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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调查问卷

发布时间:2022-05-04 02:12:23

❶ 论述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选择证券化资产

(一)确定初步入池标准和尽调字段数据信息


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结构性融资技术较为抽象,且尚未广泛推广。一般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化项目相关知识了解甚少,需要评级、律师等就应当选择何种基础资产、提取何种字段信息作出清晰充分的说明。初步入池标准有利于原始权益人尽快集中了解可证劵化的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


在确定初步入池标准时,律师除在法律上对标准进行把关外,最好能够对近期过往类似项目的入池标准和监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倾向性意见或做法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发行目的,就初步标准提出完善建议。


同时,评级、律师、审计与券商确定各自需要的字段数据,这些反映基础资产信用信息的字段数据需要尽可能全面、完整且可由原始权益人实际有效和简捷的提供。这些字段、数据将成为各中介尽调的主要内容以及出具专业判断的依据。


(二)原始权益人选出备选基础资产,各中介展开尽调


在初步入池标准和需要采集的字段数据的基础上,各中介制作尽调清单(含访谈问题清单)交由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选出备选基础资产,并按各中介尽调请求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说明。


律师尽调的资料大多数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必要时律师可以到债务人、工商部门、土地部门、房管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招投标中心等部门机构调查核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律师尽调常用的网络平台。为提高团队尽调工作效率,根据笔者团队的经验,律师在此阶段可为基础资产尽调设计三份清单文件:尽调资料清单、尽调对象(问题)清单和尽调信息清单,对每笔尽调对象的情况作好登记、问题风险提示和反馈处理记录。清单文件内容是律师将合规性要求转化为具体数据信息指标的成果,最能体现律师相关经验、技能、智慧和专业水平。


(三)在中介建议下进一步筛选入池资产或修正入池标准


对经法律尽调确认存在合规性问题的基础资产,各中介应高度关注并积极设计补救办法。对尚可补救的,结合其评级水平对其入池价值和必要性再行评估;对于存在严重法律问题以至律师认为不能入池的基础资产,则应当剔除。


正是由于律师意见对确定所选基础资产是否入池起决定性作用,律师在发表相关否定意见时应审慎、理由应充分,且确实无法找到补救方案或者补救方案成本过高。


对确定入池的基础资产,可以根据整体水平修正入池标准。如果整体水平高于初步入池标准的,则应提高标准,有助于提升资产信用;如果整体水平低于初步入池标准的,可在法律规定的底限之上,适当降低或取消部分标准,以确保发行规模。

❷ 资产证券化如何导致的次贷危机

(一)资产证券化中风险分散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分散风险功能在本次次贷危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得系统性风险增加。在资产证券化将原始资产特别是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并且打包销售的过程中,虽然个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得到了分散,但是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一风险转移到了金融市场中证券交易的链条中,即个人的信用风险被分散给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当这些投资者对这些证券化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进行投资以后,他们又对这些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再一次的重组,使得最初的信用风险又一次得到了分散,从而获得更高的风险评级,并最后形成了我们熟悉的担保债务凭证(CDO)、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等金融衍生产品。接下来,这些新的证券化衍生品又被各种金融机构重新购买,重新改造,最终重新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风险的确被充分地分散了,但也被相当程度地扩散并放大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基于原始资产证券化所诞生的种种金融衍生产品,其之间的相关程度非常之高,即其相关系数极大,这最终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增加。

2.使得抵押贷款机构道德风险增加。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很多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明白,无论原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如何,他们都可以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资产证券化过程让这些违约风险分散出去,所以他们对借款人的风险调查越来越放松,对贷款发放的调查工作越来越敷衍,并肆无忌惮地将贷款发放给信用等级很低的客户,这大大增加了整个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3.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出现违规操作。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机构的获利多寡是由他们参与评级的债券规模所决定的,所以很多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能攫取更高的佣金和利润,便不顾法律的约束与抵押贷款机构进行黑幕交易,非常不负责任地提高这些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同时很多信用机构普遍对美国房地产市场有着盲目的乐观情绪,直接使得评级机构对房屋抵押贷款评级过高,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中增加资产流动性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与分散风险功能相同,资产证券化中增加资产流动性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也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阐述。1.流动性的增加使得发放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的使用可以使许多流动性不足的房屋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然后变为能够在市场进行流通的资产,所以很多的放贷机构认为可以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让许许多多的低流通性的资产变现,从而拥有更多的高流通性资产进行贷款的发放。这些放贷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会增加放贷的规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贷款机构滥用资产证券化,忽视了原始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使得放款机构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从而放松了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必要监督,使得放贷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2.流动性的增加引发了资产价格泡沫。放贷机构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资产证券化获得了充足的流动性资金,这样一来更多的资金就可以被这些放贷机构用于贷款的发放。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资金涌入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从而使房价不健康地增长,房地产市场泡沫也就出现了。众所周知,如果房产价格上升的速度远远超过房产租金的价格,那就证明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已经形成。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在1998年到2007年这几年里,美国房地产市场中房价一直高于房产的租金,而且房价的上涨速度也远远高于租金上涨的速度。显而易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在这十年中一直处于泡沫经济状态。直到2007年末房价开始出现大面积回落,才表明市场开始趋于理性,房价上涨价格已经触顶,泡沫开始被市场挤出。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巨大流动性被放贷机构滥用,最终导致了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

