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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110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15 13:55:30

A. 如何举报雷达币

可以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举报电话12377,各地也都有相应的举报中心,打110也可以。

注意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你如遭遇了非法集资,建议走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作证、参与刑事诉讼、等待参与分配之法律路径。



RADR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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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火币钱包提U到火币交易所,显示转账成功,但30个小时了都没有收到'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26

C. 交易所被骗报警有用吗

交易所受骗报警肯定是有用的,交易所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中国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如何报案
如果认为自己被诈骗或者正在被诈骗,请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报警时一定要镇静、一要争取时间、二要报告原因在报警时,语无伦次,疙疙瘩瘩,吞吞吐吐,表达不明,那就容易延误大事,造成后患。
二、报案须知
在报警时,需要明白下列的内容: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案后,你应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虚报、谎报案情,不能提供虚假证言,不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涉及非法犯罪现场,请保护好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果存在破案线索和证据,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便公安机关查办案件。
例如侵犯财产案件(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报案时请尽量提供有关物品的发票、产品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物品照片。如有未灭失物品,请妥善保管,需鉴定、估价的物品,尽量保留原状,并按要求提供。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严重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侦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报案后的处理
警方接受你的报案后,会依法处理,请你耐心等待,如有进展,民警会及时与你联系。如需报案人配合请积极的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线索。

D. 外汇110上的正规平台可靠吗

外汇110属于私营盈利性公司,没有法律监管效应,没有任何权威效应!也是赚取同行平台的钱,你不给钱,就会黑你是 黑平台。

E. 啥是“期酒交易所”

一家名为“中国期酒交易所”的机构,正试图把国内炙手可热的品牌酒“证券化”。 9月18日,该交易所发布公告称,“首批三只期酒产品在经过25天的申购后,已经完成100%以上的足额认购,定于9月19日上市开盘交易。”这三个产品分别为53度五星贵州茅台(600519,股吧)、拉菲古堡2006、玛歌红亭(一级庄副牌)。 据记者了解,3种品牌酒发售量为1000瓶,每瓶拆细为100股:“茅台”每股发售定价20元、“拉菲”200元/股、“马歌红亭”40元/股。仅以这三个品种足额认购计算,该交易所获得的认购金额已高达2600万元。 按照中国期酒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客户可以通过在线开户、在线充值、在线进行申购,但需交纳100%的保证金。其推出上市的所有品种,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日连续7天,每天从9点到21点连续12小时不间断交易。和所有的期货品种一样,期酒有杠杆,并且还是T+0交易。此外,上市品种的涨跌幅度目前为20%。 但是,由于交易模式与天津文交所推出的艺术品投资类似,中国期酒交易所从一开始面向公众,就遭遇了与天津文交所类似的争议。其中,包括交易所的注册资本、产品虚拟化以及有无第三方监管等。 不过,中国期酒交易所对上述疑问似乎早有准备,9月24日,该交易所发布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反驳。记者注意到,至9月26日,该交易所除之前推出的三个交易品种外,又加推了9个模拟交易品种,其中仅贵州茅台就新推出了4个交易品种。 交易所是家“小公司” 该公司多次更名,法定股本仅为1万港元 “期酒”最早来源于葡萄酒领域,简单讲是指消费者与酒商预先签订合同、预先付款购买指定酒,但需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实际拿到酒。 但中国期酒交易所在其官网上称,交易所是由中国期酒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游金戏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及经营,为投资者参与中国期酒投资与交易搭建的一个互联网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各酒类生产商、经销商参与期酒销售与交易的营销平台。 而记者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中国期酒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初名为“香港大文豪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改为大文豪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6月30日更名为“中国期酒市场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股本为1万港元,有两名董事,分别为柯伯轶和徐海康。 这样一家公司缘何摇身成为中国期酒交易平台? 9月24日,中国期酒交易所发布公告称,中国期酒市场有限公司是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工商企业,受香港相关法律的监管与保护,依法、合规在中国大陆展业。 而对于如此体量的公司,是否有实力支撑期酒交易?中国期酒交易所表示:注册资本的大小没有实际意义,也并不说明任何有关企业可运用资金的规模。 该交易所还否定了参与期货活动的说法,其发布的公告表示,期酒并不等于期货,期酒销售与交易是酒类产品中销售、远期交易的方式,时限视不同品种而定。 “交易所进行的是期酒电子商务活动,并不涉及任何有关证券、期货活动;"份额化"仅仅是为了单个期酒价格标示的表达更趋于符合期酒投资者的投资习惯。”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些交易所须在证监会的监管下进行期货交易。 “据我所知,中国目前并无葡萄酒期货交易市场,白酒应该也没有。”一位酒业市场分析师说,“中国期酒交易所”应该是打了擦边球,与天津文交所性质类似。 而9月27日记者电话采访茅台和五粮液,茅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来没有参与中国期酒交易所的产品发售和交易。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彭智辅则表示,“并不知道中国期酒交易所这家公司,更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交易疑云 “消费茅台是爱国、利民表现,国人喜爱洋货不利国家建设” 如果没有生产厂家作为基础,中国期酒交易所靠什么来支撑其推出的投资产品? 据了解,对此问题,中国期酒交易所曾做过类似的解释:正如“纸黄金”是黄金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一样,期酒交易所推出的是“纸白酒”,还可以进行多空双向交易、并杠杆化放大。 而其在交易规则中又表示,“纸名酒”存续期间每月的最后7个工作日,客户可提出交收申请,每一瓶“纸名酒”(100股)兑换一瓶实物酒。如果没有兑现,纸名酒发售商在存续期结束时进行保底现金回购,回购价分别为发售价格的105%(12个月)、110%(24个月)。 这一承诺,乍一看,投资者既可因价格上涨而获得超额收益,又可持有到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但事实是否如此? 中国期酒交易所网站信息称,该交易所近期将陆续正式发售王朝梅鹿辄高端陈酿红酒、中信国安尼雅2008年份高端红酒,其中明确表示,“王朝梅鹿辄低于市场价格近5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售价低于期满实物价,投资者就很可能会行使提货权。茅台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解:“这不是明摆着要亏损嘛!” 投资者的资金转付也让人心存疑虑。 据记者了解,交易之初投资者可以通过支付宝为自己的交易账户充值。但8月26日,中国期酒交易所通知投资者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划付资金到其账户。 进入交易程序之后,投资者的钱就被中国期酒交易所冻结,交易所称之为,“对已存入交易账号的买方交易资金暂时由本所监管。” 这一做法引起了投资者关于“资金监管”的质疑。对此,中国期酒交易所9月28日发布公告称,已与民生银行合作开通全行业覆盖的第三方监管账户。 交易所是家小公司:中国期酒交易疑云 同时,该交易所表示,监管账户是民生银行在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后,按照三方监管要求为其开立的独立账户,任何资金出入均接受民生银行实时监控。 另外,作为一个没有建立与生产厂家直接合作关系的交易平台,中国期酒交易所能否提供足量质保的实物产品?中国期酒交易所的回复是:其推出的交易型期酒对应的实物均由中国大陆的有关酒业经销商提供,并与其合作进行仓储、物流交割,保质保真,绝无假货。 “建议相关媒体审慎用词,把心思放在对国家、百姓有利的反腐倡廉的大方向上;放在培育本国高端品牌、引导民众消费民族品牌的方向上来。”中国期酒交易所称,消费茅台,投资茅台,可实现税收回流国家财政,并可提高地方税收与就业,是爱国、利民之表现,实在是大大好过消费拉菲、人头马等西洋品牌。国人喜爱洋货,诸如LV等外国品牌,实在是不利于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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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国际黄金交易平台有哪些

