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流程

发布时间:2022-04-17 03:15:02

A. 定向增发的流程是什么

刚开始进入股市的朋友可能对股票定增完全不懂,因为这样导致错过很多赚钱机会,还因此多费了不少功夫。
股票定增到底是利空还是利好,我会向大家做一一说明。每一条都很有用,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时,又多了一项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
在我们入手学习股票定增之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都有可能被删,最好是早早领取即可再看:【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因此,上市公司对小部分的特定投资者所增发并打折出售新股票的行为就叫做股票定向增发。不过这些股票,散户无法在二级市场市上购买。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我们可以展开了解中心内容,然后分析看看股票定增对消费者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通常都感觉股票定增是利好的体现,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股票定增,咋就成为利好的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多种方式如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给上市公司带来非常明显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那为啥还会有利空的情况出现呢?不要惊慌,大家继续看下去。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也是投资者比较看好的,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要是上市公司要进行项目增发的对象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不少消费者就会提出质疑,让股价出现下滑的情况。
所以,投资者必要的是关注上市公司的实时消息,单单是这个股市播报就可以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如果说,股东们能够提供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的话,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明显优于公司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如果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了比较差的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常用手法,这就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对股价进行操纵的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形成。好比相关公司或许利用压低股价的形式,以此来降低增发对象在持股时所需的资金,达到构成利空的目的;相反,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再次下跌,而且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结合起来看,大多数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千万别踩坑。
如果你实在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分析一只股票情况的话,那就点一下这个测试链接,输入你想要购买的股票代码,即可看这个股票适不适合买,现在最新的行情信息,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B. 股票定增流程及时间

定增的流程:
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 募集资金用途
• 决议的有效期
•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由保荐人保荐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

• 收到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 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发行

6 个月内发行,否则重新核准;有重大变更,暂缓发行。
(一)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三)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四)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 1 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C. 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受理到发行要多长时间

短的一两个月,长的应该也不超过半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达成共识后的选择,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上市公司向指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在某些程度上能够缓解公司出现的资金紧张的情况,并且能够筹集到一定的资金来进行发展。总的来说,定向增发是一大好处。
拓展资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提交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证券证券交易所将按要求向证监会, 中国申报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为加快小规模融资审核,沪、深市场出台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规定。但非公开发行简易程序要求融资总额不得超过3亿元,且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3.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对股票的影响:一般来说,短期内私募会有利于股价。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股票发行前,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一些主力会在上涨前打压股价,导致股价下跌;当它固定时,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这将提振股价。同时,定增完成后,主力也可能打压股价。通过打压股价,散户可以认为主力在出货,把筹码甩在手中,从而达到洗盘的目的,减轻个股后期拉升的压力。

E. 非公开增发股票审核通过需多久完成

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批一般为3个月左右,短的也有1个月以内的。具体以监管机构的审核时间为准。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一般申报后要等到上会通过,短时间10多20天,一般3个月左右。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后,便进入“预审阶段”。发行部的预审员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至少有一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回复,一般都需要申请延期回复,这个过程非常耗时。在见面会时还要向保荐人进行问核程序。
另外,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受理到审核批准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可参考IPO审核流程。因为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证监会必须要在多少时间内予以批复非公开发行申请,只有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最后,一般提交审核申请进行审核要两三天时间,一般在审核期间相关股票都要停牌,直到审核结束,是否审核通过上市公司都会发公告并恢复交易的。定向增发一般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获取资金,另一方面战略投资方一般也会给予人员和技术的注入。对公司属于长期利好。从历史上看,非公开发行获批后几乎都是上涨,大部分还能有涨停的走势。

F.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
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
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1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
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
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
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
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2
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
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
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
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
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
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
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
的规定。
3
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
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
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
向发行的股票。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
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
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
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
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
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4
见书。
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
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
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
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
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
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
披露。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5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
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
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等;
6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
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
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
7
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
向发行说明书。
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
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
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
事项;
(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
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
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
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
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8
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
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
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
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
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
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
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
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
9
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
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
审议。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
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
定向发行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
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
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
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10
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
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
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
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
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
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
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
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
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11
文件和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
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
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
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
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
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
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
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
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
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
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
12
票。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
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
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
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
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
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
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
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
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
13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
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
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
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
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
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
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
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
14
(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
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
(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
补充提交;
(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
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
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
审查。
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
15
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
作出说明。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
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
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
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
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
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
司申请恢复审查。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
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
(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
(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
撤销推荐的;
(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
法终止的;
(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
16
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
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
件的;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
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
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17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
限售;
(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
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
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
18
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
(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
程度;
(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
由;
(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
(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
时披露;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
且未说明理由;
(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
(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
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
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
(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
19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擅自发行股票;
(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
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

