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交易机制的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通常,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是多重的。主要的目标有: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即要求证券价格能准确、迅速、充分反映各种信息。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其次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即证券交易系统硬件的工作能力,如交易系统的处理速度、容量等。低成本也包含两方面:一是直接成本;二是间接成本。前者如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支付的佣金和缴纳的税收,后者如投资者收集证券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❷ 中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是什么
证券交易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买卖流程的一种描述,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组成和作用、交易价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结算、交易系统的组成和作用等内容。在学术层面上,证券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制度和报价驱动制度。而报价驱动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2、报价驱动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2)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❸ 什么是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
运行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是引导和制约决策并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是决定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保证社会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如市场运行机制、竞争运行机制、企业运行机制。
❹ 从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方面谈谈我国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法治包含自律规范和自律监管,法治化包含着借助自律实现的法治状态。证券市场自律分为有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约束两种形态。有组织的自律,是自律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签署和执行组织章程或者协议等方式,凭借自律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力,对自律组织成员及相关当事人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处理的管理行为。社会约束则是抽象自律。社会约束不依赖于既存的法定自律组织,但却发挥着约束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远低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市场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政府监管成为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行政权力成为证券市场秩序的主宰。随着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发展,政府监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适当调整。
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创建的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嵌入式和探索式特征,其最初创设目的是为了缓解企业面临的资金短缺,故而缺乏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建立健康市场秩序的充分关注。证券市场功能定位存在偏差,无法合理地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诚信尚未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基本价值观;证券立法过于简约,法治建设未被当作发展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工作,上述情形成为诱发证券欺诈案件的重要原因。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历史和实践证明,诚信是现代人类社会的最基本行为准则,背弃诚信不仅会摧毁证券市场和经济秩序,更会将中华民族带入泥潭。
证券市场诚信的制度价值
诚信试图以抽象语言来表达人类依存关系的共性,即信任、善意、利他。在传统民商法领域,诚信曾表现出浓厚的道德化、内在化和主观化色彩。但自康德时代以后,法律与道德开始分离,在观念上逐渐造成了法治与诚信、法律与道德的某种对立。在现代商业社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业活动的原动力,商业因素对诚信传统内涵产生重大影响,诚信法则被注入多元化价值观念。
证券市场出现后,诚信法则的内涵发生了更大变化。一方面,证券市场已经逐渐摆脱了个体成员相互之间给予的、以情感和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诚信法则,失去了自然人所独具的诚信观念,转而寻求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处,个体诚信逐渐发展成为更广泛的社会诚信或者整体诚信;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开始以标准化和定型化形式展现诚信法则的抽象内涵,从而有别于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约束的个别化诚信法则,逐渐转化为更外在的法律规则。
诚信是一种稳定的产权、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成员普遍遵从诚信原则,交易当事人即对其可控制的资源有了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也能事先确知其付出所能获得的合理回报。如果交易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社会也乐见其成。如果当事人失去诚信,无论是有预谋的欺诈还是随机性的见利忘义,都将破坏对方当事人的正常期待。尤其是失信现象普遍化后,当事人为完成交易,就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自身利益保护,寻求各种保证和保险,弃远期交易而采现货交易。交易成本随即提高,避险工具失灵,交易效率随之放缓,风险日益放大,正常交易秩序将难以维持,各方参与者也将失去交易安全与效率。
诚实守信是行为规则,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更是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财富。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最重要环节,就是建立起投资者对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信心。只有投资者对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充满信心,才能促成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才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如果证券市场没有达到足够的诚信程度,如果证券市场运行基础无法让人放心,证券市场不会给投资者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投资者的参与就将十分有限,证券市场发展也不会深入,证券市场也就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诚信和法治建设是发展证券市场的基础工作,也是保护和加强国家财产效能的重要手段。
证券市场诚信危机的制度诱因
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尚未形成适应新兴市场特点的整体价值观念。诚信缺失仅属现象,制度缺位才是根本。借助制度缺位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谋取好处,这是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所在。
1、诚信缺失的认定标准缺位。
诚信缺失可分为法律性诚信缺失和道德性诚信缺失,健全的法治体系必须兼顾法律性和道德性诚信缺失。国家制定法只能约束情节较重的失信行为,无法直接约束道德性诚信缺失。但若对道德性诚信缺失疏于管束,就极可能酝酿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纠错成本必然提高。在完善国家制定法时,我国应当堵塞道德教化和自律规范方面的漏洞,借助自律监管的柔性手段,弥补强行法过于刚性的弱点。我国现有自律组织多产生并依赖于行政监管,缺乏自律监管的主动性,自律监管中过度依赖国家制定法的刚性规则。这不仅会降低自律监管的独立性和功效,还会将违法与诚信缺失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淆起来。
2、信息披露制度适用的局限。
