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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第二版)
作者:林华
豆瓣评分:8.5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1
页数:832
内容简介:
《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第二版)》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必备操作指南。第二版新增案例、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证券化建模等。《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了详细叙述。 《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由一线专家,结合多年实战经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成功实践与在中国的应用进行对比,结合国务院频发有关资产证券化改革制度和发展展望,总结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国模式,一步步指导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第二版进行了重要的结构调整、案例与数据内容更新。最重要的变化在于,考虑到近年来保险业进入更高水平的快速发展通道,作为保险业自主拓展的资产管理产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支持计划日益受到业内的广泛重视,单独增加了一章保险业资产支持计划的内容,专门针对我国保监会口径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背景与现实状况做了详细介绍;考虑到之前介绍SPV时仅仅侧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与内容,还重写了第五章,以全面介绍资产证券化中的受托机构;在第十章中增加了报价系统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相关流程与工作内容。最后还新增了一个附录,用实例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
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CN-abs.com)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央行《金融会计》编委。
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CLO、 MBS、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PPP与资产证券化》,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
许余洁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2013年7月起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更名为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近年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作者:
黄长清
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专家。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资产证券化领域从事实务、研究与政策制定工作。近年在保监会资金部工作,牵头制订资产支持计划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监管规则。
李耀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现就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REITs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的研究或顾问工作,成功完成或执行的资产类型覆盖商业与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并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及教育委员会委员。
常丽娟
管理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站长,9年评级从业经验,参与了近20单资产证券化评级项目的报告审核工作,连续4年参与并组织撰写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报告》(资信评级部分)。
周琼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发表多篇关于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普惠金融等方面的文章。
刘洪光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要操作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1期、第2期、第3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1期、第2期、第3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 级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中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供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几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洪浩
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任远
滑铁卢大学硕士和清华大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注册管理会计师(CMA)持证人。曾供职于Magnetar Capital,领导MBS和ABS分析部门。参与了很多欧美和中国的公开与非公开市场的结构化交易,包括近年来最大的电影支持证券。
万华伟
经济学硕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评级总监,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专家导师,万先生有10年以上的评级从业经验。
王冠
资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法学硕士,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海投金融联合创始人、中国区总裁,先后任职于新华社、法国桦榭出版集团,在《21世纪经济报道》任金融行业高级媒介顾问及金融记者,并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担任秘书长助理,长期关注创新资产管理及国际金融市场。
张武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彭琨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现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邮储银行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参与过多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并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金融》、《银行家》、《中国经济周刊》等杂志发表多篇关于资产证券化文章,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一定认识。
葛乾达
毕马威上海办公室税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税务师。拥有超过11年的中国税务专业服务经验。目前是毕马威上海金融行业税务服务组的核心成员,在金融行业税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创新性的认识。
张连娜
金融工程硕士学历,现任联合评级结构融资部经理、高级分析师,曾负责远东三期、大成西黄河大桥、海南航空BSP票款等数十单资产证券化评级业务。
Ⅱ 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拓展资料:(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
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Ⅲ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第七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3)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中一条:
三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2年的税前营业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万美元。
12个月的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3年的经营现金流入合计不少于1亿美元,两年的经营现金流入每年均不少于2500万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于7.5亿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设立时,一些现存的美国大企业在公司创立之初,由于资本额尚小,加上公司名气不彰,因此选择在此上市条件较松散的地区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资金做企业扩张。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这里养精蓄锐,等到公司真正成长茁壮后再到最大的纽约证交所上市,所以美国证交所也可称得上是明星股的酝酿所。 融资
公司融资范围较宽,从低于五百万美元到超过一亿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国上市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收购其它公司的“货币”。
股票有较高流动性
公司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提高声誉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国的机构及散户投资者。集中交易的市场结构,较好的流动性,较小的价差和较低的波动性有助于创造、保护及增加股东价值。
专营经纪人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所给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帮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选择一个专营经纪人,该专营经纪人具有受托责任为公司股票创造最佳交易市场。另外,专营经纪人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帮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场的实时状况及进行市场预测。
帮助加强投资者关系
美国证券交易所给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关提升股东价值的特制服务来帮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较高声誉和关注度。例如,帮助与分析师和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和网络会议等多种途径使公司的信息获得市场广泛关注。
上市条件较为宽松
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对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来说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未来扩张的较好选择。
美国证券交易所正在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各个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发行人创造金融机会。对不计其数的公司,投资者和股东来说,美国证券交易所就意味着新机会的诞生。 由于国际上有些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但难以满足交易所正常的上市标准,其原因是业务性质或存在持续大量的研发费用支出所致。如果这些公司一但满足以下的标准,也可以视为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
财务准则 项目 惯用标准 替代准则 税前收入 $750,000 上一会计年度或三年内的两年度 公众股的市场价值 $3,000,000 $15,000,000 价格 $3,00 $3,00 经营期 - 3年 股东权益 $4,000,000 $4,000,000 分配准则(适用正常和替代标准)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公众股(市值至少达到3,000,000) 500,000 1,000,000 500,000 1,000,000 公众股股东(持股100股以上) 800 400 400 800 平均日成交量 -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