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申请证券国家级投教基地找哪个部门
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达1.3亿人,中小投资者占比96%以上。基于这样一种投资者结构,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做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加强投资者教育”被监管部门视作一个重要且基础的环节,希望通过建设让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能参与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从而让投资者方便接受教育和服务。
经过前期申请机构的激烈竞争后,首批7家实体国家级投教基地和6家互联网国家级投教基地正式授牌、运营已超一年。第二批7家拟命名实体、9家拟命名互联网国家级投教基地“紧随其后”,正按照标准建设投入运营中,累计惠及投资者上千万人次。
证券时报记者调研发现,国家级投教基地的建立,已成为连接监管部门、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有效桥梁,成为发挥金融知识宣传、投资风险揭示、投资者权益保护三大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肩负着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
国家级投教基地改变了“教育”的传统模式,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不再局限于教科书理论,而是结合智能、高科技,更容易吸引公众主动关注、了解。
国际经验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投资者保护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三大监管目标之一。各国证券监管组织和自律组织都普遍认为,投资者教育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在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投资者教育也称为理财能力教育或消费者教育。
以美国为例,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私人的教育部门等众多机构都在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94年设立的“投资者教育及援助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或协调全国投资者教育活动,受理投资者的咨询与投诉,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及相关文件;美国证券经营机构中的投资顾问(经纪人)向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投资服务,通过投资顾问直接面对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完全融入投资顾问对投资者的日常服务中。
对比之下,由于中国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中小投资者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不够,盲目入市、跟风投资者众多,而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如何吸引更多投资者主动进来投教基地”,成为多家券商国家级投教基地面临的难题。
不少受访券商向记者反映,在投教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投资者缺乏主动进入投教基地学习知识的意识,券商在吸引投资者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网上投教基地虽无上述困扰,但在开展维护过程中也有大量持续更新的工作要维护。此外,如何深入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提供“千人千面”的投教服务,也是券商思考的重要课题。
要打造真正一流的国家级投教基地,应先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评估机制,激励券商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完善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市场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运用科学的测评手段对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测评。这样一来,科学量化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效果评价体系与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解决投资者教育工作难以评价、难以落实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将投资者维权投诉纳入投资者教育,将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保护相结合。完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为投资者利益维护和诉求的解决建立起畅通的处理机制。国家级投教基地在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方面,还需摸索努力,而专业的投教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㈡ 有人了解证券期货业协会的待遇吗
证券期货业协会的确实际一个自律组织,但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事业单位待遇好。在职能方面,由于协会具有监督检查各证券期货会员单位的职能,地位待遇也比想象的要高。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些地方的在编工作人员是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工资是国家规定的,不会很高,但是福利还不错。
这些行业工资待遇正常水准,但福利不会差,金融行业这方面都会比别的好点。一般证券期货协会待遇还可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2)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教育扩展阅读:
期货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
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㈢ 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市场上与其他各方的交集如何,是怎样进行对接的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17年6月17日,协会召开了第六次会员大会,陈共炎同志当选为会长,欧阳昌琼同志当选为执行副会长。20余年来,协会认真贯彻《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6年年底,协会共有会员1123家,其中,法定会员129家,普通会员845家,特别会员149家。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㈣ 为老公求中国证券业协会 远程培训答案
远程培训很简单的,你能问出这种问题,可见你的智商有限。
从另一个角度,你的老公也不乍地
㈤ 景朝阳的发表论文
1.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制度构架.《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6期.1/1
2.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以湘西产业扶贫为例.《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6期.1/2
3.西部地区内陆开放型经济研究.《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5期.课题组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湖州模式”的调查.《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4期.3/4
5.事业单位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理性分析.《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3期.1/2
6.深化区域合作明确主导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3期.1/1
7.明确战略定位,突出自身特点,强化政企合作.《决策与信息》2012年第3期.1/1
8.城镇化过程中的行政区划改革——以长三角和珠三角的“特大镇”为例.《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11期.1/1
9.习水“三关工程”的长效机制:基金会模式.《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9期.1/1
10.城镇化:成果显著 任重道远.《经济》杂志2010年第11期,1/1
11.质量兼备的公共服务成就城市发展未来.《中国经济导报》2010-7-31,1/1
12.广东省特大镇责任政府的制度创新与机构编制的改革,《县域经济论坛》2009年第9期,1/1
13.广东特大镇责任政府的制度创新.《改革内参》2009-8,1/1
14.小商人,大就业.《改革内参》2009-5,1/1
15.艳照门事件: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之思考. 《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5期,1/1.人民网全文转载
16.两个操作示范与执法改革.《山西经济日报》2008-3-21第2版,1/1
