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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清理整顿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2-12-08 00:26:59

❶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是否是骗局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是骗局,是正规的,这个在商务部都是有备案的,只是现在冒用该公司名称的交易所有很多,大家要注意甄别,以防上当!!

❷ 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的大事记

1)2011年9月16日,“辽抄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名称经辽宁省工商管理局核准,“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进入工商注册登记法定申报程序。
2)2011年10月30日,“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项目组成员受邀参加大连市代表团于广州开展的招商活动,李万才市长现场听取了关于“在大连设立贵金属交易所”的项目报告,明确表示欢迎此类具有产业高度和极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落户大连。
3)2012年2月1日,辽宁省政府在宁波举行招商会,“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项目组成员作为辽宁省重点招商项目参加了陈政高省长主持的企业家见面会,作为企业代表向陈政高省长汇报了项目筹备的相关情况,陈政高省长现场批示,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项目筹备进度,争取早日开业。
4)2012年12月24日,“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获得中国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成为国家层面审核的贵金属交易所。
5)2013年3月15日,大连市政府和大连金融发展局正式下发文件,批复同意“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设立,东交所开始正式进入开业筹备阶段。

❸ 中国期货市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起因于80年代的改革开放。1987年前后,一些关于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文章见诸报端。为了解决价格波动这一难题,使有效资源能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先后做出重要指示,决定研究期货交易。1988年3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的发展各类批发市场贸易,探索期货交易。”从而确定了在中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
拓展资料:经过一段时期的理论准备之后,中国期货市场开始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在1990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
中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1995年,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所数目一度超过50家,年交易量达6.4亿手,交易额逾10万亿元,期货品种近百种,交投可谓非常活跃。但是,当时的法规监管较为滞后,发生了不少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建立适用于期货市场的监管法规,将交易所数目减少至15家,期货经纪公司数目大幅缩减,并限制了境外期货交易。
第二阶段是1996至2000年,国家继续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加上中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期货市场步入低潮。1998年,国家把14家交易所进一步削减至3家,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2000年,期货交易量萎缩至5400万 手,交易额为1.6万亿人民币。
从2001年至今是第三阶段。期货市场逐渐复苏,期货法规与风险监控逐步规范和完善。2004年,国内新增棉花、黄大豆2号、燃料油与玉米4个品种。2005年交易量恢复增长到3.23亿手,交易额达13.45万亿。白糖、棉花交易平稳,小麦品种较为成熟,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逐步发挥。2006年,中国期货市场即将推出金融期货品种。

❹ 渤海商品交易所,怎么样会被整顿吗

无语!这样还是被骗了。你可以去看看人家的脸,能看到人家的心吗?我只能说,专贵阳渤海交易所属是个骗子公司,骗渤海商品,还骗广大股民,不信可以问问他们的软件怎么卖的,5800.9800,还是12000,呵呵骗子

❺ 国务院整顿交易所的原因

原因: 大约两个月前,风声已传到天津滨海,中国金融创新的试验区。当地50余家回在工商部门答注册的交易所,被政府金融办要求详细填具一份调查表格,主要是交易规则和管理的信息。“交易所的资金问题”可能升级为“区域金融风险”。但在湖北、浙江等地,半个月前仍有政府官员在交易所成立典礼上剪彩。

主要禁止事项约有三类
一是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
二是清理交易规则。
三是设置领域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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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证监会堂主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把火烧的比较外行,证券市场最乱的在上市公司监管及新股发行存在重大问题,很多已触犯刑法的事都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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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国际文交所合法吗

距离文交所邮币卡电子盘业务清理整顿已过去一年有余,停盘、转型、退市成为大多数文交所的选择。然而,近日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清理整顿期间仍有平台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业务,甚至将交易从内地平移到香港文交所,这种“暗箱操作”是行业的无奈出路,还是行业风险的再放大?

