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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辉证券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0:41

Ⅰ 北京农商行何时能上市

近日一笔股权拍卖将北京农商行拉回公众的“聚光灯”前。作为一家根植首都的农商行,该行筹备上市超过9年未果,俨然在奔赴资本市场的“万亿俱乐部”农商行阵营中进度掉队,为何IPO路漫漫也引发市场关注。
筹备上市超9年未果
北京农商行曾在去年10月宣布,2020年9月30日,该行资产规模突破万亿元,达10160亿元,是改制成立之初的8倍多。但同为资产万亿规模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已实现A+H上市、广州农商行在港股上市、资产规模距万亿元仅一步之遥的上海农商行也在去年底A股过会,与其他“万亿俱乐部”农商行相比,北京农商行的IPO之路显得格外漫长。
早在2011年底,该行就成立了IPO领导小组,将上市工作提上了日程,但一直以来进展较为缓慢。
而从公开信息公示的最新进展来看,今年3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北京农商行IPO辅导券商中信建投(601066)证券、中金公司(601995)关于该行的辅导工作报告(第十四期),辅导期内,辅导机构重点关注了疫情对该行IPO相关工作进度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小银行IPO过程中,股权问题往往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在北京农商行奔赴资本市场之路上,股权结构连续调整,业内多认为,这或是为其谋求IPO扫除障碍,同时股权结构的变化也难免使其上市进程不断延迟。
万亿规模下“成长的烦恼”
北京农商行改制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北京市所有乡镇。扎根北京地区经营历史较长,首都经济体量大,为其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北京农商行资产规模稳步增长,但同时该行也面临着较大的经营竞争及转型压力。
“除了历史遗留问题,北京农商行目前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资产端和负债端风险收益不是很对称,同业业务脚步迈得太大,可能也会影响监管、投资者对其上市的评估。”银行业资深分析人士王剑辉如是分析。
北京农商行资产来源仍以传统的渠道和方式为主,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该行资产负债表里靠吸收存款形成的总资产占比达到了71.87%,相比北京银行同期的62.11%高了近10个百分点。
但另一方面,王剑辉认为,其从事的业务又显得较为激进,该行同业机构方面业务占比较大,资产里有6.53%存放在同业机构里,拆出给同业机构的资金在总资产中占比9.09%,份额较大。与此同时传统放贷业务在总资产里仅占比36.61%,能够看出该行资产端和负债端风险收益不对称,如果同业机构出现风险事件,就会使其陷入被动。
业务的较快发展对北京农商行内控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而事实上,近年来,北京农商行经营发展已显露“乏力”。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该行尽管资产规模持续做大,但是盈利能力没有得到同水平进步。
业绩方面,北京农商行在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双下滑,分别为96.06亿元、35.7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51%、-15.07%。
此外,在经营管理支出上,2020年上半年,该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为33.11亿元,占比营业收入为34.47%。对此,王剑辉表示,在经营效率上看,北京农商行管理成本偏高,在北京地区竞争优势不明显。
不过对于北京农商行后市的业绩,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达了乐观的看法。廖鹤凯认为,该行近年来总体发展平稳,2020年上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营收萎缩利润大减,也是特殊时期的状态,料后续业绩会有回补。
王剑辉建议,在经营发展中,该行需要准确把握首都市情,随着首都很多功能的调整,三农在北京经济生活中份额长期走低,北京地区农民人口逐渐城市化,对于体量已经万亿规模的北京农商行而言,如果限制在服务首都、服务三农定位上,可能未来的发展空间有限,而在京津冀大发展的格局下,将区域服务拓展到周边地区,生长空间更大。除了区域定位,在行业定位上,该行在服务三农基础上衍生出其他的一些跟三农密切相关的城镇化业务,也应进一步突破。市场拓展方面,除了三农以外,还可以挖掘更多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等客户资源,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如以新的电商形态经营的农户或郊区小型创业企业,既能起到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又能探索新的夹缝市场。孟凡霞马嫡

股票发行注册制对股市的利在哪,弊在哪

1.注册制既有利又有弊;
2.有利之处,即打破核准制下,发审委“一揽大权”的局面,上市公司无需为“人情”而烦恼。此外,注册制下,IPO长时间排队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随着拟发行公司的批量上市,将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至于注册制的弊端,莫过于新股的批量上市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不过,这并非最核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注册制下,因企业上市基本由中介机构负责,而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却发生改变,仅进行形式性的审核。因此,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成为推行注册制的关键。
4.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欢迎注册制的到来。因为,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无需为IPO排队时间过长而烦恼。对此,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业务需求。不过,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Ⅲ 为何央行叫停代币发行

9月4日央行联合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有分析认为,央行叫停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在打击非法代币融资,加强金融监管。那么,央行叫停代币发行对股市有何影响呢?


