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在哪里
我认为现在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四点难题需要解决。
一个问题资产池的资产如何与原始资产持有者分离
这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之一。现在它要求赞助商持有5%的股份,而且存在显性或隐性赞助的问题。私募股权证券化有各种形式的信用担保问题。这实际上把资产证券化变成了发起者资产的陈述,而不是资产的实际分散和转移。当风险没有真正分散和转移时,定价不是基于风险定价,而是基于资本成本的流动性定价。只要风险定价模型没有出现,资产证券的分类就没有意义,不代表一定的风险水平,其定价和风险也不匹配。
如果重视解决了上述的几个问题,那么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会不难解决。
㈡ 对冲基金的区别
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相比之下,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英属维珍群岛(BritishVirgin Islands)、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
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据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因此普通基金也可以对冲,不过很多限制。
在中国由于没有公募基金不能买卖期货外汇,所以没有可以卖空的金融产品,因此无法对冲操作。 为了更准确地对国内对冲基金进行分类,深圳市中金阿尔法投资研究有限公司参照国际知名对冲基金分类标准,结合国内行业运行现状及趋势,按照基金策略分类、发行渠道分类、投资品种分类以及实现方式分类四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划分,形成“对冲网基于策略分类的对冲基金指数与评级体系”。
“对冲网基于策略分类的对冲基金指数与评级体系”主要分为四大分类,包括:策略分类、发行渠道分类、投资品种分类和实现方式分类;其中策略分类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研究灵魂,策略分类依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借鉴国际对冲基金分类体系、结合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划分,分为方向性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和事件驱动策略三大策略;其中三大策略分类可分为主策略分类和子策略分类两个级别。 主策略:方向性策略(包括股票多空仓、宏观、管理期货、固定收益);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可转债套利、固定收益套利、期货套利、指数套利、股票市场中性、结构化产品套利、资产证券化产品套利、统计套利); 事件驱动策略(包括兼并重组、困境证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 基金的基金策略
发行渠道分类
有限合伙信托(结构化、非结构化)专户理财 银行理财 海外基金
投资品种分类
债券与固定收益 期货、期权与大宗商品 股票与融资融券 信用衍生品 资产证券化产品 结构化产品
实现方式分类
程序化交易 主观交易
㈢ 资产证券化的原因和作用(从银行、企业和投资者)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又称结构化金融,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对现金流的结构化以及增信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收益凭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所进行的实际上是未来现金流与当前现金流的转换,是存量资产与流动资产的转换。对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能够对盘活存量、提供企业发展资金起到积极作用。从美国的发展历史看,资产证券化对其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金融工具,整个产业涉及众多机构,盘根错节,再加上金融本身属性,因此,它并不是一个不会触发金融系统风险的产品。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刚起步不久,但在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资产证券化发展异常迅速,2014年的发行规模超过前9年之和,而2015年的发行规模又超过前10年之和。从规模上看,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已跃升为世界第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值得重视。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规模还不大的时候,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规划,特别是加强对其的监管,这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信息数据披露机制,缺乏信息共享系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产品,特别需要信息数据的披露。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就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设有电子数据存放分析获取披露系统(EDGAR),并规定所有向公众发行证券的机构都需要向EDGAR提交电子文档,而这些文档又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如此,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性,SEC还特别设定了额外信息披露标准,如需要公布参与机构信息、证券信息、基础资产池信息、借款人信息、交易结构信息、静态池信息、信用增进措施、重要衍生合同等。对于不同资产,如房贷、车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保护隐私条件下,也需要逐笔披露基础资产数据。服务机构还需要出具合规报告,受托机构负责人需要对报告进行审阅并签名承担相应责任。而我国当前对这类信息数据的披露机制严重不足,规则不健全、不完善。
众所周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恶化。在过度追求发展速度时,资产证券化基础质量如何控制?对此必须依赖于对数据的分析。这对于监管机构尤其重要。数据分析是及时掌握市场一手信息和发展变化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如果基础资产数据披露机制不存在,那么对金融风险的系统分析就无从谈起。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平台还不存在。虽然有备案制,但对外不透明。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是私募产品,不需要公开信息。但实际上,这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在上交所[微博]、深交所[微博]挂牌交易的,面对的是公募基金。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在寻求扩大投资人范围。对于投资人来说,缺乏信息数据的获取,就无法有足够的信心来投资产品。而无足够广泛的投资人,也无从谈起构建活跃的二级市场。
