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疯狂期货:私募 ABS 模式存在着哪些监管套利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银行私募ABS的定义: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设计与银行信贷ABS类似,但不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银行信贷ABS产品(肯定是表外非标资产业务类型)。一般而言,银行私募ABS的基础资产为银行信贷或类信贷资产,主要可以分为:(1)自营贷款(2)自营非标资产(3)理财非标资产。
面对央行与银监会对银行表内表外业务的严格监管与控制(银行标准资产ABS业务效率低且资产出表限制较多),很多银行(以近190家城商行及800多家农商行为主)希望业务创新并增加业务收入,纷纷关注私募ABS产品(发行私募ABS规模是银行标准资产ABS的数倍就是一个缩影)。
广义的来看,银行信贷ABS(含私募ABS)按发行场所区分,可以分为银行间、交易所、报价系统、银登中心、无发行场所五类。其中银行间发行的为公募产品,其余为私募产品。
银行标准资产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区别为:(1)可入池资产范围;(2)审批机构及发行效率;(3)产品性质(这一区别也体现在不同场所发行的银行私募ABS中)。
下面说说私募ABS的套利风险:
1、非标金融资产风险: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设计和发行此类“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规,但考虑到其特征,这类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只能作为非标金融产品对待。
2、金融杠杆风险:以某城商行私募ABS产品为例,如果是直接投资,按100%风险计提,ROE(净资产收益率)为47%。做成ABS之后,风险按16%计提,ROE为400%(也就是说通过金融杠杆用更少的资金可以获得更大回报),这是套利监管的核心。
3、发行机构风险:资产证券化(ABS)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中国没有详尽的SPV监管机制,部分银行,证券或信托公司在私募ABS产品结构中担当此角色,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4、信息登记风险:北京银监局发现某法人银行投资的私募ABS类产品中,89%为银行间线下交易,11%通过证监会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系统仅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时间和票面利率,不登记基础资产、评级报告等实质信息,需要买方向卖方咨询。因此投资客户在信息不尽透明的环境下通过银行资金通道投资此类产品自然有风险。
综上所述,相关金融监管的下一步措施和有关建议:一是明确银行投资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不得混淆概念;二是对以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此类产品劣后级的发起银行,要求按基础资产“证券化”前情况计算资本。
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15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第七条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没有市场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该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
上述未终止确认部分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的金额确认。
第八条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 资产的性质;
(二) 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 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 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八条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担的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发生的为特定目的信托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认为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债权。
第二十条受托机构对于已终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在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投资机构取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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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第二版)
作者:林华
豆瓣评分:8.5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1
页数:832
内容简介:
《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第二版)》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必备操作指南。第二版新增案例、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证券化建模等。《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了详细叙述。 《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由一线专家,结合多年实战经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成功实践与在中国的应用进行对比,结合国务院频发有关资产证券化改革制度和发展展望,总结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国模式,一步步指导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第二版进行了重要的结构调整、案例与数据内容更新。最重要的变化在于,考虑到近年来保险业进入更高水平的快速发展通道,作为保险业自主拓展的资产管理产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支持计划日益受到业内的广泛重视,单独增加了一章保险业资产支持计划的内容,专门针对我国保监会口径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背景与现实状况做了详细介绍;考虑到之前介绍SPV时仅仅侧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与内容,还重写了第五章,以全面介绍资产证券化中的受托机构;在第十章中增加了报价系统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相关流程与工作内容。最后还新增了一个附录,用实例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
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CN-abs.com)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央行《金融会计》编委。
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CLO、 MBS、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PPP与资产证券化》,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
许余洁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2013年7月起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更名为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近年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作者:
黄长清
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专家。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资产证券化领域从事实务、研究与政策制定工作。近年在保监会资金部工作,牵头制订资产支持计划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监管规则。
李耀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现就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REITs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的研究或顾问工作,成功完成或执行的资产类型覆盖商业与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并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及教育委员会委员。
常丽娟