透明度是投资者最为依赖的投资要素,市场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才愿意投资证券,也才发生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问题。我国证券市场欺诈案件或多或少地与信息透明度直接相关,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自身局限性,不能随意夸大其制度功效。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义务人全面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但重大性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实证法无法清晰、准确和无遗漏地界定重大性的外延。同时,公司管理层总是试图借保守公司秘密和降低成本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对抗或者减缓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很少愿意主动披露与证券价格相关的公司信息。强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付出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立法者不得不在两者间求得某种平衡。此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无法全面覆盖证券市场各个角落,其约束功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
3、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缺陷。
如何约束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行为是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在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占据着极优越地位。我国公司法实际奉行着股东会中心主义观念,在多数决定原则支配下,股东会中心主义事实上演绎成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控制股东并未满足于控股地位,始终抱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扩张自己领地的冲动。在控制股东无所控制和制约时,它们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牺牲公众股东利益。在现有公司法结构下,公司董事会已成为控制股东滥用职权的手段。公司董事并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充当着控制股东的代理人。在控制股东和公司董事事实上结为一体的情况下,在控制股东得以借此谋取额外利益时,控制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动机就表现得最为张扬。这必然导致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和谐的公司秩序就容易被打破,失信状况在所难免。
4、中介机构的安全防护机制失灵。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师是最受尊重的从业人员,相关机构则是被公认为最有信用的机构,也是投资者最为倚重的专业机构。它们凭借自己职业和专业博取了投资者信赖,但却介入、参与或者帮助上市公司失信,这对投资者更具杀伤力。中介机构失信的隐蔽性强,后果更为严重,内部控制是消除中介机构风险的最主要手段。我们认为,公司制组织形式难以适合中介服务业特点。证券中介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承办人员的经验、素质、敬业和协调能力实质性地决定着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在合伙制组织形式下,承办人和合伙人要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承担最终责任,这种加重责任机制将迫使合伙人及承办人竭尽全力提供优质服务,尽力避免服务中出现差错。但在公司制形式下,公司是对外承担责任的最终当事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管理者亦仅以失职为由而承担管理责任,承办人员履行职务出现的差错、疏忽和失职,在法律上归结于公司承担。公司制已成为个人责任的防护墙,难免诱发承办人员出现懈怠、失职甚至与违法者的协作。
证券市场秩序的法治化
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和透明化是法治化的基础。根据法律体系化要求,国家制定法以及在国家制定法支配下的自律规范,均应纳入法治化范畴,不能低估或排斥自律规范的积极作用。根据法律规范透明化要求,任何约束证券市场关系的行为规范均应公诸于众,监管者不得以内部规则约束行为人,更不得随意发布具有溯及既往的规范性文件。法治约束力最终体现为,无论行为人内心是否高尚,无论行为人是否蔑视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治标准,这就基本满足国家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实际约束。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的现代证券市场中,单纯启迪行为人诚实守信显然不足,必须借助法治手段善加调控。
1、证券市场法治与诚信的内在统一性。
诚信与法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遵循诚信将会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推进投资者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和市场秩序和谐有序。然而,诚信具有抽象化特征,为了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调控功能,诚信必须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诚信遂与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文明社会中,法治包裹着诚实守信的实质内容,法治则作为诚信的具体表达方式,两者构成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不能将诚信与法治对立起来。
法治作为体系化概念,非由国家制定法作为唯一元素,更不局限于政府监管,自律规范和自律监管同样是法治化要素。实现证券市场法治化目标,必须依赖国家制定法和自律规范等多种手段。一方面,必须兼顾国家制定法和自律规范。现代法治结构下,国家制定法只是组成要素之一,与国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规范同样构成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法治单纯地理解为依照国家制定法行事,而应同时将自律规范纳入法治化体系。另一方面,必须兼顾国家监管与社会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建立起来的,与英美等国证券市场迥然不同,客观上形成了以行政监管为基本特征的监管体系。证券法施行后,伴随着集中统一监管代替了分散监管,政府监管大大加强,事实上形成了政府监管机构独家监管局面,立法机关、人民法院、自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监管要素未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我们认为,集中监管不应排斥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证券市场的间接监管,政府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有悖于现代法治分权制衡和司法监督的原则,也难以适应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需要,同时还会给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带来隐患。
2、稳定的市场预期是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鼓励各方参与者从投资中获得正当利益。在长期与短期利益的权衡之间,立法者应鼓励市场参与者追求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投机利益。当我们试图遏制市场参与者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机和失信行为时,就必须给予市场参与者取得长期利益回报的稳定预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及变革具有很强的外生性,从而导致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及制度的易变性,影响了人们建立起对市场的正常预期。我们认为,诚信是一种长期利益回报机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须给予人们以获得长期回报的信心。
在宏观层面,长期回报预期只能建立在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基础上。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按市场规律预期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也将降低,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加,参与者信心必然受到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行政化色彩较浓,这给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未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色彩越重,消除诚信缺失的难度越大。
在微观层面上,我国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控制和股权分置等方面。上述现象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国外也无成熟方案可供参考。投资者普遍感到解决问题的步骤正在逐渐加快,但无法判断解决方案的内容,这直接导致了市场参与者队伍的分化。有的参与者退出股市以回避风险,有些参与者则选择更激烈的投机。短期行为无须考虑诚信,只要能够最快地变现,只要能够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足以完成交易。
国家应当通过构建长期的诚信体制,使得诚信者能够确切地知道今天的诚信会换来明天的财富。加快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增强投资者及各方参与者的未来预期,是我国证券市场消除诚信缺失的基本手段。惩罚失信者固然能够解决部分失信问题,但不能铲除失信生存的土壤。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建设五大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远低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市场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政府监管成为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行政权力成为证券市场秩序的主宰。随着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发展,政府监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适当调整。
