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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5 14:46:51

『壹』 谁能帮我写一个“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的开题报告呀!!!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有了长足的进步,已逐渐成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借鉴国外经验,实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制度。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时就存在很多弊端,加之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从而使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相互制衡的宗旨很难实现,致使基金的治理结构产生的实际效果不尽如意。

 1.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严重

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由券商发起成立的,其股权结构演变由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到目前的分散的均等型股权为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分散的股权结构较之于集中的股权结构杜绝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处于支配地位的弊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规避基金和控股股东间关联交易的风险。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其他问题:(1)董事长一职形同虚设,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来自各股东单位,与原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董事很容易充当原单位的代言人,不能真正对公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从而也就不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力量的制衡,即使是董事长也发挥不了监督的职能,“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相当普遍;(2)经理人权力过大。由于董事会的虚设,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的权力相对集中,从而产生相当大的利益冲突。又由于基金经理的身份既不属股东,也不是持有人,因而其目标函数与股东不尽一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目前代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内部人控制。

 2.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尽管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但是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的情况看,基金管理人亦是基金的发起人(《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另外,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会冒很高的监督成本和风险去尽监督职能,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

 3.独立董事职责与监管当局意愿不一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基金治理的改善是显而意见的,但是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属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治理之一,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与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非一致,因此,如果两者的利益出现了冲突,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行事。这与监管当局“独立董事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意愿不一。

 4.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监督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虽然《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做法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1)持有人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而且监督行为上“搭便车”现象又非常严重;(2)“百分之十”的规定,很有可能被少数一、二家大机构投资者滥用。

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思路

从形式上看,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设立的,有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托管人职责缺失,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致使我国基金的治理结构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

 1.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从基金管理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来看,它们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资产规模最大化(基金持有人所追求的基金单位净值最大化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追求的总资产规模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证)。但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构成来看,因为大股东、小股东、经理层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的即期利益具有非同一性。所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重点要解决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冲突,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间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董事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美国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会的独立性,曾将独立董事的人数由40%提高到75 %。最近的基金丑闻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职责,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主席必须由独立人士担任。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仅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还能够健全内部控制和制衡机制。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要求新的独立董事由原有独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长一职由独立人士担任。

 2.建立独立受托人委员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托管人监管不到位,加强监督和制衡的动力惟有来自于基金持有人。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借鉴印度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把原托管人监督和保管两个职能分离,分别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以持有人、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四角关系代替原来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三角关系,进而实现基金所有权、经营权、保管监督权“三权分离”。受托人通过委托协议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动力直接转化为受托人的监督动力。受托人分别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协议授其以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权利,并代表持有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受托人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机构。受托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外部独立人士,独立人士与受托人中内部人士或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重点监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受托人委员会负责组建由其独立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从而形成以受托人委员会为核心的“基金四角”治理结构,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受托人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3.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减少个别大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干预,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资产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与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是与美国相同的管理费收取模式。2002年我国业绩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与业绩最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竟然相差无几。因此,我们应该改变目前管理费的收取方式,要将业绩因素融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全体员工、股东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2011年3月20日
栾签:

『贰』 开题报告: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业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你好!
在网上找到一篇符合你的要求的,但是需要购买才能下载。链接如果现实不了查收网络消息~
此外,有一篇不完全符合楼主要求的,但是楼主可以参考下:

《加入WTO: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来源:网络

1999年11月15日,历经13年的艰辛谈判,中美双方就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是中美双方谈判的焦点之一。加入WTO无疑会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加入WTO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客观挑战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也会有许多不利影响,带来客观挑战。据中美商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作为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时,未来2至3年间,中国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中国同意仅基于审慎原则授予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予以限制。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等。由于中国保险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可能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涌入的挑战。

挑战之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递交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已在中国开业的20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202个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美元,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与外国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中国的保险业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1.57%,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①。由此可见,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中国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中介机构体系。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种类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国入关会暴露出国内保险公司在营运上与国际水平的差距,特别是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差距。

