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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2-05-20 12:21:32

1. 求一篇论文

企业债券和股票一样,是资本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市场结构要求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共同协调发展,这既有利于金融领域的改革,社会信用的优化,同时又是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中,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远大于股票市场。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及其结构的完善,进而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1.企业债券市场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较小。据统计,1991-2002年间,国债发行总额为30331亿元人民币,企业债券总额仅为3050亿元人民币,占国债总额的10%,实际上,国债市场大于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存在。经济与金融发展历史规律研究也表明,政府债券市场大于企业债券市场似乎是必然的现象。但是,中国债券市场与企业债券发展的差距如此之大,却是十分少见的,它远高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平均水平。

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相对较小。2002年末,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托管的债券,再加上凭证式国债,总共为2.8万亿元人民币,债券总值相当于GDP的29%左右。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总值与GDP的比例远高于此,如:美国的债券总值占GDP的比例为143%,日本为136%,欧盟15国为82%,全球统计债券相当于GDP的比例为95%.在我国债券总体发行规模小而国债又占相当大的比例情况下,国债发行规模和GDP增长之间保持了较显著的相关关系,国债发行基本上与宏观经济增长态势相一致,而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与GDP增长间不存在正相关,不能对我国GDP的增长作出适应性反应。

3.企业债券融资相对滞后。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来说,企业的价值,在一定范围内,会随着负债的持续增加而上升,企业的融资顺序表现为:内部融资优先于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优先于股权融资。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过度依赖股权融资,忽略债券融资,造成了我国企业股票发行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即存在有股权融资偏好。这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性不仅导致了企业融资手段的单一,而且影响到股票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

4.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具有明显的管制特征。在发行环节,目前仍采用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债券发行进行实质性审批,难以采用法律、法规许可之外的金融工具,从而债券品种的创新受到极大限制;价格受到管制,如债券利率区间的限制,企业债券的利率在管制下缺乏弹性,无法公允反映债券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别,使企业债券和其它金融工具之间难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受到管制,发行对象和发行区域受到管制等。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约束和障碍

造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障碍,也有市场约束。

1.政府政策方面。出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考虑,政府赋予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这两大历史使命,而后者又是主要的。企业债券的作用是为企业筹措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而股票和国债同时还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权融资和国债由此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由于这种政策的倾斜,在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我国债券融资的计划性。国家每年都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作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债券发行尤其是企业债券发行长期实行多部门行政审批制,因此,出现一些市场差别问题。

2.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第一,企业缺乏独立财产权,造成部分企业债券兑付困难。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并不能真正承担履行债务契约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从融资活动中获得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及企业员工福利待遇的需要,却不能真正承担融资失败的财产责任,一旦融资失败,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来承担。第二,一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重股轻债”,缺乏发债的内在动力。在我国,有资格上市的公司基本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一般占控股地位,而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公司经营者的目标常常并不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者自然首选股权融资,后选债务融资。

3.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我国债券二级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组成。由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接纳企业债券,原来可以交易企业债券的地方性交易中心又被关闭,企业债券的流通与转让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条路,但是证交所的上市规定又非常严格,存在许多不必要的限制条款,绝大多数企业债券无法流通和转让。截至2003年11月,在深、沪两个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24只,日成交额平均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每只债券的日成交量只有几手至几十手,有的甚至没有成交。如此小的交易量,对于整个企业债券市场而言,可以说几乎没有流动性,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债券市场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发展也受到 4.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发展滞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与成熟,主要表现企业债券评价体系是否规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都是由拥有独立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并完全靠出售自己的评价结果来盈利生存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进行的。我国信用评级也存在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债券评级机构不对评估结果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导致一些评级机构为了达到盈利目的,出具虚假评级。第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仅所受约束比国外评级机构少,而且在评估技术和经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所评价出的信用级别的参考价值较低。

三、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1.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政府在政策上应支持企业债券的发展,大力推进债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应向核准制、注册制过渡,改变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水平由政府决定的状况,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规模大小,都要由企业自己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偿债能力和融资需要,以及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债券发行的利率水平和还债期限,以便使各发行主体的信用差别得到显示,提高企业债券应有的供给弹性和价格需求弹性。政府对债券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担保、受托人和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对公司发行债券的硬约束,降低违约风险。同时,要鼓励发债企业在利率形式、债券形式、付息方法、期限品种结构等方面不断创新,以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2.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市场主体,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是发展、壮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以防止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财务风险过大,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正常支付。

3.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债券流通性的增强,投资者会自动增加投资的需求。因此,发展我国企业债权市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企业债券的流通问题。(1)要加快债券二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首先,应配合利率市场化进行改革,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防止垄断定价,逐步放开企业债券转让流通价格。其次,对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予以明确的定位,不同发行方式和规模的企业债券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市场。(2)要搞活我国企业债券流通市场,还必须培育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应允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用评级较高、风险较小而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券;考虑设立企业债券市场基金,专门支持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的资金。此外,还可以在企业债券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由承销商担任做市商,不仅可以活跃企业债券的流通,而且能够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

