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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3-17 17:23:32

⑴ 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资料

香港上市公司,关於信息披露方面,并没有分红筹,蓝筹的分别,都是统一要求的。

港股消息,可以到下列地方看:

http://www.aastocks.com

http://www.hkex.com.hk

⑵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标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国外要求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为如下3类。

要求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收益总额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市要求

⑶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这个网站里面有很详细的关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议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记得给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详细的法律
本文所指拟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拟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资产均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首先是要确立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下面将向您介绍从股份公司的组建设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内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业发起设立或改制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还要依据国内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还有某些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确认识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经营的产品和劳务是商品,股份公司的产权也是商品,因为

它已随着股票上市而不断发生产权和股权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经营它的商品产品或劳务之外,也要进行资产的经营。

2、进行改造股份制是社会资金的重新组合、企业产权的变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责权利的再分配。

(二)我国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立方式无须制作认股书,无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无须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程序比募集设立简单。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认购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比发起设立方式复杂,要实行公开募股和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设立形式

1、新设

按照我国股份制试点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将自己所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的部分财产以发起人的身份出资,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出资人仍独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现有企业改制

现有企业改制,可以实行发起设立,也可以实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实践中有实力国有企业,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企业重组基本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

发起人企业不进行资产调整,原企业整体上市,此种模式是用于下列条件:

(1)新建的企业或社会负担较小的老企业;

(2)资产相关性大、业务单一;

(3)非经营性资产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业集团把经营性资产及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上市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被剥离资产若有较强盈利能力,一般应重组成新的法人主体,原企业撤销;否则就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对拟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条件为:(1)大而全性质的大型国有企业;(2)资产相关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担非经营性资产。

3、合并模式

该模式是原企业通过购买或股权交换方式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业的全部资产,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购企业成为原企业的附属公司或被撤销;也可新设立股份公司,纳入两家以上企业的资产,原有企业全部撤销。适用于:(1)原企业规模小,但相对独立,业务联系紧密;(2)各企业有自己的优势,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3)单个一家企业规模小,无法满足上市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制与重组,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筹备相当长的时间,编写多种资料,经过各个管理机关审批,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证券等专业人员参加,最后形成上报文件。因而需要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协调、指导、操作,从而保证公司筹备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义

1、募集大笔投资性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

2、建立长期在股市上融资的条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当30%于上市资产的资金。

3、控股股东的资产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现,为投入资金构筑了退出平台。

4、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有利于社会监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6、作为上市公司,能获得巨大(行情 论坛)的发展和扩张能力。现在的企业并购,已经很少采取现金收购,往往是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这种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资金而形成的。

四、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点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二)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点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多为香港、美国和新加坡。多伦多、伦敦、东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响力相对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条件及报送文件

一、公司申请上市的必备条件

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也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分批预选制,改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时还取消了原来重点支持国有企业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请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公司业绩除了满足我国证监会的要求,各证交所均对公司申请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东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币,前两年累计股东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

二、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报送的文件

1、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需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招股说明书。

10、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法律意见书。

1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发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香港《公司条例》

6、香港《证券条例》

7、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

8、香港《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9、香港《股份回购守则》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3、《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

……

三、发行与交易管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8、《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9、《监管合作备忘录》

10、《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

四、外汇管理方面

1、《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五、财务审计方面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5、《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6、《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7、《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8、《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9、《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0、《国际会计准则》

11、《国际审计准则》

12、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

……

六、工商税收管理

1、《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七、国有资产和股权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见问题

一、企业在国外发行股票有何好处:

1、在国外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发行者的国际声望,提高发行者的地位、信誉和知名度,从而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信贷和服务的优惠。

2、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股东分散,发行者可较为自由地使用筹得的资金,降低企业被新股东控制的风险。

3、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能够筹集到各种货币的资金,满足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4、国外证券市场资金来源广泛,股票易于发行, 特别是当国内采取金融紧缩措施时,这种发行大为必要。

二、企业如何为自身正确定位(必要性)

需由财务顾问通过对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产业趋势与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业的市场潜力和扩张能力,帮助企业制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以此确定企业的融资计划和并购扩张等资本经营的安排。

三、企业如何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

财务顾问根据对企业的客观论证和融资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内外的项目融资、产权融资、租赁融资、证券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供企业比较,企业借助专业力量,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融资目的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四、企业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时机、途径和方法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状况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并对企业上市作出总体规划,确立上市时间表,提供发行上市股票不同时间地点、途径的建议,使企业作出充分准备。

五、企业如何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扩张能力,提高管理水平问题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本运作情况,协助制订现代企业制度纲要,作出企业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定期组织专家顾问团成员与企业座谈交流,提供权威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和管理决策方案。

