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证监会可以对其什么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Ⅱ 什么是信息披露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首次信息披露(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Ⅲ 上市公司会存在不出账的情况吗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要定期在专业报纸和指定的专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也是值得一看的。虽然这些报表出账、入账等情况可能会存在作假,但基本信息还是可以从他们的财务报表中了解到的,当然如果存在作假行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凯睿德违规核销31笔应付账款,从而导致2014年度报告中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净利润等项目记录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表示“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凯睿德未按照规定表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本交易,作为凯睿德的实际控制人,吴联模直接决定实施本案涉及的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凯瑞德未依法披露本案所涉事项,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使从事前两项违法行为”的行为,为此相关负责人也负上了法律责任。
Ⅳ 为何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零容忍”
与欺诈发行一样,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应保持“零容忍”,也应该实施强制退市。
6月25日晚,金亚科技一则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揭开了其当年IPO时欺诈发行的面纱。目前,深交所已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程序,其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样是财务造假,同样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同样都对资本市场造成伤害,发行人的财务造假面临终止上市的处罚,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罚了之”,不仅是处罚形式的不对等,实际上也不公平。
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往往属于恶意造假,而且造假者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了资本市场与投资者的利益,造成的影响往往极大极坏。因此,对于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与欺诈发行一样,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应保持“零容忍”,也应该实施强制退市。
来源:新京报
Ⅳ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的法律责任是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Ⅵ 证监会 信息披露违规调查 多久
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
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扩展阅读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
Ⅶ 常山药业被处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据公告,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18年6月22日,公司又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河北证监局告知书称,经查明,常山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于5月15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河北证监局告知书表示,常山药业在相关行业数据较多、未获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原本、未向研究报告撰写方咨询数据来源以及确定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仅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的部分信息,即贸然选取相对较大的数据在28号公告中予以披露,且未注明数据来源,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误导,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连续两个交易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告知书认为,常山药业28号公告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高树华作为常山药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作为常山药业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是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河北证监局表示,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Ⅷ 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怎么处罚
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Ⅸ 哪些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
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Ⅹ 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挪用资金连续犯的认定及其追诉时效。
【裁判摘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行为,而非账面上是否已经平账;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同一犯意的连续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关系是构成连续犯的决定因素,虽然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罪行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但若间隔时间超过追诉期限,则很难认定犯意具有连续性,一般不应构成连续犯。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只要行为人挪用未还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问题。
挪而未用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且为既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