4.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为了方便投资者判断债券风险、了解发行主体和市场的有关信息、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保证市场运行公正合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必须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以便各个评级机构共同遵守,保证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二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评级机构。国家可以委托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三是引入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这样可以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誉,最终形成公允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在信用评级责任方面,将评级的公允性完全交给中介机构,而监管部门只需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由市场来决定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11)

3.江春。产权制度与金融市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何德旭,李武。关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8)

2. 简述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法,并说明其优点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商业票据、有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即金融业所称的资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深化我国金融改革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维持所需要的流动性,因此,流动性的改善对降低金融机构危机的扩散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而且,资产证券化对于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分工与细化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可在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建立起一座桥梁。美国也经历过东部与中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难题。美国中西部在快速发展时,急需大量资金,而美国东部资金充裕而缺乏长期投资机会。通过政府的信用增级,美国中西部通过证券化方式向美国东部各州募集资金,达到了互通有无之效果。因此,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和配套措施出台,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其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
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
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
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
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4. 请大神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一)PPP的定义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因各国具体国情和探索实践的不同,在世界范围内PPP并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定义。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本质上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的全生命周期合作伙伴关系,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发挥各方优势,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目前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本文主要论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更为成熟,因此本文着重于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这三种模式进行研究。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号)中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规定,“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14号)中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明确,“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中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定义,“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类型项目资产证券化在运作原理、操作流程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PPP模式本身的特点而使其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不同特点,具体包括:
一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运营管理权和收费收益权相分离。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PPP项目往往涉及特许经营,因此在这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项目基础资产与政府特许经营权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由于我国对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主体有严格的准入要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要转移运营管理权比较困难,因此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将收益权分离出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二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将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但提出“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实际上,财政补贴作为部分PPP项目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一般规定。
三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要与PPP项目期限相匹配。PPP项目的期限一般为10-30年,相较于目前我国存在的一般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多数在7年以内)要长很多。因此要设计出与PPP项目周期长特点相匹配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在投资主体准入和产品流动性方面提出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并不断推动政策的完善和交易机制的创新。
四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更关注PPP项目本身。《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中明确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这禁止了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对PPP资产抵质押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更注重项目现金流的产生能力和社会资本的增信力度,保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02、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为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持一定的鼓励态度。实际上,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
PPP项目中很大比重属于交通、保障房建设、片区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设期资金需求巨大,且项目资产往往具有较强的专用性,流动性相对较差。如果对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现金流稳定、风险分配合理、运作模式成熟的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变成可投资的金融产品,通过上市交易和流通,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PPP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追求合理利润,而且法律政策层面没有对退出机制的明确保障,因此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相对有限。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建立社会资金在实现合理利润后的良性退出机制,这一创新性的PPP项目融资模式将能够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身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三)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
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借助其风险隔离功能,即通过以真实销售(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Transferor)向发行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转移基础资产或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权益和风险)的途径转移资产和设立破产隔离的SPV(SPV在法律上独立于资产原始持有人,其所拥有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分离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以确保项目财务的独立和稳定,夯实项目稳定运营的基础。
03、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三种类型,其中收益权资产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基础资产类型。从我国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也相对成熟。因此本文对适合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三种模式,即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研究。
(一)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三种类型
研究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厘清收益权资产在PPP项目中的不同类型。PPP项目收费模式一般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而收益权资产也相应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和财政补贴。
1.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直接向最终使用者供给相关服务和基础设施而享有的收益权。这类支付模式通常用于财务情况较好、可经营系数较高及直接面向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项目。此模式下的PPP项目往往具有需求量可预测性强,现金流稳定且持续的特点。但特许经营权对被授予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和技术等要求较高,因此在使用者付费模式下转让给SPV的基础资产一般是特许经营权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而不是特性经营权的直接转让。这种模式的PPP项目主要包括市政供热和供水、道路收费权(铁路、公路、地铁等)机场收费权等等。
2.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PPP项目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而享有的财政补贴的权利。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相挂钩,项目公司也不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市政道路等。但这种模式下财政补贴应遵循财政承受能力的相关要求,即不能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因此,以财政补贴为基础资产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要重点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预算程序等影响。
3.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在使用者付费无法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这种模式通常运用于可经营性系数相对较低、财务效益相对较差、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仅凭收费收入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例如科教文卫和保障房建设等领域。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收益权和财政补贴,因此兼具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三种模式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将特定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以资产基础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活动。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但在具体实施中不要求对具体产品进行审核,产品一般在上交所、深交所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审核,并由基金业协会负责事后备案管理。PPP项目如果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运作流程归纳为:
(1)由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等作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管理人以募集资金向PPP项目公司购买基础资产(收益权资产),PPP项目公司负责收益权资产的后续管理;
(3)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定期归集到PPP项目公司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并定期划转到专项计划账户;
(4)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本息分配,向投资者兑付产品本息。
2.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提供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PPP项目中其操作流程是:
(1)PPP项目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2)PPP项目公司将其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定期归集到资金监管账户,PPP项目公司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资产支持票据应付本息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3)监管银行将本期应付票据本息划转至上海清算所账户;
(4)上海清算所将本息及时分配给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