❸ 琴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

本所公司法律业务涵盖了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的各个方面,内容全面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特色。公司业务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在公司并购重组与公司治理业务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独特的项目成果,包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治理结构规划与调整方案》、《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计划书》、《尽职调查指引及报告》、《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资产及债务重组方案》、《公司并购重组税务筹划书》、《法律意见书》等。
(一)公司治理
1、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权激励制度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
3、独立董事制度
4、经理层治理机制
5、公司章程设计与制作
6、公司集团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
7、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二)并购重组
1、参与有关并购事项商务谈判,设计优化交易结构
2、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目标企业实施尽职调查
4、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5、审核相关方面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
6、制作或审核有关的并购保密及承诺事项或者协议文件
7、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安排
8、监督施行并购重组方案
9、由各级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资本退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项目
10、具有独特法律规制的外资并购项目
(三)公司破产与清算
1、实施公司破产可行性法律论证,包括拟定破产预案、起草、准备破产申请材料等
2、受法院指定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协调并主持公司破产清算各项工作
3、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提出质询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受金融监管机构委托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清算
5、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清算工作,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四)公司合同管理
1、拟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审批、签署、监督履行、违约救济等项程序
2、区分公司合同种类,规范合同标准文本
3、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与修改
4、核查重大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
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并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6、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7、构建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五)公司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管理
1、拟录员工资料审核
2、起草审核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协议
3、协助拟定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
4、公司重组、并购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方案拟定及执行指导
5、劳动人事合同解除、终止事务处理及之后的手续办理指导
6、劳动保护、工伤事故、社会保险事务处理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六)公司税务
1、涉税法律咨询:就企业及个人税务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指引
2、涉税合法审查:对企业各类合同涉税条款进行涉税合法性审查,帮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
3、税收筹划:为客户的并购、重组、不动产交易等各类目标交易进行税收筹划,设计最优化的税务结构
4、涉税谈判:代表客户与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沟通
5、税务纠纷处理:协助及代理客户处理各类税务纠纷
专业律师:王亚平高勇华周海燕潘守礼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本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团队,系专业化程度高、团队分工协作、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及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客户包括开发商、投资商、基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供应商及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业务涉及商品房开发、工业园开发、旅游地产、旧城(旧村)改造、奥运工程、项目收购、与房地产有关的公司并购重组、机场、桥涵、酒店等众多领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法律服务、诉讼、仲裁代理等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一)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1、设计项目法律结构,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融资谈判、融资法律文件起草审查
3、招投标文件审查、政府特许协议起草审查,谈判签约
4、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合同起草审查
5、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关系
(二)旧城(旧村)改造及拆迁
1、提供拆迁顾问服务,协助进行拆迁策划、谈判、文件制作,提供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项目策划、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制作、参与谈判、法律咨询等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1、起草与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文件
起草与审查房地产销售、租赁、抵押、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2、策划、审查售楼广告、售楼书及售楼须知
3、代为起草各种通知、催告函,接受委托发送律师函
4、房地产开发贷款及融资
5、参与合同谈判、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
6、提供法律见证
7、协助客户建立风险控制及合同审批制度
8、就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四)项目收购、合作、转让
1、法律尽职调查
2、交易框架设计
3、交易流程控制
4、法律文件制作
5、参与谈判
6、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7、协助办理项目交割
8、提供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五)建筑工程承包与招投标
1、招投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
2、工程总承包、分包、采购、工程保险等合同起草审查,谈判签约
3、协助处理质量争议、工期和费用索赔、工程结算争议等
(六)酒店经营
1、酒店土地获取、开发建设、翻新改造全过程法律服务
2、酒店特许经营、商标许可等合同起草和审查,谈判签约
3、酒店管理合同起草、谈判
4、酒店融资方案设计、合同起草及谈判
5、酒店日常经营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采购、销售、物业租赁、经营风险控制、劳动事务等
(七)其它不动产法律服务
1、不动产(含商品房、二手房、工业厂房、不良资产等)购买、租赁、投资、处置的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及法律风险分析
2、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
3、贷款文件审查及手续办理
4、不动产登记手续(转让、抵押、异议、公告等)办理
5、提供不动产投资、处置有关法律和税务咨询
6、房地产有关纠纷争议处理
专业律师:周海燕 本所是经中国司法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山东省最早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与国内外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建立和保持着广泛的联系与交流,曾代表发行人及保荐人、承销商参与过数十家各类境内外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收购兼并业务,在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衍生产品等各种类型证券业务中均有着卓越的业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参与了大量的银行业务和国际融资项目,为国际、国内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运作,存贷款、融资、票据、债券、信托、租赁等 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协助客户进入新兴的金融服务领域。
(一)证券业务
1、企业股票境外发行上市、退市各项法律事务
2、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再融资业务
3、企业各类债券发行与交易
4、企业境内外私募融资
5、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调整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见证等日常资本运作法律事务
7、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
(二)项目和基础设施融资
1、大型港口码头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项目、高速公路和大桥隧道开发项目、电厂和水处理厂融资项目等
2、双边贷款、俱乐部贷款、银团贷款
3、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转贷款
(三)银行业务
1、银行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查与诉讼
2、票据、存单、信用证纠纷处理
3、信用卡、消费信贷、抵押业务处理
4、帐户托管和保函业务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1、金融资产管理尽职调查、打包出售
2、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重组
3、金融业务创新法律服务
4、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
5、融资租赁
(五)信托与担保业务
1、基金信托法律业务
2、财产信托法律业务
3、受托经营、投资基金信托法律业务
4、公司理财、项目融资信托法律业务
5、代保管信托法律业务
6、信托其他法律业务
7、提供各类担保与反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策划与审查
8、担保合同的草拟与审查
9、担保登记手续办理
10、担保物处置
11、涉外担保、联保、分保业务设计、咨询
(六)保险
1、保险的合规性审查、保险诉讼、股份转让、监管咨询等。
2、重大保险业务项目谈判
3、起草、修改各类保险法律文书
4、保险法律培训项目
5、保险理赔纠纷处理
6、保险追偿事务处理
专业律师:王亚平 本所汇集了一批熟练掌握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惯例,通晓国际贸易与投资知识的资深律师,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多层次、多个行业的涉外法律服务。帮助客户了解中国及国际上的现行法律制度,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组织形式和市场进入策略,并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
