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服务平台
1998年8月,在交通部和上海市的领导下,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配合口岸“大通关”改革试点,组建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将涉及航运有关的港、航、货、代企业及海关、国检、边防、金融保险、法律咨询等单位引入上海航运交易所集中办公,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了“集中、便利、经济、高效”的“一门式”、“一条龙”服务。2003年10月1日起,上海口岸试行“5+2天”工作制在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正式启动。目前,服务中心受理的出口报关量占上海口岸出口报关总量的70%,进口与报检也分别占到30%,外省市在上海的报检量100%在服务中心受理。自试行“5+2天”工作制以来,周六、周日两天受理的业务量达到了总量的20%。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通过对航运市场服务功能进行有效组合,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运输成本,吸引了上海周边地区大批货源来上海中转,在改善口岸软环境的同时,也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形象。
站在新起点,开拓新思路,落实新措施,实现新跨越。展望未来,以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为己任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将按照“融入大业、积极贡献;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博采信息、深化研究;抓住要素、做实交易;集聚人才、优化环境”的总体工作思路,争取在拓展现代航运服务领域,促进上海航运软环境的不断完善,提升上海航运文化底蕴,深化航运资信评估,搭建航运相关业务公开招标平台,形成舱单数据平台,强化船舶交易鉴证,建立船舶交易产业链,推进我国船员劳务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探索航运电子商务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不懈奋斗。
②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介绍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我国唯一一家国家级航运交易所, 是我国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中国航运市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③ 北外滩的基本介绍
北外滩地区位于苏州河和黄浦江交汇处,东起大连路、秦皇岛路、西至河南北路,南起黄浦江、苏州河,北至海宁路、周家嘴路,规划用地面积3.66平方公里,沿黄浦江及苏州河岸线长达3.53 公里。
北外滩作为外滩的延伸,同样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深厚的历史积淀,而这里的区位优势更是得天独厚:坐北朝南,面水朝阳,西南处外白渡桥、吴淞路桥两桥与老外滩相连,南面隔江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相望,延绵起伏的古典建筑群和对岸的摩天大楼尽收眼底,与外滩、陆家嘴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共同构成“黄金三角”,是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之一,无疑蕴含了巨大的开发价值。 旧居密集、阡陌交错——上海航运发祥地重建启动
作为上海航运业的发祥地,航运业已在北外滩走过了一个半世纪,北外滩地区的商务楼主要集聚在大名路、东大名路沿线,汇聚了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港口协会等10多家航运功能性机构,2000余家航运服务类企业,其中包括我国航运业的三大巨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总部、中海集团和中远集团。
区域内陆续建成如白金府邸、耀江国际花园等高档住宅,而且随着森林湾大厦、BM TOWER的交付使用,北外滩高品质写字楼也渐多,但从整个区域来看,这里依然旧居密集,人口密度大,而且小商铺众多,且地形不规则、阡陌交错,交通是区域规划发展的瓶颈所在。
随着大连路隧道的开通,轨道交通4号线的通车,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和新建路隧道的建成以及未来轨道交通12号线的通车作为上海“四大中心”之一的航运中心,“黄金北外滩”的建设已经跃出纸面。
“商务—航运—文化”三柱支撑 海上门户 共筑滨江黄金三角
定位于“商务—航运—文化”三柱支撑的模式,北外滩将建成一个融知识产业服务、国际航运服务(核心产业:邮轮经济)、文化旅游休闲服务、国际化社区的滨江休闲区。
建成的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按照国际一流的现代化邮轮母港使得北外滩地区也将成为上海的水上大门,大量的国际游客将由此进入上海。2010年世博会有近100万人次通过“海上门户”到达上海。独具航运功能的北外滩将与老外滩、陆家嘴共筑上海“黄金三角”。
④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会员意识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改变管理模式,需要以信息掌握行业动态、以法规管理市场行为、以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企业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呼唤有规范的航运市场、有透明的市场环境、有畅通的航运信息。上海航运交易所应运而生、顺势而为。在政府相关政策研究阶段,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企业的喉舌,反映行业呼声;并主动开展专项调研,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在政策实施阶段,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并组织专家、学者举办各类讲座。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各国政府与航运企业了解中国航运市场的重要渠道,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引入国外的航运经验与管理模式,引导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并不断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航运信息,使之对内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对外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航运市场的窗口。
上海航运交易所客观上在为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同时,始终贯彻“竭诚为港、航、货、代单位服务”的宗旨,主观上全心致力于为会员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政策研究,倾听会员呼声;信息采集,与会员共享;搭建平台,为会员开放;资信评估,为会员号脉;咨询培训,提高会员能力;交易鉴证,保障会员权益。
⑤ 上海航运交易所诈骗资金进去买跌马上就涨停想出来都不得行
是连续出三个停板立刻出异动公告。
⑥ 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发展
公司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要求而设立的。
SSEFC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控股,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的管理,本着“利国利民,公正创新”的原则,为船公司、货主、货代、无船承运人、贸易商和投资人等进行航运运价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SSEFC将陆续推出上海出口集装箱、中国沿海煤炭、国际远洋干散货等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填补我国航运运价衍生品市场的空白,为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
SSEFC的目标是成为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国际航运运价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这不仅是3000年航运史上一场理念、技术和服务的变革,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也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我国航运大国地位和国际市场话语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11年6月28日上午,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SSEFC)举行了盛大的开市典礼。交通部水运局副局长智广路、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沈晓苏、虹口区区长吴清等有关领导出席仪式并致贺辞,中海集团、中远集团和上港集团等航运企业的领导到场祝贺。
9点25分,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页为SSEFC开市鸣锣,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第一批交易成交。顿时,仪式现场铜锣声响、烟花璀璨、掌声雷动,将气氛推至最高潮,大屏幕上同步呈现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实时行情,同时,SSEFC总裁于军郑重宣布航运运价交易正式开市,并向到场嘉宾公布了交易数据:欧洲航线10月合同开盘价866美元/TEU,美西航线10月合同开盘价是1658美元/FEU。
⑦ 上海的中央商务区的地理位置,有地图最好.