5.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维持所需要的流动性,因此流动性的改善对降低金融机构危机的扩散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而且资产证券化对于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分工与细化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可在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建立起一座桥梁。因此,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和配套措施出台,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其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意义;增强发起人资产的流动性,从发起人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

获得低成本融资,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还有减少风险资产和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这部分高收益来源于许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选择。

(5)农村产权证券化扩展阅读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依赖于三大基石,破产隔离,风险重组和信用增强。破产隔离的设立使得未来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原始权益人脱节,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风险重组使得投资人在投资风险和收益方面达到合理匹配。对风险厌恶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具有多重本息保障措施的高等级信用债券,但以低收益为代价,对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具有高收益的债券,但以低等级信用评级甚至无等级信用评级,即高风险为代价。

信用增强使得信用较弱的融资主体能够通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偿付处理以较低成本融到资金。这对于信用等级不高的企业尤其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大数定律,只有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中存在大量分散的基础资产时,才能防范因个体资产违约而形成的对资产现金流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也才能破解对融资主体信用的过度依赖,达到风险重组和信用增强的作用。

6. 资产农村资产金融化是什么意思

农村家庭资产金融价值转化不足、大量农村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农村资产闲置的典型表现包括: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闲置,也即大量农村耕地撂荒;第二,农村 宅基地闲置,包括大量老房屋无人居住;第三,因农民进城等因素,大量新修房屋闲置;第四,农 村荒山荒坡及林地闲置。在此情形下,如何盘活农村大量闲置资产,深入挖掘农村家庭资产的金融 价值潜力,对解决农村融资难题至关重要。

农村资产金融化初步明确了五个发展阶段性目标:农村资产数据化、数据资产价值化、资产价值信用化、信用货币化以及产融一体化。

一、农村资产数据化

以县域为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以单个农民、农户、农场主等经营者为主体、以土地等资源、生产产品、经营权、使用权等各类资产为核心的“全国农村资产数字化电子登记平台”,逐步把全部实物和权益性资产变成电子资产,加快资产数据化步伐,并且对接各级政府、产业、农户已有的信息化系统,形成底层数据库,相互核验。同时,建立全国的农村资产电子登记等级制度和“资产电子证书”制度,编制统一的资产电子代码,与纸质证书确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一是建立打通数据孤岛,形成各级政府、产业、农户已有的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并且加入了交易信息、不断增加新的资产信息、及时更新农民信息等,形成完整动态、及时、细化了的底层数据库。二是让各级监管者能够全面摸清家底,动态掌握信息,方便实施涉农资产的有效信息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也将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力手段。三是以电子数据化的方式重塑农村资产的表现方式,为每一项农村资产建立数字化映射,方便资产拥有者,方便投资者,也奠定了全国产权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提供了一个全面、准确、高效、方便的技术平台,可以说,这是中国农村资产管理的一次重大创新。

在区域内,搭建上述线上农村金融的科技服务,例如科技服务平台、风控体系等,同时与资金端共同设计符合区域的涉农金融产品,输出整体业务模式。同时建立线下运营团队,设计、布局、运营线下业务,具体包括:

第一,搭建线下展业队伍。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展业队伍体系,全面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使用APP管理工具。工作人员组织农户通过用户端APP进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验证、现场尽调、材料上传进件,对提交的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管理人员通过管理端APP对各地协理员、客户经理的贷款服务和业绩进行绩效考核和业务管理。

第三,配套担保服务。由具有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借款农户配套风险分担机制,与资金方共同承担风险。另外,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我们需要逐步淡化担保的客观功能,强化农民的主观信用与风险意识,更多关注农民的还款能力。

7. 国内外对资产证券化的难点的研究进展

入世:中国开放资本项目的催化剂

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学术界和政府决策层对允许资本跨境自由流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部分人士直言不讳地将不受限制的、动荡的资本流动视作引发和延长危机的主要因素(克鲁格曼1998,斯蒂格利获1998)。亚洲危机及其后的学术争论显然对中国的决策者产生了影响。不仅最初在90年代中期设定的到2000年大幅度取消汇率和资本管制的目标被悄然取消,而且中国政府从此不愿公开谈及整个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许多分析家由此认为中国已经无限期地推迟了资本项目自由化,目标似乎遥遥无期。

笔者却认为:尽管没有官方公布的时间表,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将比目前广泛预期的提早很多。这一目标可能在5年而不是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实现。资本自由流动进程加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发挥的强有力的催化作用。

入世对资本项目的影响

与入也相关的贸易自由化受到众多关注的同时,入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也同样重要。

首先,根据一系列双边协议所规定的世贸准入条件,中国已承诺进行大幅度的贸易改革。平均关税税率将由目前的17%左右降低到10%以下。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和电信设备)作为中国进口中增长最快的产品,到2005年将享受零关税率。更为重要的是,绝大部分非关税壁垒如限额、执照和许可证将被取消。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贸易国。入世所要求的更彻底的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增强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预计到2005年中国的年均贸易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

