB发布了SFAS77《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让者的报告》。该准则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⑴转让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满足下列条件:①转让者不再保留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转让者在追索条款下的责任可合理地估计;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受让者不能要求转让者回购该应收账款。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转让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随着转付债券(CMO)的产生,FASB发布了技术公告TB85—2“CMO会计处理”。TB85—2提出,CMO应当被认为是一项借款而在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报告为负债,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关担保物所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已不可改变地转移给投资者,并且发行者不可附带被要求按责任进行未来支付。在CMO发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条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设已经不成立,相关的担保应从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消除,并确认利得或损失:

⑴发行者和其附属公司放弃了抵押担保的未来经济利益:①无论发行者或其附属公司都没有权利和责任以替代担保或通过声明责任以取得担保物;②担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能被要求对责任作任何未来支付“。英国ASB于1994年4月发布了FRS5《报告交易的实质》。在该准则附录D,详细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披露要求。该附录指出,初始人的会计处理有三种:(1)终止确认: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并不由于签发票据而反映负债,只以单独的项目反映证券化资产减去贷款的净额。(2)联系揭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单独的资产标题内反映从证券化资产中减除的票据发行收益。(3)单独揭示:在资产里反映与证券化资产总额相等的资产等价物,并在贷方披露票据发行收益的相应负债。

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需明确两个问题:(1)初始人是否取得证券化资产的利益并暴露于与这些利益相联系的风险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归还票据发行收益的负债。当初始人转移了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所有大量报酬和风险并没有偿付票据发行收益责任时,应采用终止确认;当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关报酬和风险但确信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限,应采用联系揭示方式;其他情况则采用单独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实际上仍然采用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但与FASB早期准则规定不同的是,SFR5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1)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2)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3)初始人重购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4)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5)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从资产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数额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6)发行人的所有权等。在单独揭示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资产总额。

从以上可以发现,无论是SFAS77、还是TB85—2、FRS5均以风险和报酬法来确定证券化是作为出售还是担保借款。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受让者为标准确认是否出售,但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SFAS77和TB85—2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因为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高明的设计者可以设计出复杂的合约,利用法规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盲点,造成会计确认界限的模糊,从而达到表外处理的目的。另外,现有准则间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转让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来经济利益和所有相关风险,也可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数额的未来利益或任何相关风险都不能确认为出售。另外,TB85—2与SFAS5《或有事项会计》也有冲突之处。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问题的存在,要求对现有准则做出改进,以满足日益增多的证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发布了S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也采用金融合成法对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内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化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人才失去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⑴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即转让资产已经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⑵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特设交易载体,则该机构的收益人可以无条件拥有抵押或再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⑶转让人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①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人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②签订合约使得转让人有权回购或赎回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笔者认为,对ABS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为对一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应该注重业务交易的实质。特别是随着各式各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高明的设计人员可以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销售金融资产时,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与金融资产本身相分离。如果会计人员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结论

我国资产证券化即将拉开序幕,而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着空白。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势态,考虑到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其他金融工具,为便于实际操作,应专门制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选择金融合成分析法,从而使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在我国有章可循。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代写毕业论文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效率。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要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已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得到广泛应用。该业务较为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给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以顺应此趋势对有关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做出了规定,这将大大影响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推广进程。根据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代写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代写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代写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代写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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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时间和上市时间的区别