转战香港 文交所能否绕过法律红线
持仓平移

能否规避政策风险

“持仓客户可以通过金网艺购商城,将藏品转仓到香港国际文交所继续进行交易。”南京文交所的邮币卡玩家刘先生收到这样的消息,似乎也未能消除停盘一年多以来的苦闷,他表示自己并不了解这些平台的可靠性,担心转仓到香港会有更高的风险出现。

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南京文交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南京文交所处于停盘阶段,具体复盘时间还在等通知。金网艺购商城作为南京文交所的战略合作伙伴,可以实现从南京文交所到金网艺购的持仓平移”。

从南京文交所官网能够看到,这种平移可以实现原账号、原密码,而且是免注册、免认证。南京文交所方面同时表示只是跟金网艺购有战略合作,而香港国际文交所是金网易购的合作伙伴,后续合作只能通过金网艺购平台来进行。

金网艺购商城方面确认了这一消息,目前的确可以将南京文交所托管的藏品平移到金网艺购,也可以通过金网艺购的平台再转仓到香港国际文交所继续交易。对于交易合法性问题,金网艺购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目前国家清理整顿的是交易所,而金网艺购是商城,而且是现货交易,不属于类证券化交易,可以继续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据北京商报记者查证,金网艺购商城由南京文交所控股方大贺集团建立,而香港国际文交所也是由南京文交所投资人所成立,南京文交所将这种模式称作“互联互通”。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文交所负责人给出了他的看法,持仓平移到商城或香港地区,可以变相绕过目前内地的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存量藏品重新有了流通和价值变现的渠道,但政策风险依然存在。与此同时,持仓客户应该甄别文交所资质防范风险,防止为解套而遭遇“甩盘”等更大的风险和问题。

清理整顿

持续高压态势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中的“五个不得”,尤其是“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一直被视作文交所的法律红线。邮币卡面额这一天然属性似乎让文交所在夹缝中找到了商机。短时间内出现了百余家平台,成交额也出现爆发式增长。对于这种现象,有业内专家曾经表示,“邮币卡电子盘的火爆很难长久,与实物价值严重背离,而且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玩法,从政策层面来说仍然是有风险的,并不是文交所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很快,这句话就得到了验证。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次会议,正式为曾经喧嚣一时的邮币卡市场画上了休止符。从后续组织的多次会议中,能够明显看到前所未有的整顿力度和决心。2017年5月5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交流会强调,通过半年时间集中整治规范,基本解决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

2017年8月2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2017年《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整顿工作会议纪要》49号文,明确指出,仍在开展违规交易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一律停业整顿,不得继续开展交易。

经过前一阶段的野蛮生长,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乱象,产生了诸多金融风险。有专家分析认为,清理整顿的是乱象,是对交易模式的限期整改,而不是取缔邮币卡电子盘。“49号文”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确有必要,各省可审慎批准合规交易,依照38号文件指定一家取得省级批文、验收合格并报部级联席会议备案的邮币卡交易平台”。

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秘书长、华章东信投资集团总裁彭中天表示,“这次清理整顿主要是从金融安全的角度考虑,而不是市场角度。文交所的发展还需要摸索,更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而邮币卡只是试错过程中的一环,从未来发展来看,文交所平台的前景是光明的”。

转战香港

能否成政策避风港

从目前清理整顿的形势来看,何时复盘或者以怎样的模式重启都没有给出时间表。一方面各种猜测和舆论不断发酵,另一方面,监管宽松的香港地区已经成为新一轮的资本涌入地。

从政策角度而言,香港地区不受艺术品份额化等相关政策的制约,涌现出多家文交所平台。首先要提到的就是香港大公,这家文交所2014年在纽交所OTCBB挂牌,2017年3月22日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全球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艺术品电子化交易平台。

文交所概念第一股,这是令人鼓舞的,这也进一步坚定了彭中天的想法。“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需要大数据的支撑。邮币卡现在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同时也验证了一个理念。那就是邮币卡这么小的文化资产能够撬动这么大的市场资源,调动这么多人群的自发性参与,这是文化的魅力,也是文交所的价值和使命。”

前文所提到的香港国际文交所,成立时间不过半年左右,是在南京文交所停盘之后成立的新平台。在内地监管政策收紧的形势下,香港国际文交所的成立在业务层面似乎能够缓解或导流原有的一些业务压力,逐步减少存量化解风险。