贸易限制的减少及贸易额的扩大将大大增加实施现有外汇及资本管制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削弱这些管制的有效性。中国于1996年12月1日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尽管资本帐户并未开放,依然对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制,资本外逃却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原因在于开放的经常帐户使资本管制难于完全有效。贸易瞒报(特别是进口高报和出口低报),不遵守结售汇制度,逃避官方对对外借款的批准和监督(如广国投的破产案例),走私、猖撅的骗税及贪污等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错误与遗漏项,至少有一部分可归因于资本非法外逃(胡祖六,1998b)。近年来关于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努力显然未能减少错误与遗漏的数额。

考虑到中国进行资本管制的实际经验,可以十分肯定的是,入世后对外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将进一步削弱这些管制的有效性。一个显而易见的两难境地是,只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的管制就难以完全实施。贸易体制越开放,资本遗漏和外逃的渠道就越多。笔者认为,这一明显的事实将促使政府决策者更早而不是更确地放宽甚至取消资本项目管制。他们将认识至办此全面的资本管制,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而且还会导致大量扭曲和无效的资源分配。

其次,作为入世条件的一部分,中国将在今后的5年内大幅度开放其金融服务贸易。外资银行将在入世的两年后获准经营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五年之后经营中国居民的零售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将获准经营中国企业和居民的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同时现有的地域限制将在入世五年内逐步取消。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将获准与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外方股权不超过33%)。同样,外国证券公司也将获准同国内的机构组建合资公司(外方股权不超过33%),经营国内人民币证券的发行、销售和交易。这些旨在部分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将对资本项目产生深远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向居民如中资企业和家庭,以及非居民如跨国公司提供在岸和离岸的金融服务,将不可避免地促进跨境资本流动,致使现有的管制过时或失效。

除了这些开放措施,入世还涉及接受一系列的协议,包括商品贸易多边协议(其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h)最为人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中与贸易有关部分的协定(TRIPS)。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禁止成员国对与提供协定中规定的服务有关的资本交易施加限制。尽管这些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是资本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全球范围内(不同于区域的范围,如经合组织或欧盟),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定,要求取消部分资本管制。服务贸易总协定因而敦促像中国这样的新成员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

最后,中国对入世所做的一揽子承诺也要求开放曾~度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这些新开放的行业将包括电信科贸和国内零售及批发。外国投资对其它行业的参与将进一步增加,主要是制造业、农业,也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在开放程度方面已经优于很多国家,入世之后将更加开放。到2005年,年均外商直接投资预测可达到10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如此大幅度的上升将大大增加相应的跨境金融交易,如股本与债务融资、跨国公司为对冲风险要求进行的利率与货币互换,以及盈利、红利、利息收入、资本增值和本金的汇回。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

资本项目自由化将成为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

中国在资本管制方面的已有经验对管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疑问。中国入世之后,将采取重大措施放开商品及服务,特别是金融服务的贸易。届时,维持资本管制的难度可能越来越大。此外,继续实行资本管制与国内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的目标是不相容的,因为资本管制引起扭曲,诱发资本外逃,降低透明度并因此增加系统的腐败,同时限制了有效的定价及资本配置。因此,资本自由化将成为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尽早自由化将促进国内的结构改革,保证中国的企业和银行在入世之后提高效率,以迎接全球竞争的挑战。

为迎接入世,中国已加快了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步伐,其中民营化是改革战略的核心。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选择了国内最大的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包括中国移动、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石油及中国联通等等。但是,将要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意味着中国不能仅仅依赖国际资本市场,而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成功地实现民营化目标。

民营化带来的是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与减员增效,由此对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及支离破碎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巨大压力。为了对这些令人痛苦的改革提供社会及政治支持,政府在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金方面进行了改革。长期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金完全有保证的民营养老体系,辅之以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以此为退休人员提供最低的养老金。为了向养老金制度转换提供资金,中国将寻求民营化收入与发行长期公债相结合的策略。因此,重要的一环是发展一个有深度、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以此吸纳新的民营化,并允许政府出售所持上市(即业已部分民营化)公司的股权。

中国的股票市场尽管只有10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市值已达5900亿美元。中国股市令人惊异的发展得益于个人高储蓄率及公众对持有高风险证券的“好胃口”。不过,中国股市主要为零售投资者驱动,因而流动性差。缺乏深度而且波动性大。国内大规模民营化计划中大量等待发行的股票可能带来市场巨跌甚至崩盘的威胁,并引发政府所担心的社会不安定。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向市场引入机构投资者,如共同基金。养老金和保险公司。随着国内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政府打算吸引外国投资者通过“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计划进入国内市场。

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计划有望在今后的18-24个月内引入,这将成为迈向更为自由的资本框架的重要一步。它将首次允许外国资金——尽管是受控制的——进入国内人民币证券市场。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无疑将对国内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推进若干重大改革,包括民营化和养老金改革。

此外,放松资本管制也将帮助中国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进入其刚刚起步、经历了飞跃发展并具有巨大潜力的信息技术产业。同样地,放松资本流动也有助于作为中国政府另一个战略目标的西部大开发。正如在中国沿海省市经济起飞所显示的那样,外国投资将在中国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追赶过程中发挥催化剂的作用。

