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Ⅱ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的。根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过地方证券业协会推荐、调解中心初审、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聘用程序,协会于2012年8月,首批聘任了111名证券纠纷调解员。
2012年12月,第二批聘任了16名证券纠纷调解员。为了使调解员和地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有关工作人员加深对调解基本知识、意义、法律环境等的认识,提高调解业务技能,增强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理解,协会已经成功举办两期调解员培训班,对协会聘任的所有调解员和地方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Ⅲ 申请调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作为行业调解,证券纠纷调解可以参考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Ⅳ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下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吧。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原则
依法公正原则
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灵活便民原则
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注重预防原则
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内容
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
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建立小额速调机制
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
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
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要求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
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Ⅳ 在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的调解程序有哪些特点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首创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其调解程序有以下特点:
(1)调解员均为有声望的行业资深人士,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有能力提供专业、公正的纠纷解决服务;
(2)调解程序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和谐地解决纷争;
(3)与诉讼相比,调解程序环节较少且更为简单方便,当事人无需付出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解决纠纷;
(4)调解活动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有机结合,赋予调解结果在境内外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Ⅵ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功能的,协会网站设有调解工作专区。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协会网站上的在线申请平台接收证券纠纷调解申请,协会调解总体上包括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受理、调解实施三个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者通过协会网站调解工作专区提交调解申请。
协会调解总体程序与一般调解相同,不同的是协会调解根据实际需要创设了联合调解、简易调解和普通调解等程序类型。除必须由协会调解中心组织开展的调解外,协会调解中与地方证券业协会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实施过程中,首先由协会或地方证券业协会调解专员进行简易调解,简易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接受简易调解的,可选定调解员开展普通调解。
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第二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二、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第六条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第八条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第九条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第十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Ⅷ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4年年底,协会共有会员869家,其中,法定会员(证券公司)120家,普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668家,特别会员(地方证券业协会等)81家。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Ⅸ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从中国证券协会的官网进入,可以在首页看到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一栏。
中国证券业协会建设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
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Ⅹ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五:扬帆起航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5条新增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救济路径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一起来了解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内容。
制度衔接与规则细化
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性规范,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确立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规则,该款规定也被学界和舆论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端。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与法院审判实践,针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释。《若干规定》共计42条,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提起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开展、调解结案及执行分配等内容均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若干规定》在程序规则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实现了新《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真正激活了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这些共同构成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不同层级的规范,正式构建起了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两者在一些适用规则上具有相同性,比如,《若干规定》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没有特别规定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至于两者的差异性,主要如下表所示: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践与价值亮点
具体明晰的制度规则能够指导实践,并对实践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是《若干规定》出台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见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则对实践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已经扬帆起航,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将会在实践中崭露头角,这对于资本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会大有裨益。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最大亮点当属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如下独特价值:首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诉讼规则,有利于克服常规诉讼所遇到的障碍,能够更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这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激励更多投资者加入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队伍之中。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开展具有高度专业性,能够保障诉讼正义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来参加诉讼,而且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公益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保障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开展的专业性。在具体实操层面,作为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往实践与现有具体规则相结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正义并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