其次,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创新较多,但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大多集中在基础资产的扩展上,有实质性意义的创新不多。有的虽然号称有创新,但也只是局限在某一地域或时段,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突破。特别是,众多产品在针对投资人需求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变化,而投资人方面的市场需求极大。例如,我们能否设计出对冲利率变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我们能否设计出给货币基金投资人的产品?这些供给侧产品的设计能够切实满足投资人的需要,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人类别,开拓二级市场。否则,大家千篇一律地抄袭着固有模式,规模好像起来了,但发展的动力却越来越弱了。
此外,一些创新实质上是在进行政策套利,这对金融体系的宏观稳定可能起到“混乱”作用。例如,在交易结构上,国内出现了所谓双SPV的构架。这种结构可以完成“非标转标”的目的,或者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创新,但实际上是对监管的一种规避。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比较散乱,并没有一种SPV模式可以供所有产品按需选择,不同产品发起人必须按照所属监管部门的分类进行业务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分业监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状况下,发起人采用双SPV可以规避监管格局的限制。但在行业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如何妥善协调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深层次上看,通过监管套利已经成为国内金融发展的一种常态。如何简化监管,管该管之事,放不该管之物,特别值得深思。如果说,通过双SPV能够规避分业监管的限制尚属不得已之举,而“非标转标”则纯粹是监管政策套利。通过“非标转标”提升了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但如果资产本身没有出表,银行实际风险并没有改变。笔者认为,这特别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当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过度强调资产出表所带来的好处,却忽略了其不足之处。而事实上,是否出表仅仅是会计上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资产证券化对一些资产出表的确可以提高当期企业盈利率。但是否可以长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事实上,海外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大量论文,但结论并不一致。不少实证分析认为,企业会利用资产证券化获得的流动性资金来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上,因此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长期资本充足率,并导致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活跃度高的商业银行所受冲击更大。但也有论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改善风险管理与提高盈利水平,对银行的风险取决于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设定。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追求规模,对缩减资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太关心,因此比重还很小。但随着企业转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会进一步加快,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企业绩效的长期作用,而不是追求近期业绩,值得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机理是大数定律。也就是说,当资产包里的基础资产多量、分散时,资产证券化才有助于分散单项资产的违约风险,提高产品的信用度。但事实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集中度,相比美国同类产品,要高得多。通过对已发产品的计算,75%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笔数低于50个,覆盖行业普遍低于20个。而美国,同类产品的资产笔数一般在200~300个,覆盖行业20~30个。金融结构本身就具有变性和不稳定性,比如,即便在平常是负相关的资产,在危机到来之时,其价格走向也会急剧变化成为正相关且相关系数接近于1。因此,在资产包中基础资产过低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些增信措施,如优先/劣后,将失去作用。不但如此,一旦相对安全的优先级失去劣后层的保护,那么众多的优先层的归集也会爆发系统性的冲击。
总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开展历史不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资产证券化核心所在的SPV在破产隔离、税收中性方面都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支持。但这些缺陷只是造成了业务成本的提升和投资人收益的降低,尚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而资产信息数据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不公正的监管套利则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妨碍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及时跟踪和反应,值得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当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信息数据披露机制,关注点应该从负面清单转移到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在完善SPV法律、会计处置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处理政策套利,改进业务指导规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被实体经济更好地运用,而不是成为虚空的金融形式,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㈣ 几种常见的固定收益套利策略
