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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西房地产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3-05-12 05:29:22

⑴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1、初始登记。开发商将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要在60天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2、填写申请表。初始登记完成后,业键尺主要到不动产中心填写申请表,然后叫开发商签字盖章,或直接在开发商手中领取盖好章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3、拿会测图表。申请表填写好之后,要到开发商指定的面积测量站领取测绘表,或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除领取,因为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面积的重要依据,是申请房产证必要的材料之一。4、领取相关证件。在誉者办理房产证前,一定要咨询开发商或有关部门,将申请材料一次准备齐全,比如: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金、契税一般是由小区和银行收取,但是缴纳的发票一定要及时保存好,因为它们都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材料之一。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公共维修金和契税交完之后,申请人要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登记,然后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稿虚高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⑵ 青海省西宁市房屋过户在哪里

西宁市房屋交易登记中心

⑶ 西宁市房产交易中心营业了吗

营业了。截止到2022年12月9日西宁市房产交易困游中心还在营业中。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成立于2020年,位于青海瞎历省西宁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全市房汪神销地产交易的服务工作”。

⑷ 西宁哪些地方可以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

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2号 西宁市城东区房含枣地蚂老举产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137号 电话:0971-8176698 西宁市房地产闷碧交易管理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2对面 西宁市城西区房地产管理处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76号

⑸ 西宁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有哪些

购买房子签订了合同之后都要进行备案,这样能够防止卖家一房多卖的现象,还能让房地产市场交易规敏镇范管理,购房者也能查询到自己房屋的信息,那么购房合同备案如何查询呢?下面我就桥旦粗为大家介绍下西宁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

西宁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有哪些?

西宁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网上查询,购房者可上网直接搜索西宁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登入之后根据信息提示输入个人信息和房产信息,按要求操作即可看到购房合同备案信息。第二种方法是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西宁房屋管理局不动产中心登记窗口进行查询。

购房合同有哪几种?

1、纸质合同

纸质合同属于手工合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的各项条款,并且要让开发商按照标准的合同文本格式要求开发商填写相关内容,还要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迟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开发商向房管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这是制约开发商备案的重要条款,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2、半网签合同

半网签合同是没有“已备案”水印字样的,而且合同编号没有英文字母,只有数字,并且都是手写,这种是非机打式合同。为了避免法律风险,所以购房者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一定要让开发商出示《合同备案登记表》,证明即将办理合同备案。

3、网签合同

网签合同是带有“已备案”字样的,而且在合同首页有合同编号,前面是英文字母后面是数字,还是机打的,不是手写的,这种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网上输入合同内容即为备案。

我总结:以上就是西宁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⑹ 西宁万方城房产证在哪里办

西宁万方城房产证在西念埋拆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液扒理。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位于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2号。带上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仔枣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等等办理材料办理。

⑺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态改轿。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服务。第六条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九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被收购或者兼并等情形,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抵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
(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分割转让帆肆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建筑设计为非住宅的房屋,未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歼大部门建立的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布。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⑻ 西宁市房产备案查询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可以点击西宁市房管局网址进行网上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灶激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源贺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隐裂袜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⑼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维护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产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产交易,是指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老余地交易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产交易管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管理所对全市地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交易管理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辖区内个人地产交易管理。第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六条西宁市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地产咨询、地产价格评估、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县)土地和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第九条凡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双方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关材料(转让、出租、抵押等报告、土地使用证书、宗地图、合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等)向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地产交易登记,填写地产交易审批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发《地产交易批准书》,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穗脊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一)未办理出猜含渗让手续,未交清应交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未领取《地产交易批准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第十二条租赁、抵押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在期满前15日内到土地交易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回《地产交易批准书》。需继续租赁、抵押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进行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没收其非法收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十五条土地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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