六、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如何与境外中介机构打交道

选择既了解国内企业同时又熟悉海外资本市场,且经验丰富有良好业绩的财务顾问,可以在上市过程中为企业设计最佳的方案,并能很好地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能顺利、高效、迅速地实现上市目标。

⑷ 香港股市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一、香港股市交易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二、香港股市交易时间

在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如下:

1、开市前时段 :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竞价买卖盘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对盘前时段)

上午9:20(对盘时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暂停时段)

2、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注:若因节假日产生半日市将在12:08-12:10随机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收市)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休市日历,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查阅。

香港股市每个交易日在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交易直到16:00结束。这与A股的交易时段有明显差异。此外,指数期货的交易时段要比股票市场多出30分钟,具体为早上9:45开盘,下午16:15结束。

(4)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场的简称。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证券交易所,即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1986年,4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也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理处,它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73年证券条例》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有关证券的决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近年来股市发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数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乃(恒生银行全资附属机构),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数:

选取范畴:

成份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将合资格获考虑纳入恒生指数.

该(H 股)公司的股本以全(H 股)形式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 H 股 )公司已完成整个股权分置改革,且没有非上市股本;或新上市的( H 股)公司没有非上市股本.

挑选准则:

恒生指数成份股乃经广泛向外谘询,及严谨周详的程序而挑选.

任何公司均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则,才有机会获选为成份股:

必须位列在联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总市值首90% 之列(市值乃指过去12个月的平均值);

必须位列在联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成交额首90% 之列(成交额乃指将过去 24 个月的成交总额分为八个季度各自作出评估);或

须在联交所上市满 24 个月或符合有关上市少於 24 个月的大型股获纳入恒生指数之指引.

上市少於 24 个月的大型股获纳入恒生指数之指引:

新上市的大型股获纳入为恒生指数成份股候选名单须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排名及最少达到相关的上市时间:

於检讨指数时大型股平均市值排名:

五或以上:最少上市时间三个月

六至十五:最少上市时间六个月

十六至二十:最少上市时间十二个月

二十一至二十五:最少上市时间十八个月

二十五以下:最少上市时间二十四个月

经甄选合资格后,再按以下准则接受最终评选:

公司市值及成交额之排名;

不同行业在恒生指数内所占的比重能反映大市分布;及公司的财政状况.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挑选准则:

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的(国企 H 股).

恒生中国(H 股)金融行业指数.

挑选准则:

根据恒生行业分类系统中被归类为金融业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数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系列:

恒生综合指数系列由十八只指数组成,以不同方法来反映市场之表现.

除恒生综合指数外,整个系列包括六只地域指数及十一只行业指数.

恒生(综合)指数:

成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以涵盖联交所主板上市之股票市值的百份之九十为目标,而现时的成份股数量为二百只.

挑选准则:

除停牌的日子外,成份股不能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有超过二十天在市场欠缺成交;

以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市值计算,选取在通过(1)项后最大市值之二百间公司作为成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 - (地域)指数

挑选准则:

公司的大部分营业销售额须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地方,并为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市值最大的十五间公司.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以市值计算名列第十六至五十的股份.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以市值计算名列第五十一或以后的公司.

挑选准则:

公司最少 50% 之营业销售额须来自中国内地,并为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挑选准则:

恒生中国内地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的非国企 H 股;并至少百分之三十股权由下列股东直接拥有:

1.中国国营、省市单位所拥有的机构;或

2.由上述( 1 )项所述之上市或私营公司.

恒生综合指数 - (行业)指数

恒生综合行业指数包括能(源业)、(原材料业)、(工业制品业)、(消费品制造业)、(服务业)、(电讯业)、(公用事业)、(金融业)、(地产建筑业)、(资讯科技业),以及(综合企业).

挑选准则:

二百只成份股将会根据其业务而编制到所属之行业.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另一组市场参考指数,在编算上顾及由策略性股东长期持有而不在市场上流通的股份.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在编算上,采用个别股份的流通市值,并将其占指数的比重调整至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共有六只指数:

流通指数:

三只流通指数的成份股相对的恒生综合指数内的「地域指数」组别相同.

流通指数相对指数.

恒生流通综合指数.

恒生香港流通指数.

恒生中国内地流通指数.

恒生综合指数.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

恒生中国内地综合指数.

精选指数:

精选指数采用同样方法编算,但包括较少数目的成份股,以促进指数衍生产品之发展.

恒生 50(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恒生香港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恒生中国内地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剔除停牌成份股之政策:

恒生指数系列之任何一只指数成份股如连续停牌一个月,该成份股将会从有关指数中被剔除.