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第一批发行的ABN 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不仅限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第一批发行的ABN 都是私募产品,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而不是信用差异,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由于ABN可以绕开净资产40%的限制,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所以发行人中城投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会居多,但预计该市场的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期内对现有普通信用债产品的冲击不大。此外,ABN 的发行人将部分未来现金流出售或质押给ABN 的债权人,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原有一般公募债券偿还能力的降低,进而对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点需要引起公募债券投资者的关注。
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8 月3 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其网站公告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指引”),即日起开始实行。8月6日,协会接受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总注册额度25 亿元。8月8日,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这三家发行人共25 亿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结果,标志着新产品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正式推出。
指引主要对ABN 以下要素进行了规范:
(1) 发行人限于非金融企业,基础资产需权属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根据指引规定,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2) 资产支持票据也采用注册制,可选择公募或私募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指引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3) 指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和基础资产及现金流情况,公募票据要求双评级,并在指定网站公告披露信息。除了必须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外,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还应披露以下信息:(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另外,公开发行的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且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而私募票据,指引中未作强制评级要求,相关信息披露可由买卖双方在《定向发行协议》中自行约定。
(4) 指引要求发行文件中至少约定四个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其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有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二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1)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出现信用恶化或破产都不会对证券投资者造成影响;(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证券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资产的卖方。证券化过程必须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才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无关,而只与基础资产本身相关,即保证资产的“真实出售”。在实现“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突破企业融资规模的限制。而且如果确实能够提供现金流更加稳定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且该现金流不受发起人自身信用状况的影响,该证券化产品有可能获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根据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但如何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如何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并实现风险收益的双向隔离,指引中并未进行明确要求。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熟经验,发起人一般要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 创立以该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再出售给投资者。而SPV 的主要功能正是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SPV 可以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C)两种形式,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隔离基本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例如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即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再由受托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而指引中并未强制要求设立SPV,或对其他风险隔离形式进行明确要求。
从媒体披露的第一批发行的ABN 基本情况看,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由于指引并未对风险隔离作出特别要求,我们估计实际推出的ABN 采用或不采用SPV 等风险隔离措施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未作充分的风险隔离,那么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偿债时,发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担后续的偿债责任。从财新网报道的第一批发行的ABN基本条款以及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些债券都没有设置明确的风险隔离措施,而且发行人都承诺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时予以补偿差额。另外,相关现金流需要汇入监管行监管的指定账户并设置质押,使得投资者对于该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样的交易安排来看,投资者主要依赖的还是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同时通过质押的方式享有对基础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和之前曾经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的企业债是非常类似的,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不仅限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比如财新网披露宁波城建和南京公控ABN 的基础资产分别是天然气和自来水的收费权。这种收费权与以往多次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太一样,没有一个合同明确地说明未来现金流的金额,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都要差一些,投资者需要充分加以考虑。根据物权法第223 条,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别中明确包含应收账款,但收费权没有明确指明,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质押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而且根据第224 条,对于这类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同的收费权有可能需要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程序有可能会比一般的应收账款质押复杂一些。对于之前未出现过的质物,建议投资者多关注一下发行文件对于质权生效条件和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一批发行的ABN 都是私募产品,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而不是信用差异,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的披露,第一批发行的ABN 发行结果如表1 所示。可以看出尽管相关债券都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质押,但发行利率都明显高于主体评级甚至债项评级相同的公募中票,幅度大约在80-120bp。浦路桥主体评级AA,发行利率比AA 级中票高30-40bp,溢价幅度要明显小一些,但据道琼斯披露该ABN 获得了AA+的债项评级,如果与AA+级中票相比,发行利率则高出了75bp。第一批发行的三支ABN 都是私募品种,初始投资人都不到5 家机构,未来交易流通虽然不限于初始投资人,但也只能在指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进行。而且为了保证债券的私募性质,定向投资人不可能超过200 个,这个流动性特征与定向工具非常类似。我们估计定价高出的部分主要补偿的是流动性风险和复杂交易的结构风险,而不是信用风险。从定向工具的定价来看,也比公募中票要高很多,AAA 级的一般至少要高40bp 以上,AA+级和AA 级就要高更多,而且个券差异很大。

❼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存在的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非证券化资产集中起来,进行重新组合,据此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信托法律网提示,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转换为市场风险,使风险得以分散,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它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国有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运用资产证券化好处多多。

