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分悬赏: 中德两国合同法(尤其是购销合同方面)差异, 越详细越好
你好,给你找了一些资料,也许对你有帮助: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注:〔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6页。)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买卖合同制度而言,中德合同制度各具特色。由于中国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德国合同法的经验,因此,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我国买卖合同制度除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以外,还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以及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的有关规定,(注:例如,在该章中,大量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颁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不仅如此,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买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使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民法的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谨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比较。
一、关于买卖合同制度调整的范围
根据《德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其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系,而且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特别是债权的买卖关系,《德国民法典》第 433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物,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权利的出卖人有义务使买受人取得权利,并在权利使权利人有权占有物时,向其交付物。”从该定义中,可见《德国民法典》中的买卖制度适用于权利的买卖关系。该民法典第437条规定了权利买卖的担保责任;第451条规定了权利买卖的危险移转和费用;而关于买卖的一般规定中的许多规则(如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既适用于物的买卖也适用于权利的买卖。(注: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5页。)买卖合同制度中包括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主要优点在于将各种类型买卖的共同规则抽象为买卖的一般规定,从而可以大大地简化有关买卖的规定,尤其是因为权利买卖的规定日益复杂,很难完全通过制定特殊的买卖合同规则解决各种权利买卖关系,因此,通过买卖合同制度统一调整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从而使各种权利的买卖关系都具有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而不包括权利的买卖。《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定义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与《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的规定相比较,可见该定义中只是规定了出卖人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方面所负的义务,而并没有规定权利买卖中的出卖人在移转权利方面的义务。这就表明了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原则上并不适用于权利买卖。我认为,采纳这一立法体例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权利的买卖的类型较为复杂,有一些类型的买卖与物的买卖存在着差距,不能完全适用买卖的规定。例如,关于债权的买卖涉及到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买卖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应当在买卖之外设立单独的规则来规定有关权利买卖的问题。
(二)尽管权利的买卖类型比较复杂,但几种主要的权利买卖关系已经受合同法的其他制度或者专门法律规定调整。具体来说,第一,有关债权的买卖,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合同的转让规定在第五章之中,而不是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之中。这一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债权的移转涉及到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等问题,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因为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移转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将权利的移转与义务的移转一并作出规定是有必要的。第二,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移转问题由知识产权法作出规定。但在买卖合同中,也涉及到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37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可见此处涉及到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仍然只是规定物的买卖问题。第三,关于在例外情况下人身权的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名称权、自然人的肖像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有关这些权利的转让是由人身权制度加以规范的。第四,关于有价证券的买卖问题,例如关于票据、股票、债券、提单等的转让,一般是由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等加以规范的。买卖合同制度没有必要专门规定权利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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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lilunyanjiu/1216.html
2、http://www.studa.net/guojifa/080817/11550418.html
3、http://chinake.com/law/shi/cs/msf/1433534_5.html
4、
http://www.studa.net/guojifa/080817/11550418.html
5、http://chinake.com/law/shi/cs/msf/1433534_5.html
6、http://www.google.cn/search?hl=zh-CN&newwindow=1&q=%E4%B8%AD%E5%BE%B7+%E5%90%88%E5%90%8C%E6%B3%95+%E5%AF%B9%E6%AF%94&btnG=Google+%E6%90%9C%E7%B4%A2&meta=&aq=f&oq=
② 2000名乐视网投资者索赔近46亿,这起案件究竟有多大
2000名乐视网投资者索赔近46亿,这起案件究竟有多大?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臧小丽觉得,在该案子中,法院核查的关键可能是中介服务、董事、别的管理层对投资者是否有义务,如果有责任该赔付是多少。“一旦有中介服务取出真金白银为作假的上市企业付钱,对全部销售市场的威慑力更强。”
③ 乐视网遭起诉索赔45亿
乐视网遭起诉索赔45亿
乐视网遭起诉索赔45亿,乐视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仍在发酵中。若是乐视网21名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则山西证券或将产生高达2亿元非经常性损失。乐视网遭起诉索赔45亿。
1月17日晚山西证券公告,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近期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对乐视网等21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要求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除乐视网外,还有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3家证券公司;利安达、华普天健、信永中和3家会计师事务所。
