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捐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从业者(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又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前者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而不办理委托业务;后者则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但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买卖匕中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听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H营业务资格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南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X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没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按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② 综合类券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循( )的原则。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原则。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内虿,:(1)自营业容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原则。(2)经纪业务优先原则。(3)公平父易原则。(4)严格内部控制原则。
③ 证券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经营自营业务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
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④ 券商自营业务包括什么
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进行金融标的的交易,以获取营利。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⑤ 证券公司可以自己炒股票吗
不可以的,只要是证券从业人员就可以自己做股票,不管是什么岗位,所以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人员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兼顾了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和客户的共同利益。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说,禁止员工炒股是为了防止员工开展代客理财(即操作客户的账户),如果员工操作客户的账户并导致亏损,会给证券公司本身带去声誉上的影响。
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来说,禁止员工炒股可以预防从业人员消极怠工。如果从业人员都可以炒股,那他们就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自己的股票。遇到风险的时候也会第一时间处置自己的股票,极大的影响了客户的利益;从证券从业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禁止其炒股也是为了从业人员能够踏实工作,在工作上取得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三、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证券从业人员都会告诉身边投资股票的亲朋好友一些所谓的消息,由于没有实质上的操控账户的行为,只是闲聊时的话题,也没有办法定义为借他人名义炒股。
但无论是提供投资建议的从业人员还是接受建议的投资者,都要记住,第一,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透露内幕消息和签署了保密协议的信息;第二,不要寄希望于他人提供的“消息”,投资理财最重要的还是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懂得止损平仓和获利了结。
拓展资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但根据最新报道,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将成为现实。“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大修。5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自己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规定。
⑥ 如何开展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从事自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兼营证券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公司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资本; 兼营证券的机构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有2/3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业务人员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或在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且已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 兼营机构证券业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并分帐管理。
(6)设有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设施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禁则:
(1)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办理, 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商业银行, 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 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⑦ 什么是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
证券
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1、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2、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重点掌握)
1、决策的自主性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稳定性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1、自营业务的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重点掌握,重要考点)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3、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及考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掌握)(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以及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信息
(三)(二)禁止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的定义。2、操纵市场的手段(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六)资产管理合同(七)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与考点,请同学们加强理解和记忆)(八)客户资产托管(九)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⑧ 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对吗
第一、自营业务是需要券商申请,证监会批的,不是按照是否是综合类来分类的
第二、具体的你可以到协会网站或者你想了解的证券公司了解业务范围
⑨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是什么
证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简介: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⑩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
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