❽ 资产证券化 预期到期日 怎么计算

  1.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2. 不同产品的预期到期日的算法都有所差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❾ 怎么做一个资产证券化的方案设计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商业模式是一种包含了一系列要素及其关系的概念性工具,用以阐明某个特定实体的商业逻辑。它描述了公司所能为客户提供的价值以及公司的内部结构、合作伙伴网络和关系资本等用以实现(创造、推销和交付)这一价值并产生可持续盈利收入的要素。商业模式新解:是一个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系统,这个系统组织管理企业的各种资源(资金、原材料、人力资源、作业方式、销售方式、信息、品牌和知识产权、企业所处的环境、创新力,又称输入变量),形成能够提供消费者无法自力而必须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输出变量),因而具有自己能复制但不被别人复制的特性。商业模式包含十个要素的参考模型。这些要素包括:价值主张:即公司通过其产品和服务所能向消费者提供的价值。价值主张确认了公司对消费者的实用意义。消费者目标群体:即公司所瞄准的消费者群体。这些群体具有某些共性,从而使公司能够(针对这些共性)创造价值。定义消费者群体的过程也被称为市场划分(MarketSegmentation)。分销渠道:即公司用来接触消费者的各种途径。这里阐述了公司如何开拓市场。它涉及到公司的市场和分销策略。客户关系:即公司同其消费者群体之间所建立的联系。我们所说的客户关系管理(即与此相关。价值配置:即资源和活动的配置。核心能力:即公司执行其商业模式所需的能力和资格。价值链:为了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支持性活动。成本结构:即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的货币描述。收入模型:即公司通过各种收入流(RevenueFlow)来创造财富的途径。裂变模式:也即BNC模式,公司商业模式转变的方式、转变的方向。创业公司在商业模式上常见的失误有:做出来的解决方案没有市场需求,产品缺乏特定的市场,产品总是免费赠送。一个好的商业模式至少要包含以上10个基本元素中的前7个。1、价值定位创业公司所要填补的需求是什么或者说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价值定位必须清楚地定义目标客户、客户的问题和痛点、独特的解决方案以及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这种解决方案的净效益。2、目标市场目标市场是创业公司打算通过营销来吸引的客户群,并向他们出售产品或服务。这个细分市场应该有具体的人数统计以及购买产品的方式。3、销售和营销如何接触到客户?口头演讲和病毒式营销是目前最流行的方式,但是用来启动一项新业务还是远远不够的。创业公司在销售渠道和营销提案上要做具体一些。4、生产创业公司是如何做产品或服务的?常规的做法包括家庭制作、外包或直接买现成的部件。这儿的关键问题是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成本。5、分销创业公司如何销售产品或服务?有些产品和服务可以在网上销售,有些产品需要多层次的分销商、合作伙伴或增值零售商。创业公司要规划好自己的产品是只在当地销售还是在全球范围内销售。6、收入模式你如何赚钱的?关键要向你自己和投资人解释清楚你如何定价,收入现金流是否会满足所有的花费,包括日常开支和售后支持费用,然后还有很好的回报。7、成本结构创业公司的成本有哪些?新手创业者只关注直接成本,低估了营销和销售成本、日常开支和售后成本。在计算成本时,可以把预估的成本与同类公司发布出来的报告对比一下。8、竞争创业公司面临多少竞争者?没有竞争者很可能意味着没有市场。有10个以上的竞争者表明市场已经饱和。在这儿要扩来想一想,就像飞机和火车,客户总有选择的机会。9、独特的销售方案创业公司如何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众不同?投资者要看到创业公司拥有的一种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短期打折或促销不是独特的销售方案。10、市场大小、增长情况和份额创业公司产品的市场有多大?是在增长还是在缩小?能获得多少份额?VC风投寻找的项目所在的市场每年要有两位数的增长率,市场容量在10亿美金以上,创业公司要有10%以上市场占有率的计划。投资者希望能很好、很早的理解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他们不想听创业者的向客户推销式的演讲。这样的演讲通常都自然地回避了创业者打算赚多少钱的问题,以及创业者期望确认多少客户的问题。向投资人做那样的演讲只会让创业者和投资人双方都感到很恼火。一个可行、有投资价值的商业模式是创业者需要在商业计划书中强调的首要内容之一。事实上,没有商业模式,创业就只是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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