共同构筑上海中央商务区核心区 北外滩着力打造海上门户
( 2006年8月9日 )
刚刚过去的7月,首条以中国大陆港口为母港的国际邮轮定班航线顺利开通;8月下旬,瑞典仿古帆船“哥德堡”号将做客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北外滩频频传来的好消息勾勒出一个崛起中的“海上门户”:到“十一五”期末,这里将建成“航运企业集聚、航运要素市场繁荣、配套服务完善”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商务区域。
作为上海航运业的发祥地,航运业已在北外滩走过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发展航运服务业,建设“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已被列入上海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整体规划和市“十一五”规划。目前,北外滩在航运服务要素集聚方面已颇具气候。3.2公里的黄金滨水岸线,汇聚了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港口协会等10多家航运功能性机构,2000余家航运服务类企业,其中包括我国航运业的三大巨头:中海集团、中远集运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总部。统计数据显示,航运服务中上游产业在这一区域的集聚度进一步增强,近5年来,北外滩航运服务企业数量年均增长43%,今年1至6月又新增航运服务类企业205家。同时,航运服务业作为虹口主导产业的作用也日益显现:今年上半年,航运服务业区级税收同比增长47.2%;占区级税收的比重从2003年的4.1%上升到今年上半年的12%。
航运的魅力在于一条长长的产业链以及由此衍生的巨大财富效应。考量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仅要看是否有一流的港口、码头,也需要建设好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这个“软环境”。虹口区委书记孙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重大历史机遇为契机,虹口将更加主动地融入全市发展大局,围绕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力建设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进一步培育、集聚和提升航运服务功能,与周边港群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构筑完善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
放眼北外滩,航运服务业发展正向高端挺进。该集聚区规划区域3.66平方公里,目前沿江地区近1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有20个重点工程和项目正在实施。据悉,这一区域将加快发展航运信息服务、航运咨询服务、航运商务服务等产业,并着力完善交通、办公、酒店、商业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到2010年,北外滩地区将建成100万平方米的高档商务楼宇和高星级酒店,成为上海吸引世界知名航运企业和机构的重要载体。虹口区长俞北华告诉记者,“十一五”期间,北外滩将以发展航运中上游产业为突破口,实现航运企业成群、产业成链、要素成市。
发展邮轮经济,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虹口发展航运服务业的又一新亮点。今年7月2日,世界知名邮轮“爱兰歌娜”号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起航,标志着北外滩首次成为世界级邮轮的母港。当月,世界第二大邮轮公司——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也来沪考察北外滩,洽谈开设邮轮航线。按照国际一流的现代化邮轮母港规划建设的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将于明年上半年全面建成投入试用。根据预测,到2010年世博会,将有近100万人次通过“海上门户”到达上海。
一幅气势恢弘的蓝图已经勾画:到2010年,一个航运要素高度集聚、功能不断完善、辐射范围更加广阔的航运服务集聚区将在北外滩崛起,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将与外滩、陆家嘴地区交相辉映,共同构筑上海中央商务区(CBD)核心区。
⑧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评估体系
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的总体思路,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协助下,自2002年开始启动了上海口岸航运及其辅助业资质信誉评估工作,制定了《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企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编制了评估软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年来,共有49家班轮运输企业和10家船舶代理企业被评为资信良好的航运企业,在航运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目前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信用管理服务与评估工作已涵盖上海国际航运业领域80%的大型国有企业和20%的中小企业,评估工作得到了交通部、市港口局、海关、国检、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认可,公证性毋庸置疑。
⑨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基本功能
“规范航运市场行为,调节航运市场价格,沟通航运市场信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从事着: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航运公约的宣传与推广;航运政策的研究与建议;航运业务的沟通与交流;航运交易的经纪与鉴证;航运实务的咨询与代理;航运文本的制定与示范;航运市场的规范与服务。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来,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关心支持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一路寻觅、一路探索,年年都有进步,岁岁均有收获。八年来的积累,使上海航运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⑩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和理事5~7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2~3名会员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程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
第十条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条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条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0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