管理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站长,9年评级从业经验,参与了近20单资产证券化评级项目的报告审核工作,连续4年参与并组织撰写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报告》(资信评级部分)。
周琼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发表多篇关于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普惠金融等方面的文章。
刘洪光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要操作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1期、第2期、第3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1期、第2期、第3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 级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中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供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几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洪浩
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任远
滑铁卢大学硕士和清华大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注册管理会计师(CMA)持证人。曾供职于Magnetar Capital,领导MBS和ABS分析部门。参与了很多欧美和中国的公开与非公开市场的结构化交易,包括近年来最大的电影支持证券。
万华伟
经济学硕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评级总监,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专家导师,万先生有10年以上的评级从业经验。
王冠
资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法学硕士,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海投金融联合创始人、中国区总裁,先后任职于新华社、法国桦榭出版集团,在《21世纪经济报道》任金融行业高级媒介顾问及金融记者,并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担任秘书长助理,长期关注创新资产管理及国际金融市场。
张武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彭琨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现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邮储银行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参与过多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并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金融》、《银行家》、《中国经济周刊》等杂志发表多篇关于资产证券化文章,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一定认识。
葛乾达
毕马威上海办公室税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税务师。拥有超过11年的中国税务专业服务经验。目前是毕马威上海金融行业税务服务组的核心成员,在金融行业税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创新性的认识。
张连娜
金融工程硕士学历,现任联合评级结构融资部经理、高级分析师,曾负责远东三期、大成西黄河大桥、海南航空BSP票款等数十单资产证券化评级业务。
4. 信贷资产流转与资产证券化有何不同
1.可在银登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主要是一些建筑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租赁业以及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类的贷款,不包括融资平台类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金融贷款等。从期限上来看,1年期以下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占比是39%,1至5年期的中期贷款占比49%,5-10年中长期贷款占比5%,10年以上长期贷款占比5%。
2.市场参与机构。截至16年9月,共有166家法人机构在中心开户,共开立576个户头,其中商业银行及理财计划414户,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90户,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12户,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企业等。
其中,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因为受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指标限制,具有比较强烈的信贷资产出让需求,目前城商行累计出让信贷资产360亿元,占比78%;股份制银行出让64亿元,占比14%。银行理财计划则是主要的受让主体,受让金额323亿元,占比70%。
3.流转规模和方式。截至9月试点业务共开展121笔,流转金额459亿元,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模式:贷款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其中以信托受益权形式为主,转让金额为353亿元,占总量的77%;以资管计划收益权形式的转让金额为90亿元,占总量的20%;转让贷款债权和债权收益权形式的占比较少,二者合计16亿元,占比3%。
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资产都是多笔打包的,但转让或自留(一般自留5%)的权益都是平层的,没有进行结构化处理。当然,这只是试点阶段的几种模式。我们也了解到,目前银行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资产有转让的需求,比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资管计划收益权等。这些产品虽然不直接体现为表内贷款,但也是银行通过各种途径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还是属于信贷资产的范畴。另外,根据市场的需求,我们也计划开展结构化产品流转。
4.交易方式。试点的运作机制是,出让方须将拟出让贷款合同的若干要素(包括期限、利率等)在银登中心进行登记;潜在买入方可通过客户端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调阅合同文件;交易双方可通过平台按规范流程达成交易;完成资金结算后,银登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实践表明,登记可使原来非标准化的贷款变为具有一定标准化属性、具有统一代码的金融产品,便于交易双方阳光化、规范化地进行,也能够使监管机构利用登记数据掌握交易双方信贷资产是否“出表”和是否“入表”的线索,消除监管盲区。
5. 中国信贷ABS的发起主体有哪些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在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暂时没有能够替代或与信托竞争信贷abs项目管理人的机构。
6. 资产管理公司是如何处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
第一种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
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
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
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7. 我国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很多,我们大概把企业融资渠道分为四类。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类渠道是银行贷款,全国有7百多家银行,国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广西都有分支机构,本土城商行有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另外还有农信社、农合行、国民村镇银行等一百多家独立法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十多类持牌金融机构可分为一个大类;
第三类是民间融资渠道,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服务公司、P2P/众筹网站等公开渠道,还有更多方式灵活多变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间资金渠道。
第四类是股权融资渠道,高大上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资,私募融资可以在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投资公司、专业投资者寻求股权私募融资。
——选自全国首家O2O融资服务平台壹顾问创始人周泉的专访。
8. 不良非清洁处置金额
一、不良改善了吗?