我们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新加坡、香港及台湾等地的律师同行建立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各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外贸企业及走向海外市场的中国大型生产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根据地域特点和优势,本所设有对日、对韩业务部门,专职从事日、韩业务。
(一)涉外投资
1、在中国投资的投资架构策划和进行审慎调查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实体的设立、注册、备案和年检
3、外国公司代表机构的设立
4、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法律事务
5、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包括外汇、税收、劳工、购销、进出口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合规性审查与监督;
6、企业重组、退出策略的策划
7、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各项法律事务处理
8、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9、代表境内企业参与海外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及吸收风险投资等涉外权益性融资项目
10、为境内企业的境外贸易、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及协调
11、离岸公司设立和国际税务咨询等
(二)国际贸易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设计与咨询
2、信用证及托收等国际支付风险防范提供咨询,协助企业进行海外账款的追收
3、国际运输法律风险防范咨询与纠纷处理
4、国际贸易中保险设计、安排与纠纷处理
5、涉外谈判、法律审查等
(三)反倾销、反补贴
1、提供有关WTO规则及反倾销、反补贴业务方面的法律咨洵及意见
2、代理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
3、翻译调查问卷和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填写调查问卷,协助客户实地核查和谈判等
(四)涉外诉讼与仲裁
1、合同中商业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和提供解决商业争议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
3、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定或决策提供建议
4、背景情况调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参与解决涉外商业纠纷的谈判并提供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案
6、代理中外客户在中国境内仲裁院、各级法院参与上诉、应诉、答辩、反诉、和解谈判与仲裁、调解,进行判决、裁决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7、直接或与海外律师行合作策划、参与、代理中国公司的国际诉讼及国际商务仲裁;
8、代理中外客户就其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程序中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报告
专业律师:杨伟程 海事海商法律业务是本事务所的重要服务领域之一,团队中的律师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英语,服务的客户包括航运企业、港口、船厂、货代公司、保险公司等,先后处理代理一批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赢得航运界的广泛好评。
(一)海事法律业务
1、船舶碰撞、触碰案件
2、船舶油污污染案件
3、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和拖航案件
4、共同海损
5、海运欺诈(信用证)案件
(二)海商法律业务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2、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案件
3、船舶抵押、融资租赁合同案件
4、船舶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案件
5、港口作业合同案件
6、海洋开发利用案件
(三)其他法律业务
1、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委托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委托方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3、为委托方草拟与租约、船舶修造、船舶转让和船舶融资等相关的各类合同文本
4、为上述委托方的公司收购、重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等重大非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根据委托方的需要,申请海事强制令 知识产权业务团队的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接受过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熟谙知识产权法律,经过多年的执业实践,已经具有优良的专业素质、高超的执业技能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IT和高新技术投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一)专利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专利保护策略,保护企业核心专利技术
2、代理专利侵权调查,拟定专利维权方案
3、代理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专利审批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4、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和权属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
(二)商标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商标保护策略,保护企业的商标和知名品牌
2、代理商标侵权调查,拟定商标维权方案,制止仿冒商标行为
3、代理驰名商标的申请、评审和认定
4、代理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商标异议、商标复审
5、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
(三)著作权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计算机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著作权保护策略,保护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等核心产品
2、代理文学、美术、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备案;
3、代理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侵权调查,打击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
4、代理美术、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四)高新技术与IT法律服务
1、为高新技术的创业投资、融资、以及公司并购提供法律服务;
2、为知识产权的转让、技术许可使用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为IT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1、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
2、代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制止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3、代理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民事诉讼
4、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参与和协助海关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处理
专业律师:高勇华 本事务所在政府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广泛的资源、务实的精神,担任省、市、县三级多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经常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我们能为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行政授权单位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
1、参与政府规章、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活动
2、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出具可行性法律意见
3、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出具法律意见
4、参与政府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活动
5、参与政府就定价、拆迁、行政处罚等重要行政行为举行的听证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6、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参与行政或民事等诉讼活动
7、参与政府组织的招标、拍卖等活动,制作各类招标文件、拍卖文件等法律文件,对招标、拍卖等活动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出具意见
8、参与招商引资、国际融资、国家重点工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的基础工程等重大项目的谈判,出具法律建议
9、起草、审查和修改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10、为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11、根据行政机关的需要对公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专业律师:杨伟程 本所为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在医疗、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刑事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曾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医疗法律事务
1、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法律顾问
2、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包括以下具体事务:医疗机构管理培训(风险防范)、医疗纠纷调处、医疗责任险处置
3、医疗纠纷争议解决,包括:代理参加医学会及各级医疗技术鉴定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重大伤残及后续护理、后续器具费用评估
(二)民事法律事务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佣侵权损害等赔偿事务
2、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事务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商誉)权、隐私权等保护
4、宅基地、相邻关系、承包权等物权纠纷
5、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6、公示催告、选民资格案件等特别程序事务
(三)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1、接受聘请进行刑事犯罪讲解、公司高管刑事犯罪风险培训
2、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3、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在审判阶段担任一二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5、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7、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8、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专业律师:潘守礼