1、建立完善的失信发现机制。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揭示失信是惩戒失信的最好办法。在现有体系下,存在着过分强调政府监管者发现功能,忽视自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功能的问题。如果发现机制不完整,失信情形就容易隐藏下来,长期积累起来的失信,必然会在某个临界点最终爆发出来并引起更大的社会动荡,从根本上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诚信秩序。应当在尊重政府监管者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其他社会组织的发现功能,发掘更多的失信发现渠道和监管渠道。人民法院应当择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放松对投资者诉讼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和人民法院都能发挥失信发现和监管职能。同时,还应鼓励和支持组建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通过社会力量发现失信行为,收窄失信者的生存空间,鼓励诚实守信者。此外,还应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研究机构的独特发现功能,丰富各类社会发现渠道。
2、鼓励按照无限责任形式组建中介机构。
国外早期中介组织主要采取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即使是证券公司也更多地具有象征性意义,经纪人及业务承办人个人素质及业务能力的高低往往是办理证券业务的决定性因素。证券是特殊的信息产品,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素质、职业和勤勉是影响到证券品质的重要因素。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尽责、无经验或者与上市公司成员形成个人友谊,外部因素就会左右或者影响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甚至出现因个人友谊而帮助企业造假的情形。证券发行中推行保荐代表人制度,初步显现出加强专业人员个人责任的趋向,其运行效果与无限责任组织形式相似。我们认为,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及证券法,允许成立无限责任形式的中介组织。
3、建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即指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我国,将股东有限责任与现代企业制度绝对地联系起来的观点相当普遍。但反思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状况时,我们注意到诚信缺失与股东有限责任规则的过度运用存在着某种内在关系。有限责任制度希望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来鼓励投资,但派生于多数决定原则,却附带地出现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恶性案件。我们认为,诚实信用是与滥用权利直接相关的逻辑概念,适当限制控制股东的表决权和事务参与权,强调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上是公允的,亦有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支持。
4、建立公司管理者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具有阻隔投资者、管理者和相对人责任的功能,但却难以避免管理者以公司之名、行个人背信弃义之实的情形。实证显示,公司诚信缺失与公司管理者诚信缺失紧密相连,把失信标签一概钉在公司身上,有时并不准确,失信的管理者根本无法把公司变成遵守诚信的楷模。让背信的投资者和管理者承担个人失信责任,是阻遏公司失信的重要手段。美国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以及CFO承担个人责任,重新构造出了董事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公司管理者的个人责任。管理层承担责任有代人受过之嫌,但却保证了数量众多的投资者获得了安全,投资者与公司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重新求得平衡。我们建议借鉴美国SOX法案,要求失职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对公司失信承担单独或者连带责任。
5、建立失信者信用记录制度。
诚实守信本是长期财富,长期累积诚实守信,总会在未来换取报偿;败德失信不仅伤人害己,还会破坏、损伤社会秩序。失信者不仅应对背信弃义承担现实责任,还要承担长期利益损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现实责任而无长期责任机制,失信者就难以感受到未来的长期利益损伤,继续背信弃义。失信者信用记录是一种长期约束和制裁机制。我国已开始采用现金分红与配股资格挂钩、信用评级制度、暂停保荐人资格等,实质上具有扩张信用的功能。这种被称之为一时失信、处处受制的做法略显残酷,但对那些并未洗心革面者是有效的,对诚实守信的实践者是公允的,对促进社会交易安全和良好社会价值观念来说,是有益无害的。
或许是历史原因所致,我国证券法治建设向来存在着打补丁情形。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采取简单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这种办法可能短期奏效,但长此以往,很容易出现新旧规则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进而影响到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效用。我们认为,宣扬诚信、整体考量、加强法制、防微杜渐,是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秩序的基本出发点,只有建立起严谨周密的证券市场规则体系,才能有效地抵御失信及其引发的危机。
证券市场自律与法治关系
证券市场法治包含自律规范和自律监管,法治化包含着借助自律实现的法治状态。证券市场自律分为有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约束两种形态。有组织的自律,是自律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签署和执行组织章程或者协议等方式,凭借自律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力,对自律组织成员及相关当事人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处理的管理行为。社会约束则是抽象自律,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律允许限度内合理地,采取影响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各种督促措施,以补充自律监管不足。社会约束不依赖于既存的法定自律组织,但却发挥着约束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一、自律监管的优势
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会设立红、黄、蓝(绿)三种信号灯。蓝(绿)灯表示可以通行,这是对符合规则者提出的告示,相当于说明证券参与者在守法经营;黄灯则表示等候,是提醒人们下面是禁行的红灯,发挥着自律监管的职能。红灯相当于法律底线,逾越限制,就构成违法并将受到处罚。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约束机制呈现同样的梯级效力关系,司法及行政监管效力最高,自律监管效力次之,最后才是社会约束机制的效力。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约束机制更接近于道德约束机制。即使行为失当者受到社会的消极评价,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律规范,也就无法受到明确的行为约束。
自律监管属于民事监管,主要根据自律组织章程、交易规则、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而启动。自律组织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时,很自然地附着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各层面,这使得自律监管具有全面监管、专业监管、深度监管、柔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的功能属性。劝告、警告、谴责等措施是自律组织惯常采取的过渡性监管措施,并以自律组织行使对成员的开除处分作为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开除会员资格或取消上市资格,迫使自律组织成员遵守自律组织的约束规则。柔性监管是自律监管的固有属性,也是自律监管区别于政府监管的重要特征,这使得自律组织有可能对被监管者实施差别待遇,从而使得自律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鼓励诚信和惩戒失信的监管作用。
二、政府监管的局限性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执法透明化,这给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尤其伴随着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改革观念深入人心,监管者稍有不慎,就难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频繁出现监管者应诉的案件,事实上又会动摇投资者对政府监管者监管能力的信心,并最终动摇着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市场行为多样化特征决定了这样的基本判断,国家制定法无法规范证券市场的多样化行为,过度强调国家制定法的做法必将失败。在国家制定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