据了解,该案件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山西证券表示,由于还未开庭审理,所以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00名原告请求赔偿45.71亿元
有关乐视网的风波仍未结束。中德证券1月1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其作为被告人之一,被两千名投资者告上法庭,事涉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案。
作为原告,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诉请法院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45.71亿元;判令除乐视网外的其他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金融法院公告显示,被告除乐视网外,还有14名自然人,有贾跃亭、贾跃民(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吴孟(时任乐视网监事会主席、贾跃芳(贾跃亭姐姐)、吉晓庆(时任乐视网监事)、曹彬(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朱宁(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沈艳芳(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张特(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赵凯(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邓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张旻翚(时任乐视网副总裁)、谭殊(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有3家证券公司也站在被告席上,分别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另外还有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分别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早在2021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二十余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经初步审查,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9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据了解,该案件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业内人士解释“普通代表人诉讼”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曾经的“创业板一哥”陨落
2010年乐视网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颇受市场追捧,市值一度突破1700亿元。随着乐视资金链危局出现,公司开始持续出现巨亏,贾跃亭远走美国,至今未归。
2019年4月,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
不久,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4月27日,乐视网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交所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被正式摘牌。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最终股价收报0.18元,总市值7.18亿元,较高峰时的1700亿元市值蒸发99%以上。
次年,行政处罚落地。乐视网在2021年4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指出,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乐视网退到新三板后,从新三板的股价表现来看,公司股价曾一路上行至2.56元,随后持续下跌。截止2022年1月17日,公司收盘价为0.65元。
乐视网虽然已经退市,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仍在发酵中。
1月17日晚间,山西证券发布公告,1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告显示,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三家券商。中德证券为二十一名被告之一,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乐视网被认定“五宗罪”
2016年定增构成欺诈发行
2021年4月2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认定乐视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乐视网以及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
此前的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已经终止上市,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定格于每股0.18元。按照上市规则,因造假退市,乐视网无法重新上市。
证监会最终认定的乐视网违法违规事项主要有五项:
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之所以中德证券此次成为乐视网案件的二十一名被告有关,就是与乐视网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有关。
相关资料显示,乐视网2016年的定增共计募集资金48亿元,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牛散”章建平、嘉实基金、中邮创业基金。中德证券担任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并拉上中泰证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而追溯更早,乐视网的IPO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
从1月17日晚间的公告中可以看出,包括中德证券的中介机构责任问题也已被官方认定: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中德证券在此次乐视网的二十一名被告中赫然在列。
2016年中德证券被罚600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德证券被曝出未能在项目中勤勉尽责也非头一遭。
2016年9月,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因*ST昆机股权转让中,“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时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从乐视网巨额涉案金额来看,中德证券此次若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或将对山西证券投行业绩产生较大拖累。
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中德证券2021年全年实现主承销收入1.03亿元,市场份额0.29%,排名第47位(按照发行人报表统计)。而山西证券2021年前三季度投资银行手续费净收入为3.13亿元。若是乐视网21名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则山西证券或将产生高达2亿元非经常性损失。不过,山西证券最终将承担多大责任,还需法院认定。而公司也在公告中指出:“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乐视网最近被股东们维权起诉了,而且原告方还是多达2000名投资人,索赔金额超过45亿元。
其实被告方也不止乐视网一家,还有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以及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
乐视网被股东起诉的消息,就是中德证券的母公司山西证券在1月17日晚间发公告披露的。
原来在1月13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方为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他们要求乐视网的母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其中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的原因是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诉讼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在202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乐视网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