❹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结构化重组,并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4)资产证券化调查问卷扩展阅读

ABS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利用率。融资方出售基础资产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在不增加负债、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通过发行ABS将未来可预估的稳定现金流一次性转化为现金,并用该资金投入主营业务或进行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构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传统融资工具(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对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如公开发行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有诸多限制。

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由各方自由约定的空间较小。而在ABS发行中,对于融资方的上述限制较少,可以根据融资方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灵活设计交易架构,自由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空间较大。

3、主体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传统债券融资,债券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主体信用评级等同于债项评级。如果主体信用评级不高,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则会导致发行成本增加。

能够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ABS产品则切断了主体信用与ABS证券的关联,即使发行主体信用水平较差,但如果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通过机构化设计,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评级,从而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4、发行监管流程简便,提高了融资效率。与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监管的核准制不同,ABS发行采用“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基金业协议备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还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较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在监管流程上都更加简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一个ABS项目从中介机构进场做尽职调查到最终完成挂牌需要3-6个月时间。在基础资产较为优质,资产种类及交易架构上已有先例,中介机构专业水准较高且配合度较好的情况下,ABS发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这无疑为融资方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❺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尽职调查有什么特点

资产证券化于经济金融市场意义恰恰于能够更效利用、调存量资产暗合总理盘存量导向由谓、利、皆齐备发展势似乎势挡 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信贷资产外所其资产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证监今三月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化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产财产等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巨望融资体系起独具特色重要作用种金融产品若要兴起务须顺应经济、金融市场发展潮流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债务整顿、金融资产存量盘、金融市场脱媒、信用体系完善、固定收益类财富管理需求爆发些均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难契