然而,有业内人士分析,香港国际文交所依然采用T+0交易模式,投资人只能通过金网艺购商城进行出入金操作,资金、货物、交易客户仍然留在内地,交易模式与被叫停的电子盘模式并无变化,法律政策风险依然没有消除。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清理整顿乱象不是最终目的,最重要的是为行业建立一种长效的监管机制。

转战香港 文交所能否绕过法律红线

❼ 广东贵金属交易所为什么会被停止交易

广东贵金属交易所被停止交易有涉及违规等相关问题,要求整改中

证监会2017年回1月9日牵头召开第三次部际联席答会议,将部分交易所业务直接表述为涉嫌非法期货、聚众赌博等,此次监管力度之大远超前两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的清理整顿,因而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层近年来的“最严整顿”

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2017年6月30日未能整改规范将关闭。目前,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正在有序开展中。

有些会员单位打着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旗号,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说开个私盘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公司对投资者的危害极其大。一是它肯定是不安全的,同时,这类单位可以私下做很多手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

源:

❽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在国外有的合法啊!因为没有交易所的话,基乎比特币就没有人买卖炒作了

照这样说那开没交易所不就是组织犯罪吗?

❾ 产权交易所规定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什么意思这样的规定有什么作用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将先前以各类名目设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顿的风口浪尖。今后,“野蛮生长”的各类交易所或许将结束监管真空期,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将进一步加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各类交易所面临的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决
交易所乱象丛生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非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交易场所达30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稀贵金属、艺术品、股权、碳排放权,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如今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头十足的华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国期酒交易所等等。这些交易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日前,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律协期货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交易所规范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国内各类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乱象”:
一是交易场所组织者放弃管理,或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或擅自频繁变更规则,运营模式混乱、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机分子出没,违规炒作、价格操纵等风险事件频发,行情波动剧烈,完全背离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初衷,沦为投机赌博者的舞台,组织者亦牟取暴利,给市场和投资者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扩大市场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公众参与。一些未经正规合法注册的交易场所四处诱骗投资者开户交易;一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参加交易,直接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某交易场所试营业一年内,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户;某交易所的投资者为达到金卡开户门槛,不惜举债办卡,日开户量曾一度达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资金1.5亿元。
三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变相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将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或采用期货方式交易大宗现货商品。如个别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不能分割的品种,份额化后集中竞价交易。
四是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数亿元保证金被卷款潜逃,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除此之外,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法学博士胡茂刚也指出了目前国内类期货交易所泛滥,带来的一些不规范运作,例如,自营商代理自然人客户入市,交易占比畸高;交易制度权威性不足,修改没有法定程序;客户资金未实现三方存管;保证金较低或者仓单质押融资超过50%等。
各类交易所“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吴弘看来,“既有地方政府受强烈的金融热情驱动,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忽视市场建设规律和政府监管责任的现实;也有相关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
“当年"原始股"欺诈活动教训应该吸取”,吴弘谈道,“不法分子与非法中介机构就是借助了某些不规范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被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由于受让后没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东身份也难以获发行公司承认,投资者如同持有废纸一般;一些投资者用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结果钱款被卷走,肥了非法倒卖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查处和清退资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难,以致酿成群体性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不规范交易场所问题风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如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时清理整顿。
上个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专家指出,我们应乘着国务院38号文的“东风”,认真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涉及社会公众参与、采用变相证券期货方式交易的场所坚决整顿。
监管真空期何时结束
各类交易所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至关重要。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春彦一针见血地指出,“证券交易所受《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期货交易所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由证监会制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与之相比,文交所等各类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处于模糊地带,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也不受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明确的归口。天津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证监会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在国内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门监管,或者根本就没有监管部门。某文交所受到质疑后在媒体上声称向监管部门汇报,未见其下文。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刘春彦补充道。
的确,加强有效监管,是交易所规范发展急需跨过的一道门槛。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分析道,“目前,从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力来源来看,证券、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权力来源,一是证券法律、期货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授权;二是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规则表决通过的集体意志;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对此付诸阙如,可谓自设权力。与此同时,天津文交还自行免除义务。”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监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资本逐利与投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贝政明律师建议,“建立统一的交易所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自国务院38号文发布以后,对各类交易所的监管,将提上日程。据了解,此前,对于文交所的监管单位,各方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文交所从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就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规则频繁更改、市场大起大落等问题接连不断。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业内人士猜测,可能会将判断文交所以及相关的艺术品交易是否合乎规定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不过,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就是证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谓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规则应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模式来进行,成立也必须通过证监委甚至国务院批准。如果有人将文交所的保证金卷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不过,“文交所如果让证监会来进行协调、监督、监管,也是存在问题的,证监会按照国家《证券法》规定,只对公募进行管理,而对于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证券法》并没有给予证监会管理职能。”业内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监管职能需进一步明晰外,贵金属交易所和大宗电子市场也需要清理整顿。业内人士指出,“这场监管风暴其实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体制上的问题。这一点在黄金上最明显,即中国分业监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属性,黄金应归商务部,按货币属性则应归属央行,按照类似证券、期货的交易方式又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或许黄金可以作为混业监管的先例,应该成立一个综合监管部门。”