对金融机构来说,不良有两种指代。一种是不良资产,一种是不良贷款。由于银行表内主要资产是贷款,不良资产中预计有90%以上是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这个概念是商业银行内部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结果。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银行的贷款资产可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次级类与损失类五类,其中后三类回收的可能性偏低,被银监会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在未来几年时间里,不良风险将成为银行与监管层高度重视的问题。近期的监管动向已经有所反应——1月份,媒体报道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全面摸底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与总量,以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又3月,银监会下发7号文,对不良贷款与拨备覆盖率采取“一行一策”的做法,督促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
在我们看来,现在银行系统内不良的总体压力是可控的,这一点从2016年二季度以来,银监会公布的银行不良贷款率稳中趋降可以得到证实。但在总量稳定向好的背后,存在结构性分化的问题——中小行改善有限,甚至有恶化的倾向,大行表现较好,是带动整体不良趋降的主要动力。
为验证这种结构性分化的不良问题,我们把银行分成了中小行组与大行组,对其不良贷款率进行了对比。
中小行我们选取了302家在外汇交易中心报备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有披露近三年不良贷款率的农商城商行作为代表。大行则以四大行、12家股份制银行及大部分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的城商农商行,共32家银行为代表。
将它们的不良数据绘制如图1与图2,可以发现大行与中小行的不良贷款率无论是绝对量还是变化趋势上,都有明显的分化。
1、绝对值看,大行不良贷款率基本在1.8%以下,而中小行分布广泛,在1.8%以下的银行数量占比偏低,仅有40%,在2.5%以上高位区间的银行占比偏高,达到了26%;
2、变化趋势与幅度看,大行基本呈下降趋势,增长并不多,而中小行下降与上升基本五五开,且有13%的中小行增幅较大,超过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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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分化,我们认为背后有两个原因。
1、经济出现了分化。众所周知,银行不良和经济基本面密切相关。经济走弱时,总需求趋弱,企业经营容易出现困难,实体的信用风险拉升,不良往往会被动升高。
虽然目前在经济走弱与否上及节奏上,市场上还有争议(我们倾向在今年会加快下行),但普遍认同的一点是:实体经济与金融领域,现在都有着马太效应,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很不友好。
这种不友好体现为:在供给侧改革下,上游原材料成本飙升,中下游缺乏技术溢价及规模优势的中小企业面对高成本,很难对外转嫁,只能被动承受,盈利能力下降,现金流恶化。如果是过去,这些企业可能还有非标、债券融资来救济缓解,但现在严管非标紧信用,严管影子银行挤信用债配置泡沫,这些企业要再融资,困难重重。
由于中国金融体系与实体企业之间往往讲究“门当户对”,这些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拉升的中小企业对应的往往都是中小银行。所以不管这几年供给侧使工业企业利润如何改善,未来经济走势如何,中小银行面对的信用风险与不良压力都是比较大的。
2、监管越来越严格。以前,很多银行会利用不真实分类,暂时让其他机构代持,或以回购、担保等方式虚假出表来隐匿不良规模。在如今令行禁止的监管风格下,这些灰色甚至违规手段会被查处,严格规范,以前隐藏的存量不良规模会陆续暴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会更加真实洁净。
就现在而言,无论是经济内部的分化,还是严监管的趋势,在未来若干年时间内都很难看到改变,不良的结构性分化也会一直存在,并不断拉大。未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累积显现,大行的不良改善状况也会停止,金融机构整体的不良规模将加速上行。
这种可能愈发加重的不良压力,对金融机构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如何处置不良?