成功的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前提条件

如果中国入世将最终削弱其资本管制,同时中国认识到资本自由化将大大有利于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和发展目标,那么唯一剩下的就是可行性的问题,即中国能否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可能的风险。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分析家持非常怀疑的态度。广泛认同的观点是,中国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作好迎接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准备。

这一观点存在两方面的错误。首先,夸大了封闭的资本项目保护中国免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的作用。正如本文曾指出的那样,中国的资本管制实际上远不如广泛认为的那样有效,这有大量的有关资本外逃的文献为证。中国得以避免亚洲金融危机恶性传染的真正原因是中国此前在宏观调控方面的成功。中国政府在1993—1996年实行的紧缩政策有效治理了几乎失控的通货膨胀,同时抑制了经济过热及房地产的投机泡沫。1994年以来的货币紧缩政策及财政整顿恢复了宏观稳定并扭转了外部失衡,经常项目稳步改善,官方外汇储备快速增长。正是这些经济基础性因素,而非资本管制,使中国具备足够的能力在亚洲危机中应对恶劣的外部冲击,并避免了人民币贬值(胡祖六,1998a,1998b)。

中国顺利过渡到开放的资本项目需要同样的宏观条件。坚实的基础及良好的经济政策,对于中国充分享受资本自由流动的益处,同时避免自由而多变的资本流动的潜在不稳定效果,至关重要。

脆弱的国际收支状况通常是资本项目自由化的主要障碍。但是,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在目前与中期展望均显稳健。尽管经常项目的盈余在中国入世之后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但中国的出口竞争力及入世之后大量外国直接投资涌入的前景,意味着中国在中期内不可能经历大规模的、持续的国际收支失衡。适度的外债规模及充实的外汇储备也为抵御外部冲击提供了保障。中国国际收支状况的实力成为资本项目自由化成功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放开资本项目的第二个条件是良好的国内金融体系。这可能是中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但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了金融改革。中国已经迅速关闭了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如广国投、海南发展银行和一大批面临困境的“小国投”。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这些大银行的坏账。中国政府还为处理大量有问题的农村信用社制定处置预案。此外,中国政府还表明了国有银行民营化的意向,目的是强化其资本基础并改善其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也努力完善其审慎监管的能力。中央银行的目标是在今后几年里放开国内利率。入世之后银行部门的逐渐开放将引入竞争和国际经验,促进国内银行系统的重组。尽管要使银行部门恢复健康耗时而费力,但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在一段时间(如3-5年)内持续努力改革国内的金融部门将强化其基础,从而大大提高中国放开资本管制的成熟度。

最后,为了更好地应对入世之后的外部冲击,中国已经开始从目前事实上与美元挂钩的汇率制度向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渐过渡。国际经验表明,僵化的汇率制度在资本自由流动的体系下是不可持续的。灵活的汇率及审慎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将大大减少在开放资本帐户条件下货币危机和国际收支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中国采取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将有利于其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结论

入世将大幅度推进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促进贸易和资金流动,并加快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鉴此,入世将对中国目前的资本管制体系产生巨大的压力,明显威胁这些管制的有效性。资本项目可兑换将使提高了的贸易开放度与持续的资本流动限制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同时,加速进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养老制度改革、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西部大开发,将扩大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需求,由此对大幅度放开资本管制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资本自由化将成为中国国内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中国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国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的进展以及向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的转换,也将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进程。由此,本文预测中国有可能在5年,而不是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不过,资本自由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可能持续5年的时间内逐步实现。自由化也不意味着各种类型的资本自由流动同时实现,而可能是先放开流入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其次是逐步开放外商对国内人民币证券投资,再次是本国具备条件的企业对海外直接投资,然后是本国对外借款举债,最后延伸到国内居民的对外证券投资。

尽管中国争取入世与资本项目可兑换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中国即将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使资本自由化问题提上了日程。对中国尽早放开资本项目而言,入世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尽管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的领导层对待资本流动更加慎重。考虑到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的决策者可能密切关注国内金融部门改革的顺序及资本项目自由化。如果金融改革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机就不成熟。同时,还应强调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货币和汇兑机制。在这方面,中国已经开始向更为灵活的汇率体制转换,以更好地应对入世之后的外部冲击及变化不定的资本流动。

入世之后将实施的大规模的贸易改革和早于一般预期的资本自由化,将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推进其经济改革进程,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生产率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显然,中国采取一个更为自由化的贸易和投资体制也将会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8. 如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
3、延伸农业产业链。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
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
4、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
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5、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6、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
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1、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
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3、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
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1、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
2、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
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
3、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
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3、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
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
4、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
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
5、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
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
2、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
3、落实地方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
4、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9. 农地非农化

我国农地非农化问题讨论综述

王碧峰 中国人民大学
发布时间:2007年7月23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进程的加快,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即农地非农化或农地转非)。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大,由此引发了诸如征地制度、征地收益、补偿标准、失地农民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农地非农化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将近年来有关农地非农化问题的讨论做一综述,以飨读者。

