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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不是全面监管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23:06:56

1. 证券交易所有监管职能吗

证券交易所不仅仅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它还肩负着对证券交易的一定的监管职能,其中的实时监控权和信息披露监督权就是监管职能中重要的一部分,这是法律赋予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为实现对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脑程序对证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警示非正常交易的监控措施。证券交易所电脑运行系统均设有监控系统,通过对日常的行情、交易、证券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监控,专门履行实时监控任务。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深圳哪个证券公司比较好? 深圳哪家公司炒ABH股票、创业板、股指期货开户最好? 深圳证券公司排行,你牛我牛大家牛,有疑难找牛牛。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负有信息披露监督权。如,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2. 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是不是证券监管机构

肯定不是,证监会才是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理解为中介,媒婆,当然媒婆当然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介绍对象时,一定要保证双方是单身,嘿嘿
按证券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无价证券,包括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做不同的分类。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按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按证券所载内容可以分为:
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则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
3.货物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

3.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

1.为开展公平的聚集式交易给予保证;

2.凭借法律与有关部门等规定,进行股票的办理等事务;

3.在面对特殊突发情况时,采取及时措施;

4.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开展监管,对非正常状况提交报告;

5.证券交易所可获取一定费用,设立风险基金;

6.制定各类规则报给相关机构批准。
拓展资料: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的。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
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
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
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
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4. 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受银保监会监管吗

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加快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文化产权交易为实现文化产业相关产品的价值提供了平台,为中小文化企业创造了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搭建了文化资源产业化、资本化的桥梁,文化产权交易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加速器。

文化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平台,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国内刚刚建立,其交易模式和交易定价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文化产权仍然是产权领域的一个新分支,相关理论需要进一步发展和研究。

银保监会监管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制度中监管职责不清、交叉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加强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地协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征、协调协同、行之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受银保监会监管,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5. 金融市场的媒体和监管者分别是什么

金融市场媒体:是指那些在金融市场上充当交易媒介,促使交易完并收取一定的佣金为目的机构和个人。媒体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市场商人。另一类是机构媒体。他们参与金融活动主要是为赚取佣金。

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包括金融市场监督和金融市场管理两层含义。金融市场管理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银行法,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营、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市场监督是指为了实现此目的,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校址,是市场运行恪守国家法令及规定,严格遵循市场管理的过程。

金融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因国家经济金融体制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主要是对金融市场要素构成的监管。

1)、对金融市场主体即交易者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客体即交易工具的监管

3)、对金融市场媒体的监督管理

4)、对金融市场价格监管

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要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一般有三类,即主要监管机构、辅助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

主要监管机构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负有主要职责并进行全面监管的机构,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充任。

辅助监管机构是指部分具有对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责和主要监管金融市场中某一个或几个子市场的机构和部门。如证券管理委员会

自律性监管机构是自我监管的机构,是通过自愿方式,以行会、协会形式组合而成的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规章,以约束会员的市场行为。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交易所。

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
1)、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2)、辅助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自律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

6.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1.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2.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

8. 论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29

(1)“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地道的行政机关。为了淡化行政机构的不断膨胀的事实,相当一部分以履行政府职能为目的、本来应当作为机关设立的机构统统纳入了事业单位。这些机构行使行政权力,官员不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经费部分来自国家财政、部分来自机构向管辖行业征收的费用。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专利局、新华社等等机构都是“事业单位”。每一次“精简机构”都会有一部分政府机关变成“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强制执法机关,如“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农场”。

(3)“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控股公司,例如:大学、科研机构可以是若干商业公司的股东。