面对累积的不良,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目前来看,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可分为表内消化处理和出表处理两种。表内处理的主要手段是核销、并购基金等;出表处理的主要手段有通道、不良资产基金、资产证券化、债务重组等。
(一)表内核销
我们先来看不良贷款的表内处理方式——表内核销。
从字面意义上看,“核销”可以理解为核实并且消除。所谓核实是指银行将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认定为呆账,而消除是银行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直接调整损益,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
贷款经过核销程序后,将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从而实现了“会计”上的出表,不良贷款规模与比例也得以降低。
但在实务中,不良核销会受到较多的限制,部分银行也不是那么愿意去做不良的核销。
1、呆账确认标准严格。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贷款都能进行核销,只有当不良被确认为呆账后,银行才可进入冲销程序。
在确认呆账时,要求严格,流程麻烦。银行一方面需要派遣相关业务人员前往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提供调查报告,确切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等方方面面涉及到还款能力的因素;另一方面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企业待偿还贷款进行催收追偿,比如说向法院申请贷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抵押品保全,即时变现抵押品减少资产损失等。
2、核销的申报、审批程序复杂。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呆账审核申报时,应具备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准备过程十分繁杂。
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申报材料后,要先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然后再进行审批决策。
3、核销有时会影响银行利润。核销过程中冲减的贷款损失准备属于成本项目,规模受到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1.5%-2.5%)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20%-150%)监管红线的要求。
当银行核销掉不良贷款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前者由于数值小于1,分子分母同时减少意味着指标值的下降;而后者因为数值大于1,指标值反而会有所提升。
考虑到银监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规定是: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计算出来的孰高为下限。因此对于部分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银行而言,冲销后,贷款拨备率的下滑可能意味着未来需要补充贷款损失准备,造成的结果就是银行成本增加,利润削减。
为协助理解,我们虚构了A银行,不良总额30亿,贷款总额5000亿,贷款损失准备125亿。在呆账核销前,指标均满足要求。
假设A银行要冲销10亿不良,则不良总额变为20亿,贷款总额降为4990亿,贷款损失准备为115亿。此时我们看拨备覆盖率从416%上升至575%,得到改善,但贷款拨备率却从2.5%降为2.3%。如果银监给该银行定的拨备率红线为2.5%,那么在期末时,A银行就需要增加拨备计提,进而使利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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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销的税收成本较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核销不良贷款后,银行可以将形成的损失向税务部门提请税前抵扣,按25%的所得税抵减所得税。但由于现行的核销管理办法与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仍存在较大差异,很多时候银行核销呆坏账时,所形成的损失很多没有办法获得税前扣除,给银行核销处置带来新的税收成本。
因此,面对累积的不良,银行很多时候可能更倾向选择将表内的不良转移出表,既不耗用利润、美化了表内监管指标,也在短期内获得不良处置带来的收益(当然过去很多不良是被贱卖的,折价出售的比例偏低)
。
(二)不良出表
银行不良出表方式较多,最简单是银行把不良打包折价出售给AMC,实现不良的剥离。在下文中,我们主要针对通道、不良基金、资产证券化三种方式来做进一步的介绍。
1、通道模式
所谓通道模式,是指资金方和资产方都由银行提供,其他金融机构在交易结构中仅起渠道作用的模式。在实施时,银行先将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随后,金融机构再将不良贷款卖回给/反委托银行或者银行子公司等与银行有着共同利益的主体。
这种模式囊括的范围很广,实务中有很多变种,但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虚假出表的问题。
1)卖断反委托
这是最常见、结构最简单的模式。先由银行将表内的不良资产打包卖断给AMC,然后AMC再委托银行进行债权清收,把不良的处置权交还给银行。在两者协商时,AMC会与不良出表银行约定债权清收归还目标金额,一般是AMC作价卖断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加上通道费用。
复杂一点的,AMC会和商业银行还会合作设立合资公司,让合资公司来监督银行的债权清收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表内的不良贷款虽得以转移至表外,但由于商业银行与AMC定下了清收目标,有暗保嫌疑,因此风险事实上没有完全转移,仍停留在银行自身,并未实现真正的出表。
对这种虚假出表的模式,银监会在2016年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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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罗桂连/张志军
译者: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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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10. 北京房贷市场调查:利率未调整 额度现收紧
