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跟金融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6.基金会管理办法
17.储蓄管理条例
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
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贷款通则
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
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
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
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
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宪法相关法(4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6.反分裂国家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9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经济法(7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社会法(2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编 辑: 李倩文
⑶ 中国有几条法律
并没有看到这方面完全的统计,内容太多了。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刑法类: 423条;
民法类:263条;
行政类:193条;
经济法类: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683条;
道路交通法规:133条;
海洋法规:53条;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593条;
劳动法类:443条;
公务员相关法规:123条;
知识产权::73条;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60条;
环保类:65条;
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13条;
烟草法规:11条;
工商行政管理:159条;
信息化类:17条;
其它类:.....
⑷ 建国至今全国人大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多少法规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1982-1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全国人大,(1988-4-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全国人大,(1993-3-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全国人大,(1999-3-1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全国人大,(2004-3-1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3-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4-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1996-3-1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1989-4-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3-1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8-25)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2001-3-15)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2001-12-2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3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3-15)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9-2)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4-29)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4-28)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1999-8-30)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7)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8-27)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2-28)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2)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2-23)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2001-2-28)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4-10)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大,(1995-2-28)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5-12)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8-31)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28)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8-31)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22)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5-9)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2004-4-6)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12-10)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3-31)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1982-12-10)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全国人大,(1991-12-29)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1997-12-29)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1)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9-7)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6-18)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1)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3-18)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2-26)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1995-3-18)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全国人大,(1995-2-28)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2-28)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5)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2-25)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4-13)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8)
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8-29)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1998-12-29)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1986-4-12)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4-4)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1-8)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6-28)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1958-1-9)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9-6)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3-14)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0)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8-29)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2-29)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9-6)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9-5)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0-9-10)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29)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全国人大,(1982-11-19)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1995-8-29)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0-31)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1994-3-22)
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9-4)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1993-7-2)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2-21)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4-3-5)
169.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6)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2-29)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2-28)
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3-9-2)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7-3)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全国人大,(1993-7-2)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2-21)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10-30)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2-12)
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3-2)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0-31)
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2-21)
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0-2-23)
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6-3)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1993-7-2)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1995-5-10)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2-28)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9-5)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7-1)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0-30)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0-30)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4-4)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1-24)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30)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上千数,各地方还有很多法规,没有很细的统计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⑹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并等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反垄断的迟迟不能出台,目前规范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由于与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也无法起到规制并购中垄断问题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商业道德,旨在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诚实信用”问题和由此产生的相应侵权问题。7并购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原理相去甚远,所以只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为立法原则的反垄断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的困境
在经济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控制公司合并的规定。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中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公司集团”,表达了我国政府的反垄断意向,但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资并购领域,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对于外资并购可能引起的垄断问题却是只字未提。目前在适应与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关于规制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中有一条笼统的规定。8另外,《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资在华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9仅这些规定,尚存在许多漏洞:1、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销售额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有的连5%都不到),所以很难用销售额去规制垄断行为;2、这些规定在实施中还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跨国公司很少在中国注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跨国公司的行为没有必要得到我国政府的批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3、《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中的“暂行”,表明我国政府保留了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修订的权力,因此,“不确定”大大增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明确规定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公司的市场的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成员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反对范围。也就意味着在入世后,对于外来公司凭借先天优势实施违反竞争的购并、独占地位的滥用等垄断行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国内法规定,更遑论对影响我国的国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我国在运用反垄断立法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方面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过我们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层次过低、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图在华开展长期战略性并购业务的跨国产业资本,因为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长期而确定的判断,这势必会影响其并购热情。入世之后,外资并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又存在诸多的不足,所以面对汹涌而来的外资并购,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是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最好途径。实际中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外商投资政策和立法方面
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我们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规格更高、内容更完善的规制外资并购法律的时候。为了便于实施,保证权威性、约束力,克服现有通知、暂行规定等等效力过低、条文过粗不易执行的弊端,应采取部门规章(或更高规格立法形式)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进行规定。该法规除了对现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处进行清理,对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权威的解释,还应注意将自愿与效益、平等互利、反垄断等等原则引入到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当中。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既是其所求价值之具体体现又是构造其法律体系并指导执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则。10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制
