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法律相关知识有哪些
法律分析:证券的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1、证券的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2、证券的分类:
(1)按照性质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
(2)按照是否能给使用者带来收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大类;
(3)按证券所载内容分为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货物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3. 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系统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政府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系统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系统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管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通知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系统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4. 金融四大从业资格证难易顺序是什么
难度排序:基金从业≥期货从业>银行从业≥证券从业,仅供参考。
这几个证书侧重点各有不同,考试难度也略有差异。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与基金从业、期货从业知识内容有部分重合。但基金和期货要比证券从业难得多,尤其是期货从业有很多计算题,题量还大。
银行职业资格考试,对口是银行。银行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必考,专业科目《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管理》五选一即可取得资格证书。五个专业是根据银行业务自成体系的。其中《个人理财》最为简单。
考试题型介绍
1、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题型均为单选题,每科题量为100道,每题分值1分,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
2、期货从业考试科目分别为《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所有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每科试题量为140道,满分100,考试时间100分钟,60分为及格。
3、银行从业考试科目有《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两个科目。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5个任选一个。考生通过两科后,即可获得申请资格证书的资格。
4、证券从业是入门资格考试,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考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
5. 证券立法的中国证券立法概况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6. 上海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排序是什么
上海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成立于1999年,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锦天城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团队合作的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积极进取地解决法律问题。
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直属上海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成立。建立之始创造了全市首家合作人均为法学硕士的律师事务所、全市主任年龄轻的律师事务所、中华商业第一街南京路上唯一的律师事务所、全市首家以证券法律业务为主要业务方向的律师事务所等许多第一。
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后为主体组成,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具有综合优势,集结着一批精熟法律的优秀律师,已在公司法、金融法、特别是证券法、期货法等领域颇有建树,并具有较为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5、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如今,中伦拥有29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19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及旧金山16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6、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在上海综合实力名列前茅,是上海市规模较大并居于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十多年的建所历史。
设立至今为超过五百家知名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专业从事企业投融资的法律服务,是沪上领先的企业投融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国际业务与海关、公司业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7、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被广泛认为是全球最具创新力的律所之一,能够提供与众不同的商业化思维和客户体验。金杜拥有2000多名律师,分布于全球27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作为总部位于亚洲的国际领先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发掘和开启机遇,协助客户在亚洲市场释放全部潜能。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在核心市场的广泛网络,致力于让亚洲走向世界,让世界联通亚洲。
8、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7 年,有近三十名注册执业律师,三名来自欧美的外国律师作为顾问,近二十名律师助理、法律英语和其他语言的翻译。
他们大多毕业于中外著名的法学院,其中既有执业经历与中国律师业历程几乎同步的资深律师,也有在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积累了丰富司法经验的从业律师,还有持欧美等国律师执照的法学博士以及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多栖人才。
9、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行业中最具服务特色的综合性、涉外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7月,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最优服务特色的事务所之一。
10、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优质、及时、具有创意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需要为宗旨,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现有专职律师80余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50余名。
(6)证券法学排名扩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7. 证券法学最权威著作
书 名: 证券法学
作 者:李燕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9月
ISBN: 9787307072763
开本: 16开
定价: 29.00 元
内容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证券法学》介绍了证券概说、证券市场、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全国第一套讲授学习方法的法学教材
《证券法》是发展法、促进法、规范法,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有助干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效运作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李燕,1976年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学大学经济法博士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商事访问学者;美国纽约大学商法硕士(LL.M)。教育部第十一届霍英东教育基金教师奖获得者。出版专著《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律基础解读》;主编和参编了《商法学》、《证券法学》、《知识产权法》等多本法学教材;在《现代法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学术论坛》、《江淮论坛》、《法律适用》、《社会科学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8. 复旦大学的金融学全国排名第几
第十名。
2015-2016年全国金融专业大学排名前20强名单出炉
金融专业大学排名是怎样的呢?金融类专业大学排名又是如何呢?金融学专业排名是考生关注的一大热点,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您整理的2015年金融专业大学排名前20名学校名单,一起关注一下吧!
