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B. 请问高管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
高管减持意味着不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要走下坡路,但有些时候也不都是这样,总之对于上市公司是个利空消息
高管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二级市场卖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
大批量高管的离职减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违背了我国创业市场的设立初衷。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加速创新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变以及加速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然而,创业板企业接连不断出现高管减持的问题,使其成为以上市、达到解禁日为目的的“短视”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过内部消息或者粉饰业绩等手段拉高股价,再进行减持。对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危机,甚至对资本和社会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C. 怎么查看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或者减持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djggfbd/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credibility/change/
D. 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数量减持过半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个既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属于中性吧。
E.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F.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都减持股份可能导致人心慌慌,以为公司要倒闭,然后就是股民大部分抛售,股价降低,越来越不值钱,所以人们都在览视着持有股的动向
G.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H. 高管股减持要求或条件
股票减持即减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现金,管理层减持,因其对自身企业的了解,通常肯定会在价格高位进行减持行为。另一个角度说,即不看好企业的后续成长,所以属于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I. 高管减持股票是好是坏
高管减持股票是坏,意味着他们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公司会走下坡路,但有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简言之,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个坏消息。
1、 高管减持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其股票的行为。大量高管离任并减持,不仅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违背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初衷。
2、 创业板的推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创新技术向产业化转型,促进中国经济稳定增长。
3、 创业板企业继续存在高管减持问题,成为短视上市解禁公司。此外,高管通过内部信息或粉饰业绩来提高股价,然后减少持股。这场危机甚至破坏了创业板的长期稳定发展。
拓展资料
一、高管减持对股票的影响
1、 减少二级市场资金总量。减持1%可能意味着数万甚至数亿元资金流出股市。
2、 高管减持可能意味着对公司发展前景不乐观,公司将走下坡路。
3、 高管减持股份并不一定意味着上市公司高管对公司自身的发展不乐观,往往只是为了获取现金。如果降价是可持续的,则可能表明高管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二、高管减持方式
1、 从高管减持的披露来看,创业板高管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在职抛售和离职套现。《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2、 解禁期满后,如果公司对出售股份没有特别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每年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然而,当高管辞职时,6个月后可以套现的股份数量将增加更多,这使得高管们倾向于选择辞职的方式来套现减持。
三、高管减持股票的方式
1、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是指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
2、 大宗交易减持,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系统单笔交易中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少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股票转让;
3、 协议转让和减持是指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后,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和减持。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通过转让和交付进行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