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2-03-16 21:54:32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简单他说,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㈡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时间和价格等,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额等。如因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㈢ 证券公司会计的特点

券商是特殊的金融企业,特殊的证券经营业务决定其在会计核算上有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
(一)资产特点
1.独特的资产结构。券商账面资产的绝大部分是流动资产,只有极少数的长期资产,且流动资产中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公司,而是他人资产,即客户资产。如现金类资产中的银行存款包含公司存款和客户存款两部分。其中,客户存款是指由经纪业务所引起的客户存放在公司中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这类资金按照规定必须与自有资产分开核算与管理,券商不得动用。
2.独特的科目设置。券商主要资产的会计科目均按其业务性质分别设置,而不同于一般企业按资产的经济性质来设置。如券商自营业务设有“自营证券”和“自营证券跌价”科目;投资银行业务(承销业务)设置了“代发行证券”和“代转发行费用”科目;资产管理业务设置了“受托资金”科目;代理业务设置了“代兑付债券”科目;证券回购业务设置了“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等。
3.独特的应收及递延资产项目。券商经营的投资银行业务、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以及与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机构间的往来业务,都会产生一些独特的应收及递延项目。如“待转发行费用”实质上是由承销业务所引起的应收项目:“交易席位费”则是券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一项费用,由于交易席位费的数额较大,会计制度规定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由此形成券商一项独特的递延资产:“拆出资金”是券商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产生的一种应收项目。
此外,在券商的总体资产中,证券类资产比重较大,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小。这是因为我国证券业正处在发展初期,资本金不足,经纪业务的摊子铺得太大,另外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又势在必行,因此,券商在现阶段不可能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
(二)负债特点
1.特定的融资渠道。券商债务资金来源反映了公司债务资金的融资渠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券商现阶段的债务资金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和发行债券等。券商短期债务资金来源主要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以及公司经营业务所产生的短期债务资金;长期债务资金来源主要有发行债券、股票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
2.特殊的债务构成。券商的短期债务资金主要用于调剂公司的资金头寸,如质押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等。而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及受托资金则是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所形成的债务资金,这些债务资金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债务资金。一般企业的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属于企业资本结构管理的内容。公司长期债务资金科目设置主要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及“长期应付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特点
券商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设置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惟独“一般风险准备”科目是券商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标志。一般风险准备是在法定盈余公积的基础上,根据券商高风险的经营特征所设立的另一项后备基金。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高度防范因经营风险所造成的资本亏空,以双重保险形式来保障公司投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一般风险准备的用途与盈余公积基本相同,一般仅用于弥补券商的经营亏损。
(四)损益特点
1.主营业务损益按两种方式进行核算。券商主营业务损益按其核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按收入、成本费用分开核算的方式设置会计科目。如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代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均专设“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用于核算成本费用。同时,又专设“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用于核算相对应的收入。另一类则按收入、成本费用不分开核算的方式设置会计科目。如自营业务中“证券销售”科目,既核算自营业务买卖中的销售收入,又核算销售成本及其差价,即在一个科目内实现自营业务的损益核算。投资银行业务中“证券发行”科目也是如此,该科目用于核算承销业务中以全额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发行收入、发行成本和发行费用,余额直接反映承销业务所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此外,券商证券回购业务中所设置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分别用于核算证券回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发生的费用。从经济意义上讲,这两个科目实质上是核算券商融资、融券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券商本身经营的就是资金、证券等特殊商品,所以,将其作为经营业务收入和经营业务支出分别列示于损益类科目中。
2.特有的损失性科目。由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巨大,为遵循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和收益的稳定性,现行券商会计制度特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立了“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这样一个损失性科目。
3.无完整的期间费用类科目。券商经营货币、证券等特殊金融产品的特征,决定其不单独设置期间费用类科目。公司间接成本与管理费用等支出均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

㈣ 代理证券业务的代理证券业务的特点

1.广泛性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证券代理产品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银证业务等,业务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中介性
商业银行证券代理业务属于中间业务,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比例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商业银行充当证券交易的代理人,按一定的业务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地执行投资人的交易委托,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3.效益性
开展证券代理业务,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的手续费收益,同时有利于改变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有利于稳定和扩大优质客户资源,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4.风险低
商业银行办理证券代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代理关系,不承担债务人违约的连带责任;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以自有资金参与证券交易,也不会承担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具有风险低的特点。

㈤ 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㈥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怎样的业务

中国现有抄的交易所实行的都是会员制度 只有会员能买卖股票 有了会员席位才能买卖 而能成为会员的一般是证券公司或者保险类公司 要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所以一般的股民是没有资格进去买卖股票 只能通过证券公司代理买卖 这也就是为什么 要收手续费的原因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 就是靠这个生活

㈦ 代理证券业务的什么是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

㈧ 代理证券业务的代理证券业务的内容

代理证券业务主要包括:代发行证券业务、代售证券业务、代购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等。
(1)代发行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代理证券发行单位发行证券的业务,代发行证券业务按发行方式分为:①代销方式;②全额承购包销方式;③馀额承购包销方式。
(2)代售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受客户委托、按客户约定的价格,在公司柜台或证券交易所出售证券的业务。
(3)代购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按客户的要求,以客户能接受的价格代客户在证券交易所或柜台购买证券的业务。
(4)代兑付债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接受国家或企业等债券发行单位的委托、兑付到期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以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并将已兑付的债券集中交给发行单位的业务。
(5)代保管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保管证券的业务。
(6)代理异地证券(股票)买卖业务的核算,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代客户代购代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股票业务。

阅读全文

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融资落地要多久 浏览:836
郫县的上市公司 浏览:597
信威集团军工 浏览:479
交易大亨是诈骗 浏览:929
外汇期货贵金属杠杆可调吗 浏览:917
生猪期货证监会 浏览:734
非公开增发价格高 浏览:201
委托肯交易所平台 浏览:715
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 浏览:228
融资融券杠杆杨方股票配资 浏览:703
杠杆力臂括号 浏览:700
建行家装贷款 浏览:863
用房产证做抵押贷款手续 浏览:291
杠杆平衡条件改进文献 浏览:128
普惠金融服务的是 浏览:10
昆明期货公司招聘信息 浏览:556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浏览:84
去金融的杠杆易去人心的杠杆难 浏览:486
人民币与澳元汇率将有什么变化 浏览:827
理财产品是否可代理购买 浏览: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