“这对于炒作概念来说无疑会是一盆冷水,但是,实质上对于相关企业的经营影响也许不会太大。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对区块链研究公司存在一些误解,区块链技术涉及范围较广,其实并不是只涉及比特币,它们更多体现的是网络服务和信用体系的建设。

Ⅳ 在邮储银行行买的和谐健康万能型5年期可靠吗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4日电(魏薇 实习生邵萌)3月23日晚间,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家人寿”)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于3月19日批复同意关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谐健康保险”)股东变更。本次转让完成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保险集团”)不再是和谐健康保险的控股股东,和谐健康保险与大家人寿保险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业内人士认为,此番调整后,招商银行的合规法律风险有所降低,原来的股东格局的稳定性也不会受到显著影响,目前应该说是一个中性偏好的改变。
安邦保险出清和谐健康保险获批
3月20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份的批复》,批准和谐健康保险关于变更股东的请示。转让完成后,福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佳集团”)将代替安邦保险集团成为和谐健康保险的控股股东。
据公告披露,本次股权转让方为安邦保险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保险集团将其持有和谐健康保险的31亿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福佳集团,安邦财险将其持有的108亿股股份分别转让给福佳集团39.89亿股、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75亿股、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18.209亿股、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61亿股、良运集团有限公司1.39亿股。
本次转让完成后,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不再持有和谐健康股份,福佳集团持股比例达51%,将成为和谐健康最大股东;扬子国投持股25%,为和谐健康第二大股东;此外,大横琴集团、金科地产、良运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13.1%、9.9%和1%。
和谐健康保险股权结构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官网资料显示,福佳集团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50亿元,总部位于大连,连续十年入选中国五百强企业,是辽宁省十强民营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为427亿元。公司业务涵盖石油化工、地产开发、商业运营、金融投资、贸易经营、物业管理、酒店服务等多领域。
据了解,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公告,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初定为1年,后延长至2020年2月22日。
安邦被接管以来,接管工作组全面行使经营管理权,加快推进安邦的资产清查、保全及处置工作,包括:引入保险保障基金、变更安邦集团的股东,启动战略股东遴选工作,转让资产“瘦身”,其中涉及世纪证券、邦银租赁、和谐健康、成都农商行等多家子公司,安邦集团也从约2万亿体量缩减至不到一半。今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宣布,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和谐健康与大家人寿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作为招商银行第四大股东,和谐健康保险的股权变更也对招商银行产生了影响。
3月24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显示,本次转让完成后,安邦保险集团不再是和谐健康保险的控股股东,和谐健康保险与大家人寿保险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安邦保险和招商银行的关系可以追溯至2013年12月,彼时安邦财险以一笔大宗交易宣布举牌招商银行。之后,安邦财险通过在二级市场不断增持,迅速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0%以上,紧追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甚至于2015年7月29日,安邦保险成功进入招行董事会尘判,招商银行增补安邦财险董事长张峰为招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根据中国基金报此前统计,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安邦系(含安邦保险集团、安邦人寿、安邦财险、安邦资产等)出现在24只股票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按照当时股价计算,招商银行为安邦保险系持股市值最大的股票。
安邦被接管后,2018年10月,时为招商银行第二大股东的安邦财险将4.99%的股份转让至和谐健康保险名下,11月又将招行4.99%的股份转让给安邦人寿。至此,三个持股主体的持股份额均降到了5%以下。随后安邦人寿更名念闭为大家人寿,2019年10月安邦财险直接将剩余1.65%的股份出清。
招商银行不久前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和谐健康保险与大家人寿均持有该公司4.99%的股份,在该公司前十大普通股股东名单中并列第4位。年报显示,2019年招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697.03亿元,同比增长8.51%;归属于股东净利派高改润为928.67亿元,同比增长15.28%。
招商银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 来源:招商银行2019年度报告摘要
据了解,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和谐健康保险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的,大家人寿持有股份情况在此次一致行动人关系消除前后未发生变化。本次转让完成后,大家人寿保险与和谐健康保险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另外,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年报披露,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招商局集团”) 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招商银行29.97%的股份。其中,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是招商局集团的子公司,于2019年12月 31日其持有该行13.04%的股权,为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
“如今安邦保险已经重组成为大家保险,和谐健康保险的股东也已经变更,那这两个公司由原来同样的安邦背景,变为现在不同的股东背景。所以从监管要求上,这两家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了。”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王剑辉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在安邦时期,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已经接近招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实际上对原有股东结构的稳定性有潜在威胁,在调整后,招商银行的合规法律风险有所降低,原来股东格局的稳定性也不会受到显著影响,目前应该说是一个中性偏好的改变。
对于保险公司入股银行,王剑辉认为,不能急功近利,如果把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以此目的来入股银行,迟早都会出问题。从海航、安邦这些快速成长或者扩张的多元化金融公司来看,他们的拓展都是依赖于银行的资金,这可能让他们有了扩张的便利条件,但是也为今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更多关注自己的主业,和银行可以从合作的角度去考虑,比如银保合作,实现共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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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欧洲央行推行qe政策对中国经济有何影响

欧洲若负利率与推行qe,无论中国的监管多严,部分热钱涌入中国,无论是正规的或违规的都必然的,最重要的是面对这种外币印钞式的贬值对外国的资产掠夺,中国央行必然会增发来对冲的,即使是在经济很好的时期,更别说目前连稳增长都无法保证,一边是民意埋怨声大,一边是内外交困,经济的刺激一定会有,只不过什么时候什么方式,我们无法预估。

另一方面,考虑到美元明年升息是大概率事件,若央行若降息,会一定程度加速美元进一步外流,会对国内经济产生进一步冲击。

综上,针对美元退出QE,欧洲央行若推行QE,中国经济将两难。

Ⅵ 反洗钱工作三大基础是什么其核心是什么

反洗钱三大工作基础即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具体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反洗钱核心工作:监督大宗现金交易。

(6)王剑辉证券扩展阅读:

反洗钱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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