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动物检疫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2. 什么是动物检疫
中文名称:动物检疫
英文名称:animal quarantine 定义: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动物资源学(二级学科)
即: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
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
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假什么罪名
按照相关法律归,属于伪造证件罪。
法律分析
伪造证件罪既是伪造机关证件的犯罪;伪造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四、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 动物检疫的意义
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
检疫制度始行于15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港,被试用于防止鼠疫。17世纪末,欧洲各主要港口均设立了检疫机构,检疫对象也由人扩大到动物和植物。
1857年,在巴黎召开的首次国际卫生会议对检疫程序标准化作了初步讨论。20世纪以来,兽医学、医药和公共卫生学等有关学科日益发展,交通和贸易日趋发达,动物检疫的内容和方法也更臻完善。
根据我国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我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
1、按检疫的类别可分为活体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输工具。
2、按检疫的性质可将动物检疫的范围分:生产性动物检疫、观赏性动物检疫、贸易型动物检疫、非贸易性动物检疫。
5. 转让动物检疫证违反哪一条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疫证单分为3大类:
1、证书类;
2、凭单类;
3、监管类。
其中有证书36种,凭单31种,监管类证单33种,合计100种。 由于检验检疫证单种类比较多,为了方便管理,就把检验检疫证单分别用编号来表示。证书前加“格式”两字,凭单和申请单前加“编号”两字。
(5)动物检疫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 什么是动物法定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
动物从饲养到运输、屠宰、加工,再到形成产品运输到市场出售,经过很多环节,其中每一环节都要进行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进行检疫时,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要求检查的若干事项,称为动物法定检疫项目。根据动物检疫各环节的不同特点和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对各环节的检疫工作项目,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官方兽医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实施检疫,例如,检查是否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是否健康,接种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种、乳用动物实验室检疫项目是否合格等。
动物法定检疫对象是指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凡国家法律法规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检疫的动物疫病称为动物法定检疫对象。
7. 犯卖动物检疫票子多少会判刑
看是那种动物,如果高于二级保护,无期!
8. 动物检疫证目的地和实际不符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宝安区动物产品检疫换证工作规范指引。
(一)经营动物产品的贮藏冷(冻)库应当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暂停换证业务,待冷(冻)库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启换证:
1.仓库、出入库记录不健全的
2.冷库管理不到位的
3.未落实消毒措施的
4.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到位的
5.肉品品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换证: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数量与实际不符的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到达产地与实际不符的
4.使用复印的或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涂改的
5.动物产品包装破损的或拆装零散出库的或更改包装的
6.动物产品包装无检疫标志的或检疫标志不完整的
7.动物产品超过保质期的
8.动物产品腐败变质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9. 动物检疫是什么意思呢
解释: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畜牧兽医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