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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9 10:11:17

交易所是如何管理的

【交易所运营机制在本质上就是信用保证机制】

(1)信息披露
信息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息的研究方法将交易过程看作是一个非对称信息博弈过程,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交易发生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导致逆向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交易所都将强制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要求。通过强制手段将交易标的的有关信息公开给所有的交易参与者,力争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使交易者都成为均等机会的“知情者”。这是一种理想追求,实际上并不存在完全对称的信息。但这种强制性的要求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公开披露的制度,起码保证了大多数交易者在信息获得上的权利对等,对交易者来说是公平的。信息是交易对手们用以建立和评估商业信用的基础要素,信息对所有参与者的“公平”公开,是建立交易所内信用保证机制的基础。

(2)登记托管
将交易标的物登记托管在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交易发生后,标的物(例如合约、仓单、凭证等)的所有权根据交易所的交易指令在第三方机构做出变更即可。这种统一的由第三方开展的登记托管制度,方便了标的物在交易后的交割、交收,避免了交易双方自己实际持有和交换标的物时的不信任和扯皮现象,这个制度实质上就是通过第三方的信用保证消除或降低了市场交易中的摩擦

(3)交易标的标准化
为了让交易者将关注点集中在价格判断上,减少交割、交收时货物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扯皮现象,交易所一般都将交易标的物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标准化,要求在交易所内部交易的都是“标准产品”。非标产品会带来更多的交易摩擦机会,交易商品的强制标准化平滑了交易过程。

(4)交易物的第三方存管
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例如合约、仓单、凭证等)的权属是登记托管在第三方机构的。但对于商品类的交易物而言,在交收时,合约、凭证所对应的实际货物,要进行交收。为了交收的方便,形成合约或仓单的货物往往是指定存管在第三方机构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的自己的信用保证货物与合约和仓单的对应,保证见单付货。

(5)结算清算交割交收
由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清算以及交割及交收工作。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交易者与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之间,而不是在交易者之间直接发生。因此,这种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者对交易行为发生后结算和交收时的疑虑和担心。

(6)账户资金第三方监管
交易所资金以及客户交易资金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在银行开设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集中监管的。交易所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是完全分账管理。采取银行监管下的账户资金方式,完全按规则和客户指定实现资金流动,既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又确保了交易资金的到位率。

(7)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制度,一方面是杠杆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交易中采取保证金制度,可以防止交易后的恶性违约行为。因一方违约而无法正常交割时,可以用违约方保证金补偿守约的一方。

(8)检测鉴定
对商品类交易所而言,针对商品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商品在第三方存管形成仓单,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而发生争议后,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也必不可少。第三方机构是交易所内信用活动的支持单位。

(9)违约处罚
交易所有权通过公开其交易规则和违约处罚条例,形成交易各方共同遵守的合同。针对交易中的违约方,进行公开的处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从而威慑交易中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通过违约处罚补偿守约方和警示其它潜在的违约方。因此,可以说建立违约处罚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交易所内交易活动信用保证机制的效力。

(10)会员机制
一个交易所,根据其业务特点和交易需要,可能有多种类型的会员,这些会员与客户,以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为核心,形成了良好的商业生态,这种生态体系是企业间商业协作关系的典型体现。会员兴,则交易所兴;会员衰,则交易所衰。所以,我们常常把交易所和会员之间所形成的这种良好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商业关系称之为“合作共生”关系。

