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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徐风雷

发布时间:2022-08-23 20:48:11

❶ 十大证券公司排名

1、券商是华泰证券,双A级券商,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
2、国泰君安,双A级券商,国内规模最大,网点分布最广的券商之一。
3、中信证券,双A级券商,中国券商龙头企业,也是中国证券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券商之一。
4、银河证券,国内金融证券金融行业领先地位。
5、海通证券,双A级券商,全国性证券公司。
6、申万宏源,双A级券商,市场份额在券商中排名第6,。
7、广发证券,双A级券商,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券商之一。
8、招商证券,双A级券商,百年招商局旗下企业第四。
9、国信证券,双A级券商,全国38个城市用于54家营业网点。
10、中信建投,双A级券商,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人员管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❷ 兴业证券股票交易软件 校检文件失败

可能版本出现了差错导致的校验文件失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性、创新型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01377.SH)。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有限公司等等。
拓展资料:
1、兴业证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与推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咨询、融资融券、基金及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在全国31个省、市、区设有262家分行,其中分行106家,证券营业部156家,控股兴证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和兴政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参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用促进有限公司、中证互通报价系统有限公司、正通股份;成立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专门从事慈善公益和扶贫活动。兴政国际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6058.HK)上市,是兴业证券集团国际化、全球化的平台。
2、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集团总资产2153亿元,净资产440亿元,海内外员工近10000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业务均处于行业前列。现已发展成为涵盖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另类投资、产业金融、海外业务、区域股权市场等专业领域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3、兴业证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下,兴业证券提出了“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正朝着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阔步前进。明确提出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一流资本实力、一流风险管理能力、一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一流人才、优秀企业文化、科学机制和制度的一流证券金融集团和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10-63211666,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2011-10-28在北京市丰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层东侧。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庆平,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❹ 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的区别 一字却差之千里

经常有炒股的朋友不知道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的区别,而把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混为一谈,但是两个公司本质上是不大相同的,那么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证金与汇金的具体含义:
(1)证金
即“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主要业务职责范围是: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2)汇金
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就汇金控股的金融机构而言,其面临的是一个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监管职能,银监会行使行政和资本监管职能,财政部行使财务监管职能,而汇金行使股东监管职能。是一个主要做金融投资的公司。
二、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汇金
汇金公司是家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投资为主业,投资于国内重点金融企业,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准政府机构。
(2)证金
证金公司是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以及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编后语:从以上可以知道,证金公司和汇金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证金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证券金融机构,汇金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❻ 证金公司是什么公司

随着2017年中报数据的陆续披露,证金公司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很多投资者的目光都被2017年证金公司持股名单吸引了,要知道国家队行踪反映了主力机构对A股市场的态度。可能还有不少投资者特别是新股民不知道证金公司是什么公司、证金公司是干什么的为大家介绍。

1、证金公司是什么公司?
证金公司全称是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2011年,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证金公司是国家队吗?】
其实,对于证金公司是什么公司,大家可以理财为中国版的“平准基金”,中国证监会2015年第17号公告的发布,可以认为中国式的平准基金是“证金公司+央行流动性支持”。
2、证金公司是干什么的?
证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筹集资金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以上证金公司经营范围的介绍,大家对证金公司是干什么的有一定了解了。证金公司作为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如果没理解偏的话,的两融业务,场内玩杠杆的投资者,钱都要先到证金公司。【证金公司持股名单2017】
编后语:通过以上证金公司是什么公司和证金公司是干什么的两个问题的解答,相信投资者对证金公司有了更深的了解

❼ 东方证券排名

第448位。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2、 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SH),2016年7月8日成功发行H股[4](03958.HK),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 全资持有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6]、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时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1、 经纪业务 东方证券为投资者提供通过电话、手机、PC等方式进行包括A股、B股、创业板、债券、开放式基金、ETF、LOF、新三板等各类证券的交易服务。此外,公司还提供包括融资融券、期货IB、股票期权等信用业务服务和衍生品服务。
2、 证券金融 证券金融业务品牌,覆盖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资源融出端业务以及债权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融资、转融通等资源融入端业务,是公司资本中介业务的中坚力量。证券金融业务是公司的重要来源之一。曾获得“中国最佳融资服务券商”称号。
3、 OTC业务 东方证券OTC市场秉承以服务客户为核心,以合规风控为基本的理念,完善发行、转让、登记结算、托管等基础功能,依托公司集团优势构建私募产品、私募股权、场外衍生品、大宗商品为核心的场外私募产品体系,力求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4、 IB业务 从事股指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可提供以下业务服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协助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

❽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的成员名单

政府机关人员:
1. 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2.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3. 范文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主任
4. 方星海 中财办经济一组巡视员
5 管涛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
6 纪志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7. 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8. 李波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
9. 李伏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
10. 刘春航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局长
11. 廖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局长
12. 隆国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
13. 潘功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14. 祁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
15. 沈晓晖 国务院研究室国际司司长
16. 魏加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
17. 阎庆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18. 张健华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
19. 张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行董事
20. 张育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
研究机构人员:
21. 白重恩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22. 丁志杰 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
23. 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24. 李稻葵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
25. 陆磊 广东金融学院院长
26. 瞿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27. 魏尚进 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教授
28. 巫和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9. 姚洋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30. 殷剑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31. 钟伟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商业机构人员:
32. 高善文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33. 哈继铭 高盛投资管理部中国副主席暨首席投资策略师
34. 黄海洲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研究部联席主管
35. 黄金老 华夏银行副行长
36. 连平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37. 马骏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
38. 孙明春 上海博道投资首席经济学家
39. 徐刚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
40. 袁力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论坛特邀成员:
1. 郭濂 国开行金融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2. 黄明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康奈尔大学终身教授
3. 黄志强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
4. 何东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
5. 胡一帆 海通国际研究部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
6. 金中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所所长
7. 李麟 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8. 李迅雷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9. 林采宜 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10. 鲁政委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11. 马宁 高华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研究总监
12. 彭文生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13. 沈建光 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
14. 盛松成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
15. 孙国峰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16. 王志浩 渣打银行大中华区研究主管
17. 吴高连 中国光大银行专职董事
18. 武剑 中国光大银行专职董事
19. 谢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党委书记
20. 熊志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主任
21. 许宪春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22. 徐忠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23. 张承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24. 张霄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25. 郑京平 国家统计局总工程师
26. 诸建芳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27. 朱宁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
28. 周道许 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贵州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9. 邹加怡 财政部国际司司长
论坛特邀研究员:
1. 程漫江 中银国际证券董事总经理、研究部主管
2. 王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3. 向松祚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4. 张斌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5. 张明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
6. 周诚君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7. 祝丹涛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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