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债一般有以下三种交易方式:
1. 可转债买卖(二级市场交易) :可转债上市后支持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买卖,价格受二级市场上买卖供求的影响产生波动。
2. 可转债持有至到期 :可转债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后将兑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转债转股 :可转债可以在转股期限内转成股票,股票到账后可在二级市场交易。转换的股数=认购金额/转股价格。
B. 科创板可转债交易规则
基本规则
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科创板可转债交易规则
一、上市交易规则:
1.T+0交易
2.不需缴纳印花税
3.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临时停牌制度(熔断机制)
上海的可转债有熔断机制:1、涨跌超过20%将停盘30分钟。2、涨跌超过30% 将停牌至14:57分。3、14:57分开始继续交易,之后不再熔断。4、如果开 盘涨跌幅即超过20%直接熔断30分钟。(从9:30分开始计算),超过30%直接停牌到2:57分。
四、不可撤单时间
沪市:交易日9:20至9:25不可撤单。
2、委托单位 沪市: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手(10张)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 时,余额不足1手(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停牌规定 沪市:未作相应规定
五、业务规则
可转债适当性管理新规:为规范可转债市场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 债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投资者参与可转债适当性管理规定。自去年10月26日起,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的普通投资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债转股的操作:
沪市的操作规则:(1)在证券交易页面,委托卖出,再输入转股代码(注意不要输成转债代码,否成就变成买卖交易了),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2) 券商柜台或者电话转股也可以。
C. 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可转债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T+0交易制度,即可以支持用户当期买进当日卖出。
2.无涨跌幅限制,波动会可能比较大。
3.可转债委托、交易、托管、行情揭示、交易时间和A股是一致。
4.可转债的发行面值为100元,其申购的最小单位是1手1000元,每个帐户申购数量的上限为5000手。
5.购买途径:可转债可以通过股票账户进行购买。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在转股期间内,只要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含130%),公司就有权赎回可转债。
满足强制赎回条件后,企业可以直接发布公告实施赎回,也不用开股东大会投票批准。所以要避开强制赎回,只需要选择非转股期的可转债就会相对安全。
D.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债的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
(2)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一手=10张),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3)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关于可转债的详细交易规则,可以通过“广发证券易淘金APP”学习可转债精品课程。
E.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 可转债交易规则有哪些
可转债的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2)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一手=10张),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3)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G. 可转债交易规则有哪些
可转债的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2)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一手=10张),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3)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H. 可转债交易规则
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所以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在实操中应当特别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
二、可转债交易规则
1、1与股票的T+1交易不同,可转债实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当日买入的可以当日卖出,流动性非常好。
2、可转债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所以可能会出现可转债的价格在当天出现非常大幅度的波动,因此风险也比较高,不过,可转债的申报价格要遵守“价格笼子”的规定。
3、可转债的价格与正股价格是成正相关的,因为正股当日价格有涨跌停板的限制,所以一般来说,可转债价格当日波动应该不会很大。如果有较大价格波动,市场就需要“冷静”一下。一天最多停牌两次。
三、警惕可转债交易的风险
因为没有价格涨跌幅的限制,加上可转债是T+0交易,投资者需要警惕高溢价可转债可能出现的价格大幅回落,投资可转债具有股价波动的风险。
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下时,可转债投资者就会被迫成为债券投资者。而可转债的利率一般是会低于同等级债券利率的,所以投资者会面临利息损失。
除此之外,可转债还面临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的可转债是规定了发行者在发行一段时间后,要用某一价格赎回债券的,而提前赎回则限定了投资者的高收益。
注意点:
1.当转股价值超过转债价值时,投资者可以考虑转换成股票,并在后续抛出获利。
2.一般来说,转股申报数量可以超过实际持有可转债的数量。
3.投资者可以预先以较大的数额委托转股,后续再决定是否买入。避免临近收盘来不及操作而导致损失。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所以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投资者在实操中应当特别关注其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