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案例关于证券法
1.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债券。不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因为它不符合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法定形式,既不是股票、公司债券,也不是政府债券和基金,但是可以作为认定证券的一种。
2.金融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应该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当没有特别法可以适用时再适用证券法。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认定证券,即国务院及授权机构有权依法认定其他证券。所以,商业银行依照银监会的规章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认为是一种认定证券,所以首先应该适用关于它的特别法规定,在没有特别法或特别法与基本法抵触时,应该适用基本法,即《证券法》。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根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可以直接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来认定其他证券,但是没有明确其内部机构是否有此项权利。银监会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其依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属于行政规章。
2. 各国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中国统一慈善协会案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爱德权华兹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电影公会公司案
杰夫公司诉证券交易委员会案
美国诉穆勒伦案 等
英国及欧盟:
白星航线有限公司案
霍华德史密斯有限公司诉艾姆珀石油有限公司案
史密斯新发行证券有限公司诉斯克瑞姆治奥
3. 证券法案例
1.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6个月内不能做反向交易,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第一章第5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我就知道这些了...
4. 证券法 案例2
首先说一下,这个题目很混乱,除非是公司制的交易所,才可能分钱,因为公司制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中国的交易所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在此前提下回答你的问题:
1、不合法,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不是交易所股东,不对会员进行盈余分配;
2、交易所一般不会招聘营业部员工。在此前提下,招人时应对员工进行工作经历调查。
3、风险基金仅可用于系统风险以及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风险事项,不可用于改善交易所营业环境。
4、成交量不够成停牌的原因;
5、不妥当,停牌必须公告,市场行情表每个交易日都需实时公布。
5. 1. 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1、是。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构成内幕交易罪。符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6. 证券法案例分析
如果公司合法,有经营权利的话不违法;
如果公司不合法,属于非法集资,操纵股价扰乱市场。
7. 证券法案例题
1 是公开发行 不能 公司股东不够7人 承销自愿 2 3不能 他们是知情人 4 三年内不能转让 法律规定的 5 可以 但必须向证监会说明 6 不合法 受法律制裁 呵呵 没看书 只凭记忆回答 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8. 1. 证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
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9.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购并第一案:宝延风波
四川长虹:转配股暗渡陈仓,悄然上市
脱胎换骨琼民源
万时红集团是资本运作高手还是证券市场大鳄
北大收购延中实业
中远发展
广西虎威
粤海发展
大东海何时福如东海?---中国首宗债转股案例追踪
卖壳者空手套白狼
从公开信息透视大庆联谊股票案
10. 关于证券法案例的
1、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这种发行行为不属于公开发行。2、所谓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上面提到的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没有通过保荐人保荐,承销商承销等中介机构的辅组发行,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发行!3、公开发行的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应该退回股份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