17.我国国家所有制之回溯: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演进的视角.《兰州学刊》2008第3期,1/1
18.我国公共服务改革政策探析.《中国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1/1
19.中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制度分析.《中国法学》(英文版2008),1/1
20.事业单位营利性行为的制度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期,1/1
21.事业单位的概念辨析.《生产力研究》2007,23期,1/1
22.所有权与所有制概念探析.《晋阳学刊》2007,6期,1/1(本文被收入《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7期索引)
23.论我国传媒业集团化整合的制度问题.《晋中学院学报》2007,6期:1/1
24.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年5月13日,1/1
25.中国事业单位泛商化的法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第4期:1/1
26.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载史际春//袁达松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7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
27.奥运志愿者刍议. 载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博士后奥运研究》2007,1/1
28.论证券业协会与投资者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2007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1/1
29.民办非企业单位治理刍议.载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问题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1/1
30.论保证人的抗辩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等5期,2/2
31.试谈事业单位的制度沿革.《中国合作经济》2006,4期:1/1
32.法学视角的“票贩子”.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年4月2日,1/1
33.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的五大法律问题.《检察日报》2005.11.28第3版:1/1
34.也说命题老师办班热.《改革内参》2005年第10期,1/2
35.大一统国有制局限性刍议.《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6期,1/2
36.中小企业发展法律环境的国际比较.载《生产力研究》2005,3期,1/2
37.中国新闻传媒准入制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2期:1/1(本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宪法与行政法》2005年第9期和人大复印资料《新闻与传媒》2005年第9期全文转载。)
38.光大银行身份之谜.《中国改革》2005年第4期,1/2
39.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11期,2/2
40.论公共性传媒与营利性传媒的分类法律规制.《晋阳学刊》2004,6期:1/1,(本文被2005年第3期《新华文摘》收入“篇目辑览”)
41.关于陪审制的法律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2/2
42.认真对待概念法学.《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2/2
43.新闻传媒的分类管理和市场准入.《经济法学评论》2003,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版,1/1
44.西方国家对传媒业放松法律规制的趋势.《理论探索》2002年135期,1/1
45.平面媒体有比较优势.《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9日B13版,1/2
46.略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2期,1/2
47.管理层收购的若干实证分析.《山西律师》,2002年第1期,1/2
48.论免责条款的限制.《三晋工商报》2001年12月,1/2
49.浅析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山西律师》2000年第4期,1/1
㈥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求答案
我有《证券投资者发展概况及基本要求》的答案100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特别规则解读》86分 急!我也需要!~! 每科有好几套考题的,
㈦ 证券投资顾问报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一)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7)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教育扩展阅读:
证券投资顾问是做:
1、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理解财务知识,了解专户理财业务,理解投资机会、投资误区。
2、全面分析需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需求,帮助客户确定理财目标,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解读投资管理报告,帮助客户解读投资管理报告,评价投资组合运作是否符合客户的目标。
4、调整投资方案,帮助客户对上一年的投资决策做一个回顾,确定是否要维持目前的资产配置或根据客户的财务目标做出调整。
成为一名证券投资顾问方法:
1、基本要求:具备证券从业投资顾问资格;2年及以上证券从业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
2、加分要求:身兼多能的金融通才,熟悉各种投资工具和产品,如保险、证券、不动产甚至邮票、黄金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投资分析考试,具备较强的证券分析及宣讲能力;良好的职业素质与沟通能力。
㈧ 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资讯
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比如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网站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公布的消息、监管层公告和每天市场情况,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负责券商的监督教育和投资者教育,证监会就相当于证券业的老大。
㈨ 天风证券评级可信吗
可信。天风证券是一家全国性的证券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今年以来,券商IPO的进程似乎正在逐步加快。继华西证券上市之后,华林证券、南京证券也顺利过会。而天风证券也已递交了招股书,此次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约8.2亿股。
拓展资料:
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为天风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授予“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的称号,由此成为9家荣获国家级(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称号的公司之一。天风证券将投教工作总结为四点:创设投教品牌、打造特色原创作品、整合多方资源和多种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长期以来,天风证券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与交易所的指导下,天风证券将投资者教育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活动:一是探索“五位一体”的投资者保护方式;二是丰富线下活动,将投教深入投资者身边;三是持续产出优质的投教内容。
2、天风证券是混合所有制综合金融证券服务商,近十年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双重优势。天风证券副董事长张军曾表示:坚持混合所有制是天风获得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国有资本背景为混合所有制券商守住金融安全底线提供了根本保证,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树立和坚持了底线思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民营资本参与为混合所有制券商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提供了强大活力,激发混合所有制券商的内在活力。目前,天风证券已由区域性经纪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全牌照综合型上市券商,并向精英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一流券商迈进。
㈩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会 员
第一节会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