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当时乐视网被罚款2.4亿元,贾跃亭作为乐视网的实际控制人被罚款2.41亿元。再加上其他乐视网高管被处罚的金额,行政处罚的总金额达到4.831亿元。
乐视网及贾跃亭被处罚
如今在这个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乐视网的投资人们发起诉讼,要求乐视网对他们进行民事赔偿。
乐视网长达10年的财务造假,给投资人们带来了多少损失,目前还无法得出准确的数字,不过乐视网在股市的巅峰期,2015年其市值曾高达1700亿元,股价最高44.72元,而到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退市时,它的股价最终锁定在了0.18元,总市值仅为7.181亿元。
贾跃亭2017年留下一句“尽责到底”,选择赴美造车,至今未归。
目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中,贾跃亭的持股比例为28.57%,他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是一家名为天津嘉睿汇鑫的公司,持股约47.53%,这应该是融创系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21日,也就是大约一个月前,乐视网曾高调宣布全员涨薪,当时乐视的内部信中称:“经过近2年的经营,在不考虑历史债务影响的前提下,最新的经营数据实现了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的双平衡,这是过去数年来的第一次,意义非凡”。
如今乐视网面临2000名投资人的起诉索赔,他们也不得不再次面对现实,考虑一下“历史债务”的影响了。
④ 2000名投资人向乐视网起诉,索赔超45亿
2000名投资人向乐视网起诉,索赔超45亿
2000名投资人向乐视网起诉,索赔超45亿,公开资料显示,被告除乐视网外,还有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目前一审尚未开庭。2000名投资人向乐视网起诉,索赔超45亿。
乐视网最近被股东们维权起诉了,而且原告方还是多达2000名投资人,索赔金额超过45亿元。
其实被告方也不止乐视网一家,还有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以及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
乐视网被股东起诉的消息,就是中德证券的母公司山西证券在1月17日晚间发公告披露的。
原来在1月13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方为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他们要求乐视网的母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其中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的原因是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诉讼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在202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乐视网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
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当时乐视网被罚款2.4亿元,贾跃亭作为乐视网的实际控制人被罚款2.41亿元。再加上其他乐视网高管被处罚的金额,行政处罚的总金额达到4.831亿元。
乐视网及贾跃亭被处罚
如今在这个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乐视网的投资人们发起诉讼,要求乐视网对他们进行民事赔偿。
乐视网长达10年的财务造假,给投资人们带来了多少损失,目前还无法得出准确的数字,不过乐视网在股市的巅峰期,2015年其市值曾高达1700亿元,股价最高44.72元,而到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退市时,它的股价最终锁定在了0.18元,总市值仅为7.181亿元。
贾跃亭2017年留下一句“尽责到底”,选择赴美造车,至今未归。
目前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中,贾跃亭的持股比例为28.57%,他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是一家名为天津嘉睿汇鑫的公司,持股约47.53%,这应该是融创系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21日,也就是大约一个月前,乐视网曾高调宣布全员涨薪,当时乐视的内部信中称:“经过近2年的经营,在不考虑历史债务影响的前提下,最新的经营数据实现了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的双平衡,这是过去数年来的第一次,意义非凡”。
如今乐视网面临2000名投资人的起诉索赔,他们也不得不再次面对现实,考虑一下“历史债务”的影响了。
1月17日晚山西证券公告,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近期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对乐视网等21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要求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除乐视网外,还有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3家证券公司;利安达、华普天健、信永中和3家会计师事务所。
据了解,该案件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山西证券表示,由于还未开庭审理,所以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00名原告请求赔偿45.71亿元
有关乐视网的风波仍未结束。中德证券1月1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其作为被告人之一,被两千名投资者告上法庭,事涉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案。
作为原告,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诉请法院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45.71亿元;判令除乐视网外的其他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金融法院公告显示,被告除乐视网外,还有14名自然人,有贾跃亭、贾跃民(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吴孟(时任乐视网监事会主席、贾跃芳(贾跃亭姐姐)、吉晓庆(时任乐视网监事)、曹彬(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朱宁(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沈艳芳(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张特(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赵凯(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邓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张旻翚(时任乐视网副总裁)、谭殊(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有3家证券公司也站在被告席上,分别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另外还有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分别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早在2021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二十余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经初步审查,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9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据了解,该案件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业内人士解释“普通代表人诉讼”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曾经的“创业板一哥”陨落
2010年乐视网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颇受市场追捧,市值一度突破1700亿元。随着乐视资金链危局出现,公司开始持续出现巨亏,贾跃亭远走美国,至今未归。
2019年4月,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
