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证券法113条

证券法113条

发布时间:2022-03-08 21:37:04

㈠ 大智慧的挂单和成交没有显示的大单,新浪却有显示

新浪的具有比较厉害的网络延迟,所以他会那边比较滞后,建议用东吴证券专的大智慧属软件查看。就是在股票交易时把所要买进或卖出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格填写后提交给交易系统等待成交,这个过程就叫挂单。
一般证券公司都允许提前在前一天晚上委托的明天交易的挂单的,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在当天交易清算结束后就接受下一个交易的委托挂单的,一般当天交易清算完毕的时间是在晚上的9点半以后,注意每逢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公司到相关的晚上并不一定会接受相关的股票挂单,也就是说周五晚上下周一开盘的挂单不一定会接受的,这些挂单有时候要到周一早上才能委托挂单的。
主要原因是相关的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期间股市不开盘时证券公司很多时候会进行系统测试,为了防止数据的混乱一般不受相关的委托挂单,以防止测试数据与真实的委托数据之间产生混乱。

㈡ 交规有那些

对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单雹模糊sO100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创建以来的历史和演讲过程来看,证券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如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等。另一种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法国巴黎证券交易所等。各国采用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居多。我国《证券法》虽未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采用何种形式,但第98条第2款讲:“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第111条和第113条有“会员费”和“会员管理规章”的提法。可以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体制是会员制。在以往的实践中,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是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的。
所谓会员制,即交易所是由作为会员身份的券商共同联合组建的。券商出资或缴纳费用维持交易所的正常运转,同时券商在所内拥有席位,可以进行自营证券买卖或受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任何一个想进入交易所获得席位的人都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章程进入,并负担交易所的费用。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察委员会。而我国《证券法》中对会员大会和监察委员会只字未提,对理事会也只提了一两句,即“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并且,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也不像国际上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通行的做法那样由理事会聘任,而是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法》既讲“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又没有规定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用了“负责人”这一称谓,且负责人到底是谁,是总经理还是董事长也没说清楚。《证券法》也没有提到“董事长”这一职务。这样,就使得证券交易所既不是公司制,也与会员制大相径庭。这种立法结果反映出立法机关的矛盾心理和现实中体制上的不顺。一方面,立法机关想把证券交易所定性为会员制法人;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实质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所以,《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体制是将就现实的结果,也明确表明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这样规定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在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政府组织证券交易所能够减少其运作过程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且法律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干预的权限,也就明确了它的责任,不再对有些问题躲躲闪闪,使有关责任一目了然。不利的一面是交易所内部的模糊体制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如谁是交易所的“负责人”,“负责人”由谁定,负什么责,谁有权制订和修订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会员管理规章,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如何行使等等。而且,会员制交易所要求会员出资、会员管理,按现在《证券法》的规定则是会员出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和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
实际上,在制定《证券法》的过程中,到1998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证券法草案中,关于证券交易所一章还是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其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察委员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监察委员会是交易所内部监督机构。在审议证券法草案的最后阶段,有的委员对这种规定的可操作性还提出质疑,认为规定交易所的体制为会员制,在实践中又不能按会员制的原则做,还不如不做明确的规定。到《证券法》出台的最后关头,有关部门才对“证券交易所”一章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现在的条文。

㈢ 最近港股看着不错想建仓,富途证券公司怎么样啊

如果最近刚活不错的话,想建仓你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去见他。

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8)并购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注册资本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
A-G
安信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兴证券、国通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
H-J
和兴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宏信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劵。
K-S
开源证券、世纪证券、申万宏源、首创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联储证券、联合证券、联讯证券、汕头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辽宁证券。
T-Z
太平洋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投证券、泰阳证券、中航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风证券、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源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新时代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众成证券。
中信证券
主要职责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数据
上市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现身于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合计持仓量达54.60亿股,环比增幅为22.76%。在这些个股中,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一季度新进307只个股,增持189只个股,减持141只个股,坚守45只个股。从新进个股的行业分布来看,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机械设备、石油化工和金属非金属三个行业十分青睐。
长城证券标志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新进建仓的个股数量合计达13.85亿股,一季度期末持股市值高达155.24亿元。上述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有214家公司的一季度净利润实现了同比增长,占比69.71%。在新进个股中,券商及集合理财持股量超200万股的个股有113只,占比36.81%。其中,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农业银行、长江证券、金地集团 、振华重工和信托网5只个股持仓均超5000万股。而从控盘能力看,有129家公司被券商及集合理财持仓1%以上,占比42.02%。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189只个股增仓7.72亿股,以季末股价为基准计算的增仓市值合计高达93.22亿元,这些公司的一季报数据显示,175家公司实现了盈利,印证了券商独到的选股眼光。从增仓幅度来看,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南山铝业 、东方明珠 、东方财富 、风华高科和塔牌集团 6只个股的环比持仓增幅均在1000%以上。从增仓个股4月以来的涨跌幅看,鲁银投资以56.65%的涨幅居于首位合适的价位就可以建仓了。

㈣ 法律辩论分析,很急,请各位大神帮帮忙,好人一生平安!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由于驾驶员的开车不慎导致张林受伤,对于张林的人身损害,因由张林所在的单位(即该进出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侵权责任法》里的规定损害事实只包括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和侵害法益(指隐私、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
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则救济(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合同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侵权损害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2)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则可以(例如《证券法》里规定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投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会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张赔偿因取消演唱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望采纳。

㈤ 如何理解停牌与复牌

停牌、复牌均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术语。停牌一般是指某一证券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复牌则一般是指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的行为。其中停牌包括申请停牌和强制停牌。申请停牌是出现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比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强制停牌则是出现特定情形后,交易所可决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比如,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则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会被交易所强制停牌。

股票停复牌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及时提示重大风险,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维护股票交易的公平秩序。新《证券法》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进行了多方面完善,其中关于停复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新增上市交易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明确了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或者复牌的权利,也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决定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其二,完善了关于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一款将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明确列举规定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同时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可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二款新增了:“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1条第三款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不存在重大过错前提下履行职责时的责任豁免。

其三,新增证券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测时可采取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停复牌制度的规范体系

鉴于停复牌制度对于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已形成多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

第一,法律层面,主要为《《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在基础规则上的明确,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第二,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比如,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及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而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就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制度、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及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及保障交易机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行业规定层面。在行业规定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多部行业规定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比如,2019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设置“停牌和复牌”专章,对停复牌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停复牌行为的业务指引。这些对于规范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的实操意义。

综上所述,相信新《证券法》关于停复牌制度规定的完善以及多层级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的效应。

㈥ 有交规吗,发我一份好吗

留下邮箱,我发给你!

阅读全文

与证券法113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理财年收益怎么计算公式 浏览:316
哪个银行兑换泰铢的汇率高 浏览:961
下岗职工无息贷款利率 浏览:681
汇率跟房地产有关系吗 浏览:228
昆风集团股票 浏览:207
中盛理财公司 浏览:87
锅浓科技股票 浏览:534
1000万左右的现金如何理财产品 浏览:78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 浏览:793
广州携信金融服务 浏览:69
上巷集团最新消息 浏览:563
股票十大股神 浏览:752
银行理财属于什么基金 浏览:273
微信的理财通是货币基金吗 浏览:564
账面汇率是过去的记账汇率 浏览:801
期货教材第8版 浏览:130
期货交易的分层结算方式 浏览:787
2014年10月份汇率 浏览:358
p2p金融机构服务费 浏览:19
销售佣金英文 浏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