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如该成份股被认为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复牌,始有可能获保留在指数内.

参考资料

网络_香港股市

⑸ 香港联交所新股上市,原始股东(小股东)持股限售时间

一、主板股票的锁定期

香港联交所仅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新上市后出售股份一事实施若干限制。基本上,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视作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不得:

(a)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东的持股量当日直至发行人的证券在交易所买卖之日起计6个月的期间内,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

(b)在上文所述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以致该名人士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联交所允许控股股东于限售期内予以质押,但应如实披露:如控股股东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起至上市日期后12个月的期间内,将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控股股东须向发行人及交易所如实披露。

二、创业板股票的锁定期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在公司于创业板新上市后出售股份一事实施若干限制:

(a)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计12个月的期间内,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应将其持有的有关证券交付第三方代为托管,并承诺不会出售该等证券。然而,如有关证券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中不多于1%,则上述期间可缩短至6个月。

(b)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计6个月的期间内,高持股量股东须把有关证券交付第三方代为托管,并承诺不会出售该等证券。

联交所允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限售期内予以质押,但应如实披露:如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当日起至上市日期后分别12个月及6个月的期间内,将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须向发行人及交易所如实披露。

⑹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二)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 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五) 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六)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 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 上市后监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 其他有关事宜
(一)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 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 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⑺ 有没有一些关于H股回归A股的法律法规最好发相关链接

据悉,中移动、中海油、华润创业、中信泰富和北京控股可能获准成为年底前在A股上市的首批红筹股。

“这些公司是符合要求当中比较优秀又有回归意愿的公司,它们大都已经向监管机构表态了。”接近证监会的消息人士说,IPO可能仍是红筹股回归的模式。

首选IPO

红筹股回归A股是大势所趋,但如何发行、如何定价,是一个必须破题的技术问题,同时,如何实现交易的透明、公开显然是市场关心的话题。

实际上,红筹股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定义,而是市场对于那些在海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的一种称谓。

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首席合伙人何嘉远表示,现在A股上市发行机制已经向市场运作靠拢了,“在以前,监管机构有一个指导定价,现在是询价机制,但面对红绸回归,发行的透明度要更高,定价过程应该给公众更多的一点信息。”

现在红筹股回归需要重组,这个过程不及繁琐,而且存在政策障碍等。首先,把外国公司的股权转变为一个中国注册公司的股权,就牵扯到一个外国人持股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做审批;接下来,把外国的股权转为中国的股权,就会涉及到关键的定价。“如果你用现在市场的股权的价格来做,这个数目非常大,你根本没有办法来操作。如果使用其他的办法来做,就会牵扯到法律法规,审批等的问题。”何嘉远说。

就A/H两地上市的股票来看,目前A股相对于其H股存在60%的溢价。

摩根大通投资银行副主席龚方雄称,“这两个市场一定要同股同价的,这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从高盛的预期估值来看,A股市场表现也优于全球其他市场,基于市场的盈利预测,A股市场2010年预期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23.4倍和3.2倍,而MSCI全球指数2010年预期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2.9倍和1.5倍。

高盛表示,出于财务、流动性及战略上的原因,越来越多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出回归A股市场上市的兴趣。实际经验表明,H股在其A股上市日之前往往能够产生正回报。

龚方雄认为,CDR模式比较合适红筹回归。“微软来中国上市跟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模式是不一样的。中国本身可以搞一些CDR模式,CDR模式可以更具灵活性,因为本身就是在中国从事业务。”

拥有丰富操作经验的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福利认为,借壳模式恐难成行。

不过,几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均认为,IPO的模式恐成为首选,而市场热议的CDR等模式成行几率较低。

税收仍待解

“我原来有一些客户,是小红筹公司,现在考虑到国内市场比较好,就想能不能转回来,这样就出现了一些税务问题。”曹福利说。

原来在境外的公司想要合并到境内的一家公司,跨国合并没有一个法律可以参照,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中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一个外国公司什么都不变就合并到中国公司里来的。

曹福利认为,这就存在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需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存在增值的问题,股东的股票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不允许境外公司直接在国内上市的话,税收问题对他们就是一个很大的障碍。“这可能会给证监会审批造成很大的工作量,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这些公司应该就不会造成什么大的影响了。”

大多数红筹架构都由境内公司或有关部门在境外设置离岸公司,间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因为离岸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可能需要证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⑻ 谁能提供完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主板和创业板),最好要WORD版本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主板和创业板)
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联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规定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载于另一部份。

证券上市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1. 申请人适宜上市;
2.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

⑼ 请教: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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