不久,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4月27日,乐视网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交所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被正式摘牌。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最终股价收报0.18元,总市值7.18亿元,较高峰时的1700亿元市值蒸发99%以上。
次年,行政处罚落地。乐视网在2021年4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指出,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乐视网退到新三板后,从新三板的股价表现来看,公司股价曾一路上行至2.56元,随后持续下跌。截止2022年1月17日,公司收盘价为0.65元。
乐视网虽然已经退市,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仍在发酵中。
1月17日晚间,山西证券发布公告,1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告显示,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亿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三家券商。中德证券为二十一名被告之一,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乐视网被认定“五宗罪”
2016年定增构成欺诈发行
2021年4月2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认定乐视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乐视网以及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
此前的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已经终止上市,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定格于每股0.18元。按照上市规则,因造假退市,乐视网无法重新上市。
证监会最终认定的乐视网违法违规事项主要有五项:
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之所以中德证券此次成为乐视网案件的二十一名被告有关,就是与乐视网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有关。
相关资料显示,乐视网2016年的定增共计募集资金48亿元,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牛散”章建平、嘉实基金、中邮创业基金。中德证券担任了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并拉上中泰证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而追溯更早,乐视网的IPO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
从1月17日晚间的公告中可以看出,包括中德证券的中介机构责任问题也已被官方认定: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中德证券在此次乐视网的二十一名被告中赫然在列。
2016年中德证券被罚600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德证券被曝出未能在项目中勤勉尽责也非头一遭。
2016年9月,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因*ST昆机股权转让中,“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时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从乐视网巨额涉案金额来看,中德证券此次若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或将对山西证券投行业绩产生较大拖累。
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中德证券2021年全年实现主承销收入1.03亿元,市场份额0.29%,排名第47位(按照发行人报表统计)。而山西证券2021年前三季度投资银行手续费净收入为3.13亿元。若是乐视网21名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则山西证券或将产生高达2亿元非经常性损失。不过,山西证券最终将承担多大责任,还需法院认定。而公司也在公告中指出:“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⑤ 请问中国有几种银行,它们各有什么区别如题 谢谢了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机关,基本上可以认为它不对个人和企业办理银行业务。(二)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三)商业银行。具体又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有十五六家,如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等等,最近设的是浙商和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某某市商业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四)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五)邮政储蓄(只办理储蓄业务)。(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银监会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所谓的投资银行,目前实际上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⑥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天津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近60个月内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六)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二)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七)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民政、贷款银行等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二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⑦ 公司出问题,为什么财务人员常常被牵连—财智东方e讲堂
财务人员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是很有特点的一种职业。它的职业特点有三个:
一是它处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交汇点,向国家缴税不能少,不能让员工吃亏,更不能少了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三者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充当着执行者,而非最终决定者,但却被法律赋予相当重要的职责这样一种角色,“丫环拿钥匙——当家不作主”,不同的是这个“丫环”在这个利益分配中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企业在处理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处理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利益这三种情况下,这个特点就更为明显;
二是公司犯罪,企业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常常是公司负责人进去了,财务负责人也会进去,甚至是公司负责人没进去但财务人员却进去了,这与其他如人事部、总裁办等这些同为后勤保障部门人员的处境截然不同,这也是财务人员的一个职业特点;
三是财务人员负责保管资金,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多捞钱却还想建“防火墙”,总想把自己隐藏起来,财务人员明知有风险却又常常在最后照办了,他们的意志并没有得到体现,这也是其职业的一个特点。这些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财务人员个人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重视。
从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事件,先是引起公愤,进而CEO和COO下台,被迫调整管理层;到A股市场上,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造假300亿的康美药业,也遭遇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近日,证监会公开表示,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财务造假其实无关大小,一旦造假,一经查证,就无法免责。
也许广大普通财务人员距离上市公司很远,但工作中仍有很多踩雷的可能。如何防微杜渐,从细微处和源头处就保持警惕?如何理清责任,做好自我保护,避免无意中背上他人的锅?