目前,国际上的黄金交易所有以下几个:

  1. 苏黎世:瑞士苏黎世由于其银行业雄厚实力的支持,20世纪30年代就已成为世界黄金交易中心之一。自60年代起,苏黎世成为世界第二大黄金交易市场,瑞士三大银行的共同努力,使得苏黎世一直保持着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地位。


  2. 英国伦敦黄金市场堪称世界最古老的黄金交易市场,已有近300年的历史。1968年以前,其在南非黄金的收购上及黄金储备上都居于垄断地位。但在1968年,伦敦金市临时停市,给了苏黎世市场一个机会,由此伦敦金市结束了它的垄断时代。


  3. 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是世界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自1974年12月31日黄金非货币化以后,该市就在世界黄金交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美国购买实金往往由小黄金交易商提供服务,因此通过电话进行期货交易就成了交易主体。


  4. 日本是一个贫金国家,其黄金几乎全部依赖进口。自1973年后,日本黄金交易商允许直接进口黄金。到1980年,日本黄金市场全部解禁,因而得到迅速发展。日本的黄金期货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东京的黄金交易量相当于纽约的三分之二。


  5. 新加坡的实金市场成立于1869年,1973年后,新加坡成为自由黄金交易市场。1992年,新加坡的黄金进口量占全球黄金总交易的20%,更确立了该国在实金交易上的重要地位。


  6. 香港高度发达的首饰制造业注定了该地在世界黄金市场的重要地位。香港的"金银业贸易场"日交易量为15-20万两,但是香港本土平台监管是比较薄弱的。


  7. 悉尼和墨尔本:悉尼和墨尔本作为黄金交易中心,是基于澳大利亚产金大国的优势地位。

8、巴黎市场:巴黎市场由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两部分组成。其有形市场主要是指在巴黎交易所内进行的外汇交易,其交易方式和证券市场买卖一样,每天公布官方外汇牌价,外汇对法郎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但大量的外汇交易是在交易所外进行的。在交易所外进行的外汇交易,或者是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直接进行买卖,或者是通过经纪人进行。

G.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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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交易平台被骗报警有没有用

有用的。网上交易被骗可直接报警,你可以拨打110报警,也可以亲自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网络警察也是拨打110报警,110为全国统一的报警电话。网络交易被骗属于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违反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资料:
现货交易平台如下:
1、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2、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增加交易品种。
3、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 香港是世界上第三大黄金交易市场,香港的黄金交易业务主要集中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类和C类会员支持现货黄金/白银的交易,AA类为级别较高的会员,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是我国内地投资者和众多国外投资者进行黄金外盘投资的开户首选平台。
4、 各大银行 个人炒黄金通过国内各大银行均可办理,在银行开户,通过银行网银或银行交易客户端进行买卖,银行负责资金托管和结算。
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出自对实物商品的需求与销售实物商品的目的,根据商定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现货亦称实物,指可供出货、储存和制造业使用的实物商品。可供交割的现货可在近期或远期基础上换成现金,或先付货,买方在极短的期限内付款的商品的总称。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世界已慢慢变成地球村,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现货电子交易走上新经济的舞台。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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