一、农地非农化的现状

李燕琼、嘉蓉梅认为,我国农地征用的现状是:(1)土地征用面积呈快速增长趋势。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土地征用速度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十五”计划期间,由于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各种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大力发展,城市交通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等原因,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被占用。在1991--2005年被征用的土地中,有57.37%的土地是在200L-2005年被征用的。今后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被征用面积的扩大仍然具有呈刚性增长的趋势。(2)城镇和工矿建设用地主要是粮食作物用地。我国东、中、西部的土地被征用前91.34%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其中,东部地区征用的粮食用地占征地总面积的62.08%,中部地区占62.71%,西部地区占56.6%。从征地用途来看,这些土地被征用后,修路占29.11%,建工厂占28.49%,城市建房占24.16%,建科技园区占8.64%,其他占9.6%。

刘文甲认为,一个客观存在但未被认识的情况是,我国的土地已经“过度非农化”。土地“过度非农化”一是指我国大陆农地转为城乡建设(包括开发区等)用地不但总量多。而且人均占有量也已大大超标;二是指耕地过度非农化。据统计,1996年.我国大陆城乡建设用地已达21.8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一。1997-2005年,我国大陆耕地从19.51亿亩减少到18.31亿亩。我国城镇人均占地133平方米,是一般城市国家标准上限的133%,是世界城市人均实际,与地的160%多。此外,我国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182平方米.是国家标准上限的121%。土地“过度非农化”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基础性障碍。

二、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我国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范围过宽。孙万国、刘苹苹认为,强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世界各国对国家行使财产征用权进行法律限制的通用做法。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征地问题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付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不同的是,我国却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征地一直不明确,因而公共利益成为职能部门和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土地征用”概念失去了其法律意义。

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孙万国、刘苹苹认为,土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的。有的还考虑土地未来价格进行补偿。而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制定的,是非市场化的价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标准不管是低限还是高限,都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收入水平,不是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韩申山认为,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土地补偿费是按农地收入来计算的,并没有反映农地转为非农地的预期土地收益。单纯以被征收土地年均产值为依据来确定和计算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法并不科学。(2)低价位征收土地与高价位出让土地反差明显,政府垄断土地增值收益。(3)按土地产值补偿导致补偿费与实际生活安置费用距离拉大,征地后,农民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3.失地农民利益严重缺乏保障。王永慧、张丽认为,失地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补偿金额低于实际价值。(2)地方政府失灵导致实际补偿金额低于应得金额。在征地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出于快速发展经济和城市化的号虑,往往将补偿金额大量用于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仅仅留给农民极低的实际补偿金额。调查显示,目前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为: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地方政府过于重视经济效率而忽视农民的平等权利,政府失灵和职能错位严重侵害了农民合法的土地增值收益权。(3)补偿方式简单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低于城市居民。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多数农民失去了作为生存保障的土地,却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这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既有别于一般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由于未考虑土地对农民所起到的保障功能,简单的货币安置方式根本无法解决失地农民未来的生计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知识和技术的失地农民,很难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到合适的就业机会。农民失地又失业,同时缺乏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导致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由此也引发农村群体事件的加剧。

4.征地过多导致耕地大量减少和粮食风险加大。陈文通认为,近几年来,国家每年征收农村土地500多万亩,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尽管每年可以开垦一部分新的耕地,但优质耕地将会大量减少;如果开垦的土地不能抵补征收的上地,耕地总量就会减少。这样,不仅没有出路的失地农民会大量增加,而且粮食风险也会加大。

5.征地过多助长了投资过热和宏观经济失调。陈文通认为,当前我国的投资过热和经济过热。除了体制上、主观上的原因以外,廉价土地和资金的过量供给是两个重要的物质条件。事实上,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的“圈地运动”对投资过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中央认为必须管住管好土地和货币两个闸门。如果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廉价土地,那么,投资过热就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三、农地非农化现存问题的根源

(一)土地制度方面

陈文通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的不健全,农地征用过多过滥和补偿费用过低的根源。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概念模糊,产权主体不明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场合,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便成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和化身,而少数干部则拥有了决定权,拥有了与农民相脱离而又凌驾于农民之-卜的独立权利。(2)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集体所有权转移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手中,农民拥有的仅仅是承包地的使用权和集体范围内的转让权,这样农民就失去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3)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法律规定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从来不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限制甚至剥夺。

孙万国、刘苹苹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和模糊缺陷,直接导致责权利的边界不清,以致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进而导致农民经营土地权利的丧失。各级政府在对土地的处置上拥有决定的话语权,而农民个体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对土地被征用及其丧失的土地所有权所蕴涵的利益等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索取权等,也难以说清楚在土地征用中农民权利到底受到多大损害。一方面,这强化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处置土地收益的能力和动机,另一方面,它也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维护自己权利时更加感到底气不足。

(二)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孙万国、刘苹苹认为,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包括集体土地)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上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能的重叠安排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而这两种目标在短期内又体现出相互促进的特质。在这种双重目标的驱动下,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造成土地不合理的利用和浪费。

