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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2-05-08 12:19:43

⑴ 警示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警示函会使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利空。
警示函是证监会行政处理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发出的警示,正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也就意味着该公司的运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这样的消息会使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股信心欠缺,引发该股利空信号。
在股票市场中,监管函和警示函的定义不同、性质不同、出现的问题程度不同。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 庄家涨停板反复挂单撤单交易所不查吗

查。
交易所对于涨停挂单撤单后进行卖单的手法(俗称抢帽子)是要进行调查的,必要时会进行罚款。

⑶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8〕15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

(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

(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

(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二)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约定会员如发现客户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三)重新核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资产规模、账户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其他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并持续跟踪和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动和证券交易情况。

(四)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会员应当及时警示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向本所报告。

(五)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五、会员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以季度报告形式向本所报告上季度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情况,该季度内没有客户账户被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的除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信息告知与合规教育情况;

(二)对客户基本情况的核查过程和结果;

(三)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和阈值设置情况;

(四)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核查、制止和报告情况;

(五)客户新开证券账户、新开资金账户、转托管等账户变动情况(如有);

(六)会员采取的其他重点管理措施及效果评估。

六、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当临柜办理。会员应当对其申请开展审慎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认为可以开立账户的,会员合规负责人应当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并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

会员为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当自开立账户的次月起连续6个月,每月第5个交易日前以月度报告形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将客户新开账户相关情况向本所报告。

客户新开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本所将对接受其新开账户的会员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进行现场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本所的合规交易培训。谈话提醒后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本所将对相关会员及责任人员酌情加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七、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针对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具体内部制度规定;在技术系统中建立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台账,对于其中已开户的客户作出标记,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会员应当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就本公司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与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向本所报备。上述有关制度、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后续定期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会员按照本通知向本所提交的季度报告、月度报告、专项报告及临时报告,应当盖章并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监管信息报告-重点监控账户管理情况报告”栏目上传至本所(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

九、会员应当对本所发布的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机制。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另作他用。

十、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积极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切实规范与约束其交易等相关行为。本所将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情况纳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会员,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所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重点监控账户的通报及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会员的沟通联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

1.×年×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docx

2.×年×月×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docx

3.会员报告命名及格式要求.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7日

⑷ 持有已公告进入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警示函的股票怎么办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这也意味着投资者有很大的几率会亏损,刚好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内容。
为大家梳理了许多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免费让大家来参考一下,文章还没被删,大家赶紧收藏吧~【紧急】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因为不满足交易相关的财务等其他标准,由于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导致终止上市的情况,最终由上市公司转变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两种,一种为主动性退市,另一种为被动性退市,公司能够进行自主决定的是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的形成原因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公司也会面临来自监督部门进行强制吊销《许可证》。退市不是件随意的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辨别一个公司的好坏很多人都无法做到,或者对股票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因看不准而产生亏损,这是一个免费的进行股票诊断的软件,将股票代码输入之后,能看你买的股票好不好:【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当股票退市,交易所有会进行整理,有一个整理期,也就是说,倘若股票满足了退市的条件,就会遇到强制退市的状况,那么在这期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次买卖就完成不了了。
如果说你对股市很陌生,还是优先买入龙头股,不要什么都不懂就往里砸钱,当心投进去的钱白白浪费掉,以下是我归纳的每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如果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股东还将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里,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了,新三板,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交易场所,如果朋友们有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的需求,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这一点要注意哦,退市后的股票,即使说可在一个退市整理期内卖出,但其实会亏损散户的利益。股票一旦进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卖出小资金是很困难的,因为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股价已经大幅度下跌了,对于散户来说,亏损的实在是太重了。注册制下,散户购买退市风险股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所以说千万不能买卖ST股,ST*股也是千万不能买卖的。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2
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3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4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5
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6
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8
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⑹ 交易所发出关注函是否会进行实质性调查

