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和渤海商品交易所合作,意味着什么3Q
对于银行来说,意味着他们又多了一种客户来源的渠道;
对于交易所来说,意味着客户的资金得到了保障,能够让客户放心交易;
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资金的便捷划转,和资金安全。
⑵ 交易所资金由银行托管需具备什么条件
交易所资金由银行托管,需要具备身份证开户条件即可
⑶ 请问私募基金和银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个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谢!
1-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后,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的形式,双方可以获得高成长企业“股权+债权”融资业务的收益。
2-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银行可以为战略联盟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托管、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资产荒还在持续,同时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投向债市的资金有所收缩,但银行理财类资金不减,巨量的资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为趋势。对于银行来说,在理财端吸金容易,而投资端受限于原来的非标投资缩量以及债市投资到了相对饱和且风险临界处,银行自身投资优势不再,吸收进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优质的私募就成了资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银行自己的投资团队在投资债市上具有优势,而一些有委外业务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当前主要的投向还是债市,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私募则占据优势。从当前市场来看,一些股票已经跌到价值洼地,机构的资金开始布局。从市场的灵敏度来说,私募显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于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资金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执行操作的权限还是在银行,目前这类委托给私募的资金完全属于主动管理型。银行看中私募机构的不是别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银行需要通过私募投资获得收益。
资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资资金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以银行为首的资金在委托给私募机构管理时,应该意识到在国内股票市场,对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损线的设立应该放开,必须更加灵活。
⑷ 同一公司 可以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同时发债吗
目前只有企业能,公司好像不行
⑸ 证券交易所开户与银行必须对应吗
只需要你的交易账户和你的银行卡之间绑定就可以。
⑹ 为什么国家不允许银行和交易所合作
楼主是不是批量代发的卡刚刚激活?是这样的,银行批量开的卡和我们平常自己去银行办的卡不一样,自己去办卡需要在卡里存一定的钱,而批量开的卡里边是没有任何东西的(注意:和余额为0不一样),所以在ATM上查询会提示“不允许持卡人进行交易”。建议:自己先到柜台存一点钱,或者等工资进账就能在ATM上查到了。
⑺ 证券交易所和银行的基本工作流程
一般流程是这样的:先去证券公司办理开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问你要跟哪一家银行的进行绑定,填写开户资料,证券账户开成功后去你要办理的银行进行绑定就可以了.
⑻ 央行: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机构开展互联互通
7月19日,央行官网披露,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互联互通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其披露,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⑼ 交易所和银行之间什么关系
参与交易所的投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银商转账”进入交易所保证金账户,银行对交易所的保证金账户进行第三方存管。
⑽ 关于停止与银行合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切实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市、区证券交易中心,下同)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今后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任何新的证券回购业务和现券交易业务。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对各自系统作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会员、拥有证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况,经与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查无误后,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
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业银行与交易所其它会员和国债特别席位已发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双方参照同档次回购利率自行协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结束协议。
五、禁止一切金融机构挪用代客户保管的证券进行回购、现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户保管证券进行抵押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的证券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各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客户托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兑付。
六、各商业银行必须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证券集中托管帐户;对其在交易所托管的证券,未进行回购的部分,必须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证券,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商业银行的证券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后,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托管帐户一律撤销。
七、各商业银行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必须以法人机构和授权分行名义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辖内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做好有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辖内有证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组织专门人员,督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辖内证券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并将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