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㈡ 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原則
资管新规出来后,固定收益的产品只剩下债券、国债逆回购、收益凭证。
债券最近发生几起违约事件,所以投资时需要重点关注融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股东背景等,最好是央企。
国债逆回购风险极小,在每月底、季末、年末的收益最高,灵活性强,可到券商开个户关注一下。
收益凭证风险极小,按照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不能提前赎回。
㈢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
㈣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的区别
盘中多方动作,随后回落,收盘在说的3385点之下,方向没有出现,但多方主动,这样下周初将选择短线方向。
为什么说红盘就不错两点原因:一因为到前高点处回落,会引出抛压盘,应该较大下跌,也说明诱多完成,因此,红盘就不错。
㈤ 债券在 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哪个平台交易谢谢!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证券平台”)。
㈥ 固定收益证券的经济意义及经济风险分析怎么写
固定收益证券(fixed-income
instrument)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固定收益证券(fixed-income
instrument)也称为债务证券,承诺在将来支付固定的现金数量。
固定收益证券是一大类重要金融工具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国债、公司债券、资产抵押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包含了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和购买力风险。各类风险的回避是固定收益证券被不断创新的根本原因。
固定收益证券能提供固定数额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的现金流。例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将承诺每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利息。其他所谓的浮动收益债券则承诺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为基础支付利息。例如,某一债券可能以高于美国国库券利率两个百分点的利率支付利息。除非借款人被宣布破产,这类证券的收益支付将按一定数额或一定公式进行,因此,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收益与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相关程度最低。
然而,固定收益证券的期限及支付条款却是多种多样的。作为一个极端,货币市场中交易的是短期的、高流动性的,并且通常是极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货币市场证券的离子包括美国联邦国库券及银行大额存单。与此相反,固定收益证券资本市场中交易的则是长期债券,像联邦债券以及由联邦机构、州、市、公司等发行的长期债券。这些债券有的非常安全,只有极小的违约奉贤(如联邦债券),有的则相对风险较大(如高收益债券或垃圾债券)。这些债券在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及在发行者破产情况下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也同样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现在我国市场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结构化产品和可转换债券。从存量来看国债和央行票据构成了我国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主体,可转债、结构化产品以及无担保企业债也正在快速的发展。
虽然同为固定收益证券,但是不同的产品结构和属性决定了它们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按照我国现在已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可以把他们简单的分为4
类:一、信用风险可以忽略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有担保的企业债;二、无担保企业债,包括短期融资券和普通无担保企业债;三、混合融资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和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四、结构化产品,包括信贷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不良贷款证券化。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影响我国现有固定收益证券收益和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类:市场利率、标的证券和信用利差。
㈦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是什么意思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是做市商报价系统,而个人投资者主要参与的是场内竞价撮合交易系统;报价系统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是没有资金优势和机构之间进行交易。
但有些品种是打通了固定交易平台与场内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既交易所内交易已经在固定交易平台的品种;既在场内与机构进行撮合交易,机构在到固定收益平台与其他机构进行报价交易。
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债上市之后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交易,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按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交易商资格。交易商经上交所核准、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可以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
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交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国债出现不足的,可通过平台自动实行隔夜回购,以对不足部分自动补券。
㈧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什么时候开始试行的
1.试行2007年7月11日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007年7月11日发布
2.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如果回答满意,请记得给采纳}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二、固定收益平台现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本所各类指数。
三、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上证债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
规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㈨ 什么是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固定收益证券是一大类重要金融工具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国债、公司债券、资产抵押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包含了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风险和购买力风险。各类风险的回避是固定收益证券被不断创新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