❻ 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什么区别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及金融租赁资产。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则主要包括财产权利(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动产及不动产收益权(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监管机构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3、转让、交易场所不同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则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交易和转让。
4、投资者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主要是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资产证券化针对购买对象的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一)概述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公司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 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企业未来收益权或既有债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融资方式变革的一个方向。
(二)内容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真实出售给远离破产的(SPV)或信托后,由SPV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资产证券化适用于大型公司或机构类客户的债权类或收益权类资产项目,如水电气资产、路桥港口收费权、融资租赁资产等。毫不夸张地说,该项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引领了投资银行理论与业务的创新,是解决投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资金融通的一种好形式。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前景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分类
根据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形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
1、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使企业所拥有的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
2、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把企业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企业已有的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四)意义
1、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限制,中国企业大都以贷款这一外源 融资为主要渠道。负债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比重最大。贷款的发放有很多限制条件,一旦有一家企业违约,便会引起银行对整个行业的关注,贷款的额度便会大大降低。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贷款。再者,贷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的比重过大,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企业经营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盘活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不但活跃了金融市场,还增强了企业自身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获取资金方式,企业能够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还可以进行投资,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3、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获得低成本融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筹资,其筹资成本要比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的要低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较低,从而起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传统的贷款融资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不但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负债等传统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资产,加重企业的负担。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资产,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帐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发达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出现了一种信贷资产证券化趋势,其一般做法是:银行(亦称原始权益人)把一组欲转换成流动性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组成资产集合(亦称资产池),然后进行标准化(即拆细)、证券化向市场出售。
从全球情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业务模式,二是欧洲模式,亦称表内业务模式,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已证券化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直接操作还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中介进行。
(二)融资模式
传统的融资模式包括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两大类,而资产证券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

直接融资是借款人发行债券给投资者,从而直接获取资金的融资形式。该模式对借款人而言减少了交易环节,直接面向市场,能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但是对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大,对于风险的评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本身。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但银行集中了大量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目的
1、宏观意义
(1)落实“国九条”,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明确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开行将优质的中长期基础设施贷款进行证券化,形成一种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国家重大“两基一支”项目建设的渠道,分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过高,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贷款转化为证券的形式向市场直接再融资,从而分散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
(3)实现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实现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微观目的
(1)引入外部市场约束机制,提升银行的运营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体系引入了强化的外部市场约束机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市场化的资产定价, 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能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2)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经济瓶颈领域建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煤电油运等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拓宽了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3)优化开行的资产结构,为开发性金融提供市场出口。开行作为批发性的政策性银行,其信贷资产客观上存在长期、大额、集中的特点。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优化开行的资产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为开发性金融提供市场出口,促进开发性金融的良性循环。

❼ 帮帮忙,请帮忙分析一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国的可行性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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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举一篇例文,仅供参考:)

再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

作者:沈炳熙
来源:《资本市场》2006年8月9日

资产证券化自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其间,尽管对于这项制度市场各方远未达成一致性意见,但随着建元、开元两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不难发现,发起单位的资产、流动性、收益水平都形成了良好的运转链条。与此同时,央行作为这项制度的规划及设计者之一,一直对其少有言论。而在该制度实施一年后,我们特别约请了央行金融市场司沈炳熙副司长执笔谏言,以飨读者。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一年来积极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的受托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中国终于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资产证券化已经在中国从理论走向实践。

资产流动带来融资便利

将某种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以证券的方式销售出去,使这些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现金,使购买了证券的人取得了这些资产产生现金的权利,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对出售者来说,把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卖了,失去了未来获取该资产收益的权利,但也不需要承担持有这些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他现在就可以把未来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收归手中。

对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人来说,他可以取得由这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收益率高于一般债券,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正因为资产证券化既有利于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断发展,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推广。

人们可以从各个角度评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但是在这里笔者想从融资的角度,想从搞活资产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从融资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就是筹资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把资产未来的收入转换成当前的收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资并不只是借入资金,融资是取得资金的一种活动,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变卖资产等等活动,都包含在广义的融资之中。证券融资由来已久,但资产证券化改变了证券融资以发行人信用为基础的传统模式,代之以资产的收益为基础。当然,资产证券化与简单的资产买卖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第二,这种资产不是按笔出售,而是进行资产组合,建立资产池,把不同资产所产生的现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级证券的偿付,因此,这种融资也被称为结构性融资;第三,这种资产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购买者不是一个机构或一个自然人,而是众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这才叫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抵押融资也不同,前者是通过出售资产所有权获取资金,后者则是将资产作为一种抵押品,以提高融资机构的信用等级,并不出售资产所有权。这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资产在两种融资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从筹资人方面看,资产证券化能把未来流动性很小,甚至几乎没有什么流动性的资产动员起来,使之流动并帮助其从金融市场融资。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社会,银行也好,工商企业也好,融通资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活动,但这种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融资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信水平,否则便需要担保。融资人的资信,是指融资人的信用;或者说一个机构的信用;担保则是对融资工具所进行的信用增级,即用第三方的资产提高融资人的信用等级。由于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尽一致,其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状况好的机构,其在市场上的筹资费用才可能比较低。否则,就难以从市场融到资金,或者必须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资金。从整体上提高一家企业或一家机构的信用等级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资产的信用等级,则会容易得多。一家企业或其他的筹资主体也许从整体看,其信用等级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个筹资人完全可以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从金融市场上融资。

从投资人或资金供给者方面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讲,投资的安全性是投资者最关心的事情,而了解筹资者的资信状况是实现投资安全的关键。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筹资者的资信状况,需要通过多方面过的调查,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估,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做这件事,在金融市场上投资,也必须做这件事。由于银行发放贷款的客户与它关系密切,银行对这些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而在金融市场上投融资,投资人对筹资人关系远不如银行对客户的关系,他们对筹资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只能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做判断。一个机构的信用状况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包括许多非经济因素,因此即使是专门的机构,有时也难免误判。对于投资人来说,正确的判断难度自然更大。相对而言,对一种资产未来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则会显得简单一些,因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较少,这也是近年来经济发达国家以资产做支持的结构性融资发展较快的原因。