虽然《指导目录》对于新设投资的规定较多,但是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不应该由于方式不同而适应不同的准入条件。相反,实践中还应根据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目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外资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等资本纽带的方式规避产业政策,还必须规定,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并购国企的外资,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产业政策领域和经营范围等情形,并报送相关材料以备审查。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适应资本控制标准和引入“一致行动人”概念,在外国自然人、法人与其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联合投资于限制性行业时可以累计计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在限制性行业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确新公司的外资性质
应进一步明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并不等于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一,《通知》中第2条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也承认了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该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二,如果认为向外商转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同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性质上分属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于法于理都冲突的尴尬局面。
可见,新公司的外资企业性质的明确不但有利于相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基本精神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对该新公司的监管,保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达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
(二)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在这方面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国际上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可借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宁简勿细,给现实中收购者以较大的实践空间。在这期间,立法者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及时制定相应的价格实现细则。其实本质上,公司并购股权的确定作为私法行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诸如遵守准入行业规定、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国家是不需要专门立法对之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水平的落后,目前而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调整,以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进行。在制定国有股权定价细则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确立鼓励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从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外资并购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上市公司实力提高和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此行为我们应大力鼓励,监管也是在鼓励的大前提下对于少数外商的不法行为的规制,为净化外资并购环境而进行,在立法上不应人为地设置过多的障碍。
其次,尊重市场规律,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定价原则。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股权定价问题其本质上应该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多地应该由市场规律对其进行调节,只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增值,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针对目前中外双方在资产估价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应该组织有关的财产评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股权评估方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估价方法,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教授早就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现象’”。
最后,继续坚持公开竞价原则,提高职能部门的监管水平。第一,防止通过协议收购规避公开竞价的原则;第二,加快我国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各种公开竞价模式。最后,严格要求并购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缮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采取禁止态度,所以至今为止《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颁布开启了外资并购的新纪元,也对与外资并购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目前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规定的不和谐性,应在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调整。
1、《公司法》的修缮
(1)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渐进立场,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增资扩股逐渐达到恶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着重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规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认股权证的发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增配新股稀释收购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选择适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购方法,例如投票权计划、降落伞计划等,为我国上市公司防护恶意收购创造有利条件。至于上述反收购条款使用的决定权应当分情况加以约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应当交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采用董事会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有权采取反并购措施,但要遵守“商业判断准则”,并且是否达到上述准则,由董事会负举证责任。
(2)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由于当前并没有关于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达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须履行强制要约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维护可借鉴英美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美国判例法中,法官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应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转让上,通过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两个著名案例,确立了控制股份转让中控制股东的注意和忠实义务。11据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对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就要求其在出让其股份时,应当积极的了解外国收购方的经营管理背景、资信状况、收购的目的和动机,以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恶意收购的发生。
2、《证券法》的修缮
现行的《证券法》中,在面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结合最新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做如下调整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
(1)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首先,针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求、股本结构要求等,实行个案审查制,保证证券市场上跨国并购行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采用动机检测的方法,要求外国并购方明确公开其并购动机、计划和设想。最后,并赋予中国证监会动机检测权和跟踪权,以贯彻吸引国际中长期资本的原则,杜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短期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由于外资现无法通过直接在我国A股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并购,现阶段的并购大都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缺乏对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于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细化:第一,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第二,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第三,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
(3)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四)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
入世后,我国将面临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外资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规定以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都有配套规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并的规制。因此,尽管在这些国家也有大量的外资并购行为,但其本国的经济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也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外资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外资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垄断报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公司并购的事前反垄断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预防公司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认识,并且已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应包括:报告的受理机关;报告义务人为外国投资者;不同的并购方式规定不同的审批期限。后者主要内容是:外资并购金额、并购项目数或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报告受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竞争公司与行业协会也可请求启动听证程序。《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没有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垄断的听证程序。建议规定,如果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购买资产,一次性并购金额或一年内累计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或一年内项目累计超过一定数目;或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召集有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如竞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启动上述听证程序。
2、建立域外适应制度。对外国公司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公司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当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我国境外参与实施的公司并购行为,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的域外效力,但由于各国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近年来,伴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地全球化、国际化,各国对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应的调整,在反垄断方面有加强本国立法域外效力的趋势。例如,日本在1998年对其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时,就引入了“域外适用”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扰和破坏,适时加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域外适应。
3、规定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某一公司并购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因而对该并购并不会绝对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改善市场条件。因改善市场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得到豁免的并购主要包括:(1)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场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或者合并濒临破产的公司;(2)在独占的或者少寡头垄断的市场上,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作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状况。2、潜在的市场进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考虑市场上的潜在的竞争关系。一般认为,国内一些产品较为成熟、技术含量低、生产投入不需过大且不为国家专营或特许经营的行业,外资并购不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3、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整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已成为国际通例。在我国,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财政上、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对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中小上市公司难以长足发展,规模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一个既定市场的充分有效地竞争。对中小上市公司并购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进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参考:http://www.jincao.com/t1.htm
⑻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
1、默示,指以明示(以语言、文字、或当事人了解其意义的符号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
2、默示分为两种:
(1)推定:从行为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如A公司司机外出时,车坏了,送去维修,修好后司机将车取走。汽修要求A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否则行使留置权。A公司请求宽限一周。(A公司没有直接说还与不还,但是请求宽限的行为,可以推定A公司承认了债务,是一种默示行为)
(2)沉默:即从行为人的单纯沉默(消极不作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如:A要卖房子给B,但是B一时之间拿不到主意,两人遂约定:B考虑10天,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10天过去了,B没有作出任何表示。AB之间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约定,约定不作为的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
3、《民能意见》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稍改一下,那么B的行为就不是一种意思表示了。如A要卖房子给B,对B说:你考虑:10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并不是两人的约定,也非法定情况。
⑼ 证券违法行为多少年没法律追索权
《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但笔者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
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
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