明智的做法是,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双方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与责任,构建一个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综合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在重新定位我国自律组织监管职权时,应考虑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综合考虑监管领域和监管手段两方面内容,形成自律组织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机配合。在监管领域方面,我国应强化自律组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推进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并考虑将上市审核职权交给证券交易所。在监管手段方面,应加强监管处罚措施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处罚措施的实施程序,在现有法律结构下强化自律组织监管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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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证券公司的由来它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证券公司
[编辑本段]定义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编辑本段]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①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②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编辑本段]特点
一是大都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❻ 证券市场的形成发展
简介
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形成的基础
证券的产生已有很久的历史,但证券的出现并不标志着证券市场同时产生,只有当证券的发行与转让公开通过市场的时候,证券市场才随之出现。因此,证券市场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证券市场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股份公司的产生和信用制度的深化,是证券市场形成的基础。
首先,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日益社会化,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家依靠原有的银行借贷资本已不能满足巨额资金增长的需要。为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扩张的需求,客观上需要有一种新的筹集资金的手段,以适应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与证券市场就应运而生了。
其次,股份公司的建立为证券市场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传统的独资经营方式和封建家族企业已经不能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合伙经营的组织,随后又有单纯的合伙经营组织演变成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现资本的集中,满足扩大再生产对资金急剧增长的需要。因此,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信用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得信用机构由单一的中介信用发展为直接信用,即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于是,金融资本逐步渗透到证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柱。信用工具一般都具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具有较强的变现性,证券市场恰好为有价证券的流通和转让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信用制度越发展,就越有可能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的货币收入转化为货币资本,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证券业的崛起也为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西方证券市场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经历了形成、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一)证券市场的形成阶段(17世纪初一18世纪末)
回顾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证券市场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16世纪初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西欧。当时法国的里昂、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活动,最早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是国家债券。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即股份公司形成和发展起来。股份公司的形成使股票、债券开始发行,从而使股票、公司债券等进入了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票交易所。
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乔纳森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这家证券交易所即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该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最初是政府债券,此后公司债券和矿山、运河股票后进入交易所交易。
1790年,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宣布成立,从事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
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聚会,商订了一项名为“梧桐树协定”的协议,约定每日在梧桐树下聚会,从事证券交易,并订出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及其它交易条款。
1817年,这些经纪人共同组成了“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这便是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在18世纪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影响下,包括铁路、运输、矿山、银行等行业中股份公司成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票以及各类债券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一切,标志着证券市场已基本形成。
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特点是:信用工具很单一,主要是股票、债券两种形式;证券市场规模小,主要采用手工操作;证券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投机、欺诈、操纵行为十分普遍;证券市场立法很不完善,证券市场也较为分散。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19世纪初一20世纪20年代)
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到19世纪中叶已在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推动了机器制造业的迅速发展,并使股份公司在机器制造业中普遍建立起来。如英国的产业革命在19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完成。机器大工业取代了传统的工场手工业,机器制造业在工业体系中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从19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股份公司有了极大的发展。
1862年英国有165家股份公司,80年代中期,登记的股份公司达1.5万多家,发生在英国的这一过程,无一例外地发生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产业革命后,股份公司迅速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使有价证券发行量不断扩大。据统计,世界有价证券发行额1871一1880年为761亿法朗,1881一1890年为645亿法朗,1891--1990年为1004亿法朗,1911一1920年为3000亿法朗,1921一1930年为6000亿法朗。与此同时,有价证券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有价证券中占有主要地位的已不是政府公债,而是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据统计,1900一1913年发行的有价证券中,政府公债占有价证券发行总额的40%,公司债券和各类股票则占60%。
综观这一时期的证券市场,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股份公司逐渐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有价证券发行量不断扩大,已初具规模;
第三,一些国家开始加强证券管理,引导证券市场规范化运行,如英国在1862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条例,德国1892年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法国1867年的公司法,1894年日本制定的证券交易法等;第四,证券交易市场得到了发展,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市场形成于1878年,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创建于1877年,1891年香港成立了股票经纪协会,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等等。
