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⑵ 股票期权激励首次授权日,被激励对象就要缴款购买该股票期权吗可以放弃不买吗
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质押或偿还债务。
根据我的理解,授权日是授予激励对象权利的日期。另外还应该有可行权日,这个才是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一般会具体规定行权期,你在这段时间以内都可以进行行权。
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是利好,因为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设置一定的行权条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激励对象会更加努力贡献力量达到行权条件,对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以及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会带动股价。
拓展资料: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⑷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怎么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价格一般按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定价,
对于内部员工可以稍微打折给被激励者
⑸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通过董事会决议后什么时侯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日期,它关系到锁定期和解锁期的厘定,也会影响股权激励工具价值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激励成本的摊销。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为使得限制性股权激励实施阶段各程序得以合法公平客观的展开,建议:把“授予—接受授予—过户登记—激励股份过户完成公告”这一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的确定日做为授予日,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应是实施股权(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依法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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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而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锁定期的规定,通常最短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通常设置在3~8年。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⑺ 股权激励授权日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在有效期限内,上市公司采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即一年之后投资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体时间以上市公司的公告为准。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⑻ 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该怎么理解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
所谓股票期权指的是受权人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授权以后的约定时间购买股票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公司与经营者——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订立协议,约定当公司的经营业绩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指标时,即由公司授予期权,给予高层管理人员按规定的价格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即行权,而权利的行使与否由受益人——高层管理人员决定。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过程主要时间点包括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以及处置日。授予日是指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就获得股票期权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可行权日指企业与职工所约定的股票期权合约实现,即经营者达到了一定的行权条件(通常指达到特定的公司业绩)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间的时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行权日指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的日期。处置日指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者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活跃的市场价格是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最好依据,但由于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制于授权条件的期权,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与员工股票期权的期限和条件相同的可买卖期权。因此企业应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目前西方国家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期权价值,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S模型)。
三、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以下简称B-S模型)模型
1、布菜克-斯科尔斯模型的七个假设
(1)在期权寿命期内,买方期权标的股票不发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
(2)股票或期权的买卖没有交易成本;
(3)短期的无风险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权寿命期内保持不变;
(4)任何证券购买者能以短期的无风险利率借得任何数量的资金;
(5)允许卖空,卖空者将立即得到所卖空股票当天价格的资金;
(6)看涨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
(7)所有证券交易都是连续发生的,股票价格随机游走。
公式如下:
C(E)=S[N(d1)]-E/en[N(d2)]
d1=[ln(S/E)+(r+0.5σ2)t]/σ■
d2= d1-σ■
C(E):期权合约的当前价值;
S:当期期权标的资产的价格;
E:期权合约中标的资产的未来执行价格;
t:期权到期日前的时间;
N(d):正态分布下的累积概率;
e≈2.7183
σ:期权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
r:连续复利的无风险利率。
N(d)为累积的正态分布概率,也就是一个呈标准正态分布的变量小于d1、d2的概率,可以通过查正态分布函数表得到。
2、模型中重要参数的确定
(1)无风险利率的确定。从上述定价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颁布股票期权计划时,一般来讲有几个数值是明确的,如期权的到期时间、行权价格、公司股票的当前价格等,但是剩余的三个参数属于不确定的变量,需要用正确的方法来获取。但实际中有的公司选择的无风险收益率标准很不统一:有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代替不同行权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有的选择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来代替无风险收益率,有的以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有的选择一年期银行间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从实务操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一般应采用与股票期权同样期限长度的国债利率来代替模型计算中的无风险利率,从而获得比较合适的贴现率。
(2)预期股利率的测算。企业预期股利率的测算办法比较多,一般来讲需要考虑企业历史上各年度的红利发放情况,构建企业盈利状况和股利发放比例间的回归模型,然后根据企业未来投资项目发展前景来预测企业未来的收益状况,如果企业未来年度中收益水平有所上升,则应相应调高公式中的预期股利率的水平;反之,则予以相应调低。
(3)股价波动率的估算。所谓股价波动率是指公司的股票以连续复利形式计算的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一般来讲,股票价格波动率大约在每年0.2至0.4的区间之内。股价波动率可以用历史数据进行估算,但也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时间长短、波动率的平均回归趋势等。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只能合理预期未来波动率的一个区间,如相对其他金额,区间内没有金额是更佳的估计,应使用加权平均值作为估计数。 关于股价波动率,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强有效的市场,投机行为对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价值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基本面信息。而历史波动率的计算方法为:首先,从市场上获得标的股票在固定时间间隔(如每天、每周或每月等)上的价格;其次,对于每个时间段,求出该时间段末的股价与该时段初的股价之比的自然对数;然后,求出这些对数值的标准差,再乘以一年中包含的时段数量的平方根。然而,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不同时间间隔的标的股票价格的选取将极大地影响股价波动率的最终计算结果。所以,股价波动率的计算带有很强的主观选择性。
实务操作中,有的选取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所有交易日的历史波动率,有的选择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激励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益的波动率为参数计算,有的选择了自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稳健的年度以来的股价计算其历史波动率,理由是该段时间内股票的历史波动率更能真实反映股票风险程度,有的人选择某一历史区间的日收益率计算股票波动率并扣减期间的异常波动。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尽可能长的能真正反映公司股价波动率的期间,同时对期间的异常波动予以剔除。
四、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期权费用应以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经营者股票期权并不仅仅只是在其授权期内对经营者具有激励作用,所以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报酬成本应当在经营者提供服务期内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所交换的经营者服务是在等待期内平均获取的,这一点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交易的实质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本文主张采用服务单位法并以服务年限作为摊销年限对我国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报酬成本进行摊销。
2、期权行权价需以授予日股价为基准
当前以股权激励草案公布前股价确定行权价格的规定为企业管理层操纵行权价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期权行权价格应采用授予日股价为基准。
3、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计算应该扣除期权费用
股权激励的经济效益只有表现为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增加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才有实施的必要,因此,在计算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时,必须考虑期权费用的影响。
4、以二叉树模型取代B-S模型用于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
相对于B-S模型而言,二叉树模型首先可以解决经营者股票期权中提前行权这一引起经营者股票期权价值和自由交易股票期权价值不同的重要因素。此外,二叉树模型也可以通过对模型计算“路径”的不同选择来调整经营者股票期权大部分与可自由交易期权不同的因素,特别是可以用于调整关于经营者离职、授权日条件等因素。
5、加强财务人员对该部分内容的专题学习
为使财务人员更好地学习和运用该部分新会计准则,有关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对财务人员自身来说,更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该部分准则制定的内涵,多熟悉一些国外相关案例的处理,同时加强业务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
⑼ 企业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时,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前的期间成为什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