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信息产品
通过不断发掘信息源、构建信息网络、优化信息处理、创新信息传播,上海航运交易所已初步建成九大板块信息渠道和分时段即时信息情报系列,具体包括:一书,中国航运发展报告(航运白皮书(中文版和英文版));两刊,航运交易公报,航运动态月报;两报告,季度航运热点分析报告和年中(终)水运形势分析报告;两网站,中华航运网和中华航运物流人才网;两指数,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和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其中,中华航运网包含18个栏目、九大指数,每日更新80条中文信息和20条英文信息;航运交易公报和指数每周发行与发布;航运动态月报每月一期,包括近40张图表和40余条最新航讯;水运形势分析报告分季度和半年度编发,而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则为每年发行一次的政府年报。从而构成了日、周、月、季、半年度和全年度全时段信息系列。
2.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介绍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我国唯一一家国家级航运交易所, 是我国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中国航运市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3.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基本功能
“规范航运市场行为,调节航运市场价格,沟通航运市场信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从事着: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航运公约的宣传与推广;航运政策的研究与建议;航运业务的沟通与交流;航运交易的经纪与鉴证;航运实务的咨询与代理;航运文本的制定与示范;航运市场的规范与服务。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来,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关心支持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一路寻觅、一路探索,年年都有进步,岁岁均有收获。八年来的积累,使上海航运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4.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跟上海航运交易所是怎样的一个关系
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双双排名全球第一,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而今迈上3000万标箱的台阶,使上海港成为全球首个集装箱年吞吐量突破3000万标准箱的港口。这些有力的证据都是说明上海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决策是多么的英明。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我国唯一一家国家级航运交易所, 是我国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中国航运市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简单的说,他是一个实体,位于北外滩杨树浦路那里,非常繁忙热闹。“规范航运市场行为,调节航运市场价格,沟通航运市场信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上海航运交易所从事着: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航运公约的宣传与推广;航运政策的研究与建议;航运业务的沟通与交流;航运交易的经纪与鉴证;航运实务的咨询与代理;航运文本的制定与示范;航运市场的规范与服务。
5.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服务机制
船舶买卖交易鉴证及服务一直是上海航运交易所致力于拓展的一项核心业务。2004年,上海航运交易所共收集发布船舶买卖信息2000多条,完成船舶交易鉴证125艘次,其中新增的业务涉及其他地区的船舶交易鉴证达50艘次;船舶中介服务成交5艘次,完成船舶评估6艘次。同时,上海航运交易所正努力建立船舶交易产业链,提供船舶买卖合同范本、船舶中介、验船、评估及交易监理、代收代付船款等服务,通过规范、安全、合理的操作实践,不断提高工作经验和服务水平,最终将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展成为全国的、规范的、权威的船舶产权交易市场。
打响了业内会展服务及高级培训的品牌
目前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会展服务为抓手,积极探索进一步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沟通市场、促进交流的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业界的影响。仅2004年一年,上海航运交易所先后以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了“中国航运2004国际研讨会”等6个国际会议,“航运中心建设与北外滩发展论坛”等5个国内会议。同时上海航运交易所把握业界最新发展态势,召开了“中美海运协定与我国国际航运发展”等4次大型培训活动。此外,上海航运交易所还组织了会员单位境外考察等6次沙龙活动。这一系列的活动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充分认可,在业内引起了良好反响。
聚集了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队伍
上海航运交易所积极推进人才集聚战略,抓紧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年轻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自身的人才高地;通过完善人才流动政策,努力营造优秀人才集聚和脱颖而出的环境。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队伍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相关政策研究和咨询提供了坚实地保障。
2004年,上海航运交易所承接了“2004年海运计划”、“内贸和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实施方案”等4项交通部研究课题,承接了“2010年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阶段性目标、主要瓶颈问题以及推进思路研究”和“进一步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促进长江流域联动发展”等上海市研究项目,同时还开展了多项自主研究项目。
此外,在航运资信评估、招标项目运作等方面,上海航运交易所现代航运服务人才优势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6. 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简介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一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下设六部一室,分别是信息部、市场部、交易部、发展部、技术部、结算部和总裁办公室。
7. 船舶交易的步骤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8.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第六条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程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第九条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第十二条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第十六条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七条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第十八条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第十九条非会员企业要吧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第二十条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营范围交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