证券化首先从信贷资产起步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从银行的信贷资产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国在研究住房金融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国外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扩大贷款资金来源的问题。此后,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出试点申请。2005年,国家正式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也是信贷资产。首先进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这并不是偶然的。在最早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美国,资产证券化也始于信贷资产,后来纷纷仿效美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国家,差不多也是从信贷资产开始。信贷资产是银行主要的资产之一,是能给银行带来收益的资产。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保证经营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当资产期限过长,负债太短时,它就必须增加长期的负债,或者减少长期的信贷资产。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从另一个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部分银行的信贷资产变成了现金资产,这也是一种融资行为。显然,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融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起其他资产证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标价清楚。正常的信贷资产其价值是明确的,无须进行评价。其次,收益清楚。信贷资产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时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积,利息的上述三个要素,在信贷资产中都是十分明确的。再次,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银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属于特许行业,其信用等级比一般的工商企业要高得多。由银行推出证券化资产,其可信度一般较高,而且尽管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与发起银行实行破产隔离,但这些资产仍然委托发起银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较强。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首先从信贷资产开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还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我国银行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业更为迫切。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体,银行承担了社会融资的绝大部分,大量的风险也集中到银行。在这种状况无法迅速改变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部分地将银行的信用风险分散到机构投资者那里。同时,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十分紧迫的任务。第二,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一般工商企业的信用状况,相比之下,银行的知名度较高,投资者对它的信任度也较高。因此,对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结构性融资的难度较大,需要融资机构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这一点上,银行远远优于一般工商企业。

资产证券化应当逐步深化

随着两家试点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下一步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资产证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资产流动起来。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应逐步扩大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所以需要试点,更多的是因为我国还需要建立适合于该业务开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试点实际情况看,试点银行自身探索的难度,远不如政策法规的调整难度。现在,这些难题已经基本解决,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已经有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应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其规模逐步扩大。当然,一定时期中合理的规模是多少,如何实现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还需要认真的研究。

其次,资产证券化应逐步从信贷资产扩展到其他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证券化理论还是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只要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银行信用卡的现金流,企业的应收账款、基础设施的收费项目,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使是那些等待处理的不良贷款(资产),在合理的运作框架下,也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些资产证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贷资产证券化复杂一些,例如,人们乍一听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能难以接受,实际上,不良资产也具有现金流。只是与优良资产相比,相同数额的不良资产比优良资产产生的现金要少。如果根据历史资料,对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作了打折处理,然后按比例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则投资者仍然能获取相应的回报。而对于发起机构来说,不良资产是最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较快的回收在不良资产上占用的资金,是非常好的处理方式。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采用了证券化的办法。在我国,这无疑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条良策。

再次,发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可以逐步由银行向工商企业和其他机构扩展。从理论上说,承担偿付资产支持证券责任的是被证券化的那一部分资产,而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因此,发起主体并不局限于银行。从实践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是银行,但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是信托机构,同样,如果工商企业对其资产进行证券化,也需要委托这类机构,这一点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相同的。工商企业搞资产证券化,多了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事经济活动的其他机构,也可以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从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例如,市政设施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对一些收费型的基础设施进行证券化,筹措建设资金,扩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❽ 2010年内蒙古金融会计学会调研课题范围,{论文}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经济模式的转变,给组织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保持竞争,迎接挑战,提高组织的绩效水平,企业在经营战略和运作模式上不得不作重大的调整。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许多企业的战略决策通常会导致员工产生心理契约违背,从而使得员工表现出消极怠工、抗议、忠诚度下降,甚至离职等一系列有损企业的行为。这些行为,轻则降低企业的工作效率,重则导致企业的衰亡。由此可以看出心理契约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集中反映这些经济变化的因素。
在企业重组兼并、战略联盟、组织结构扁平化、流程再造、业务外包等大的环境下,企业人力资源在不断地进行着重新分配,企业员工心理契约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而由于心理契约变化使企业与员工对双方责任义务理解产生偏差所导致的心理契约的破坏,更给一些企业带来了重大的损失,这样的情况屡屡发生使得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员工心理契约。怎样在变革的环境中构建组织的心理契约增强员工的工作热情与信念,激发员工与企业共同信守心理契约模式中各自对应的承诺,真正提高企业的绩效,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成为本文研究的着眼点。
2 心理契约及员工绩效相关知识的介绍
2.1 心理契约理论综述
2.1.1 心理契约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关于心理契约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Argyris(1960)首先运用心理契约的概念和术语。他使用“心理的工作契约”来描述工人和工头之间一种隐性及非正式的理解与默契关系[1]。但是Argyris仅仅提出这样的概念,却没有给它下确切的定义,而Levinson、Price(1962)通过对874名雇员面谈资料的分析,将心理契约描述为“未书面化的契约”是指组织与雇员之间相互期望的总和。它被用来强调产生于双方关系之前的一种内在的、未曾表述的期望。Koller(1973)将心理契约界定为存在于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一份内隐协议。随后,E.H.Schein 在以上人员的研究基础之上,将之定义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1965,1978)并把它分为个体和组织两个层次。Herriot & Pemberton(1995)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主和员工对双方关系和双方义务的感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心理契约中所包含的基本含义有如下四点:
a)心理契约着重于契约双方对彼此的一种期望和对对方应承担责任的一种知觉;
b)心理契约是一种隐含的、内在的、不明显的一种心理关系;
c)心理契约是一种通过对相互责任的界定把个体与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契约各方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约束;
d)心理契约不仅是一种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形成相互期望和对自己责任的一种认知,也包括这种期望之中所含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内容。
本文从研究目的出发,对心理契约从内容构成角度作如下定义:心理契约是一种已经被双方接受和认可的主观信念和期望,是员工和组织之间相互交换并认同的,内隐的,不成文的心理期望和承诺,这些主观的期望被认可和接受后,会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
2.1.2 心理契约的内容
心理契约的内容是员工个体和组织对于相互责任的认知,或者说是一种主观感觉,而不是相互责任这一事实本身。Robinson,Krattz和Rousseau(1994)通过实证研究将心理契约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归纳为如下内容:
a)组织责任:工作丰富化;公平报酬;成长、晋升机会;充分的工具和资源;支持性的工作环境;有吸引力的福利。
b)员工责任:对组织忠诚;加班工作;愿意做份外的工作;接受工作调动;拒绝支持竞争对手;为组织保密;离职前提前告知;至少在组织工作两年。
心理契约的内容所包含的项目可能有上千条,完全将其罗列出来是不可能的(Kotter ,1973)。但大多数学者都认同近年来,心理契约的内容随着雇佣关系的变化而产生了新的变化。Hiltrop总结新旧心理契约的内容发现,心理契约内容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过去的心理契约比较关注安稳、持久和忠诚,而现在则比较关注交易性和雇用性。具体来说,对雇员的责任,过去比较强调忠诚、高出勤率、绩效好、遵从权威,而现在则强调内部和谐、创新、适应性和超凡绩效;对雇主的责任,过去期待的是连续、工作稳定、培训和生涯发展,现在期待的是对新增利润的公平奖酬[2] 。
具体如下表:

表1 心理契约内容构成变化
特点 过去的心理契约构成内容 当前的心理契约构成内容
1 关注的焦点 工作安全、连续性、对组织忠诚 相互交换的可能性、未来雇佣的可能性
2 形式 结构化的、可预测的、稳定的 无固定结构的、灵活的、可以广泛协商的
3 建构基础 传统、公平性、社会评判 市场导向、能力与技能、增加价值的可能性
4 雇主的责任 工作连续、工作安全、培训、职业发展前景 对于增加价值的公正奖励
5 雇员的责任 忠诚、全勤、服从权威、令人满意的工作绩效 创业精神、技术革命、锐意变革、不断尝试、优异的工作绩效
6 契约关系 正规化、大多数通过中介或代理机构 认为双方服务的交换(内部及外部)是个人责任
7 职业生涯管理 组织责任、通过人事部门的输入来规划人和促进职业生涯的内螺旋发展 个人职责、通过个的再培训和再学习而形成职业生涯的外螺旋发展
2.1.3 心理契约的特征
首先,它反映了人的主观感受,心理契约没有形成正式的文字记录,而是以心理期望的方式埋藏在契约双方的内心深处,期待着对方去理解、估测;是个体对于相互责任的一种认知,它随着个体的变化及其对雇佣关系的理解的不同而变化。
其次,心理契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心理契约作为一种心理期望,它会随着工作的社会环境及个体心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正式的雇佣契约其内容、职责、权利都是明确稳定的,不能随契约一方的主观意愿改变而改变。
再次,心理契约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动态性,正式的雇佣契约一般来说是相对稳定的,很少发生改变,即使发生改变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后方可生效;相对而言,心理契约却处于一种不断变更的状态,这就相应地要求契约的双方根据环境变化和企业的发展来确定其内涵,而非一成不变,同时,要求心理契约根据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最后,心理契约还具有双向性的特点,它反映了企业与员工的双向关系一方面反映出员工对自己在企业中的权利发展方面的期望,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对员工在忠诚与责任方面的期望,这种双向性说明了契约双方在心理契约中具有同等的地位,也意味着心理契约一旦不能实现就会导致失望感,心理契约被违背时则产生更为强烈的消极情感反应和后续行为。
2.1.4 心理契约的建立及影响因素
在现有的有关心理契约的影响因素研究中,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论了不同因素对心理契约的影响,重要的发现有:
a)组织文化不同心理契约状态不同;
b)新的工作形式越来越成为改变心理契约内容的主要原因;
c)新老员工之间的心理契约存在明显差异等等。
关于第三条重要发现,Rousseau认为,新员工对雇佣关系有了新的“现实态度”,在传统的心理契约,如对工作保障、公平合理的待遇以及提升机会的期望等违背出现时,他们往往不会感到出现了严重的契约违背,他们更看重职业发展,注重职业技能的提高[3]。Rousseau提出了以个体对环境与社会信息加工过程为核心的心理契约影响因素模型。这一模型的理论背景主要是心理契约的特性理论。她认为,心理契约主要建立在员工对组织状态的个人感知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因此在研究的基础上她提出以下模型,如图:

图1 心理契约的构建模型(Rousseau,1995)
2.2 绩效理论综述
2.2.1 组织绩效的定义
对于绩效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们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人们从工作行为和工作结果角度有着不同的理解。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笔者认为,组织绩效是组织各项机能的成绩、效果的综合表现,反映了组织实现其目标的程度。同时也体现了组织的竞争优势。一般来说,组织绩效可以分为组织内员工个体绩效和组织整体绩效两个层次。个体绩效是整体绩效的前提和基础,当员工个体行为与组织目标要求的行为趋向一致时,个体绩效相应的转化为组织绩效。
2.2.2 本文对绩效的界定
不同学派对绩效的界定各不相同,各学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个体绩效是结果还是行为,Bernardin将绩效定义为: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工作职能活动产生出的记录[4]。而Campbell和Murphy则把认为:“绩效是与一个人在其中工作的组织目标一致的,由组织中员工带来的,可升级的行动、行为和产出结果”[5]。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对绩效作如下界定,个体绩效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体的工作结果,即员工的工作业绩;另一部分是个体的工作行为,个体的工作行为受其的工作态度的影响。
2.2.3 绩效的影响因素
组织绩效的影响因素很多。本文认为,组织绩效是组织内部资源协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沃纳菲尔特(1984)“资源为基础的观点”,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是异质的,这种异质性决定了一个行业中不同的企业在绩效上的不同。但组织具有特殊特征的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在竞争者中是稀有的或者是独特的、不能为竞争者完整地模仿以及不能为竞争者所有的资源所替代时,这些资源就会给企业带来长久的竞争优势。这一观点使得人的因素从幕后走向了前台,人力资源作为组织第一资源,企业员工的能力、动机和行为成为影响组织绩效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管理方式相对成熟以及物质资本存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组织内员工的能力及其努力程度是影响组织绩效的关键因素,而员工的能力大小及其努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心理契约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据此笔者把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划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a)内在影响因素
1)员工的态度:员工的思想意识决定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态度决定员工工作的行为指向和行为强度,员工的态度会影响员工对工作的投入程度,对员工最后所做出的工作成果和绩效有极大的影响。
2)能力:能力是决定绩效的关键因素。绩效考评关注被评价者三个方面的能力:与岗位匹配的技术技能、团队中的人际技能、非常规性工作中的解决问题技能。
b)外在影响因素
1)机会和环境:事实上,如果能力再突出,组织不给予员工表现的机会,他也很难创造出让组织欣赏的绩效;如果有再好的机会,组织没有从物质环境和组织环境上予以适当的物力、人力支持,员工可能付出更多的代价而只能实现一般的绩效水平。因此,机会和环境也是绩效影响的重要因素。
2)激励制度:具体而言,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并且能由此得到组织奖励时,他会受到激励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员工的受到的激励决定于两个因素:目标效价与目标期望值。组织为员工制定目标时不仅要考虑到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而且要考虑该目标对于员工的吸引力。
2.3 心理契约影响员工绩效关系的理论研究
学术界对心理契约与员工绩效关系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认为良好的心理契约对员工绩效有正向的显著影响,英国学者Herriot(2004)对英国企业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员工在企业的经济与物质利益、发展成长机会、支持关怀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心理期望对员工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是0.264,0.154和0.311。Rousseau对员工心理契约维度及其对员工绩效的研究发现,三个维度的心理契约对员工绩效有直接的影响,即组织交易、组织关系和组织团队三个方面的满意度对员工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是0.268,0.142和0.197 [6]。Thomas(2004)对美国的一家机床制造企业的研究发现,员工对公司的心理契约对员工绩效的直接影响效应为0.25。还有多位学者研究二者关系也得出相似的结论[7]。
William,Mark,Scott和James(2003)通过采用在一次大型心理契约大型心理契约调研中的部分数据(Lester,Turnley,Bloodgood & Bolino,2002),运用验证性因素分析得出:心理契约的满足程度与员工角色内绩效呈正相关;心理契约的满足程度与员工组织公民行为呈正相关。
Jacqueline(2002)在对心理契约与角色外绩效(组织公民行为)关系研究中,通过对480名员工调查,认为员工感知到的组织承诺会对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
3 心理契约与员工绩效研究设计
本章首先以上一章的文献分析为基础提出了本研究的理论模型,并对模型中的变量及维度进行定义,然后根据研究目的和理论模型提出了本研究的假设。
3.1 心理契约影响绩效的模型构建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成长与发展永远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的物理状态和心理状态也同样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由于研究表明,心理契约内容受个人、组织、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心理契约不断的进行调整。笔者根据心理契约影响因素提出了心理契约的构建图。

