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交易所与不动产登记局怎样整合
房产交易所与不动产登记局整合难题:
1.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统一,会带来很多问题。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然涉及相关部门权力的重新划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时间。这项制度会触动各相关部门利益。
2.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的职能,散落于十多个部门,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权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门,涉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而设立不动产局,就是要整合这些职能。
3.《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登记的范围、机构和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围绕国土部为主展开相关职能的整合。”上述国土部官员说。
4.该项工作由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地籍司等参与。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出,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但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这项工作至今尚未完成”。
5.由谁负责,如何执行,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而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会倒逼官员“抛房”的问题,不动产登记与房价反腐无直接关系。不动产登记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与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合。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B. 农村不动产证办找那个部门
应该去房管局办理
办房产证流程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C. 办完不动产登记了得多长时间能拿房产证
8-10天。
不动产权证是一种证明,可以证明权利人享有这一不动产物权,但是和房产证是不一样的,所以别把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搞混淆了,所谓的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对房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都有明确记载。
由此可见,不动产权证可以理解为是对房产证的一种补充,因为房产证上对这些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自受理登记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但常规情况下,只需8-10个工作日就能办理完成并且拿到证明。
办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在单一版证书的基础上,发证机关还将推出集成版证书,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比如某市民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则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如果两套房产在不同的宗地上,则仍登记在两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单一版证书。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不动产登记、人民网-办理不动产证,到底需要多长时间?
D. 房产交易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单位,还是公司性质
房地产交易中心是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业单位。
房地产交易所既版是重要的中介服权务机构,又是房地产市场交易和管理和主要职能机构。房地产交易所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委托,按政策规定管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控、管理和服务。
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职能: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和权属转移登记。
E. 不动产交易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主要通过权利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将不动产无权及其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对于普通民众来讲,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试用期、地役权等几大类。另外,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登记管理,我国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全国范围内查询。
所需资料入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三、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付款凭据,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
8、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
9、已办理预购经适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四、个人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单位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其中1993年1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只需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
六、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六、房屋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赠与);
5、属遗赠转移登记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七、房屋约定协议导致的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约定协议,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转移约定协议,申请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协议离婚的可提交离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经婚姻登记机构签章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5、房屋测绘报告。
八、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F. 房产证去不动产哪个窗口领
房产证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G. 办理房产证应该去哪部门
办理房产证应该去当地的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因为在办理房产证已经变为不动产登记证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其他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H. 办不动产证是不是把发票交了
不用交发票,发票是需要自己留着的,任何组织、企业都没有全力要求上交。
产权证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购房发票,是购买房屋的原始票据,必须由购房者自己保存。办理房产证只是要验证一下,证明购房手续是齐全的,合法的。
最终不动产证,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据,都要购房者自己保存的。
不动产发票是地税部门的发票,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发票。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需持: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I. 不动产证的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不动产证的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