G.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多久有批复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后即发批复函件,上市公司收到批复后一般第一个交易日就要告并复牌。但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受理到召开发审会审核是没有时间表的,按证监会内部安排进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H. 非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受理到核准要多长时间

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受理到核准一般要3个月左右,短的也有1个月以内的,具体以监管机构的审核时间为准。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
一、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需要多长时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步骤:
1.从证券公司帮助发行人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材料到取得批准文件或撤回材料或被拒绝的过程统称为“审查”;
2.一般来说,非公开发行有两种类型:现金认购和资产认购。资产认购可以与融资相匹配(不超过资产规模的1/3);
3.证监会的整个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和发审委(重组委)审查。现金类的定增首先由发行部门审核,然后由发审委审核;资产的固定增加由重组委审核,最后由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部)初审;
4.这些材料送到受理后,首先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具体的处理人员通常是预审员。预审员将要求发行人和中介回答关于公司申请材料的一些问题。这个过程被称为“反馈”。
5.此后,将在证监会举行一次“初步审查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并提出一些初步结论,然后将这些结论报告给发审委和重组委。发审委和重组委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当他们向发行人和主要中介机构提问并讨论后投票时,投票结果在同一天公布。发行人通常会在审核后的同一天宣布审核结果,通常称为“会议”。
7.如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特殊问题,或者如果问题得到了回答,可以将文件密封,所有材料都不能更改。
8.证监会给出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
9.提交的发行计划,并开始发行。

I. 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也就是在注册制的试点前提之下,上交所可以提交负责科创企业的上市审核,之后由证监会来发行股票并同时进行注册。

特定对象融资简易程序
近日科创板的融资制度推出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而对于适合运营规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股票。

在上交所受理简易程序申请之后,就可以对保荐人发表审查意见,过程中不必再进行审核问询,在受理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出具审核意见,并且交由证监所注册,同样的证监所会在收到审核意见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由此科创板的上市公司融资审核周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缩短。

J.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
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
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
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
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1
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二)200 人计算标准
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
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
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
东。
(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
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
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
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
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
过 20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
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
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
(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
《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
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
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
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
日后一年内有效。
(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
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
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
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
3
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
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回购结果公告。
(七)电子化报送要求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
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
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
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
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4
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
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
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
事会进行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
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
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
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
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
5
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
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
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
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
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
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
6
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
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
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
项意见。
(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
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7
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
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
8
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
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
间。
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
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
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
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
告。
(七)认购与缴款
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
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
(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
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9
(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
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
(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
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
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
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
(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
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
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
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
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
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
10
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
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
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
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
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
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
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
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
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
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
认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
11
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
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
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
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
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
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
以下特别规定: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12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
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
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
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
(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
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
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
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
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
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
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
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的时间。
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
(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
13
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
定。
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
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
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
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
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
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
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
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
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
14
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
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
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
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
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
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
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
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15
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
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
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
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
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
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
并提交。
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16
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
17
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
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
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区分处理: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
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
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
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
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
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
披露。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阅读全文

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流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西安大唐金融公司 浏览:830
期货和期权 浏览:274
2018年2月7日美金汇率 浏览:173
韩元atm汇率 浏览:324
基金专户理财趋势 浏览:221
能在mt4上使用的交易商 浏览:619
乐视10亿美元融资 浏览:203
通开头的股票 浏览:178
美元对港币的汇率历史数据 浏览:464
中韩在线汇率换算器 浏览:411
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破 浏览:654
融资担保法律事务 浏览:983
怎么快速的把excle篮色杠杆去掉 浏览:479
民生证券服务器 浏览:112
2017年10月25日美金汇率 浏览:76
金融服务礼仪风采展示PPT 浏览:393
股票股东集中度怎么查 浏览:189
少年玩股票 浏览:915
证券清算交收流程 浏览:580
政府融资平台化解 浏览: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