(4)“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如:出版社、服务公司。

(5)“事业单位”还可以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私立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总之,把证交所说成事业单位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助于说明它的真实属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总是以一种灵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权限,从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双重管辖,而又不至于引起权限争议。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颁布的行政规章,上交所依据市政府的行政规章而取得法人资格,但是,该行政规章又承认设立证券交易所的权力属于“国家证券主管机关”。[xix]与此同时,上交所章程也声称自己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着管制权,同时,上交所和其他被归入“金融机构”的组织一样,它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市分行监管。1992年底,国务院重新划分证券市场的管辖权限,人民银行将管制证券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权力移交给新设立的证券委员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xxi]可见,在1990 - 96年间,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过程中担当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试点”的产物,随着“股份制试点”全面推开,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转变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制模式也发生了变化。90年代中期之后,围绕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趋势是恢复中央集权:中国证监会的管制权不断扩张,地方政府的管制权日渐退缩。[xxii]90年代中期之后,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成为中国证监会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只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影响力。交易所的管理权限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边界在90年代中期之后发生了变化,与保险、工商、海关、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一样,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一直循着中央集权的轨迹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显示了这样的轨迹。

如果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我们无法拒绝这样的结论:上交所不是一个民法意义上的“法人”,更不是一个会员制社团,而是政府创设、政府管理之下的一个承担证券市场组织、营运职能的公权力机构。法律文本将“会员制”作为交易所的一个主要特征,反映了思维和表达的路径依赖——一种试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惯性。在这里,有一种先入为主的逻辑在主导思维和表达:“外国交易所主要是会员制,中国交易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中国交易所也须是会员制。”然而,这种依样画葫芦的“接轨”忽略了一些前提性问题: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证券交易所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可能采用会员制? 中国现实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采用了会员制? 如果不是,为什么一定要把它说成是会员制? 我们不难想像:如果有一天真的按照《证券法》而将上交所的“积累”分配给“会员”,那将是一个无法纠正的历

史误会。

2.4 什么是会员制? 以NYSE为个案的回答

2.4.1 会员制交易所和行会的独占传统

会员制交易所来自西方的行会传统。行会的发展轨迹是以自律为起点,以行业独占为最终目标。

NYSE建立自律规则,吸引信誉良好的证券商加盟,组成了一个精英俱乐部,进而不断扩展市场份额,最终形成了独占优势。NYSE常规会员的数目和交易大厅内的席位相等。常规会员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规会员必须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机构可以是“会员关系”的信托受益人。取得会员资格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从现有会员那里受让、租赁交易席位或会员资格。常规会员拥有如同公司股东的权利,诸如:选举董事、在公司解散时参与剩余资产分配;常规会员得在场内占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设备,无须通过经纪人而直接进行场内交易。

传统的NYSE会员制有四个不同的层面,每一个层面的背后都是会员的独占利益:其一,限定会员人数和交易席位,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故场内交易是会员独占的市场;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一直禁止会员从事任何场外交易,从而保证NYSE自身独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场;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实施最低佣金规则——会员接受非会员券商的委托收取佣金不得低于NYSE规定的最低限额。

最低佣金规则使非会员券商执行委托买卖指令的成本注定超过会员券商,从而无法就执行委托买卖的指令与会员竞争;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一直推行统一佣金标准,以一百股整数交易的价格作为佣金的计价基数,禁止会员向大宗交易客户提供佣金折扣。统一佣金标准实质上是禁止会员之间相互竞争而动摇独占基础。[xxiii]会员制交易所背后有一个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逻辑: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竞价,集中竞价需要交易大厅,交易大厅里的场内交易只能容纳为数不多的市场参与者,那些有资格参与场内交易的人应当组成一个自律社团。然而,这一逻辑的事实基础如今已经不复存在:电子技术给中国带来了更为高效、更为经济、更为公正的集中竞价交易——这种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厅,买卖双方甚至可以不必经过经纪商,自行通过电脑终端向交易主机输送买卖报价。光纤通讯、宽带网络和大容量硬盘接纳市场参与者的能力几乎是无限的,制度创新的惟一限制是我们自身的想像力。
太多了直接给你网址吧,记得给我分啊!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20081129/65296.html

9. 什么叫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与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从组织形式上看,国际上的证券交易所可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我国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赢利为目的、它是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必须设有赔偿基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与者的分离。瑞士的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一般来讲,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①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②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③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④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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