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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股票国家

发布时间:2023-03-11 01:21:46

『壹』 A股、港股、美股分别是什么全世界股票主要分为哪几类如何买卖

现在的理财方式五花八门,股票投资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那像大家最常见的A股、港股、美股分别是怎么定义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美股是美国股市,对世界上最最有影响且使用最广的骨架指数。实行的也是“T+0”买卖模式,无涨跌幅设置,交易时间与港股、A股有明显的区别。开盘时间分夏令时以及冬令时,也就是北京时间21:30-4:00及22:30-5:00。

全世界股票主要分为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H股(港股)、N股S股(纽约上市股票)、ST股(特别处理股票)、XR股票(代表送股后除权)、XD股票(代表分红后除息)、DR股票(代表送股和分红后除权除息)等。

想要买卖交易,最好去正规交易所开户。

『贰』 1993年颁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05年证券法修订06年实行以后是否还效

无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接纳会员。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织调查。

第六

『叁』 介绍一下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史

中国证券市场从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证券市场,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湾证券市场,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湾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

1.1870—1949年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股票是洋人发行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商开始在中国兴办工商企业并开始发行股票。最早在中国设立股份银行的是英国汇丰银行,1865年3月3日在香港设立总行,4月在上海设立分行,1870年前后中国出现了买卖外商股票的的经纪人。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为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由于帝国主义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放松了对中国市场的控制,中国民族工商业迅速发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股票大量发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期。

1914年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成立,同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证券交易条例,证券交易有了初步的法规。当时的上海股票商业公会设在上海二马路一带(今九江路)。最初有会员12家,后增至15家,会员缴纳12两白银作为公会资本,每月还要交会费2两。交易品种包括政府公债、铁路债券、公司股票及外汇等等。交易方式是现货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11时,手续费按1%—5%收取。这标志着中国人自己经营的第一家现代证券交易所诞生了。

1920年孙中山先生与虞洽卿联名向北洋政府申请成立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集资500万元,于同年7月1日开业,经营品种除证券之外还有金银、皮毛、花纱布、粮油等等。与此同时,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也根据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所交易法》改组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集资300万元,经纪人有55名,主要经营北洋政府发行的公债。这两个交易所业务兴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半年就赚了100多万,引起了各方面投资者的注意,各种证券物品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仅在上海就有200多家。随后全国一些大城市陆续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1918年北京股票交易所成立,1921年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当时的天津证券物品交易所资本200多万元,分为10万多股,由天津和上海两地筹资,理事长为曹锟之弟曹均,沪方代表由孙棣三担任,监督人为天津一位巨绅。当年10月1日在天津东马路开业,先是买卖公债,然后增加了股票交易,也曾兴盛一时。

1921年秋,风云突变,当时上海先后兴起的150家交易所,有的发行股票成立了信托公司,因股票价格大幅下跌而倒闭,引起了连锁反应,上海有近百家证券物品交易所倒闭,只剩下包括上海货商交易所在内的十几家。天津的证券物品交易所也因上海股价暴跌、交易所倒闭之风的影响,于1922年停止了营业。后来人们把1921年的交易所和信托公司的倒闭风潮称为信交风潮,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次暴跌。

1949年以前中国有香港、上海、天津、北平四个证券市场。香港是开业最早的证券市场,1891年香港股票经纪协会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建立了第二个证券交易所。1941年香港被日军占领,这两个交易所停止活动。1947年两个交易所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实际上,香港从1866年开始股票买卖到1947年香港香港证券交易所成立这一阶段,市场规模很小。

2.1950—1980年

1949年6月华东军事管制委员会为了稳定上海金融秩序封闭了上海证券交易所。1949年1月天津解放,天津军管会接收和清理了原国民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该所于1949年6月正式营业,成为新中国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950年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这两家交易所在解放初期对融通社会资金,恢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1950年以后金融和物价趋于稳定,证券交易减少。1952年天津证券交易所并入天津投资公司,北京交易所也停业。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大陆的有价证券是国家发行的公债,但只能还本会息不能买卖和转让。80年代中国大陆又兴起国债、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交易。