arbitrage)是一系列旨在利用各种固定收益证券或固定收益衍生品之间的估值差异来获利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近年来国债市场的持续牛市以及国债期货渐行渐近,也使得广大投资者对固定收益市场与投资越来越关注。国际市场比较常见的固定收益套利策略有以下几种:互换息差套利(Swap Spread Arbitrage) Management, LTCM)曾持有互换息差套利的巨额头寸,在1998年出事之前,为其在该项策略头寸上的损失达到15亿美元,是其在单项投资策略上最大的损失。随着LTCM的崩盘,所罗门美邦(Salomon Smith Barney)、高盛、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D.E. 互换息差套利策略由被称为两条腿(legs)的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条腿,套利者进行一笔面额互换(par swap)交易,收到的是固定息票率的CMS(固定期限互换,Constant Maturity Swap),付出的是浮动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t;第二条腿,套利者卖空一张与前面互换相同期限的平值国债,并将卖空所得投资于保证金账户,以赚取回购利率。第二条腿的现金流包括支付平值国债的固定息票率CMT,以及从保证金账户收到回购利率Rt。综合考虑这两条腿总的现金流,套利者收到的是固定的年金SS=CMS-CMT,付出的是浮动息差St=Lt-Rt。严格来说,互换息差套利并不是教科书上所定义的套利(arbitrage),因为其存在着间接违约风险。 收益率曲线套利(Yield Curve Arbitrage) 收益率曲线套利是在收益率曲线的某些点上做多、另一些点上做空,该策略通常是“蝶式”交易,例如投资者做多5年期国债,同时做空2年期国债与10年期国债,使得该投资策略对收益率期限结构的数值与斜率呈现中性。通常而言,收益率曲线套利有很多不同“口味”的策略,但它们也有着一些共同要素。第一,需要对收益率曲线进行分析,以识别哪些点为“富(Rich)”哪些点为“贫(Cheap)”;第二,投资者构建一个投资组合,利用前面找到的错误估值做多某些债券,同时做空另一些债券,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投资组合的风险;第三,持有该投资组合直到债券的相对比价的回归、整个套利交易收敛。 按揭贷款套利(Mortgage Arbitrage) 按揭贷款抵押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套利策略由两部分组成,即购买MBS 过手证券(passthrough),并用互换来对冲其利率风险。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一个抵押贷款池中所有的本金与利息现金流(扣除服务费与担保费)转给过手证券的投资者。债券市场协会统计显示,MBS是美国最大的固定收益部门,过手证券是最常见的与按揭贷款相关的产品,按揭贷款套利策略也被对冲基金普遍运用。MBS 过手证券的主要风险是提前还款风险,因为业主可以对其按揭贷款提前还款,从而使得过手证券的现金流出现不确定性。 波动率套利(Volatility Arbitrage) 对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对冲基金来说,波动率套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LTCM在1998年出现危机之前,它在波动率套利头寸方面的损失超过了13亿美元。波动率套利策略最简单的实施方法是通过卖出期权,然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德尔塔对冲(delta-hedge)。如果当时的隐含波动率高于随后的实际现波动率,那么卖出期权将会产生超额收益,投资者也会从中获利。 资本结构套利(Capital Structure Arbitrage) 资本结构套利有时也被称为信用套利(credit 以上介绍了几种国际市场上常用的固定收益套利策略。随着包括现券及其衍生品在内的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国内的固定收益类策略与相关的产品将会得到极大丰富。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其发展空间巨大,面临的挑战也很大,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些复杂的投资策略从设计到执行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国外研究表明,投入越多知识资本的策略,其所能产生的超额收益也越显著,这也证明了在金融领域,知识能够产生额外的收益,在这方面的投入是非常有价值的。(吴泱)
㈤ 什么是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由于监管资本往往被视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常用工具。
㈥ 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越来越多地流向证券投资吗
不是的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及资产支持工具的一个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目的,主要是,在于实现表外的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以及套利等。
㈦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与结构化金融:超越金融的极限
资产证券化宣言时势造英雄,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时势与美国资本市场证券化兴起的20世纪70年代何其相似:流动性泛滥下的通胀、Q条款下的银行利率管制导致的金融脱媒、货币市场基金的蓬勃发展、投资银行业经纪业务下滑带来的商业模式转型、经济低迷下全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等等。证券业创新大会可视作应时运而发,由监管部门主导,由金融市场人员响应的一次战争总动员。这是向中国落后的由银行垄断主导的金融体系发出的决战宣言。在金融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原本各守传统业务领域,通过不同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然而由于历史、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银行业在金融业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金融体系一直无法得到有效发展。在金融混业趋势下,银行业挟信用、资本、渠道、人员、规模等优势,逐渐侵入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领域,其他行业在竞争中日竟衰落,快要沦为银行业之附庸。证券业为银行提供出表通道获取微薄之收入,基金业为销售基金将管理费拱手让与银行,保险业为销售产品出让大部分利润。照此形势,其他行业如不能改变经营模式,与银行正面竞争,将无法生存,或成为银行业的打工仔。银行业已有一统天下之势。平心而论,中国银行业经过坏账剥离、结构重组乃至发行股票公开上市等运作,完成了凤凰涅磐,各方面实力得到大幅提升,为中国经济近十年高速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然而,金融理论告诉我们,不同的金融交易需要不同形式的金融治理,以中介治理为主的银行能够有效解决大部分融资问题,但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融资问题。金融体系还需要市场治理与层级治理和这些多种金融治理形式的不同组合。银行业独霸天下的格局,严重抑制了金融体系中市场治理与层级治理能力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银行业垄断金融资源的情况下,银行业自身的中介治理能力也因为缺乏竞争,无法得到有效提升。