(三)证券市场的完善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来)
1929一1933年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世界最严重深刻和破坏性最大的一次经济危机。这次危机严重地影响了证券市场,当时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股价一泻千里,市场崩溃,投资者损失惨重。到1932年7月8日,道?琼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数只有41点,仅为1929年最高水平的11%。大危机使各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于是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制订证券市场法规和设立管理机构,使证券交易市场趋向法制化。如美国1933一1940年期间先后制订了证券交易法、证券法、信托条款法、投资顾问法、投资银行法等。其他国家也都通过加强立法对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各国经济的增长,证券市场也迅速恢复和发展。70年代以后,证券市场出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也日益活跃。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明显的新特点。
1.金融证券化。证券在整个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地位越来越突出。尤其在美国,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纷纷出现,证券投资活动广泛而卓有成效的进行;在日本,60年代企业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证券筹资占筹资总额的比重不到20%,而到1978年,发行证券筹资所占比例已上升到44%。同时,居民储蓄结构也出现了证券化倾向。由于保持和增加收益的需要,人们将储蓄从银行存款转向证券投资。
2.证券市场多样化。这主要表现为: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种类、数量及其范围不断扩大;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了证券现货交易外,还出现了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信用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3.证券投资法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证券投资有所变化。除了社会公众个人认购证券外,法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比重日益上升。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的大规模入市,证券投资者法人化、机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法人投资者从过去主要是金融机构扩大到各个行业。据估计,法人投资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占50%左右。
4.证券市场法制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更加重视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制订和修订证券法律、法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行。同时,还通过各种技术监督和管理活动,严格证券市场法规的执行,证券市场行情趋于稳定,证券市场的投机、操纵、欺诈行为逐渐减少。
5.证券市场网络化。计算机系统从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开始应用于证券市场。1970年初,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用市场价格显示装置。1972年2月,美国建成“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创设“市场间交易系统”,利用电子通信网络,把波士顿、纽约、费城、辛辛那提等交易所连接沟通,使各交易所每种股票的价格和成交量在荧屏上显示,经纪人和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上直接进行证券买卖。至今,世界上各主要证券市场基本上已实现了电脑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证券市场的网络化迅速发展,这主要体现在网上交易的突飞猛进上。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的优势是:
第一,突彼了时空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交易;
第二,直观方便,网上不但可以浏览实时交易行情和查阅历史资料(公告、年报、经营信息等),而且还可以进行在线咨询;
第三,成本低,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投资者,其成本都可以大大降低。毫无疑问,证券市场的网络化将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发展趋势之一。
6.证券市场国际化。现代证券交易越来越趋向于全球性交易。电脑系统装置被运用于证券业务中,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的经纪人可以通过设在本国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与国外的业务机构进行昼夜不断的24小时业务活动联系,世界上各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都成为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它们不仅在本国大量上市外国公司的证券,而且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性的股票委托交易。
1990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达500家,纽约证券交易所有110家,东京证券交易所有80多家。越来越多的公司到本国以外的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据有关资料,1975年美国220家销售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中,有80家在国外的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证券投资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已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7.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证券品种一般仅有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公债券,而在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融资技术日新月异,证券品种不断创新。浮动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分期债券、复合证券等新的证券品种陆续涌现,特别是在20世纪的后20年,金融创新获得了极大的发展,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等衍生品种的迅速发展使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融资技术和证券种类的创新,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活力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加速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品种和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是证券市场生命力的源泉。实际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金融创新就形成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并成为金融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随着证券市场物质技术基础的更新和投资需求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会形成新的证券创新浪潮。
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很久的发展历史,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有着独特的特点,即旧中国的证券市场与新中国的证券市场之间没有直接的继承和延续关系,其市场发展情况也有着很大差异。因此,研究我国的证券市场必须对旧中国和新中国的情况分别予以论述。
(一)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旧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悠久的历史,其间几经波折,几起几落,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唐代——清代)
我国在没有证券市场和现代银行业以前,有钱庄和票号,这是封建时代证券和证券市场的萌芽形式。
据史料记载,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就出现了兼营银、银业的邸店、质库等;到了宋代,已有了专营银、钱、钞行交易的钱馆、钱铺。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政治上相对安定,商品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江浙一带,出现市镇勃兴、商业繁荣、金融业兴盛的景象,产生了证券市场的早期形态——钱业市场,其操作制度严格,业务内容繁多。从清代开始,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大量银元从国外涌进,各地开始使用银元、银两、制钱和铜元等多种货币,于是以银元、银两兑换制钱、铜元成为当时钱庄的主要业务之一。
后来,由于各种外国纸币的侵入,市场流通货币进一步增加,货币兑换和买卖业务更加繁忙。这种原始的证券活动开始没有固定的场所,后来随着交易额的扩大,交易场所逐渐固定,逐渐形成有形的交易市场。
