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破产清算组负责什么工作由哪里组成的
一、破产清算组
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组成人员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三、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1、清算组是民事主体。
2、清算组是独立的机关。清算组虽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也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但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也不是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或下属机构。而是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完成清算事务。
3、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工作为限。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
⑵ 听说前几年汉唐证券破产重组了,现在进展如何
楼上说得不对,信达和南方没有持股上的关系。
汉唐是挪用保证金、老鼠仓、自营亏损,然后被证监会接管,处置拍卖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组成为信达证券,现在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99.32%。
南方证券则是挪用保证金高达80亿,问题更严重,被国务院强制接管,然后重组成为中银建投证券,现在改名中投证券,现在是由中央汇金持股100%。
⑶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证券公司主体消灭。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经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该受一国《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71条和《保险法》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破产和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的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的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托管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
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的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
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这两种收购下,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 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⑷ 如何起诉破产清算组
破产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起诉破产清算组,一般法院不受理。
⑸ 汉唐证券 急急急
由于你开户后没有进行任何股票交易也就是说你所持有的沪深股东卡内不持有任何股票,并且由于你两年以上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已经被视为休眠帐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要寻找原来开户的证券公司或已经被后来接管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的注销。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你到任何一间证券公司说明你的情况,开一个资金帐户即可,股东卡就需要再开了,原来开立的股东卡是全国通用的,只要用激活休眠帐户和挂失股东的办法就能补办已经挂失的股东卡并可进行股票交易。
注意要带上你的身份证,还要准备一个银行卡(不要信用卡,信用卡是不能办理第三方存管的)。
⑹ 汉唐证券破产,汉唐软件上不能交易怎么办
有很多是免费开户的,你可以马上去开户.
⑺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地位怎么样
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破产清算工作为限;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清算组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⑻ 华夏证券的破产清算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08年8月18日,记者获悉,此案是该法院继中国科技证券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的第二家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据介绍,华夏证券公司曾为我国三大证券公司之一,下设91家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有近200家债权人。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巨大金融风险,2005年,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政府决定,停止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证券业务活动,撤销该公司的业务许可。
截至2007年10月底,华夏证券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8.18亿元,负债总额为89.86亿元,净资产为-51.67亿元。华夏证券公司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今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函同意华夏证券公司依法申请破产。4月30日,该公司清算组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市二中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已被证监会依法撤销,北京市政府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华夏证券公司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华夏证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立案条件。据此,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⑼ 如果我开户的证券公司倒闭了,我会有什么损失
不会有什么损失。因为证券公司是国有股份公司,即使经营不佳,国家会妥善处理的。你的资金在银行,卡上的股票在登记中心,所以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