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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理财产品担保

发布时间:2023-08-09 13:05:42

Ⅰ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Ⅱ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

申请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3、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持有符合中行质押准入要求的金融资产及权利凭证(如有);
5、客户不在中行禁止提供服务的反洗钱关注名单;
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中行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理财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含);
2、通过中行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行电子渠道银行服务;
3、符合电子渠道对担保品及账户等的准入要求;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中行经办网点或致电中行客服热线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请致电+8610-95566)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Ⅲ 个人购买银行理财发生损失谁承担

由客户自己承担。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生损失时承担者是购买人。投资者在银行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银行无需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银行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推荐产品,并且在产品和同页标注类似“非保本、低风险”等风险提示关键词,以便于投资者筛选符合投资需求的理财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Ⅳ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理财产品融资便利贷款,应以本人名下符合准入要求的理财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为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质押、挂失、失效、开立资产证明或被依法冻结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本贷款质押物。准入要求详询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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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第三方自然人可以为理财产品收益率做担保吗

第三方自然人可以为理财产品收益率做担保吗.可以呀.理财产品是有风险的.没有存款保险.你只要有钱就可以去银行买的.不需要任何担保.

Ⅵ 中行个人投资理财产品证明怎么进行办理

中行个人投资理财产品证明办理流程:
1、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办个人投资理财产品证明业务的中行营业网点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业务。银行在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您办理个人投资理财产品证明业孝尺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您身份进行核查。持其巧裤高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
理财产品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纯银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您身份(含产品持有人及代理人)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
2、理财产品证明为一联正本(含电子印章),内容包括开立日期、持有人姓名、证件号码、持有产品名称、风险评级、货币、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等内容,中英文并行列示,由系统根据您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或涂改、复印、影印等无效。
3、为满足部分机构对您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可为您补打对账单(X-PAD客户交易查询-客户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当日的存续份额,以及某一特定时间段的交易明细。其中,为控制篇幅显示,交易明细部分省略了日积月累-日计划的交易明细。对账单分为中英文两个版本可供选择。仅打印对账单不收取费用。
4、除产品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有权机关、监管部门及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规定可以查询理财产品证明开立情况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询您理财产品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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