到清代中叶,这种钱业市场在江浙两省各地普遍发展起来。其中上海、杭州、宁波和苏州等地发展很快,逐渐成为全国早期钱业市场的中心。这些市场同当地民族工商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生命力很强,它们不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初形态,而且是旧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形成阶段(清末——1920年)
旧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是以股份企业的成立和政府发行公债为基础的。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列强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许多特权。在这些特权的保护下,外国列强不仅向中国输出商品,而且逐渐增加了对中国的殖民地投资,外商在中国开辟商埠,建立了大量的企业,这些企业大多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并把外国股份集资的方法带入中国,大量发行股票。同时,来华投资的外国人,为了筹集现代大工业所需的巨额资本,迫切要求华商的“合作”,于是,在外商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成为一个显著的现象,从轮船、保险、银行以及纺纱、煤气、电灯各个行业都离不开中国人的附股。据统计,19世纪华商附股的外国企业资本累计在4000万银两以上。19世纪70年代以后,清政府洋务派兴办了一些官办、官商合办的民用工业,如1872年李鸿章、盛宣怀筹办轮船招商总局,后来的中兴煤矿公司、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大生纱厂等,都采用了募股集资的方法。随着这些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从而在中国出现了股票这种新的投资工具。
我国最早发行的债券始于1894年,为了应付甲午战争费用,清政府发行了“息债商款”债券,此后,政府公债大量发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为巩固权势,加以连年混战、军阀割据,耗资巨大,政府又多次发行了公债。据统计,北洋政府统治的16年内,发行各种公债达5.2亿元。
随着股票、债券发行的增加,证券交易市场也发展起来。1869年上海已有买卖外国公司股票的外国商号,当时称为“捐客总会”。
1891年外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股份公所,1905年,该公所定名为“上海众业公所”,这是外商经营的,也是旧中国最早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外国在上海的行政机构发行的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南洋一带的橡皮股票等。中国自己的证券交易始于辛亥革命前后。
1895年至1913年是中国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时期,民族工商业肇兴,股票发行增多,流通渐广。1913年,上海一些钱商、茶商等兼营证券买卖的大商号成立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证券交易开始走上正轨。1918年,经北洋政府批准,成立了“北平证券交易所”,这是全国第一家由中国人创办的证券交易所。1920年,经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正式改组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1921年,北洋政府又批准成立了“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这些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业务兴隆,盈利丰厚,使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者蜂拥而至,仅上海市在1921年的半年多时间内,证券交易所就增加到140一150家。
但是,由于这些交易所经营的对象除少数国内债券外,多数经营本交易所的股票,而且又是套用银钱业的临时拆借放款,以期货买卖为主,大量进行股票买空卖空。到1921年秋,由于银根紧缩,许多交易所难以维持,纷纷倒闭,从而发生了历史上有名的“信交风潮”。到了1922年,全国仅剩下十几家证券交易所,使证券交易从此转入萧条和衰落。
3.“复苏”与短暂“繁荣”阶段(1937——1949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公债交易骤降,公债交易市场日渐萧条。而相反地,股票市场在沉寂了十几年以后,出现了“复苏”的现象。当时,由于日伪当局禁止一切公债、外股、金银、外汇和棉花、棉纱等物资的集中交易和暗中交易,于是,大量游资集中到华股上,使华股交易逐渐兴盛起来,专门经营股票交易的公司猛增,仅上海一地的股票公司、证券贸易行就由十几家猛增到1940年的70多家,天津的证券交易行最多时达到100多家,日伪当局曾查禁股票交易,但未能奏效,从而改为疏导利用。
1943年9月,下令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复业,专做华股买卖,上市公司先后增至199种,自证券交易所复业后,股票投机频繁,股市动荡不安,股价剧烈波动。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证券交易先是明令禁止,1945年8月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被停业解散,但是,黑市交易并未停止。于是,国民党政府转而筹划建立官方证券市场。
1946年5月,国民党政府决定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额定为10亿元,由原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股东认购6/10的股份,其余由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中央信托局、中央邮政储金汇业局认购。当年9月,该交易所正式开业,分股票、债券两个市场。1948年2月,挽津证券交易所开业,该交易所的股本为10亿元,交易一度十分兴旺,场外交易也十分活跃。
1948年,国民党政府宣布实行币制改革,通令全国各交易所暂行停业,使短暂“繁荣”的股市走向衰亡。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解放初期,通货膨胀,物价上涨,黑市猖獗,投机盛行,为了稳定市场,打击黑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天津、北京等城市成立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证券交易所。但是,随着国家财政好转,币值开始稳定,交易量下降,不久,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证券投机活动受到控制,证券交易所业务逐渐萧条。建国初期的证券市场,不仅时间短暂,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旧中国的证券交易活动在建国初期被消灭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到1952年,人民政府宣布所有的证券交易所关闭停业;1958年国家停止向外借款;1959年终止了国内政府债券的发行。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不再存在证券市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闲散资金日益增多,而由于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不断扩大,资金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各方面要求建立长期资金市场,恢复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便在改革中应运而生。
1.发行市场。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恢复与起步是从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开始的。此后,债券发行连年不断,发行数额不断增加,债券种类由国家债券扩展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我国的股票发行始于1984年。
1984年9月,北京成立了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了股票。同年11月,由上海电声总厂发起成立的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也面向社会发行了股票。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发行了股票。在政府的引导下,随着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增加,我国股票发行规模不断扩大,股票发行涉及境内人民币普通A股、供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还有在境外发行的H股和N股等。
2.交易市场。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始于1986年。1986年8月,沈阳信托投资公司第一次面向社会开办了证券交易业务,之后,沈阳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沈阳证券公司也开办了这项业务。1986年9月,上海市几家专业银行的信托部门及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了股票“柜台交易”,1988年4月和6月,财政部先后在全国61个大中城市进行转让市场的试点。
到1990年,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已基本形成,随场外交易市场的形成,场内交易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1990年11月26日,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成为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11日,我国另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并于同年7月3日正式营业。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分散的场外交易进入了集中的场内交易。
