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地方有,①处于暂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会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原规则是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后修改规则增加了一个日期,修改之后是“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②调整申报时间。将交易主机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从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修改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为了强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2015修订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
深证会[2015]3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根据本通知及本所2015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5]4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2015修订.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2月4日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3日
5. 股票大宗交易溢价率高低对该股票未来走势有何影响求答案
股票大宗交易,不仅仅有台面上的溢价率,尚有台面下的回扣佣金率。因此;我们不仅仅要分析溢价率,也要思考如何知晓台面下的回扣佣金率,才能对未来股价走势,更精确性的预测。再者;股票大宗交易也要思考交易目的。
若是为了董监事的人士布局,此等股票的股价只有三天炒作空间。未来股价走势堪虑。因此;股票大宗交易必须往后观看三天的复合K线与成交量的配合,是多头还是空头格局。
6.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现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宗交易(第4.6.8条)、证券保证金(第6.8条至第6.11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7日
7.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次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至15:30。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保持不变,仍为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2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5:27至15:30。此外,债券质押、解质押的时间将同步延长至15:30,即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8.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以后 ,哪些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根据《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本次交易规则修订以后,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1)债券;(2)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3)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5)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6)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9. 深交所于3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增加突发事件情形,完善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的处置措施,明确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民事责任“善意豁免”,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10.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分期偿还相关条款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防控操作风险,适应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暂不适用)分期偿还业务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即在业务规则实施日前已触发过分期偿还业务的债券将沿用分期偿还减少持仓的方式处理,实施日后首次触发分期偿还的债券将采用减少面值的方式处理。
为适应上述业务的安排,本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增“第五章 债券分期偿还”,明确“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并规定减少面值、减少持仓方式下对债券面值、除权参考价等具体安排。同时在第七条、第八条条款后增加“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与新增的债券分期偿还条款相衔接。(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40号)同时废止。请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