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行股票
1984年11月18日 飞乐音响公司开业并发行中国第一批股票
上海飞乐音响公司位于武夷路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由上海电声总厂发起成立,经营成套设备并承包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等音响设施的设计、安装工程,是一家接受个人和集体自愿认购股票并以此筹集资金的新型公司,于1984年11月18日正式开业。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证券部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一万股,每股50元。这是“文革”结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第一次发行的股票。
这一举动甚至惊动了世界证券市场,从而也在相当的程度上印证了外界对中国必将以更大步伐走向市场经济,全面推广企业股份制改革,开放证券市场的预测。就在这年的国庆节,邓小平坚定地说:“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对妨碍我们前进的现行经济体制进行有系统的改造。”后来,邓小平曾将一张飞乐股票作为礼物送给来访的美国总统布什。
⑵ 公司上市时候,发行多少股票是按什么决定的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2)我国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扩展阅读:
股票的发行方式:
(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⑶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什么双重控制的办法
采用了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的双重控制办法。
1、股票发行规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资本过剩导致资本金减少时,需要购买已发行股份。由于“股本”的名称是按股份面值登记,在购买企业股份时,股份发行规模也应按面值注销股本。支付的超出面值的价格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购入的股份原为溢价发行的,应当先核销溢价收入,减少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规模存在盈余公积的,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仍不足以支付收购费用的,核销未分配利润。以面值发行的,直接冲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Offset 序列不能随意调整。
2、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规模缩减及资本过剩,减持股份发行规模200万元,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购股实现减资。公司原发行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2元。公司提取盈余公积150万元,未分配利润80万元。
拓展资料:
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公开或间接发行。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发行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属于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广泛,易于足额募集资金;股票流动性强,流动性好;公开发行股票也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这种发行方式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手续复杂,发行成本高。
2、 非公开直接发行。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只直接向少数特定对象发行,不需要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起设立和发行新股的方式,即属于非公开直接发行股份。这种发行方式灵活,成本低;但发行范围较小,股票流动性较差。
⑷ 发行股票时有哪些条件
发行股票条件:(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⑸ 什么是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价的重要内容有什么
股票发行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所确定的股票发售价格。
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
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
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
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照样融不到资。
因此,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从国际股票发行的经验看,股票发行价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计定单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及累计定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多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
二是区间寻价方式,又叫竞价发行方式。
即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在发行时根据集合竞价的原则,以满足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作为确定的发行价。
比如某只新股竞价发行时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发行时认购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进行申购,结果是8元可以满足所有申购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所有高于和等于8元的申购可以认购到新股,而低于8元的申购则不能认购到新股。这种发行方式,多在增发新股时使用。
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
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⑹ 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以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可以吗
可以。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按照票面金额发行的,叫平价发行;超过票面金额的,叫溢价发行;低于票面金额的叫折价发行。
在我国,股票几乎都是溢价发行的。股票的实质是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为等份,向公众出售。举个例子,某公司共有1亿元的资产,发行1亿元的股票,每股票面价值为1元,这样总股本就是1亿元。发行时价格为2元/份,共收到2亿元,多出来的1亿元,就属于股本溢价,会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和日本等一些东亚国家,都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收到的钱就会少于净资本,会损害大股东的利益。
⑺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⑻ 我国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九、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十、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十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关于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承诺;
四、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⑼ 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行股票以及上市
中国股市最开始的时间是1990年12月19号上市,最低点95.79点。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部分。股份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的资金盈余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股份公司,谋求财富的增值。
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应实行什么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应实行公平、公正以及同股同权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没有优先股的概念,所以在公司新发股票时,原有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