与此同时,全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如武汉、天津、沈阳、大连等地还成立了27家证券交易中心,接纳多种债券和投资基金交易。一些交易中心还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使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得以辐射、延伸。不仅如此,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STAQS),该系统中心设在北京,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国内证券交易比较活跃的大中城市,为会员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以及报价、交易、交割和结算等方面的服务。该系统1991 年4月开始并网运行,至1994年,已有分布全国的42个城市的189 家会员公司。
1993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又一家证券交易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NET)宣布成立。中证交NET系统中心设在北京,以通讯卫星连接全国各地的计算机网络,为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交易、清算、交割和托管服务,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及信息服务。该系统1993年4月28日正式开业,至1994年,该系统卫星通讯网络覆盖了全国100多个城市,入网证券商达几十家。
直到1998年,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一度形成了以“两所两网”为主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层次化特征。当时的场外市场除了北京的STAQ和NET系统,其余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搞活本地经济、促进股权流动而自行设立的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它们主要定位于解决当地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基金证券等的交易流通,而且规则各不相同、机构与管理混乱,一些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尽管这些市场对于当地企业的改制和融资确实起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一直未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对柜台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致使柜台交易存在不少问题。
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出于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的部署,地方交易中心和法人股市场相继受到清理,各种形式的股票场外交易被《证券法》所明令禁止,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两所体制,即沪、深交易所并存发展,股票流通集中在交易所的格局。但此后股票内在的流通性要求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各部门的债券融资、投资者投资等现实需要仍推动各类场外市场随中央政府管制力度的强弱而时强时弱,或以地下、半地下市场的方式继续存在。法人股的场外协议转让市场并不因STAQ、NET的关闭而停止,该市场最活跃的形式是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流通,拍卖行成了法人股“交易所”。
但到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否认这一市场的合规性。同时兴起的是各地的技术产权市场,它们承担了场外市场的部分职能。为解决STAQ、NET关闭后的遗留问题,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选择了6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单位,通过它们的网点办理原NET、STAQ系统11家挂牌公司流通股份的交易。一些摘牌退市的股票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选取合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
❼ 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假如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假如销售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观和主观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场的缺陷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诺认为,没有国家就办不成事,但是有了国家也有很多麻烦:国家的存在是解释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也是造成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科斯认为,“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成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此外,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范围、层次、力度和预期选择都不适当,从而不足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难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斯蒂格利茨指出,与民间部门相比,政府的最大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车问题。但是政府的这些优势后面却又隐藏着很多成本,因为很难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并使民间部门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即使政府不滥用职权,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动力不足,轻易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和行为以及产生各种低效率的现象。
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失败的情况。监管失灵一般是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没能实现,即没能实现公共利益。
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共利益论、监管的“俘获说”、监管的供求理论、监管的“寻租”理论、监管政治论等,最突出的是监管的供求理论。其代表人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包括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等。证券业主要有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诚信展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项监督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证券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非凡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在所谓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利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当“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竞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其最后的结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心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国务院总结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心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新形成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第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后按大区的业务需要设置了9个派出机构和2个直属办事处,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转效率。第三,加强了对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治理,加强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现行的证券规章基本上是出自证监会之手,而且这些规章已经把证监会权力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管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治理公司从业审批等。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试想,假如一个人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根本无法进行,更谈不上有序运转。即便是裁判员,这个裁判员还有很多“话语权”,在裁判过程中任意发挥、更改规则都会对游戏产生震动。要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就是要有一个稳定、制衡的现代证券监管体系和现代证券监管制度。