于晶晶、余文学认为,政府行为的错位及角色定位偏差是土地利益分配不平衡格局的原因。第一,政府作为土地的供应者,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土地供给方,这为地方政府圈占大量十地反手高价倒卖或者低价转批给开发商创造了条件,使原本可以通过市场运行的价格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第-二,地方政府在与农民、开发商进行交易时,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实现以地生财的目的,通常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将大批农地转为商用。同时,由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过于模糊,使得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经常借农地公用之名行商用之实,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第三,政府集土地垄断权和强制执行权于一体参与利益角逐,成为利益分配主体中最具有竞争优势的一方。相比之下,农民的力量太弱小,无法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即使农民的土地产权界定得很清楚,国家仍然可以运用权力来改变产权的归属。第四,政府集土地供应者与裁判者于一身的法律规定助长了政府的强权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规定使得政府在征地纠纷仲裁程序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公正裁决的原则。

(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

李燕琼、嘉蓉梅认为,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既没有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没有考虑土地价值在不同地块的差异,更没有考虑土地的产权关系,导致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随意性太大。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或为增加外商投资吸引力,窄化土地补偿范围,压低征地补偿标准,导致农民失地后收入下降。

四、农地非农化后土地自然增值的收益分配

农地非农化后土地自然增值是指农地非农化后土地价格自然而然的增长,对于这一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源于征地补偿问题,但它涉及土地自然增值的、性质和土地产权等深层次问题。在我国,关于土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涨价归私(农)论。这是一种自封建社会以来就存在的传统观点,在新的形势下有所发展。它主张全部土地自然增值归失地农民所有,其理论基础是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论。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所有者取得全部土地自然增值,是由其所拥有的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所决定的。而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自然而然地包括了完整的土地开发权,以及土地开发的收益权。这意味着,农地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变为非农用地,原所有者都应该获得“土地非农开发权价格”,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农民土地产权完整”。也就是说,农地转非之后的土地自然增值应当全部归失地农民所有,否则就意味着对失地农民的剥夺或剥削。

2.涨价归公论。它是针对封建社会以来“涨价归私(农)论”的事实而提出的一种变革性理论,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经济学家J.S.穆勒、美国经济学家H.乔治和中国的孙中山先生。这种观点主张土地自然增值全部或基本归国家所有,其理沦基础是土地开发权国有论。这种观点认为,土地价值不包括生产的报酬,它表示垄断的交换价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

3.私公兼顾论。它属于调和性论点,主张在充分补偿失地者之后将其剩余部分收归中央政府所有,主要用于支援全国农村。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全面开发权观”,即对于农地自然增值的合理分配,应当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在耕农民和中央政府等三方面的土地开发权,每一个主体仅拥有有限的权利,各个主体不得越限侵权。私公兼顾论主张,将农地转非后的自然增值优先用于对失地农民进行充分补偿,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小康市民”的水平,而且毫无后顾之忧;然后将剩余部分收归国有,主要用于支持全国在耕农民;同时,可以拨出适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城镇建设--其着眼点为在城镇中增加就业岗位,吸收失地农民。

五、对策和建议

(一)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程开明认为,应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在坚持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实现方式,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归属落到实处。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原英、孔祥智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拥有对土地比较完备的产权(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尤其是国家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但另一个产权主体--集体却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因此,应赋予集体完整的产权.在法律上对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和转让给予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对于农村工业用地,尤其是当供地方与用地方为同一个主体时,政府只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不应进行过多的干涉。

冯振中认为,现阶段我国健全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巩固和发展农地集体所有制。(1)要解决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通过产权登记等方式,明确农村基层集体组织的产权主体地位。(2)要保障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相对完整性,包括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等一系列权利。(3)要保护农民个体对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连续性,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4)承认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其价格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与征地价格的差额。

史大平、王定祥认为,应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土地二级市场主体。应在农村建立:专门的土地权益管理机构,并向土地承包户发放长期的土地使用权证,进一步明确农民对于土地使用、转让、处理和收益的权利。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允许农民凭借土地使用权证入股(即土地资本化),鼓励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股份分红权。

李燕琼、嘉蓉梅认为,鉴于目前由于我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土地产权关系不完备,导致失地农民生存条件和社会保障难以解决,建议修改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农民十地的财产所有权。建议国家引入一种新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制度,即永田制。所谓永田制,就是在现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永远交给农民,使其具有为农民提供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功能。这样,国家在征地时就必须考虑给予农民各种社会保障的补偿,而不是随便给一点补偿。实行永田制,需要制定两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制定《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依据合同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等,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具有法律效力。(2)推行农地承包使用权证券化制度。集体在承包土地给农民时,向农民签发《土地承包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农地使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今后,无论是国家公益性事业用地,还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农民出让的始终是临时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者可以将土地委托、租赁给第三者经营,也可以抵押、入股,实行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只与最初承包土地的农户发生契约关系,而不与第三者发生关系。这样,最初承包:亡地的农民就可以与征地单位就使用年限和价格进行谈判.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