图2 心理契约影响因素
心理契约的实现可以用组织承诺、员工满意度等进行衡量。员工满意度和组织承诺是组织心理契约管理的重点和关键,员工满意度和组织承诺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心理契约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心理契约会对离职意向、组织承诺和满意度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员工的绩效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绩效水平和竞争能力。员工满意度是衡量员工内心对事物感受的满意程度;组织承诺是个体对组织的投入与认同程度,体现员工和组织之间关系的一种心理状态,隐含了员工对于是否继续留在该组织的决定。笔者在本文中把员工满意度、组织承诺作为心理契约影响员工绩效的中介变量,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绩效。心理契约是员工绩效的前因,它通过组织承诺、员工的满意度等中介变量对员工绩效产生影响。如图:

图3 心理契约作用绩效模型
3.2 心理契约的相关变量与研究假设
Guest(1998)认为心理契约受组织气氛和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实践、阅历、期望和可选择性等原因变量的调节,同时又对工作满意、组织承诺、工作安全感、雇佣关系、动机、组织公民行为、缺勤率和离职意向等结果变量产生影响,当组织满足员工期望,保持员工与组织间的心理契约关系时,员工会以更高水平的组织支持、感情承诺、角色内外绩效以及更低水平的离职意图(Turnleyetal,2003)[8]。
另一方面,心理契约是以承诺为基础的责任观,心理契约的违背(psychological contract violation)对个人和组织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会影响到员工工作的绩效、工作的满意度、对组织情感的投入以及员工的流动率,甚至会产生愤怒的情绪,并重新评价个人与组织的关系[9]。
3.2.1 心理契约与员工满意度及绩效的关系
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对他所从事工作的一般态度,也就是通过完成工作能够获得多大程度的满意感,是员工的一种主观评价。Locke(1976)指出工作满意度是“一种由于对一个人的工作或工作经历的赞赏而产生的快乐或积极的情感状态”。
Bruce & Blackburn(1992),Locke(1976)以及Vroom(1982)认定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公平的报酬、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积极的同事关系是决定工作满意度的主要因素(肖峰,2006)。心理契约是员工建立在个人知觉水平上的对组织和自身责任的理解,这种知觉理解直接影响到员工对工作及环境的评价,也就是员工心理契约内容上的差异,将导致其对工作满意度上的差异。Robinsonetal(2006)研究发现,心理契约的破坏会降低工作满意感。李原(2006)研究了心理契约中组织责任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发现两者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大量的研究证实,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影响其工作绩效。Organ和Ryan的分析 (meta-analysis)显示,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之间的相关系数平均达到0.28[10]。Hochwarter,Perrewe和Ferris研究发现,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显著相关(相关系数达到显著的0.22,p<0.01)[11]。
早在1955 年,美国行为科学家布雷菲尔德(Brayfield)和克洛克特(Crockett)经过一番调研后,就曾断言:没有什么证据表明通常士气调查所测得的员工态度与工作绩效间存在任何简单的、可以觉察的关系。以后还有更多的人做了一系列有关试验。华纳斯(Wanous)对这些试验作总结时说,试验的结果表明:第一,满意感和绩效之间也许根本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正”关系,有时甚至显得没有任何关系;第二,通常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4种关系组合:满意度高而工作绩效低;满意度虽低,绩效却较高;满意度低,绩效也低;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都高。
根据本理论,提出和验证第一种研究假说:员工满意度和绩效水平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在工作环境相似、员工所具备资源相等的以及员工技能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绩效水平较高的员工其满意度高于绩效水平低的员工。
3.2.2 心理契约与组织承诺及绩效的关系
组织承诺研究的是员工为什么留在组织中的问题。H.S.Bcker(1960)认为,承诺是指员工随着其对组织单方面投入的增加而产生的一种甘愿全身心地参与组织各项工作的感情。Allen & Meyer(1990)综合了之前对组织承诺维度的研究,提出了组织承诺的三维结构:即情感承诺、连续性承诺和规范承诺。
实证研究显示(Steers,1977;Mowday,Poter & Steers,1982;Mathieu & Zajac, 1990),组织承诺的前因变量主要可以概括为个体变量、工作特征变量、组织特征变量等几个方面。Eisenberger(1997)等人根据互惠规范与交换理论提出员工承诺的关键在于员工所感受到的来自组织方面的支持,即当员工感到组织对其很关心、支持和认同时,员工就会有好的表现。Coyle Shapiro & Kessler(200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心理契约的破坏会降低员工的组织承诺。李原(2002)的研究发现心理契约与情感承诺之间显著正相关。
大多数研究认为组织承诺能够预言更好的工作绩效。高水平组织承诺的雇员比其他雇员有更多的工作倾向,他们从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满足,并且把他们的工作看作是实现个人需求的过程。结果,他们更愿意竭尽努力去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价值,从而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绩效。Riketta分析发现,组织承诺和工作绩效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0.20(来自于111个样本)[12]。Williams和Anderson利用新的工作绩效和组织承诺量表测量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发现组织承诺与角色绩效和非角色绩效行为之间有正相关关系,但相关系数较小(分别为r=0.05 ,p< 0.05 ;r =0.11,p< 0.05)[13]。Van Scot-ter 验证了感情承诺和任务绩效及关系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感情承诺和关系绩效之间的相关系数(r=0.24,p<0.05)大于它和任务绩效之间的相关系数(r =0.10,p<0.05)[14]。一些学者在全面总结组织承诺与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时发现,组织承诺总体上与工作绩效呈正相关关系,更高的组织承诺水平产生更高的工作绩效[15]。
根据本理论,本文提出和验证第二种的研究假说:高组织承诺对员工的行为有显著影响,从而对员工的绩效产生正面的影响。
3.2.3 心理契约与组织公民行为及绩效的关系
组织公民行为是指非规定性的,不是由正式的薪酬体系所直接或明确指明的,而总体有利于组织绩效的提高的个人行为[16]。组织公民行为是心理契约中的重要内容。组织公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这类行为很难在正式的工作合同中体现。
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以个体行为为导向,具有主观的成份,隐含着情感性的利他及合作行为,同时组织公民行为超越了正式角色的要求,管理者一般不易凭奖惩制度使员工实施这类行为,它与心理契约的建立有相似之处。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实施超越了正式角色要求的组织公民行为员工,希望可以获得与组织建立并实现相互理解的心理契约,而且在“建立-获得”这种模式下,员工组织公民行为可得到不断强化。
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员工自主性的行为,它表现为员工主动承担角色外的责任,主动为组织奉献的行为。Organ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为逐渐积累,便能够提高组织的绩效。
从工作行为角度看,绩效可划分为任务绩效(Task Performance)和关系绩效(Contextual Per-formance)。任务绩效指与工作任务效率直接相关的产品生产和技术支持活动,主要表现为工作效率;关系绩效是指对组织、社会和心理环境的支持性活动,包括人际促进(Interpersonal Facilitation)和工作奉献(Job Dedication)两个维度。进一步分析得到:组织的变革和职务的变化推动了绩效范围的拓展,而组织公民行为与个人绩效的许多指标存在紧密的联系,使组织公民行为自然包含于关系绩效之中;另一方面管理者对员工绩效评定也同时考虑了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
Podsakoff、Ahearne、MacKenzie认为, 组织公民行为能够充当组织运行的“润滑剂”,能减少组织各个“部件”运行时的相互摩擦,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有效地协调团队成员和工作群体之间的活动,增强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组织效率的提高[17]。
根据上述理论,本文提出和验证第三种研究假说:组织公民行为和绩效之间存在着的因果关系。组织公民行为更多的表现为员工的奉献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积累,最终影响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较多的组织公民行为往往导致高的绩效水平。
4 实证研究设计与数据收集
4.1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课题以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为背景,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进行分析,本次调查研究共发放60份问卷,其中无效问卷5份,发放回收历时2周,有效率为92%。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是一家从事国内电子、感光材料、表面处理废弃物为主的工业废弃物回收、清运、暂存、再生利用、处理处置;提供相关设备、产品、技术、工艺方案的代理、销售、咨询、研发服务的科技环保服务型企业。目前公司在职员工70人,其中高层管理者2人,中层管理者4人,一线员工64人,其中女职工11人占总数的16%,男职工59人占总数的84%。公司职工年龄大都在40岁左右,20-30岁的年轻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仅占总数的20%。
4.2 访谈设计与分析
4.2.1 访谈设计目的
本次访谈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公司内部员工心理契约的现状,分析目前公司员工违背心理契约的主要原因。并以此作为问卷设计的基础。
4.2.2 访谈基本资料分析
本研究的访谈样本共10位员工,现将受访员工样本资料的特性分析如下:本次访谈主要探讨员工对心理契约的感知部分。访谈员工的对象主要有管理层和一般员工。
a)性别:访谈员工中,分别为男性5位,女性5位。
b)参加工作年限:受访员工工作2年以下的为5位,占访谈对象50%,3位为2-5年,占访谈对象的30%,5-6年以上为2位,占访谈对象的20%。
4.2.3 访谈结果分析
访谈发现,员工入职后对企业的感知都会影响到其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心理契约,从而造成心理契约的违背致使企业的绩效水平降低,表现为新员工入职后的心理落差、员工对公平的感知、沟通渠道不通畅。
a)新员工入职后的心理落差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员工和企业之间彼此期望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心理契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招聘过程是员工与组织的第一次正面接触,也是心理契约建立的关键环节。
笔者通过访谈发现多数员工认为在自己在面试和雇佣的过程中,和企业达成的承诺多半没有实现,进入企业后发现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的差距较大,特别是年轻的员工,多半年轻的员工都希望自己能学习一门技术,为将来打下基础,然而进入企业后,他们觉得并不向在面试交谈中招聘者所描述的那样可以学到东西、有发展前途;访谈的员工几乎都认为进入公司后,自己所经历的实际情况和面试交谈中所涉及的工作描述,及未来前景描述之间存在着差距。
b)员工对公平的感知
员工在组织所付的薪酬上,基本上都感觉所付出的与所得到的薪酬是不相等的。在访谈的员工中几乎都认为自己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并没有得到公司相应的薪酬回报。当谈到个人感觉组织的薪酬是否合理时,大部分员工都认为是不合理的。
通过访谈发现,本研究发现,在公司中已经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员工对于公司晋升机会的认知都感到“本公司的晋升是公正合理的,并且有畅通的晋升渠道”。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担任管理职位的员工,尤其是那些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他们对公司晋升的认知大都偏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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