解决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规范发展,一方面,需解决好监管难题,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刘春彦告诉记者,“一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建立;二是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三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
刘春彦表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构成。自《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以来,辅助以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者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盖证券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我国虽未颁布《期货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章,从而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各地文交所和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各地文交所的筹建和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许多交易所实际上是一个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根据一般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类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的法律监管起来,否则会引起系统性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刘春彦分析道。
其次,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待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对文交所等交易所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现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据他们的官网载明信息,都是采用公司制的,这就决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这产生两点问题,第一,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4条也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第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营利性的特征。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其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其实际经营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是采取的会员制,公司以会员的身份共同组成。根据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规则,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才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非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参与交易。而文交所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基于文交所内部的电子交易系统,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事实上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来,文交所其实是执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双重职能。这样就会造成各方责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问题。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货交易所从本质上属于场内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属于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的本质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能,交易所也承担履约担保职能。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备的。”刘春彦表示。
第三,如何体现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据了解,现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问,交易所是否有权单方更改规则?投资者参与交易是否默认规则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则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现有的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件,则对交易规则规定非常严厉。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高级合伙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如禁止自行将权益均等化并连续集中竞价,且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规则。如非经批准的电子交易场所,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等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其中还规定同一投资者就一个产品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难看出,监管层试图规避频繁操作和高杠杆风险。”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前,各类交易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艺术品证券化之后带来的大幅涨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时,也让部分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1月,画家白庚延的《黄河咆哮》以总价600万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两个月后,其账面价值被推高到1亿元以上,但此后价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黄河咆哮》的“股价”已从最高点时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现出极端的价格走势,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专家指出,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进行交易,将多余资金疏导到文化产业这个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增加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同一件艺术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给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都没有统一稳定的定价机制,艺术品的估值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估值体现决定了其涨跌无度的情势,就像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股票一个月暴涨十几倍,更为严重的是,这为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提供了温床,很容易被用来误导和诱惑大众进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
如今,在交易所整顿风暴的影响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资者特别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资者强调,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须以保证所有投资人不受资金损失为底线,按投资人的买入成本价格回购份额。
而汉唐文交所投资者则表示,汉唐文交所无论整顿或关门,原先投资者与汉唐交易所签订的交易合同都将终止,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继续和汉唐交易,现在汉唐长时间停牌,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资金隐患和不确定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对此,汉唐文交所相关负责人回应,“无论采取怎样的解决方案,都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有律师建议,“应该详细研究相关材料后再提出具体的维权方案。不能仅仅根据主体是工商登记过的,就认为其行为合法,设立交易所需要以国务院等批准作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体注册合法,也不影响其交易所本身的违规性。”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获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方面仍需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权利还不清楚,目前多数的文交所交易规则只规定了知情权和按份享有所有权,而对投资者的其他权利及其如何行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刘春彦进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5条规定,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与我国的证券投资者相比,对艺术品份额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艺术品退市的交割机制,艺术品份额发行期间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的投资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不清。而《证券法》则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对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发展。”刘春彦告诉记者,“当然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发挥各类交易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与加强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维护企业经营自由权。”

❿ 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政府授权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第五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为法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二)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除主发起人外,交易场所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一条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二)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当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管县试点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复审。省金融办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复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等基本信息;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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