香港证券市场是1949年以后一部分内地资金的转入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但市场狭小,银行信贷是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到1962年也只有65家上市公司。1965年平均月营业额410万美元(约3200万港元),1967年8月31日恒生指数曾降至58.61点,香港证券交易所曾两次停市10天。 1968年香港经济增长,使证券市场成为地方实业重要的资金来源,1969年平均月营业额2720万美元(约2.12亿港元),上市公司72家,同年12 月17日远东证券交易所开张。

1971年9月15日金银证券交易所开业,1972年九龙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开业,在如此狭小的地区拥有四个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罕见的。但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香港发展为东南亚的金融中心,港英当局和中外财团的投资迅速增长。1972年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90种,当年上市的就有98种,成交额达到43.397亿港元,是1969年的70多倍。1983年成交额达到482.17亿港元,比1968年增长了53倍,总市值达到了1734.5亿港元。在这期间香港股市也经历了1973年和1982年的两次暴跌。

1980年7月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组成,1981年3月31日正式注册。1978年以后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促进了香港的进出口和转口贸易,香港房地产兴旺,恒生指数又恢复到1972年的水平,1980年10月1日达到1810点,成交额达到957亿港元。1982年香港股市因佳宁事件和撒切尔夫人访华引发的所谓“信心危机”发生第二次暴跌,1983年初恒生指数跌至750点。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公布,人心稳定,恒生指数又上升到1200点。

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49年国民党当局逃到台湾以后,通过发行所谓“爱国债券”促进证券交易,但是真正的证券市场是从1953年开始的。台湾当局为了把地主的土地转换给农民,对地主实行赎买政策,以七成稻谷实物债券和三成的公营事业股票(主要是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四大公司)换取地主的土地。当时地主所得的债券和股票,连同台湾当局发行的爱国公债共22亿新台币,地主对其所拥有的股票不感兴趣而大量开价出售,场外交易的商行应运而生,最繁荣时达到二三百家。

3.1980—1997年

1981年10月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选举了第一批成员,经过三年,原来的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停止营业,1986年4月2日联交所正式开业,并亨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使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86年9月22日香港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开始向国际金融市场迈进。

当时香港共有上市公司258家,证券330种,其中260种是普通股票,21种是认购权证,7种是公司债券,1种是政府债券,36种是单位信托,5 种是优先股。1987年恒生指数接近4000点,但由于美国股市暴跌而引起的世界性股灾,香港股市在1987年12月7日跌到1894.94点,1990 年重新恢复到3500点。90年代香港股市虽然也受到各种外界影响,但搞风险能力较强,1992年恒生指数曾达到12000点,到1997年1月香港已有 550只股票,其中包括综合企业、航运货仓、酒店饮食、金融投资、地产建筑、零售传播、电子玩具、工业和公用事业九类,此外还有基金16只,认股权证36 只,中国H股22只,共624只。

台湾股市80年代初的加权指数在400至500点徘徊,直到1986年才上升到1039.11点,此后几乎是翻倍的的增长,1987年达到4673 点,1988年8789点,1989年10773点,1990年12495点,终于暴发了一次暴跌,从90年2月的12682点跌到10月份的2485 点,跌幅达80%,到年底又回复到4530点,当时的355家证券公司受到不同程序的损失。

80年代至9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上海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境内形成了深圳、上海、香港、台湾四个证券市场。

1981年中国政府开始发行国库券,1984年7月北京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这是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到1989年全国发行股票的企业达到6000家,累计人民币35亿元,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河北、安徽、湖北、辽宁、内蒙古等省市,其中债券化的股票占90%以上,经正式批准的比较规范的股票发行的试点企业有100多家。

除股票之外, 1986年5月8日沈阳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展了债券买卖和抵押业务,到1988年全国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流通市场,1989年全国有100多个城市的400多家的交易机构开办了国库券转让业务,1990年全国累计发行各种有价证券2100多亿,累计转让交易额318亿,证券中介机构网点达到 1600多家,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2月自动报价系统(STAQ)正式落成并投入使用,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启动阶段。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始了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到1990年上海市场上有延中实业、真空电子、飞乐音响、爱使电子、申华电工、飞乐股份、豫园商场、凤凰化工等8只股票进行交易,这就是所谓的老8股。

