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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发布时间:2022-03-11 12:11:06

1. 有价证券有哪些

1.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
2.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3.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4.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5.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6.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7.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
8.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9.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2)无记名有价证券(3)指示有价证券

2. 有价证券 定义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1)代表财产权利。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上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二、 有价证券的类型 (130)

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
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
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
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三、 常见的有价证券 (108)

(一) 票据 (300)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堆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又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二) 债券 (64)

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公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公债不能当做货币使用,但可以自由转让,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券,也称企业债券,公司债可以转让、设定质押。

(三) 股票 (55)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权利为股东权,表征股息和红利收取权、股东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四) 提单 (57)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五) 仓单 (61)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仓单以给付物品为标的,属物品证券;仓单记载货物之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效力,故仓单又属物权证券。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的物品,也可用背书形式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3. 有价证券包括哪些

有价证券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它收入偿还,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二)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或希望将持有的证券转化为现金时,能够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类证券是金融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公债券、优先认股权证、认股证书等。 不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时,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种证券虽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确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换成现金等特点,如定期存单等。 (三)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相关法律知识同居关系个人证券账户的有价证券是不是个人财产?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有价证券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管理有价证券印制的通知有价证券买入委托书有价证券卖出委托书 (四)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变动收益证券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其收益也随之变化的证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来确走,又如浮动利率债券也属此类证券。 一般说来,变动收益证券比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高、风险大,但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大得多。 (五)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国内证券是一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该国政府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以本国货币为面值所发行的证券。 国际证券则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其他国家的货币为面值而发行的证券,包括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两大类。 (六)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批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多为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发行公司、企业的内部职工。 (七)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属于基础证券,它们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金融衍生证券是指由基础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交易品种,主要有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 (八)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1] 企业持有企业持有的有价证券,是企业认购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它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具有与企业现金相同的性质和价值。 国库券样票认购有价证券,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用结余的基金、所得税后的正常留利,既可以到证券交易市场认购各种有价的债券,又能以法人名义认购各种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特别是暂时闲置的资金,从理财的角度考虑,应该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一般讲其收益要比银行存款利息高。 企业可以认购的有价证券,从总体上讲,种类很多,如国库券、特种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但就某个具体企业而言,不可能什么有价证券都买,要有所选择,要尽量选择投资风险小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 从投资的期限看,对有价证券的投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的投资,会计上称其为短期投资;另一类是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的投资,会计上叫长期投资。 一个企业是进行长期投资,还是进行短期投资,要从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后再作选择。同一种证券,既可作长期投资处理,又可按短期投资购销。具体如何操作,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问题。会计部门对有价证券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进行管理与核算。出纳部门的具体操作类似于对现金的管理与核算,出纳人员既要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还要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明细核算。 相关文献查询刑法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离婚案件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违规资产增加有价证券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证券回购合同中回购方没有真实的 足额的有价证券时合同无效仓储合同的仓单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

4. 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它收入偿还,我国如今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如今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二)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或希望将持有的证券转化为现金时,能够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类证券是金融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公债券、优先认股权证、认股证书等。
不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时,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种证券虽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确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换成现金等特点,如定期存单等。
(三)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四)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变动收益证券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其收益也随之变化的证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来确走,又如浮动利率债券也属此类证券。
一般说来,变动收益证券比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高、风险大,但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大得多。
(五)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国内证券是一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该国政府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以本国货币为面值所发行的证券。
国际证券则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其他国家的货币为面值而发行的证券,包括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两大类。
(六)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批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多为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发行公司、企业的内部职工。
(七)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属于基础证券,它们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金融衍生证券是指由基础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交易品种,主要有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
(八)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5. 根据反洗钱学习手册2020年版洗钱的(+)阶段是指罪犯所得投入到清洗的过程是

摘要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利用的媒介主要是金融机构,也有部分非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去向的目的,使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和性质变得模糊,最终把犯罪收入清洗为合法收入;三是归并阶段,即清洗后的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和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分散的资金被重新聚拢起来,以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常见的洗钱渠道有现金走私、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投资于现金流量高的行业、购置流动性强且价值高的商品、 匿名存款或买入无记名有价证券、进行显失公平的贸易、 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贷款转移犯罪收入等。

6. 一张个人银行卡一天有频繁的大额资金流动会不会被调查

会被调查。
个人账户的金额,一般银行是不会查询钱款的具体来源的。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会被银行监管查询的:
1、根据《反洗钱法》,到银行存取款的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10天内存取金额超过100万元,该账户将可能被银行监控,并经当地的人民银行、市公安局等部门调查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

2、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

3、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

4、客户长期不使用的银行卡账户,其资金账户却突然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6)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扩展阅读:

反洗钱监督管理

一、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二、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四、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法



7. 请问: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规定金额根据

外汇出入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进、出境人员”系指进境、出境的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当天多次往返”系指当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系指15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下列数额外币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当天多次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有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凭其本次入境时的外汇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
第五条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数额查验放行:
一、居民携出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居民携出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三、居民携出金额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10000美元以上的,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8. 货币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有价证券按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证券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其含义非常广泛。从法律意义上说,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有价证券上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以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影响有价证券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是预期收入和市场利率,因此,有价证券价格实际上是资本化了的收入。所以,这里的valuable中的value是一种预期的价值,而非实际的价值,既然好似预期,就存在风险、存在变数。
分类:
(一)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证券。
政府证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发行,以地方税或其它收入偿还,我国如今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如今也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二)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或希望将持有的证券转化为现金时,能够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类证券是金融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公债券、优先认股权证、认股证书等。
不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时,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种证券虽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确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换成现金等特点,如定期存单等。
(三)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四)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变动收益证券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其收益也随之变化的证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来确走,又如浮动利率债券也属此类证券。
一般说来,变动收益证券比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高、风险大,但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大得多。
(五)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国内证券是一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该国政府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以本国货币为面值所发行的证券。
国际证券则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其他国家的货币为面值而发行的证券,包括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两大类。
(六)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批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多为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发行公司、企业的内部职工。
(七)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属于基础证券,它们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金融衍生证券是指由基础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交易品种,主要有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
(八)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9. 反洗钱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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