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⑶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股票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联结市场的长期与短期利率。但是,证券交易所也可能产生下列消极作用:
1.扰乱金融价格。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仅是转卖和买回,因此,在证券交易所中,证券买卖周转量很大,但是,实际交割并不大。而且,由于这类交易其实并非代表真实金融资产的买卖,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价格。
2.易受虚假消息影响。证券交易所对各类消息都特别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者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或者散布虚有的政治动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价格变动剧烈,部分投机者就会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大获其利。
3.从事不正当交易。从事不正当交易主要包括从事相配交易、虚抛交易和搭伙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多种途径,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按其限定价格由一方买进、一方卖出同种数量的证券,以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正常价格。虚抛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价将证券抛出,同时预嘱另一经纪人进行收购,并约定一切损失仍归卖者负担,结果是可能造成该证券的虚假繁荣。搭伙交易是指由两人以上结伙以操纵价格,一旦目的达成后,搭伙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伙(搭伙者或者在公开市场暗中买进其所感兴趣的证券以免这些证券的价格抬高,或者通过散步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压低其欲购进的股票价格)和期权搭伙(投资者按有利的价格购买证券,这通常是通过打通公司董事会而获得,一般是从获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给董事)。
4.内幕人士操纵股市。由于各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这些人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直接利用内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买入,等宣布时高价抛出;若公司将宣布不利消息,则在宣布之前暗中抛出,宣布之后再以低价买入。
5.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股票经纪商的作弊行为可能有倒腾(即代客户一会儿买入一会儿卖出,或故意紧张地劝说客户赶快买入或卖出,以便其从每笔交易中都可获佣金)、侵占交易佣金、虚报市价、擅自进行买卖从而以客户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或者虚报客户违约情况从而赚取交易赔偿金。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进行股票买卖、同时股票经纪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经纪商秘密地共同从事股票交易。
世界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
随着股票渐渐渗入我们的生活,证券交易所也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在世界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中,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其实力居于首位。排在前十的分别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西班牙马德里交易所和瑞士证券交易所。

⑷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t+1股票交收制度,t+0资金使用制度。

⑸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1、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即股票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而股票卖出后才能提出价款或用这笔钱款重新进行买卖。同样,卖出股票也是如此。目前资金的使用上,是T+0,当天卖出的股票,成交后资金返回到股民帐上,股民可用来进行委托买股票,但不能提现。

2、何为T+0、T+1交易制度所谓的T+0和T+1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制度;凡在成交后的第二天才办理好清算交割事宜的,就称为T+1交易制度。

⑹ 交易所上币制度

数字货币交易所都有严格的上币审核机制

⑺ 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模式有哪些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点是:
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交易时间;
②参与者为具有一定资质的会员证券公司;
③交易伙伴仅限于符合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④交易量集中,交易速度快,交易率高;
⑤严格证券交易管理,市场有序。它具有以下功能: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形成更合理的价格;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预测反映了经济趋势等。
拓展资料: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历史悠久,市场更加成熟,上市条件更加严格。比如,想先上市、先募资再赚钱的公司不能进入纽约证券交易所,历史悠久的财富500强企业大多把股票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像卖洗发水的强生、卖壮阳药伟哥的辉瑞、做快递服务的ups、FDX等大公司都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纽约证券交易所为美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国内公司的上市要求 公司近一年税前利润不低于250万美元; 公众持有公司股份不少于11万股; 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资者,每个投资者拥有100股以上股份; 普通股发行金额按市场价格不低于4000万美元; 公司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4000万美元。
三、非美国公司的上市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接受外国公司上市,上市条件比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1.公众持有股份的最低数量和业务记录公司必须至少有2000名股东(每个股东拥有100股以上);或2200名股东(上市前6个月平均月交易量为10万股);或500名股东(上市前12个月平均月交易量为100万股);市场上至少有110万股由投资者持有(110万股公众股)。
2.公开发行股票的最低市值为4000万美元;有形资产净值为4000万美元。
3.利润要求是上市前两年年税前收入200万美元,近一年250万美元;或者所有利润必须在三年内取得,税前总收入为650万美元,近一年的最低税前收入为450万美元;或上市前会计年度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收入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后调整后的净收入为2500万美元(年报中必须为正)。
4.上市企业类型主要为成熟企业。
5.采用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的会计原则。
6.公司注册地、营业地没有具体规定。
7.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制度。
8.其他因素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有诸多要求;说明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

⑻ 证券交易所制度交易形式有哪些

证券交易的方式有:
1.集中竞价。
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有关集中竞价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办法、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升降单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项证券交易运作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价格优先。
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
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⑼ 交易所在科创板交易制度方面做出了哪些安排

科创板股票交易制度总体上与其他板块相同。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
一是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
二是提高每笔最低交易股票数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
三是根据科创板股票特点,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
四是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
五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在每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15:05至15:30期间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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