政策不稳定、监管机构运转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的监管,难免会使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只能成为目标和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假如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轻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对中国国内来说,监管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身兼数职: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和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当中国政监会身兼数职时,监管政策的得失成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失”的考核较为明确,看证券领域是否出现问题;而对证券监管机构“得”的考察却显得模糊,因为没有第二家监管机构与其横向比较,没有另外一家监管机构比现在机构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假如取得了成绩,不好肯定,但是出现了问题,却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积极行为的付出远远大于他采取保守姿态,偏严地执行监管政策所付出的代价。此时他甚至可能因为严监管而获得美名,这样对于监管者的理性选择是严格监管,而不计较社会成本。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另一个动机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士的影响,于是放松监管。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证券公司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机关转,进一步形成权力机关“寻租”的社会环境。在我国,还存在地方利益与总体状况发生矛盾的状况。地方监管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有利于本地方的决定,但有悖于全国整体监管政策,事实上地方监管机关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这仅仅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范畴。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国有股减持、QFII、降低交易费用等都应由立法机关来决策,而不应由证监会独自操办,而且这个立法过程应当是程序化的。否则,证监会的某个人的讲话就可以使股市大为波动,实在是本不该出现的事情。要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监管的监管。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市场过分波动,应从监管角度入手,理清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建立政策稳定的监督机制和制衡的监督机构,适时评估市场监管效果,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行为监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础牢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治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构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别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职能的机构:
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政策制定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可行性分析、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猜测、分析、跟踪、修改等事项,负责重大政策的研发。
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此时该机构参与公诉。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再监督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再监督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改革后的中国证监会应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以及对监管政策向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治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结论。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的永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三者分别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础。现今我国证券业监管机关集三者职能为一身,从根本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宏观经济如此向好的形势下,证券市场却难以给投资者以满足的回。假如将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不稳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证券市场监治理论的天然不足是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国证监会的部分权力开始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不能从根本职能划分上解决问题。对证券交易所下放权力,形式上又是多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如此而已,权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时还可收回。总之,假如不改变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自由裁量,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达到的稳定就极难实现。因此,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就应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运作体系,分别建立单独机构行使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稳定、制衡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行政执法体系、监督体系
❽ 证券市场是什么有哪些功能
广义上的证券市场指的是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狭义上,也是最活跃的证券市场指的是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市场和商品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的功能:
一、融通资金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为资金需求者筹集资金的功能。融通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这一功能的另一作用是为资金的供给者提供投资对象。
二、资本定价
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是资本的存在形式,所以,证券的价格实际上是证券所代表的资本的价格。
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了证券需求者竞争和证券供给者竞争的关系,这种竞争的结果是: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就大,其相应的证券价格就高;反之,证券的价格就低。因此,证券市场是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
三、资本配置
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证券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十分敏感,而证券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远离效益差的企业。
四、转换机制
企业如果要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必须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并且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使企业能够自觉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五、宏观调控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能够灵敏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动向,为经济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证券市场的动向是指市场行情的变化,通常用证券价格指数来表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证券价格指数就会上升;反之,如果政治动荡,经济衰退,或发展前景难以预测,证券价格指数就会下跌。
六、分散风险
证券市场不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可以将经营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公司的股东越多,单个股东承担的风险就越小。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一定的证券,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盈利水平,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提高企业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
❾ 我国证券市场的体系是什么这个体系的运行机制又是什么呀
应该包括信用体系、监管体系、法律体系、指数体系、市场体系等
❿ 债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说得简单一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一般是债券市场)买卖证券来调节货币量的供给。当货币流通过多,央行卖出证券,回笼货币;当货币流通过少,央行买入证券,释放货币。具体我国一般是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