挑战之二:民族保险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尚不成熟的中国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在税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享受着“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优惠条件,所得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在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可涉足股票,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相对来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率只有10%。这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低税收的优势,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抢占市场,对中国保险公司构成一定的威胁,造成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此外,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广州两地。业务上,服务的对象为外国人和三资企业不能涉及团体业务。组织形式上,从1996年以来,在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人,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可以独资形式经营。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区域性公司,经营地点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辐射周边地区。业务范围只分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并无销售对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险人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保险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都将烟消云散。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必然会逐步升级,并压缩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

挑战之三:保险监管面临改革。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薄此厚彼,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从而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挑战之四:要求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并予以完善。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如应如何评价其偿付能力,在华境内保留多少额度的保证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需求。

挑战之五: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挑战之六: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有的对策

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发展历史很短,但具有许多有利发展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市场的有效供给规模还非常小的市场;是一个有了一定的竞争,但垄断程度还很高,竞争处于低级层次的市场;是一个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市场。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有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机遇要大于挑战。因此,当前民族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有效运用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条款,提高国内保险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开放的区域、开放的数量、组织形式、调控机制、开放的险种、税收政策、费率的执行、保险的监管等具体问题上加以考虑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是中国保险市场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对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护民族保险业。《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确定了一些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特点,制订发展本国保险业的政策目标。
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行业和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我国在保险业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缓冲阶段,将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对外开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如:

———在设立资格上,要从严要求,好中选优,择优录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应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要求其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要求其具有较高数量的资产等等,切不能让某些外资保险抱着学习的态度到我国来经营。

———在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知名度、信用度及历史上与我国合作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选择。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保险机构。

———在开放市场结构上,要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和各类保险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坚持结构性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即以非寿险为主,向非寿险公司倾斜,相对抑制寿险公司的引进。

———在组织形式上,为了有效地转移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当前引进外资保险分公司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引进中外合资形式保险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寿险业务,要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

———在经营区域上,特区及沿海城市应逐步开放,另一方面,应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以配合我国给予中西部地区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在保险费率执行上,遵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费率的统一规定,确定保险费率的最低下限。对于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下限,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给予重罚或让其停止业务经营;对于附加保险费率,则可允许各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费用、投资收益、预期利润等因素自行确定,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保险企业以优惠税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保险公司同样的税率。

对策之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

其一,保险监管机关履行好这种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业务运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出台,制订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总结《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规。内容应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和精算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处罚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准则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其监管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组织监管。严格开业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优先考虑采取合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2)业务经营监管。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定期审查其营业计划的合法性,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其偿付能力与违约行为;(3)财务监管。定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向主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于年终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资产运用明细表等。

其三,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权下放给保险协会去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

对策之三: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1)以险种创新为核心,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既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针对消费者的不同特点,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险种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2)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电脑、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国内目前信息网络滞后,如果仍维持目前状况,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入市后将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3)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和保险组织创新,将保险公司由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发展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信用投资等功能的综合型组织机构。当前要积极筹措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融合,以充分利用银行业的诸多优势发展民族保险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保险企业和保险力量。(4)进行营销方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代理人制度,逐步建立经纪人制度,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

对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1)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3)改革现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5)积极稳妥地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机构,在引入国际著名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同时,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国内再保险容量。

对策之五: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此举获取较高的收益来弥补承保的亏损,国外许多保险公司在赔付率高达100%甚至200%的情况下,仍保持正常发展。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基金,并且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售新发行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失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今后,还应进一步在股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拓宽保险基金的运用渠道,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策之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懂得本国保险业务技术,还要了解外国保险的特殊技术;不仅要懂外语,还要了解外国的价值观、文化及人际关系;不仅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等。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实力的师资队伍,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叁』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财产应当复用于下列投制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债券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比例须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比例须在60%以上。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其投资对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通常,货币基金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跌而降低,与债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投资比例没有固定的范围。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开题报告扩展阅读: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肆』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如下: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基金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基金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为什么能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当前,从研究范式来划分,证券投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l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呈现出下列特点:

1.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2008年起,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到香港设立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陆』 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融资渠道,证券投资基金客观存在通过货币市场融通资金的需求。开放式基金要随时面临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在出现巨额赎回、基金资产又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现的时候,就会产生较为迫切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二、避险工具,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这就客观上要求为基金提供一些有效的能够规避风险的避险工具,帮助基金规避风险,提高基金运作的稳定性。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来看,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卖空,没有股指期货可供投资,缺乏对冲工具规避风险,以至风险特别是系统风险较难规避,在市场在较长时间走熊时,大多数基金都感到难以应对。三、法律与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关系人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来依法实施监管。四、基金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基金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需求。五、基金人才,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大批专业人才,但是从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要求看,掌握金融证券知识、精通资产管理、善于投资组合的专业管理人才比较匮乏,基金的投资分析、资产管理水平以及基金的运作效率还有待提高。

『柒』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发展与市场需求研究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我国正提倡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正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探讨,对于我国发展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首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数量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底,我国有契约型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72只,封闭式基金54支,基金规模达4400多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
其次,基金运作逐步规范。监管机构相继下发了规范基金运作的文件,也采取了若干措施,对基金设立、运作、托管、代销、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己经比较规范。
再次,基金品种不断创新。从1998年第一批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指数型、货币型等不同风格的基金类型。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除股票基金外,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等新品种不断涌现,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最后,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渠道不断拓宽,服务和交易模式也不断创新。除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外,中国光大银行等其他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证券公司也获得了基金代销资格并开展业务,基金多元化的销售模式己经形成。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缺陷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策略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基金品牌意识差。投资策略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各个环节,是投资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在投资管理中确定并实施明确的科学的投资策略,才能避免投资管理的盲目性,为基金最终能取得较好的业绩打下基础。目前我国的基金业,投资者知道很多基金,但几乎说不出一个基金经理的名字,基金经理的能力没有被投资者认可。基金的业绩是通过赚钱效应来体现的,用业绩来树立品牌,这个品牌就是基金经理。
其次,各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趋同,投资策略组合单一。几乎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都选择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投资风格、投资目标、各基金有一定的区别,但以成长型基金为主。
最后,各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过于集中,非系统性风险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在实施具体投资中,以专家理财代替专业理财。专家理财指依靠一些有经验的管理人依据他们的经验选择投资时机,投资品种,而专业理财指的是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有一套完整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这个体系应对宏观面,行业基本面,公司基本面直至证券市场交易变化状况进行量化的判断,决策的依据应是这个连续运转的体系,而非几个专家的经验,以专家理财代替专业理财的弊病在于基金风险太大,且易滋生基金黑幕现象的发生。
三、 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建议
首先,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基金评估体系。在我国现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与基金评估体系,这样容易滋生基金管理人偷懒等现象,甚至出现基金黑幕。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基金做出评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起到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其勤勉工作,在诚信原则下谋求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其次,证监会加强基金投资策略的管理,对基金投资策略的具体实施予以监督。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状况有了非常积极的变化,这一方面是由于证监会加强这方面管理,另一方面是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基金由供不应求转为基金发行难。迫使基金发起人认真研究客户需求与市场变化,以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基金产品。
再次,重塑基金投资策略和理念,建立多样化的投资风格。目前各基金公司在投资策略方面都存在趋同化,由于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不会有大的突破,股票配置也随之成为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另外,对开放式基金进行风格管理,正确判断和选择风格倾向。对于基金的风格,无论是成长型还是价值型,必须要显著,风格上含混不清、成长性所占比重与价值性不相上下将导致失败。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讲,单纯追求高收益率或保守的规避风险都是不可取的。无论哪种风格,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摇摆不定、风格趋同的时期以后,基金在风格上要体现自己的特点。尽管现在我国市场处于弱势,市场整体风险较高,但成长性基金仍然大有用武之地,是具有风险偏好性的资金很好的投资选择。
最后,注重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提倡理性投资。长期以来资金推动型的股市是导致泡沫积累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股市正逐渐从资金推动型向价值推动型转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格局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新的市场环境下,旧的投资理念将遭遇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管理层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从而降低集中型投资和短线投资的获利预期。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将逐渐壮大,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将使市场的超额利润机会减少,投资收益趋于平均化

『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热点问题有哪些

主要是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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