(二)完善农地征用和补偿制度

郭熙保、王万瑁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农地征用和补偿制度。(1)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把土地征用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内。如将土地征用限定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乡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对于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虽然不必对土地发展权进行补偿,但必须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予以补偿,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养老、就业、医疗保障。(2)对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将征用逐步改为征购,逐步发展和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市场,以便在农地征用过程中有效地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3)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发展权,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必须严格补偿土地发展权收益。用地单位必须向农民集体购买农地的土地发展权,而无权享有农地的土地发展权收益。(4)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提高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补偿标准。(5)对于农地转非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来协调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引起的土地发展权配置不均而造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将士地增值收益用于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防止地方政府和村干部以各种形式变相转移和侵吞土地收益。

陈文通认为,应当在健全、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改革国家征地补偿制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作为商品交换来看待。体现这种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范畴,应当是征购,而不是征收或征用;体现交换关系是否合理的,应当是土地市场价格,而不是缺乏质的规定性的所谓“补偿费”。(2)农村耕地转让给外部主体应以国家为中介。为了有效保护耕地,限制不正当竞争,稳定土地一级市场价格,不应当允许城市土地使用单位直接从农村购买耕地.而应当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征购的办法,即以国家为中介,统一从农村取得土地和统供应建设用地。在这里,国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只是一个行政性的交易中介,而不是真正的土地商。国家征购土地的价格应当以上地二:级市场的价格作为参照系,但国家向城市土地使用者供应的土地,区分公共产品用地、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等情况,分别采取财政直接划拨、按成本价协议出售、按市场价竞标出售等定价方式。(3)建立全国城乡非农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为了改变国家过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状况,应当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非农用地的转让,均应打破城乡界限、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对此,国家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督。(4)国家征购土地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5)国家征购承包地支付的价款应当全部归承包农民所有。国家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土地价格,应当完全归失地农民所有,而不能部分乃至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补偿”不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支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成、截留和克扣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公共支出,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由农民分担,但不能截留国家征购承包地支付的价款。(6)政府应当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史大平、王定祥认为,为避免市场机制失灵,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土地资源宏观调控机制。首先要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政府管理的模式,使土地管理部门脱离地方政府,实行中央独立的垂直管理体系,并由中央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对农地非农化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各地土地管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的征地、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给定、核定指标,监督土地利用计划和效果。建立土地资源宏观调控机制是建立准市场化农地非农化配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强化土地利用评估和监管,防止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冯振中认为,应建立健全农地征用的监察体系。(1)要严格控制土地审批权。有关的法规、文件对土地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2)要大力推行土地管理领导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具体落实到人。(3)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以避免农地征地部门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

李涛认为,要使城市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并阻止耕地的盲目转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定期公布本期供地计划和交易价格;缩小不同供地方式之间的差距,使需求者的机会成本趋于一致;明确交易规则,简化程序,加强信息管理与服务等。(2)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考虑区分存量与增量用地收益的分配方案:存量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全部留归地方政府;新增城市用地出让后的收益首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子补偿,其余全部上缴中央。(3)相关的税收体制改革。改变中央政府缺少有力的税收调控、征税成本大、征税动力不足的现状,将主要税种作如下调整: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的手段之一,可以改为国家与省级财政共享,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人中央财政管理,统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4)完善中央政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中央政府的政策中大部分是由参与土地管理的其他主体来完成的,需要有高效的激励与保障机制,包括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土地金融体制等。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第6期

10.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什么

01
有人是这么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

说白了就是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特定化为基础资产担保,由特别机构发行流通的权利凭证。

02

用来干嘛的呢

就是中小微创新企业起步或者研发过程中缺钱,用来融资的。没错,形式上看与其他证券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这个事物很新鲜,又有点难以捉摸。

03

其特征在于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必须可特定化及可转移,需要能带来可预期持续的现金流。在确权、评估、增信、担保及运营方面均存在着困难和风险

我们生活中有这个东西吗?

当然有!比如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交所发行的“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知识产权证券,需要了解关注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简单过程。第一步,发行人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然后是要将资产剥离形成资产池分离风险;然后是将其交给特别目的机构SPV运作;再进行评估和信用增级;然后就是证券发行和销售,接着就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了。

那么,投资者在投资买卖知识产权证券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证券运行规律,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少。

01

基础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

如专利权的技术市场认可度、技术发展程度和走势;商标权背后的生产经营者信誉、产品市场占有程度、消费者认可程度;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的规模,受众范围等。

02

知识产权法律的风险

如知识产权权利是否稳定无瑕疵,权利范围和归属有无争议,有无担保负担,权利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另外,权利人是否有破产风险、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程度等都需要关注。

03

知识产权证券的评估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其价值评估总让人觉得很不确定。投资者需要关注知识产权证券价值评估和信用评估时是否有虚高的情况。

04

知识产权证券的担保和增信

也就是投资的知识产权证券又何特别目的机构担保发行,其自身的信用如何,外部担保增信如何等。另外,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或者权利人的其他资产剥离情况,基础资产的委托转移方式也需要关注。

05

知识产权证券的运行情况

比如,是否按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关注所披露的信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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