2020年至今各地楼市调控动作频频,房贷利率已进入“因城施策”的阶段,在楼市调控全面收紧的大背景下,北京地区房贷利率市场情况如何?北京商报记者向北京地区多位银行个贷部门人士进行了解后发现,当前北京地区的房贷市场依旧暂未有上调迹象,均执行首套房利率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5个基点(5.2%)、二套房利率LPR 105个基点(5.7%)标准。不过有银行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称,估计到月底可能会通知进行上调。
有银行透露月底或将调整
近日,多地商业银行提高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北京地区房贷市场表现如何?5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对北京地区各大银行网点进行调查询问后发现,目前,北京房贷市场依旧“按兵不动”,暂时未有上调迹象,多家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均执行首套房利率为LPR 55个基点(5.2%)、二套房利率LPR 105个基点(5.7%)这一项标准。
工商银行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目前全北京市商业银行都是执行首套房利率为5.2%、二套房利率5.7%这个标准,这一年多都没有变化。”
邮储银行工作人员也同样介绍称,“当下是首套房贷利率上浮10%,二套房贷利率上浮20%,北京市大部分银行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都是这个政策,各家银行都是一样的。现在没有听说要上调房贷利率。”
除了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也是如此,北京商报记者从多家股份制银行个贷部门经理处同样了解到,目前均执行首套房利率5.2%、二套房利率5.7%标准。光大银行个贷部门经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现在签合同就是这个利率,每个月20号会规定新的LPR利率,之后会不会上涨只能看政策,目前没有收到上涨的消息,也没有下发相关通知。”“现在首套房利率5.2%、二套房利率5.7%。”浙商银行客户经理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
北京银行房贷部门人士表示,“现在首套房贷利率是5.2%、二套房贷利率是5.7%,这个房贷利率已经很高了,没有接到上调通知。”
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北京商报记者确认了房贷利率暂未上涨这一信息。不过也有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释放了房贷利率将要上涨的信号。一家股份制银行客户经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目前行内首套房利率为5.2%,还没有变化,但也有消息说可能会调整利率,可能会上浮20%-25%的幅度,估计到月底可能会出文,根据文件的实际情况执行。”
谈及北京房贷利率未来走势,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今年房贷利率上行和去年有本质区别,去年是额度管控等,今年银行也要在房住不炒方面承担更大的维稳责任。房贷额度管控从去年到现在,其实也确实对贷款流量和利率等会产生影响。房贷利率当前处于上升过程中,从后续思路看,不排除有收紧迹象,但还要继续观察。
部分银行额度已经出现收紧
早在今年清明小长假后,市场对北京地区房贷利率或将出现变化的猜测就一直不绝于耳。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商报记者也同时注意到,北京地区部分银行房贷额度已经出现了收紧,更有部分银行已经无额度可放款。
北京商报记者从浙商银行一位个贷经理处了解到,该行暂时没有房贷额度。这位个贷经理介绍称,“额度调整是临时的,已经通知超过三周的时间了,银行现在不放款了,我们也在等消息。”
另有两家股份制银行业务人员也表示房贷额度紧张,一家股份制银行业务人士表示,“目前房贷放不了款,现在也不接,怕影响客户购房进度。”另一家银行个贷部门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上半年额度已经用的差不多了,一直在管控额度,每个月很少,基本排队要排到下半年,起码要在6月之后了。现在的额度会优先放给已经审批通过的客户。”
事实上,额度收紧这一现象早已出现,4月初北京商报记者对北京地区房贷利率市场进行调查时就有银行个贷经理人士提及,行内放贷额度有出现收紧的倾向。严跃进进一步指出,“现在银行放贷额度规模是不大的,从实际过程中来讲这个现象也和银行把控节奏有关,用现有的额度完成此前发放的合同、贷款等,都会导致现在放贷的审批是比较困难的。”
针对贷款发放是否放缓的问题,也有部分银行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工商银行网点个贷经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平时房贷额度在3月、6月、9月、12月会有点收紧,主要是一个时间节点的变化,现在额度宽裕。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大概在2-3个月,纯商贷的放款额度快一些,材料齐全放款时间差不多两周。”
光大银行网点的个贷经理也持有同样看法,他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我们额度还挺充足的,暂时不需要排队,每个月都在放款,商贷资料齐全三天批贷,然后客户进行过户,过户三天内差不多也就可以放款了。”
城商行方面,北京银行个贷经理表示,“现在还没有排队的情况,商贷的放款时间主要看客户过户、抵押的具体流程。”
放贷额度松紧不一或源于集中度红线压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排除资金端问题外,银行房贷放款额度松紧不一更多是来源于房贷集中度的合规压力。去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中资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和32.5%;中资中型银行两项占比分别为27.5%和20%。
在资深银行业人士王剑辉看来,对于涉房贷款不管是国有大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希望能够整体降低资产面对的风险,用足房地产信贷份额也是降风险的环节之一。银行通常都认为,房地产的资产能够做抵押,所以相关的信贷风险也较低,过去一段时间在这方面拓展业务的意愿也较为强烈。不过,考虑到部分银行房贷额度逐步紧张,监管有可能出台新的调控政策等因素,下半年资金供可能会面临一些压力,导致相关的贷款难度增加,要么审查更加严格,要么就是放款时间拉长或者增加一系列附加条件。
“现在银行做的工作有几个,包括消化去年到今年还没放贷的业务,同时今年主动调整结构,放贷方面寻求新的思路和投向。另外,为了增加可贷的资金,加强了贷款资金的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房住不炒下,对于大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依然会进行,这是后续所需要关注的内容,调控依然会进行。”严跃进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