需要,交易所发布关注函并不代表该上市公司是一定存在违规行为的,只是作为交易所对该公司某些项目或者事件表关注态度,提前做出提示。

关注函的意思是证监会已经在关注上市公司的证券活动了,肯定是存在问题才会发出关注函,必须就有关问题给与妥善的解释和解决方式。

否则证监会将会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还有投资者也会对关注函的回复很关注,因为影响到是否可以放心交易公司股票的问题,存不存非法或违规操作套取投资者资金。

其它函:

1、问询函:交易所发布问询函并不代表该上市公司是一定存在违规行为的,但是企业需要对交易所问询的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并且会设有说明指定日。

2、监管函:交易所发布关注函并不代表该上市公司是一定存在违规行为的,但是公司的内部运行可能存在问题。

3、警示函:一般企业收到警示函代表着已经存在有确凿违规操作,但是情节并不严重,不会做出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指的是该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直接退市。

⑺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7)证券交易所警示函扩展阅读: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⑻ 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后到正式st之间一般间隔多少时间

摘要 您好~我是网络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⑼ 众泰汽车三年例证:“借壳上市”换回了今天连续的警示函!

11月9日晚,众泰汽车的一封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众泰在控股股东铁牛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众泰资金以及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事项中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众泰汽车而言,浙江证监局的决定书再一次将其推入危机陷阱。据汽车预言家了解,众泰汽车在2020年的过程似乎有所不顺,除了众泰汽车及相关人员因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遭到证监会警示函外,其销量数据、财务报告也没有实现转折性发展。而当下,众泰汽车更是将接受相关部门的问询函、警示函等作为常态发展模式。

在极具挑战的2020年中,风雨飘摇的众泰汽车几乎很难在短时间中实现翻身。而这一结果的背后不仅是众泰汽车频频出现各种诚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早在三年前的借壳上市计划中,应氏夫妇利用汽车概念打开融资的方式就为众泰汽车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1

众泰汽车2020年深陷危机

在浙江证监局最新出具的决定书中,浙江证监局发现众泰汽车主要存在三大方面问题,涉及财务金额高达16.8亿元。对此,浙江证监局迅速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要求众泰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汽车预言家在《众泰正式完成借壳上市金马股东应氏夫妇“汽车圈钱术”》一文中提到,铁牛并购众泰的目的并非是将众泰放到资本市场发展,而是利用众泰汽车业务的概念,在资本市场做一个更大的融资平台,真正的受益者是金马、铁牛的大股东应氏夫妇。

当时曾有专业机构剖析称,公司一旦证券化后,不仅可以将资产负担和风险扔给上市公司,在获得控制权的同时上市公司股份还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这非但不会再占用大股东宝贵的资金,还可以为大股东提供融资抵押物。如此看来,众泰汽车只是应建仁资本游戏中的替罪羊,如今的困境也并不是经营不善导致的结果。

3

“借车套利”即将退出历史

从众泰汽车的上升式发展到如今的快速跌落,期间不过是三年的时间。而在汽车行业中,类似的例子并不在少数。目前看来,除了众泰汽车在接受各种问询、监督考验,力帆、海马、华泰等也都处于相应的发展危机中。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华泰等车企都一致性的认为汽车产业的发展极具政策性,其能够在短时间中极具大量的资金,且能通过资金聚变实现产业技术的提升。但事实证明,这些企业的想法是荒谬的,仅获得资金并不能完全实现企业改革,反而因此加快企业的衰败速度。

据了解,不久前,*ST力帆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和公司参股公司力帆财务以及控股股东9家关联公司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将在股权结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变革,这对于力帆发展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即便如此,包括力帆在内的“危机车企”都必须面对现实,“借车套利”已经成为过去。在市场、政策、技术等越来越开放的形势下,汽车企业的发展必须以资金投入换取真实有效的产品技术发展,而不是一味的聚拢资本,这也是当下新企业发展的核心。

对于目前刚刚处于上升发展的恒大、宝能等车企,他们应该在看到众泰汽车发展历程的同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做汽车一定要以产品、技术为基础,扎扎实实的发展市场规模,否则看着利润大,规模大,但是风险也很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⑽ 被证监会出具个人警示函的人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吗

摘要 可以哦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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