到1991年上交所成立时除老8股之外,还有89年保值公债三种,87至91年国库券四种,工行债券六种,交行债券一种,中行债券两种,建行债券一种,还有上海石化、氯碱化工等企业债券十四种。深圳证券市场从1987年启动,到1990年已有发展、万科、金田、安达、原野等5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交易,证券公司12家,营业网点16 个,深圳与上海不同,大宗的交易不是债券,而是股票。

1992年5月上海和深圳相继开放股价,同时在两个交易所进行规范化的场内交易,两地综合指数分别达到1429点和312点,到11月又分别回落到 386点和164点。1992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9只,B股9只,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3只,B股9只。1993年2月沪深股市的指数又上升到1558点和369点,同时又有大批新股上市,到93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107只,B股22只,国库券5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76只,B股19 只。

1994年7月29日沪深股市在扩容的压力下分别降到325点和94点,从8月份管理层提出暂停发行新股等三项政策,两市指数在9月份又上升到 1052点和210点。到94年底,在上交所上市A股有168只,B股32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5种,期货10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118只,B 股18只,基金8只,国债期货15种。

1995年初由于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深沪股市分别降到524点和122点,5月18日国务院宣布停止国债期货交易并处罚违规的券商,3天之内沪深股市指数上升到927点和175点(成份指数1473点),到95年底在沪深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达到460个,全年累计成交额64097亿,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184只,B股35只,基金12只,国债现券6种,期货14种,国债回购8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127 只,B股34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6种,期货14种,国债回购7种。

1996年初沪深股市指数在522点和104点徘徊,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的好转和 97年香港回归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大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两市指数迅速上升,到12月11日和12日分别达到1258点(30指数3064点)和476 点(成份指数4522点)。96年底,沪深两市上市的证券达到667个,全年成交额41610亿,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87只,B股42只,基金15 只,国债现券9种,国债回购8种,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27只,B股43只,基金10只,国债现券9种,国债回购9种。

1997年5月沪深股市的指数分别达到1510点(30指数4286点)和520点(成份指数6130点)到97年10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已有361只,B股48只,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336只,B股51只。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金融界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发展股份制进行企业改革之后,证券市场将进一步发挥它的筹资和融资功能。

拓展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发展。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高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手段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已经建立。证券市场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网络

『肆』 哪些股票是有国家背景的

有国家背景的股票很多的,估计超过1000家。

在东方财富统计的“国家队”阵容里,就包括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局等。到昨天,他们的持股情况已经公布年报的就超过800家了,其余的将在月底前公布。此外,还有一些隐形的,比如,科陆电子,第一大流通股东远致投资可不是一般的投资公司,而是深圳市国资委的公司。

『伍』 股票的类型有哪些

什么是A股、B股、H股、N股、S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3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1990年,我国A股股票一共仅有10只至1997年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 720只,A股总股本为1646亿股,总市值17529亿元人民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2.7%。1997年A股年成交量为4471亿股,年成交金额为30 295亿元人民币,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日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自1991年底第一只日股――上海电真空日股发行上中以来,经过6年的发展,中国的日股市场已由地方性市场发展到由中国证监会统管理的全同性市场。到1997年底,我国日股股票有101只,总股本为125亿股,总市值为375亿儿人民币3股市场规模与A股市场相比要小得多。近几年来,我国还在日股衍生产品及其他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日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第二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行了将日股转为一级ADR在美国柜合市场交易的试点等。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和5股。
自1993年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以来,我网先后挑选了4批共77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这些企业部处于各行业领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厂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增长潜力。到1997年底。已经有42家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经过改制在境外上市,包括上海石化、镇海化工、庆铃汽车、北京大唐电力、南方航空等。其中有31家在香港上市,6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2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中,2家单独在纽约k市(N股),1家单独在新加坡上市s股)。42家境外上市企业累计筹集外资95.6亿美元。第二篇

什么是指定交易?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指定交易有几大好处: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2)自动领取红利,由证券交易系统直接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投资者的账户内;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账服务。

目前沪市实行的就是指定交易制度,使沪市投资者的投资相对过去更为安全、便利。第三篇
什么是ST、PT股票 ?

