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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

发布时间:2023-02-01 11:41:21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什么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扩展阅读

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Ⅱ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六)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七)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3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二)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证监会有权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任命新的人选。

Ⅲ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Ⅳ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是什么概念

一、会员资格
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证券商在经营范围、证券运营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的,会员资格应包括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在组织形式、业务人员及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申请程序
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报送至会员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会籍申请表、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正式公文、中国证监会批准机构设立的批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及主要规章制度、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公司下属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等: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

三、会员处分
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单处或并处的处分,主要有: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警告、罚款、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等。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之处分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定,而对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则要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来审查。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应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在办理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Ⅳ 多少钱可以开通机构席位

机构席位大概50元左右就可以开通了。
1.营业部席位是指证券营业部席位,一般指证券公司普通席位、股东营业部席位。机构席位是指机构投资者交易证券的特殊渠道和席位,如基金专用席位、证券公司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证券公司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等,保险机构专用席位和合格投资者专用席位。一般指证券公司的特殊席位,席位通常分为G、T和A(不考虑B,但通常包括C)。
2.G主要是基金席位,A通常是证券业务部门的普通席位,T是社保或QFII的机构席位。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应该是T型的,这与经纪业务有着严格的区别。以“国泰君安机构专席”为例,实际上包括以下几类席位:第一类是基金专席,如“国泰君安德盛稳健基金专席”;第二类是提供QFII专用席位,如“国泰君安QFII专用席位”;第三类是为社保基金提供特殊席位,如“国泰君安长盛2015社保基金特殊组合”。
3.根据相关信息可以推断,交易所在公开交易信息中公布的机构特殊席位,不是指某一特定席位,而是指若干子席位的总称和汇总。机构席位是资金、社保、QFII和保险机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渠道。通过监控这些专用席位,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主流基金在做什么。此外,鉴于中金公司在上海、北京和深圳的三个办事处主要服务于大型资本客户,因此也将其分析为专门为机构设立的席位。
拓展资料:第一类是基金专席,如“国泰君安德盛稳健基金专席”;第二类是提供QFII专用席位,如“国泰君安QFII专用席位”;第三类是为社保基金提供专用席位,如“国泰君安长盛2015社保基金专用组合”保险公司在市场运作中主要使用自己的专用席位,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席位”、“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席位”(简称在专用席位中披露公开信息的“保险机构”应汇总席位和各保险公司),但也可以聘请“中金、泰康人寿专用席位参股”等经纪席位。

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法律依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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