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的生效时间与签署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并同步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主协议(2021版)》自2021年5月17日起生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并完成备案,《主协议(2021版)》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Ⅱ 不开通融资融券,能做深圳交易所的逆回购吗
可以,逆回购和融资融券没关系,但如果要做上海的,得开通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
Ⅲ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18〕3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稳健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范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除外。
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授信白名单及第二十六条所述意向申报、报价申报、询价申报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三方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如有变更,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13日
Ⅳ ‘上证回购’、‘深证回购’是什么
这个是交易所的国债买卖和回购,是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买卖国债融入拆借的地方
国债回购定义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
编辑本段国债回购的方式
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编辑本段国债回购交易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连续竞价。 2、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 3、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交易、清算,交易时可不必申报证券帐号。 4、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5、交易单位:1 手=1000 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6、每笔申报限量:最小100 手或其整数倍,最大不得超过10000 手。 7、价格变动单位:0.005 或其整数倍。 8、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编辑本段什么是"正回购"
与发行央行票据一样,正回购也是回笼货币的一种手段。 所谓正回购,就是央行与某机构签订协议,将自己所持有的国债按照面值的一定比例卖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后,再将这部分国债买回。买卖之间的差价,就是这段时间内资金的使用成本。
Ⅳ 国债逆回购 是什么意思啊,具体怎么操作说一下
所谓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
交易流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客户也可以像炒股一样,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网上交易等直接下单;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
(4)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5)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6)回款——比如说是做7天逆回购,则在T+7日,客户资金可用,T+8日可转帐,而且是自动回款,不用做交易。
(5)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扩展阅读:
一、适合对象:资金量大于10万/0.1万,不满足银行活期利息,不愿意“活钱”变“死”,又害怕风险的个人投资者;流动资金充裕的企业。
二、交易必读:
1、开户。投资者应选择有此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户,由于上交所市场活跃,因此上海股东卡应是必办的。此外,证券营业部还会和你签一个“指定交易协议”。如果你已是股民,那就更简单,直接入市好了。
2、资金。沪市至少十万元,以及十万的整数倍。深市至少一千元,以及一千的整数倍。
3、品种、代码、费用(上交所)。
比较活跃的有:204001(一天回购),费用每十万元为1元;204007(七天回购),每十万元为五元.
4、交易。像炒股一样,可以通过电话、自助、网上交易。 申报方向:卖出
报价方法:根据你期望的收益率,结合当日收益率走势报价,价太高肯定无法成交。
申报单位:以“手”为单位,1手为10张,等于1000元面值。
申报限量:每笔最小100手(相当于10万元),最大不超过1万手。
交易清算:一次成交,两次清算。成交当日,交易所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到期日,交易所自动划拨本金和收益。
三、交易技巧:
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可用期限,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
1、7、14天等短期品种最受欢迎,也最活跃。
国债逆回购实际是短期贷款,因此,其收益率与利率关系密切,利率下跌,收益率必然下跌。此外,股市活跃、新股发行时,收益率也会上升;年末资金紧张,收益率当然也高。
四、收益计算: 公式为“收入(成交额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成本(成交额×手续费率)=净收益”。
Ⅵ 沪深债券怎么交易
1.债券的交易程序 ·债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1.1、场内债券交易程序 场内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核心,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而严格。债券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 开户 债券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首先必须选择一家可靠的证券经纪公司,并在该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1 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1.2 开立帐户 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帐户,为自己从事债券交易做准备。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开产的帐户有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现金帐户只能用来买进债券并通过该帐户支付买进债券的价款,证券帐户只能用来交割债券。因投资者既要进行债券的买进业务又要进行债券的卖出业务,故一般都要同时开立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Ⅶ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证上〔2018〕32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深证上〔2018〕323号),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pdf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13日
Ⅷ 附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决定》发布实施后,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
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为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上
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回购股份,明确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以
下简称原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原指引同时废止。
二、《回购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1 月 23 日,本所对外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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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回购细则》的评论、意见和
建议,据此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情况如
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鼓励上市公
司积极回购股份。考虑到减持回购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回购细
则》已经对回购股份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数量
限制、减持进展披露等作出严格规定,我所也将通过交易监控、
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范和打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保留回购股份可以减持的制度安排,但将
回购股份的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限制条款,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意见》
明确“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
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回购
股份。《回购细则》据此明确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
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三是关于除注销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购金额不应视同现金
分红的建议。《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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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回
购细则》与《意见》保持一致。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四是关于回购 B 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考虑到
B 股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实际情况,增加“回购 B
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放宽对回购 B 股数量的限制。
五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为避免个别股东频繁
提议回购股份炒作股价的情形,规范提议程序,减轻上市公司的
负担,在《回购细则》中明确提议人的范围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
三、主要内容
《回购细则》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
下: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
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口径和程
序要求,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购
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保证回购效果。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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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
份,且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与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
购条款。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等多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
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的范围;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
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
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
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累计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
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
借款;其他合法资金。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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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相关限制。“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并应当提前十五个
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
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
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
则》强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购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
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Ⅸ 深圳国债逆回购的代码有哪些
深圳国债逆回购代码分别为:
131800(R-003),131801(R-007),131802(R-014),131803(R-028),131805(R-091),131806(R-182),131809(R-004),131810(R-001),131811(R-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