“T”类股票包括ST股和PT股。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PT股是基于为暂停上市流通的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所产生的股票品种(PT是英文Particular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这是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T股的交易价格及竞价方式与正常交易股票有所不同:(1)交易时间不同。PT股只在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一周只有一个交易日可以进行买卖。(2)涨跌幅限制不同。据最新规定,PT股只有5%的涨幅限制,没有跌幅限制,风险相应增大。(3)撮合方式不同。正常股票交易是在每交易日9:15-9:25之间进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未成交的申报则进入9:30以后连续竞价排队成交。而PT股是交易所在周五15:00收市后一次性对当天所有有效申报委托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条件的委托申报均按此价格成交。(4)PT股作为一种特别转让服务,其所交易的股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交易股票,因此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转让信息只能在当天收盘行情中看到。第四篇
委比是什么意思 ?

委比是衡量一段时间内场内买、卖盘强弱的技术指标。它的计算公式为:委比=(委买手数-委卖手数)/(委买手数+委卖手数)×100%。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委比”的取值范围从-100%至+100%。若“委比”为正值,说明场内买盘较强,且数值越大,买盘就越强劲。反之,若“委比”为负值,则说明市道较弱。
上述公式中的“委买手数”是指即时向下三档的委托买入的总手数,“委卖手数”是指即时向上三档的委托卖出总手数。如:某股即时最高买入委托报价及委托量为15.00元、130手,向下两档分别为14.99元、150手,14.98元、205手;最低卖出委托报价及委托量分别为15.01元、270手,向上两档分别为15.02元、475手,15.03元、655手,则此时的即时委比为-48.54%。显然,此时场内抛压很大。
通过“委比”指标,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场内的即时买卖盘强弱情况。第五篇

深综指与深成指的区别

股价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的,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股价变动和走势的指标。根据股价指数反映的价格走势所涵盖的范围,可以将股价指数划分为反映整个市场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和反映某一行业或某一类股票价格走势的分类指数。
深证综合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该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深证综合指数综合反映深交所全部A股和B股上市股票的股价走势。此外还编制了分别反映全部A股和全部B股股价走势的深证A股指数和深证B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日,1992年10月4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点。深证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8日为基日,1992年10月6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点。
深证成份股指数,是从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计算对象,并以流通股为权数计算得出的加权股价指数,综合反映深交所上市A、B股的股价走势。该指数取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成份股指数于1995年1月23日开始试发布,1995年5月5日正式启用。40家上市公司的A股用于计算成份A股指数及行业分类指数,40家上市公司中有B股的公司,其B股用于计算成份B股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还就A股编制分类指数,包括工业分类指数、商业分类指数、金融分类指数、地产分类指数、公用事业分类指数、综合企业分类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选取样本时考虑的因素有:1.上市交易日期的长短;2.上市规模,按每家公司一段时期内的平均总市值和平均可流通股市值计;3.交易活跃程度,按每家公司一段时期总成交金额计。确定初步名单后,再结合以下各因素评选出40家上市公司作为成份股:1.公司股票在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市盈率;2.公司的行业代表性及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3.公司近年的财务状况、盈利记录、发展前景及管理素质等;4.公司的地区、板块代表性等。为保证指数的代表性,必须视上市公司的变动更换成份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定于每年1、5、9月对成份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讨论是否需要更换。第六篇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主要区别如下: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赎回费)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而言,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高于开放式基金。
(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第七篇
什么是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有哪几个步骤?

每一交易日中,任一证券的竞价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集合竞价是指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深、沪两市的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八篇

哪些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需临时停牌?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⒈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⒉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⒊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⒋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⒌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基金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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