而且,如果银行业不是通过与其他金融业在市场竞争中证明自己,取得的成就再辉煌又有什么意义呢?更进一步讲,银行业垄断金融资源配置权的竞争格局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应由市场竞争的机制来配置资源。银行对金融资源配置权的垄断,使得资源配置权集中于社会少数银行的少数银行家之手,市场竞争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资源配置权垄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在中国的产业升级过程中逐步显露。多少中小民营企业空有实业救国的抱负与竞争优势,面临发展机遇却因为无法得到融资支持而望洋兴叹。面对这种格局,多少具备金融治理能力和意愿的机构与金融家,却因为手中缺乏金融资源而徒叹奈何!打破银行业对于金融资源的垄断,还资源配置权于市场,已成为资本市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与银行业整合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于一身不同,资本市场是产业链上由信贷业、投资银行业与资金管理业分工协作来完成金融交易。要与银行业正面竞争,必须要求三个行业通力协作,分别与银行在不同的领域展开充分竞争。如果没有信贷业与投资银行业开发出足够多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资金管理业无法扩充其规模;如果没有资金管理行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则信贷业与投资银行业的产品开发如同无源之水。资本市场结合产业链上下游的中介治理与市场治理,与银行的中介治理展开竞争。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角度,银行可视为投资银行业向下游的资金管理业与上游的信贷业的纵向整合。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资本市场产业链是以市场的交易成本取代企业(银行)的管理成本,资本市场能够获得优势的领域将是那些市场交易成本低于管理成本的金融领域。资产证券化作为连接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创新金融方式,可以有效打破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樊篱,使得多种金融治理的发展与组合成为可能。通过将实体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发挥投资银行的中介治理能力,直接解决实体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将放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可以综合发挥包括银行在内的放贷机构的中介治理能力与资金管理行业的市场治理能力,作为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不同企业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将资本市场的证券再证券化,投资银行可以有效发挥其综合治理能力,通过套利改善市场定价效率。可以说,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中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对于实体经济的促进,对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的先锋,舍你其谁!《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金融从业者提供了武器。而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将不断为资产证券化提供生力军支持。资产证券化,你就像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柔弱却充满了生命力,寄托了多少人的希望与梦想。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与含着金钥匙出生的银行相比,你的成长路上必然充满艰辛与挫折,也将遭遇冷眼与嘲讽。那就奋力拼搏,到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去证明自己吧。
㈧ 疯狂期货:私募 ABS 模式存在着哪些监管套利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银行私募ABS的定义: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设计与银行信贷ABS类似,但不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银行信贷ABS产品(肯定是表外非标资产业务类型)。一般而言,银行私募ABS的基础资产为银行信贷或类信贷资产,主要可以分为:(1)自营贷款(2)自营非标资产(3)理财非标资产。
面对央行与银监会对银行表内表外业务的严格监管与控制(银行标准资产ABS业务效率低且资产出表限制较多),很多银行(以近190家城商行及800多家农商行为主)希望业务创新并增加业务收入,纷纷关注私募ABS产品(发行私募ABS规模是银行标准资产ABS的数倍就是一个缩影)。
广义的来看,银行信贷ABS(含私募ABS)按发行场所区分,可以分为银行间、交易所、报价系统、银登中心、无发行场所五类。其中银行间发行的为公募产品,其余为私募产品。
银行标准资产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区别为:(1)可入池资产范围;(2)审批机构及发行效率;(3)产品性质(这一区别也体现在不同场所发行的银行私募ABS中)。
下面说说私募ABS的套利风险:
1、非标金融资产风险: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和发行此类“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规,但考虑到其特征,这类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对待。
2、金融杠杆风险:以某城商行私募ABS产品为例,如果是直接投资,按100%风险计提,ROE(净资产收益率)为47%。做成ABS之后,风险按16%计提,ROE为400%(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杠杆用更少的资金可以获得更大回报),这是套利监管的核心。
3、发行机构风险:资产证券化(ABS)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中国没有详尽的SPV监管机制,部分银行,证券或信托公司在私募ABS产品结构中担当此角色,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4、信息登记风险:北京银监局发现某法人银行投资的私募ABS类产品中,89%为银行间线下交易,11%通过证监会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系统仅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时间和票面利率,不登记基础资产、评级报告等实质信息,需要买方向卖方咨询。因此投资客户在信息不尽透明的环境下通过银行资金通道投资此类产品自然有风险。
综上所述,相关金融监管的下一步措施和有关建议:一是明确银行投资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不得混淆概念;二是对以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此类产品劣后级的发起银行,要求按基础资产“证券化”前情况计算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