1.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考试科目:101政治201英 304数学(四)486经济学(含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人数:80人 其中拟接收推荐免试生40人
研究方向:
01.国际金融 02.货币银行学 03.投资学与资本市场 04.风险管理与保险
05.金融数学与保险精算学
复试:为差额闭卷笔试(100分),权重为20%,笔试科目为综合考试(含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
2.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201英303数学(三)488(其中含微观经济学60%、金融学或统计学40%。)
人数:56人 本专业拟接收推荐免试生30人左右(含金融学单列项目20人左右)。
3.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201英303数学(三)854经济学理论
人数:40人 其中拟接收推荐免试生20人应试生复试比例不超过200%.
复试:权重为50% ,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可申请攻读博士约1/5同学可以转为博士生。.
4.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 201英语 304数学(四)402经济学综合(含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复试: 货币银行学、公司财务、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证券投资学
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101政治理论 201英语 304数学(四) 816经济学科综合 (经济学原理2,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专业英语)
研究方向:
01金融市场 02银行业务03投资 04房地产金融 05项目融资 06国际货币理论
6.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 201英语 304数学(四) 401经济学
研究方向: 01.金融理论与政策 02.微观金融理论实务 03.金融工程 04.金融史
复试: (1)货币银行学(2)国际金融学(3)金融市场学
人数: 65人
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理论 201英语 304数学(四) 821金融学专业基础(经济学,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经济金融专业英语)
研究方向: 01.货币经济学 02.金融经济学 03.金融组织学 04.金融工程学
8.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 201英语 304数学(四) 411综合考试(①宏微观经济学基础 ②金融学 ③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④财政学 ⑤会计学、统计学原理 ⑥当前经济热点问题)
研究方向: 01货币银行学 02国际金融 03证券投资 04.保险学
人数:55人
9. 西南财经大学
高考状元多少分:101政治 201英语 304数学四 402经济学二
研究方向:01中央银行理论与宏观金融调控 02商业银行理论与经济管理 03证券市场与投资 04金融学说 05国际金融理论与政策
复试:方向01、02、03、04考货币金融学 方向05考国际金融理论与实践
人数:220人
10.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高考状元多少分: 101政治 201英语 304数学四 401金融学基础(联考)
研究方向: 01国际金融 02货币银行学 03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 04国际财税 05保险学 06金融市场 07金融工程08数学金融
简介:
复旦大学(Fudan University),简称“复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成员、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成员、环太平洋大学协会成员、21世纪大学协会成员,是一所综合性研究型的全国重点大学。
复旦大学由原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合并而成。原复旦大学创建于1905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首任校董为国父孙中山先生。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中“日月光华,旦复旦兮”的名句,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1937年抗战爆发后,学校内迁重庆北碚,并于1941年改为“国立”;1946年迁回上海江湾原址;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复旦大学成为文理科综合大学;1959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师生谨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校训,严守“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力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发场“爱国奉献、学术独立、海纳百川、追求卓越”的复旦精神,以服务国家为己任,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9.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最牛的是哪家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这个怎么比喻呢,有点像电脑中的外星人。他们最拿手的领域是金融,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
2、大成,有点类似于电脑中的联想,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没有突出的领域。早些年因为一些原因有过一次合作,服务意识各方面都很好。
3、锦天城,也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在房地产纠纷方面做得很好。相当于电脑中的戴尔。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自创始之日起,德恒就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近二十年辛勤耕耘,获得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所前三强(据ALB排名)。
8、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东京、香港、伦敦和纽约设有办公室。
9、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
律所介绍: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国际业务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和金融证券界已经牢固树立了“中银律师”的品牌。
1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其成立以来,君合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其在中国律师业重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业内所共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君合现已成为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
10.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的简介
该会的成立得到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法制日报社,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建设银行等理论界、实务界近200名代表的支持。
近20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形成 了由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主要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规、60余件规章和法规性文件、数百部行业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数量庞大、体系较为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该学会的成立,在证券法学研究方面,对于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正视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的现实国情,紧密联系实践,着力研究本土实践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把研究国内法律问题和研究国际法律问题紧密结合,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有益经验,探索解决国内现实问题意义重大;对于处理好发展中规范和规范中发展的关系;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站在建设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高度,将“以规范促发展”作为学术研究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方面;对于处理好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之间的关系等迫切问题的研究关系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