来听听财务出身的纪检人
张国锋老师为你解读新书
《财务人员防范职业风险实战指南》
这本书从实战出发,从财务人员的工作角度出发,深度解密财会灰色地带,精准剖析职业风险根源,总结出了21大风险“防卫术”,系统的构建了财务人员风险防御和应对机制,作为从事财务工作的我们来说,是不可不读的一本书。
作者简介
张国峰,男,197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高级会计师,从事企业财务和金融监管工作十余年,后任一家大型公司纪检审计部总经理助理,多次协助公安机关查办经济案件;现任中德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负责过多家企业的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其中远大智能IPO、熙菱信息IPO、国泰集团IPO等无条件通过发审会审核。
著有《法律风险可以防范--一名会计人员的执业感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上市典型案例深度剖析--疑难问题与解决对策》(法律出版社)、《走向资本市场:企业上市尽职调查与疑难问题剖析》(法律出版社)、《软件企业上市:路径规划与操作指引》(法律出版社),并多次讲授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中有关课程,以生动、翔实的案例解构财务人员如何既能切实遵守职业道德又能防范职业风险的实战经验。
书籍简介
求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本书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财务人员的风险根源和法律责任分析;
第二部分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二十一种策略、财务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以及大型案例剖析,其中对大型案例的剖析,将会使我们以一个全程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分析,也是对防范策略、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的融会贯通;
第三部分则是从企业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财务人员应主动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哪些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读者反馈
来自一线财务人员的读者反馈:
1. 我本人就是名财务经理,书中写的部分案例也亲历过,但没有作者亲自办案的经历,看了这些感到真是受益菲浅啊,真心感谢作者将这么宝贵的经验拿出来分享。
2. 我做财务工作多年,感觉这本书对于从事财务的人很实用,很有启发,大力向同行推荐!!!
3. 详述许多坑爹和被坑事迹,做财务就是提心吊胆。
4. 我在财会战线上工作不少年,但并没有纪检、审计这些亲身经历,看完很受启发,值得读。
书籍目录
部分目录内容展示:
1.1四个真实案例揭示财务人员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
1.2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2.1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
2.2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立案标准
2.3不只是对财务人员的定责
3.1财务基础工作中的防卫点
3.2“小金库”与谋福利
3.3财务处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正确理解和处理
3.4关于财务人员人际关系处理的特殊之处
3.5身处不同财务岗位时的几个重要理念
4.1财务人员应具备的证据意识
4.2财务人员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4.3责任人员的认定
4.4结语:开开心心工作堂堂正正做人
5.1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
5.2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
5.3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
5.4大家喝凉水为何个别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5.5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受此牵连被判6年?
5.6从匡达偷税案看:哪些人要为刑事责任“埋单”?
5.7虚开发票:你说不知道法官信吗?
5.8销毁会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
5.9带上会计去行贿:最重要的是说得清!
5.10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
5.11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锦上添花实没必要,狗头军师害人害己
6.1单位负责人实至名归是基础
6.2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保障财务人员权益的关键制度
6.3结语:安心的财务人员让单位走得更远
好消息!
《财务人员防范职业风险》书籍作者张国峰老师,入驻财智同学!亲自为你解读新书《财务人员防范职业风险实战指南》,以后每周二、周五定期更新,大家请关注财智同学观看哦~
⑧ 什么是外资券商
你好,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的概念
根据证监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即(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根据以上标准,我国现有外资投资证券公司共13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依据其境外股东属性大致分为4类:
第1类即中金公司,其历史沿革较久、股东成份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设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GIC等4家投资方,2015年于香港上市后引入公众股东。
第2类合资券商的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所设在港中资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与光大证券。
第3类合资券商的股东均为美国、欧洲地区的大型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于2004-2011年期间批设,包括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与东方花旗证券等6家。
第4类合资券商依据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设立,股东均为港、澳资机构,于2016年3月后批设,包括申港证券、华菁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与东亚前海证券等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